国际结算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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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授课教案 2010 年 秋季 学期课 程 名 称 国际结算系(部、室)经管系教研室国际贸易授 课 班 级 国贸08级主 讲 教 师谭雪燕职 称 助教使用教材(参考书) 国际结算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教务处制二0一0年八月123 国际结算 课程授课目录授课总课时数: 57 授课总次数: 17 学分: 3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三章国际银行清算系统第四章汇款方式第五章托收方式第六章信用证概述第七章信用证种类第八章信用证下涉及的单据课次第一次课编写教案时间2010.9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 其他课时安排3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如下问题:国际结算的含义和分类,国际结算的的历史发展过程,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1、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2、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分类、其它分类教 学 基 本 内 容方法及手段一、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国际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地,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货币收付业务。即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思考: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付,有一部分非货币收付也属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范畴,如保函,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并不一定有货币收付,它仅仅是银行的书面担保,只是文件。因此,国际结算完整的概念: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或银行为国际经济交往正常进行所开具的保函。(二)国际结算的种类按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我们把凡是国际间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由其它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的结算称之为非贸易结算。从这一学科来看,主要研究的是贸易结算而非非贸易结算。这是由于贸易结算在整个国际结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金额巨大,在操作上比非贸易结算更为复杂,在内容上,它几乎包括了国际结算所有的方式和手段;国际收支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是经常项目,而经常项目中最主要的项目即贸易项目。所以国际贸易结算构成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掌握了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问题就不在话下了。(三) 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货币银行学为基础形成的,是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间货币运动的实务问题。同时,还涉及进出口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的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国际结算与国际金融密切相关国际结算属于国际金融实务的一个分支,国际结算中必然要涉及到外汇转移及外汇票据的流通、货币兑换和外汇汇率、外汇进出入管制、外汇风险及其防范等问题,这些都是国际金融的实务问题。2.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没有国际贸易就没有国际结算,国际结算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服务于国际贸易为宗旨。同时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是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的,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结算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作用于国际贸易的发展。3.国际结算是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中间业务。在不动用银行资金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承担风险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或在客户交纳保证金等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因此,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开展国际结算业务。4.国际结算是有关国际惯例表现最充分的领域国际结算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要求。目前,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银行间偿付办法、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等。5.国际结算业务难度较高,风险较大国际结算业务具有涉外性,活动范围大于国内结算,还涉及不同货币的兑换、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国际结算不仅要比国内结算复杂得多,而且操作的难度也更大。同时,受国际上政治、经济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当事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欺诈犯罪、滥用职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导致国际结算中的所有当事人和跨国银行业都普遍地重视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范。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一)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早期的国际结算是现金交易。如我国古代对日本及南洋各国的海上贸易,除了直接的以货易货交易外,都长期使用金银等贵金属进行交换和清算的。但这种现金结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风险大;如自然灾害、劫持、盗窃等带来损失。2、费用高;3、运期长,造成资金长期占压,不利于资金周转。到了14、15世纪,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国际商品市场。上述那种通过运送金银来偿债的方式就不能适应当时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就出现了以商业票据来结算债权债务的方式。转让中,付款人不变,收款人改变了。这样通过一张汇票使异国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得以了结。既销售了商品,又避免了运送现金所带来的风险,节约了时间、费用,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汇票在商人间自行结算有其局限性。两笔交易的金额和付款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大量复杂的交易中,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存在上述条件,他们之间还要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了解的信用基础,否则,合作是困难的;任何一方要有垫付资金的能力。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是困难的。这些局限性使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生了变化。(二)从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帐结算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币种,处在不同的贸易和外管制度下,因此双方间的面对面的直接结算不适合客观情况。到了AC18 、60年代,银行从国内遍设机构扩展到国外设点,使银行网络覆盖全球,银行成了国内外结算的中心。因此,此时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只有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从而使买卖双方集中精力开展贸易,货款结算则完全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其有利条件:1.网络遍及全球,有其独特的条件、先进的手段开展业务,为进出口双方服务;2.资金雄厚,信用卓著,这是进出口商无法比拟的;3.所有不同种货币、不同期限外汇票据,都通过银行买卖转让,可使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大限度内加以抵消,这样大大地节省了费用和利息的支出;进出口商就不必自找对象来清算,而把所有的信用工具通过银行代为办理; (三)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成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方式。