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拘留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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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拘留报告书X公刑字拘(2000) X号犯罪嫌疑人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 中文化,XX县XX乡XX村农民,住该村。曾于XX年XX月XX日因打架斗殴被行 政拘留10天。犯罪嫌疑人李XX简历:自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小学读书;自 XX年至XX年在XX县XX乡XX村中学读书;自XX年至案发时止在XX乡XX村务 农。呈请审批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其理由如下: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县XX乡XX村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调查,李XX有重大作案嫌 疑。现已对李XX采取了监控措施。主要证据有:1、李XX右手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2、经搜查李XX住所,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一条,裤 脚有血迹,经检验,该血为 AB型,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 疑人李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 故意杀人罪。为查清犯罪嫌疑人李XX的犯罪事实, 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 事拘留妥否,请批示XX县公安局刑警队办案人:XXX、XXX二00七年X月X日.、XX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X公刑诉字(2001)104号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于XX县XX乡XX村,汉 族,xx中学高三学生,住XX县XX乡XX村。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7 年5月2日由我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朱XX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我局经过审查,立进行案 侦查。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朱XX系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03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 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 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 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 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 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 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 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 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 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 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 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 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 经比对,朱XX指纹 与现场指印亦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 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此致XX人民检察院局长XXX) XX县公安局(印) 二00七年五月七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2 .附本案预审卷宗x卷X册。3 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XXX市人民检察起诉书检刑诉2007第XX 号被告人孙XX,男,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XX省XX市,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族,小学文化,xx市xx工厂工人,住xx市xx路 XX号。曾因犯盗窃犯罪,1995年3月被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孙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 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 定代理人XXX。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XXX和被告 人的辩证护人XXX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孙XX曾多次向好友李XX透露“人肉很嫩, 味道很鲜”, “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 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 那个不好吃”等等。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被告人孙XX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XX和其他小孩玩, 顿起邪念。当章XX在电 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XX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 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XX吃,拖延到深夜1时左右,孙XX 才把章XX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XX用双手将章XX掐死。然后把章 XX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同年9月5日中午,孙XX到其母亲的住 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 姐 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XX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 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XX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同年9月6日早晨,孙XX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并于 6日中午、7日早晨、 8日、9日,先后几次煮食。9月13日,孙XX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孙XX 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XX尸体上,取毛发肌 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XX的血型为“ O型,孙XX的妹妹血型为 “A”型。2、孙XX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 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 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 及包口的带子。经孙XX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XX 住处。4、据孙XX供认,在孙XX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 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XX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XX 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 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 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XX供认相符。&孙XX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XX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 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 孩子们回忆。章XX当天确带有小刀。7、司法鉴定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 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 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 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孙XX的 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提 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X市人民法院检察员:XXX二00七年XX月XX日(院印)附:1.被告人孙XX现羁押于XX市公安局看守所。2. 预审卷宗3卷10册3. 证据目录一份4.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XXX故意杀人案X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XXXX XX刑初字第37 号公诉机关XXX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 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市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5月10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XX市看守所。辩护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 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X,鉴定人XXX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XX市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XX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 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 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XX 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从木工房 借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 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 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刘XX先借故支开侯XX。待侯XX走后,刘XX进入 333办公室,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 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 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 木 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 以刑事拘留。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人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刘XX 予以处罚。