(四)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快速、安全、高效地实现国际清算已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主要课题。1.主要清算系统简介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大电子清算系统SWIFT、CHIPS、CHAPS和TARGE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通过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它们是:(1)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美国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有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在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该系统处理。它处理的金额数目大,工作效率相当高。(2)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英国伦敦银行自动收付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磅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要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所以在数量上及设备上,均较CHIPS为逊色。(3)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缩写,简称环银电协。型人才。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一)结算工具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二)结算方式传统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其他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以上是重点内容。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资金划拨方式。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一)什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逐渐形成的。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此“通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于1996年1月1日始生效;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UCP)(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4.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ISBP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7.国际保理惯例(IFC)讲解课次第二次课编写教案时间2010.9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 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其他课时安排3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来自于票据的理论和知识,首先把票据知识了解清楚,有助于进一步学习汇付、托收、信用证等结算方式。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汇票样本和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1、汇票要项及行为教 学 基 本 内 容方法及手段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定义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二、票据的特性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通。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四)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二)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由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综合。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因此法国的票据法历史最悠久。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的国际流通与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致使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而存在英国票据法和欧洲日内瓦统一法两大票据法体系。(三)法的冲突票据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由于涉及多个国家,世界各国对票据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必然会发生究竟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法的冲突问题。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事实上,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行为地原则也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均以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第二节 汇 票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第3条关于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上述汇票定义指出的要项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的要求(或命令)、一定金额的货币及书面形式。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必要项目的填写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票据不是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二、汇票的必要项目(要项)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具有票据的效力。附式2-1 汇票式样及要项 Due 18 Oct.200xExchange for USD5000.00 Hong Kong 10 July.200x.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To B Bank, London. For C Company Hong Kong. Signature Accepted20 July.200x.Payable atC Bank Ltd.London ForB Bank , Londonsigned注: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金额;付款人;付款期限;收款人;出票地点和日期;出票人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 (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实务上处理。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无效汇票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汇票无效。例如: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无效汇票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from our account No.1 with you 无效汇票但下列说明不能作为有条件支付的记载:(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Midland Bank, London L/C No.3456 dated 1st June 20_. 有效汇票(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的,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Pay to Robert Brown the sum of one hundred pounds and debit our a/c with you. 有效汇票(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有效的。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for value received . 有效汇票(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无效。例如:(1) GBP1000 or GBP2000,(2) between GBP1000 and GBP2000,(3) about GBP1000。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 ”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无效,银行以退票处理。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或某一日市场利率加付利息,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例如: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无效汇票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ment)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ments. 无效汇票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5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有效汇票5支付等值其它货币( 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支付等值其它货币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有效汇票现时汇率即按照付款日当天的汇率折成英镑,任何人按此汇率都能算出相同的金额。因此,该汇票可以接受。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体现了票据法的冲突的行为地原则:在票据的付款地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而票据上是以外汇表示金额时,就必然有货币兑换的问题。票据行为必须尊重付款地点的国家法律。 (四)付款人(payer)名称和付款地点付款人先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就表述为“To (drawee)”受票人的记载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应为并列的关系。如受票人可以是A、B和C,但不能是A或B或C,也不能是先A后B再C。受票人的地址,并非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五)出票人签名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例如:For ABC Co.John Smith General Manager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名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他个人开出的汇票,而是代理公司开出汇票。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不能认为是出票人的签名,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六)出票的日期和地点出票日期的作用: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At * days after date)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已表明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如支付指定人USD1000,并按X%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依照国际惯例,票据成立与否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汇票是否完善有效就以出票地的法律为依据。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七)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1即期(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叫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需承兑。若汇票上无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2所示:附式2-2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 time/ usance / 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初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承诺付款),付款行为发生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1)远期付款的规定形式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ight)。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并从承兑日起算确定的付款到期日。这样,出票人就不可能自行确定付款日,付款日期取决受票人承兑汇票的日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3所示:附式2-3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date)。这种汇票虽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4所示:附式2-4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款准备。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5所示:附式2-5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0 days after 21 Dec,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6所示:附式2-6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On 30 Mar.,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这是指装运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付款。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汇票上的有关文句如附式2-7所示:附式2-7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2004)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2)到期日的计算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例1:附式2-1中到期日的计算: 7月2131日 11天 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8月131日 31天9月130日 30天 至此72天10月1日18日 18天 10月18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10月18日是汇票到期日。例2:附式2-4中到期日的计算:12月2131日 11天1月19日 9天 共20天因此,1月9日是汇票到期日。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的节假日均被解释为非营业日。当汇票到期日为这些日子时,则应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上例中到期日是1月9日,这一天是星期日,所以应相应顺延到1月10日。汇票规定出票日或见票日一个月或数个月付款时,其到期日是在应该付款的那个月的相应日期,避免了一个月是30或31天的计算。若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例:附式2-3中到期日的计算:若见票日是31 Dec., 则付款日为:28 Feb.。(八)收款人名称(payee)收款人也称抬头人,是汇票出票时记载的债权人。可以表示为:1空白抬头,也称为来人抬头,该汇票不需背书,持票人凭交付即可转让汇票的权利。例如:pay to bearer / holder。有时尽管有具体的名称,但只要有“bearer”出现,即为空白抬头。例如:pay to ABC Co. or bearer 等于pay to bearer。这种汇票是认票不认人,因此在商业法规不完善、治安不好的地方要少用。2限制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不得转让他人,只有票面上的收款人才有权取得票款。例如:(1)pay to John Smith only;(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3)“Not Transferable”字样出现在汇票上。3指示性抬头,这类抬头的汇票可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这种抬头在实务中较多见。例如:(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2)pay to A Co. or order.;(3)pay to A Co.。 三、汇票的其它记载项目(一)“付一不付二”与“付二不付一”出口商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开出的是一式二份的成套汇票(a set of bill)。两张汇票内容完全相同,且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张汇票分不同航班邮寄,先到的那张起作用,后到的就自动失效。所以在第一张上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二张不付款”pay this first bill of exchange(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d being unpaid),第二张印有“同样金额、期限的第一张不付款”。即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如附式2-1-1、2-1-2所示。这样避免了付款人为了同一笔金额的两次付款,又避免由于意外事故的发生使单据遗失。(二)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referee in case of need)托收是出口商先出运商品后收款的结算方式。为了防止在货到后进口商的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造成出口商的被动,出口商有必要在进口商所在地委托一家公司作为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当汇票遭拒付时,持票人可向需要时的受托代理人联系,求助于他。若他愿意,即可参加承兑,到期日参加付款,又称预备付款人。汇票若以买主作为付款人时,在其名称旁边记载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例如:TO:DEF CO.(address) In case of need refer to B Co. (address)(三)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可单独记载详细地址,即作为提示地址。若无单独记载,则以付款人名称旁边的地点为付款地点。