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 人王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X系激愤杀人,事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 罚。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 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 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 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 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 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于活,就上 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 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 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33 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 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 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XX走后, 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 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 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 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 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 当即死亡。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被告人刘XX的供述, 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各一 把,法医鉴定结论和医生检查结果,至際经过,被告人刘XX的户籍证明。以上 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为泄私愤,故意将他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 认罪,依法应予惩处。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X属激愤杀人,事 出有因,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了保 护公民的人身生命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 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 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副本X份。审判长XXX审判员 XXX审判员 XXX二00八年七月十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XXX法律文书作业四-参考答案一、拟写一份公证申请书(40分)。学历公证申请书申请人郭XX,女,1962年8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县,现住XX市XX区 XX街*号楼*单兀*号。本人1980年9月考入XX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7月本科毕业,获得文学学 士学位。1984年7月起在XX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 成绩突出,1993年,本人被破格评定为副教授,并授予了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 证。申请人:郭XX2007年12月20日(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 件)二、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60分)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本科毕业,汉族,XX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 宿舍楼XX栋XX单元*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本科毕业,汉族,XX所研究室副主任,住该所宿 舍楼XX栋XX单元*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赵某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并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而且要求家庭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张红与被告人赵某于 1977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 工作、居住。我与被告原在XX研究所工作,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 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 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赵某 便渐渐发生了变化: 近一年的时间内, 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 只是每 月寄一笔钱给我。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 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 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3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赵某贪 恋这位小自己 24 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 某贪图赵某的金钱, 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 不久, 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一 起。2005 年,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 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 另一边对我说要与我 白头偕老、相守终身。2005 年 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 由回绝了。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 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 我出国后,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后乘 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 当地人都知道, 赵某有两个老婆。2006 年 3 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 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 还要求我接受现实, 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 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没有回过家,也没有 给过我一分钱。我认为,赵某包养“二奶” 长达 5 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 行为已触犯刑法第 258 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而且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破 裂。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3,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此致XX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自诉人:张红二 00 七年四月 十六日敬礼法律文书作业 3 参考答案法律文书作业三 参考答案写一份第二审刑事裁定书( 40 分)XX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 *高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 *浩,男。 22岁, 1985年5月 26日生,汉族,出 生地XX省XX县,初中毕业,住XX市XX街 *楼*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 *成,男, 23岁, 1984年7月 12日生,汉族,出 生地XX市XX县,初中毕业,住XX市XX街XX厂宿舍楼*栋*号。原审被告人李*,男。20岁,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出生地XX省XX 县,小学毕业,住XX市XX街XX楼XX单元 *号。秦*浩、鲁*成、李*三人被捕前均系XX市XX厂工人,一审判决后仍关押 在XX市看守所。秦*浩辩护人叶XX,鲁*成辩护人王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 强奸罪, 鲁*成犯抢劫罪, 李*犯抢劫罪一案, 于2007年8月 29日, 作出( 2007)*法刑初字第 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 *浩、鲁*成不服, 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极。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与鲁*成、李*多次密谋 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 2007年6月 10日下午 2时许, 秦、李二人乘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威胁 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 100余元,秦*浩将钱 装入自己衣兜里(后与鲁 *成、李*平分)。而后秦将王妻捆绑、蒙头、指 使李*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秦 *浩又强奸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 约定向鲁报信, 并将照相机交给鲁 *成。案发后, 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 后于2007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关押在XX市看守所。 秦*浩、鲁*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提出上诉。经审理,我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秦 * 浩、鲁 *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审判员张XX2007 年 11 月 12 日书记员 XX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60分)。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XX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XX公司 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生,汉族,XX省XX县人,XX制药厂 工人,住XX市XX街*楼*号。原告孙*杰诉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 2007年11月2日受 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朱XX、 王XX参加。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杰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林原系叔侄关系,2002年8月,原告孙* 杰经收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 *林为养子。