(四)担当付款行(a banker designated as payer)在当今买方市场下,为了进口商方便,出票人(出口商)可根据与付款人(进口商)的约定,出票时载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作为担当付款行。如:A bill drawn on DEF Co., London.Payable by Bank of B, London.担当付款行只是推定的受委托付款人,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对票据不承担任何责任。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可先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到期日再向担当付款行提示要求付款,担当付款行支付票款后借记付款人账户。若出票人无载明,付款人承兑时可加列。例如:ACCEPTED(date)Payable atC Bank Ltd.LondonFor B Bank , LondonSigned(五)利息与利率(interest and its rate)汇票上可以记载利息条款,但应载明起息日或收取利息的期限以及适用的利率,以便计算。(六)用其他货币付款(payable in other currency)汇票可以注明用其他货币付款,并注明汇率,但这种记载不得与当地法律相抵触。(七)提示期限(limit of time for presentment)提示期限的规定,要在汇票有效期内。(八)免做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放弃拒绝证书(protest waived)出票人/背书人在他签名旁记载放弃对持票人的某种要求。如:“John Smith 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John Smith protest waived”表示John Smith对后手做出的安排,一方面表明他相信后手;另一方面做成证书、通知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不做退票通知、放弃拒绝证书,持票人仍可向他追索,表明他对汇票仍然是负责的。(九)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出票人或背书人在自己的签名上记载“without recourse”字样,就免除了他们的追索权。实际上是免除了出票人或背书人对汇票应负的责任。如:Without recourse to usFor A Co. Ltd., London讲解课次第三次课编写教案时间2010.9授课方式(请打)理论课讨论课 实验课 习题课其他课时安排3授课题目(教学章、节或主题) :国际结算的票据本票、支票教学目的、要求(分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掌握本票、支票的样本和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本票、支票的性质和行为教 学 基 本 内 容方法及手段本票的种类(一)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按签发人身份的不同,本票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traders note)是以商号或工商企业作为制票人,用以清偿制票人自身债务的本票。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于本票的制票人对本票金额负有绝对的付款责任,而制票人的付款能力又缺乏有效的保证,所以其使用范围渐渐缩小。现在中小企业几乎没有人接受而很少签发本票。商业本票按期限可分为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远期商业本票一般用于出口买方信贷,当出口国银行把资金贷放给进口国的商人以支付进口货款时,往往要求进口商开立分期付款的本票,经进口国银行背书保证后交贷款银行收执,这种本票不具有流通性,仅作为贷款凭证。银行本票(bankers note)是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款人或者付给来人的本票,它可以作为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客户。银行本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银行本票也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但远期使用得较少。即期银行本票是指本票一上柜面即能取现的本票。它能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用于大额现金交易中。由于即期银行本票的发行一定意义上会增加货币投放量,因此各国对它的发行有限制。我国票据法所称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了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实行有效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还特别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资格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二)旅行支票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是由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旅行服务机构发行的不指定付款地点、具有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游者使用的信用工具。购买人可在其他地点凭票兑付现款或直接用于支付。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发行机构来看,旅行支票带有本票的性质。由于发行人都是信誉卓著的大银行/大旅行社,所以旅行支票易被世界各地银行、商号、饭店所接受。大银行/大旅行社签发旅行支票是有利可图的,首先,在一定时间内可无息地占用旅行者购买旅行支票的资金;其次,可利用旅行者使用旅行支票,为自己做无成本的广告宣传;最后,可为旅行者提供安全、方便的支付服务。另外,兑付旅行支票的代理行可有兑付费等手续费收入。购买者可以安全、方便地使用旅行支票。在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要当着银行职员的面留下初签,然后带到国外旅行。在兑付取现或消费时,购买人进行复签,付款代理机构以初签与复签一致作为支付的条件。然后,代理机构与发行机构结算所兑付的旅行支票。若旅行者尚有剩余旅行支票,也可向发行者兑回现金。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的不断发展,旅行支票的使用受到了挑战。国际信用卡以其更为安全方便、手续更为简化等特点而成为旅行支票的替代品,这就使得旅行支票使用数量出现下降趋势。 支 票一、支票的法律定义英国票据法对支票所下的定义是:Briefly speaking, a cheque is a bill of exchange drawn on a bank payable on demand. Detailed speaking, a chequ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the customer to a bank signed by that customer authorizing the bank to pay on demand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简而言之,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详细地说,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示人或执票来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与汇票的定义相比: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期限一定是即期的。此外与汇票无本质的不同。所以凡适用于即期汇票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二、支票的必要项目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项目:1写明其为“支票(cheque)”字样;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款银行名称和地址;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以出票人名称旁的地点为出票地点);6写明“即期”字样,未写明“即期”字样者,仍被视为见票即付;7一定金额货币;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支票的式样见附式2-9。三、支票的划线制度划线是一种附属的支票行为,是其它票据(除银行即期汇票外)流通中所没有的。(一)非划线支票与划线支票1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提取现金,又可转账划拨。2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二)普通划线支票与特别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general crossing cheque)和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 crossing cheque)。支票的种类1.依收款人记载的不同,可分为来人支票和记名支票来人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称不记名支票,其收款人是来人。凭单纯性交付即可转让。银行对持票人获得支票是否合法不负责任。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其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经有关当事人背书后便可进行流通与转让。2依使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非划线支票和划线支票非划线支票(open cheques)又称敞口支票,即一般没有划线的支票。它既可取现又可转账划拨。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s)又称平行线支票,即票面上有两条平行划线的支票。它只能通过银行转账划拨。3依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银行支票和私人支票银行支票(bankers ch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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