同年9 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XX 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孙*林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 *林将自己 每月1000余远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 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他们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2005年5月以后,由于孙*林与孙*杰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 一些矛盾。2005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 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 还买些食品。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2007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由于孙*杰正在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 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 *杰,其间 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2007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 孙* 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07年 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4000余元的 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次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 归还电视机。被告孙*林辩称:自己工作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 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其所交 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 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 *林返还 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 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 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综上所述,判决如下:一、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二、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三、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案件诉讼费用600兀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XX人民陪审员朱XX人民陪审员王XX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XX *民事起诉状范本原告:X0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委托代理人:xx(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电话)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案由:(写明是何种纠纷)诉讼请求:(写明请求的具体内容)事实和理由:(写明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具体经过、原因及有关法律依据)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手写签名)年月日附:本诉状副本 _份。(法院一份,被告各一份)证据材料份。(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注:1、本起诉状适用于自然人之间起诉用。2、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 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民事起诉书范本.民事起诉书原告:阿凤,女,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阜新市某区,电话:被告:阿学,男,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原告。电话:诉讼请求一、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阿美归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结婚。婚生一女阿美,1992年1月28日 出生,现就读于阜新某中学。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结婚半年后,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原告多次遭到被告打骂。为此我曾于2004年11月份起诉离婚,经法院 2004年12月份调解结案。此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加上以前分居的时间,已连续长达42个月,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 双方都痛苦,对正在高中就读的孩子成长更不利。另外,被告多年来一直不负家庭责任,在从事个体饭店经营收入很高,但从未向家中交付,并有意隐瞒收入,而且其居住地点也不固定。婚姻存续期间尚且如此,如果离婚判决其分期给付子女抚养费,将会是一纸空文,根本无法执行。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综上,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我及女儿的合法权益。此致阜新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 月曰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 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 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1996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1997年下半年至今在XX市XX模具厂工作。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 的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 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 1971 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 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 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 1997 年下半年赵 某到XX市XX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 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 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 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 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 不久,二人以“夫 妻”名义住在一起。 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 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 一边 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 1999 年 9 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 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 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 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 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 我出国后, 赵某与 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度假村别墅内以“夫 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0年 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 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 不再给我生活费, 我当场拒绝, 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 赵某便没有回过家, 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 5 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 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 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 求人民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 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 院起诉,请依法判处。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来源1、赵某在XX市XX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X份。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XX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X 份。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X份。此致XX省XX市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X份;证据材料X份。自诉人:张红 :2001 年 4月 16日通缉令X公刑字(2001) X号收文单位 :X省各公安机关:正文:被通缉人赵XX,于2001年2月9日晚简要案情);赵XX,男,42岁,为XX县人被通缉人的基本情况);赵XX的身份证号码为XX 19640204;赵乂乂身高1.65米左右体貌特征);赵XX随身携带有携带物品)。工作要求和注意事项:由于赵XX随身携带有,各单位应提高警惕,注意安全,一旦发现线索,可拔打 010-7802222 报案。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市公安厅附项: 被通缉人照片,指纹及社会关系尾部:2001年X月X日抄:XX机关送:XX机关参考答案二(教材 P41页,参考资料P68页):通缉令X公刑字2001第X号本省各行署、 市(县)公安处局:2001年2月9日晚,XX省XX县XX乡XX村周XX 家四口被砍死家中,并被抢走部分现金,案发后XX 县XX镇犯罪嫌疑人赵XX潜逃。赵XX,男,42岁,XX省XX县XX镇人,赵犯身高1.65米左右,体形较瘦,留分头,尖脸,皮肤较黑, 右脸上有一块银元大的疤痕,赵犯出逃时随身带有一个淡蓝色镶白边的旅行包,赵某还有随身带杀猪刀的 习惯,赵犯曾因盗窃被判刑,从 1985 年起就一直在外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无身份证, ,外逃期间可能使用 他兄弟二个身份证中的一个(证件号码分别为XXXXXX19640204XX44、XXXXXX19570126XX34)。由于赵XX随身携带有杀猪刀,照八、片请各公安机关立即与街道办事处、 派出所、村镇、交通部门取得联系,应提高警惕 ,注意安全 ,立即部 署查缉,并对街收购废品者为查重点,一旦发现线索,立即予以拘留或迅速拨打 0XX 78XX 020报案。联系人:韩XX电话:XXXXXXXXXX省公安厅(盖章)附:赵犯人头照片 2001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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