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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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2)法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法不是万能的,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合适的。(3)法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矛盾一直是法律的难题,法律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4)如果与法律相应的配套技术、措施、制度尚未建立、完善、或者即便建立了,但是尚未真正与法律融为一体,法律不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独特功能。法治的含义: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是法律。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九)法的适用的原理与原则1、法的适用概念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制度和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又称司法。2、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3、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1)司法公正原则(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国家赔偿和司法责任。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人分为3种:1、完全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公民。2、限制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他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关于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其行为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其行为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精神财富;行为;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财富。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观点有:权利本位论、义务中心论、权利义务一致论。权利义务一致论主张权利义务并重,他们都是法的本质体现,两者同时产生、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本位问题。第二章 中国法制史春秋战国和秦朝的法律:李愧的法经:法经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商鞅变法:废井田、开仟陌,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的合法性;取消分封制,推行郡县制,以加强郡主对地方的直接控制。云梦秦简:1975年1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11号秦墓中发掘出土一大批秦代竹简,统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简称云梦秦简。云梦秦简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现的最早的法律文书,为我们研究秦代法制提供了第一手珍贵资料。第三章、宪法(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是根本法具体表现在(1)在内容上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问题。(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3)在制定与修改的程序上,宪法具有严格的程序。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或者1/5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2/3以上多数通过。2、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3、宪法集中表现了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4、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资本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分权原则3、法治原则4、保障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3、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的原则5、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宪法对国家政权的作用:1、 巩固国家政权2、 调解统治阶级内部的各种利益矛盾3、 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五)宪法监督(论述题)2、宪法监督的内容(1)对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对政党、团体、公司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3、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1)中央集中监督与地方分级保证相结合(2)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3)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原则国家的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族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我国先后这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3)、人民权利与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次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第四章、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2、适用刑法平等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核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限的范围问题。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法律规定4种特别例外情况: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大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3、刑法典实施后,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2)属人管辖属人管辖是指根据犯罪人的国家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3)保护管辖保护管辖是根据犯罪是否侵害到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来确立刑法的效力范围。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依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对凡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即使犯罪分子是外国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且没有直接侵害我国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但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可以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2、刑法的时间效力(1)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2)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4章第8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三)犯罪构成1、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1)犯罪客体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2)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即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无行为就无犯罪”,行为对象、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时间与地点也是客观要件的内容。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或者活动。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不作为。不作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客观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和单位犯罪主体要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要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的人。2、必然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如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人均予以刑罚处罚。单罚制。只处罚单位或者单位直接负责人。(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目的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2、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1)两者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都反映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2)两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区别表现在:(1)两者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2)同种犯罪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同种犯罪的动机往往不同(3)两者的内容、作用不同(五)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2、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是针对现实存在的人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2)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卫人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意图。防卫挑拨、互殴行为、偶然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3、防卫过当是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适用这一规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犯行为不适用该规定(2)对于轻微暴力犯罪或一般暴力犯罪也不适用该规定,只有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适用该规定。(3)并非对于一切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进行防卫时都适用上述规定,只有当这些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是才适用该规定。(4)除上述暴力犯罪外,还包括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爆炸罪等。(六)紧急避险1、紧急避险的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必须是为了是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同危险做斗争指责的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理由逃避面对危险的义务。否则不成立紧急避险。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2、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1)在犯罪主体上,必须有两人以上,而且是指两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一个不满14周岁的人与一个满16周岁的人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2)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根据该条件,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公共犯罪;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即两人以上同是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并无犯意联络的,不成立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超出共同故意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3)在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1)我国刑法主要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同是兼顾其分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2)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的其他主犯,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教唆犯成立的条件:一是在主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三是在对象上,教唆反教唆的对象必须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得人。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犯罪之外的犯罪的,以及唆使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不成立教唆犯,属间接实行犯。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一、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处罚。二、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三、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了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了教唆;但没有实行任何犯罪;被教唆的人所犯之罪并非被教唆之罪;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非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2、刑罚的体系与种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超过3年。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无期徒刑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的刑期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适用的对象受到严格的限制。一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是指根本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第50条规定:在死缓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3)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罚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刑罚第59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罪数的认定: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犯意标准说与构成要件标准说等观点。我国刑法主要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即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来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数罪并罚的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一、数罪中有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二、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中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三、数罪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则,即对主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并罚时,附加刑仍须执行。适用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来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三、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其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69条规定执行。假释适用假释的条件。一、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期刑1/2以上,或者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才能适用假释。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适用假释后可能出现的4种情况: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驾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三、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况的,应认为原判决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章、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刑事诉讼是为了实现国家刑法权而进行的一种活动。刑事诉讼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刑事诉讼是在多方主体共同参加下进行的活动。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方式进行的活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对刑事诉讼的进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包括:(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诉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有人民法院负责。”(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3)依靠群众原则(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6)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7)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体现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9)公开审判原则刑诉法第152条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个人隐私的;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11)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确定有罪原则(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4)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6种: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定管辖应遵循下列原则(1)依法管辖的原则(2)准确及时的原则(3)便利诉讼的原则(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回避:刑诉法28、29条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需要回避的理由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本人或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辩护的分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辩护人的范围:包括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获得开庭通知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司法文书获取权、拒绝辩护权、控告权。二、证据1、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2、证据的种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强制措施的特征:主体的特定性、对象的限定性、性质的诉讼性、目的的保证性、程序的法定性。强制措施的种类1、拘传2、取保候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3、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拘留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之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5、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提起公诉、不起诉、自诉1、提起公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2)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3)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不起诉的有以下几种(1)法定不起诉(2)轻罪不起诉(3)证据不足不起诉3、提起自诉的条件(1)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2)案件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包括三类,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3)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有名取得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核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五、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规定: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2、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有高级人民法院,有高级人民法院核准。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五、民法一、民法概述1、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意思自己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权力不得滥用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2)行为准则功能(3)法律补充功能3、死亡宣告(1)死亡宣告制度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死亡宣告发生同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即被死亡宣告人的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婚姻关系终结,财产发生继承。(2)死亡宣告的条件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间,因普通原因而下落不明的期间是4年,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的特别期间是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经公告,公告期1年。4、失踪宣告(1)失踪宣告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失踪宣告后,以失踪人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处于中止状态,财产发生代管,婚姻关系暂时中止。(2)失踪宣告的条件必须有下落不明的事实下落不明必须达到2年。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须经公告,公告期3个月。失踪宣告制度和死亡宣告制度是两个独立的制度,死亡宣告并不以失踪宣告为前提。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可撤销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行为;显失公平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手段进行的行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包括限制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无权代理人进行的行为;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行的行为;无权处分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方式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已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活动。代理人可以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代理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同自己进行法律行为。双方代理,只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所代理的另一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串通代理,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无权代理三种表现形态:自始无代理权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表见代理: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仍应承担这种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这种代理称为表见代理。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20年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经声明,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向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毁损,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物权法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1)在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2)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物公示与公信原则公示原则指当事人必须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物权的变动就不会产生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方式,在动产物权为交付,在不动产物权为登记。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特征:1、物权为对世权2、物权为支配权3、物权客体具有特定性4、物权在效力上具有排他性5、物权为绝对权。完全物权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具有物权的全部内容,是一种完全物权,具有独立性;具有恒久性。所有权消失的原因:所有权转让;所有权客体消灭;作为所有权人的自然人死亡,法人破产等导致所有权主体消灭;抛弃所有权;国家用强制的手段征用、征收,导致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担保物权1、担保法规定5种担保形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尝。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证书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以其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处分质物,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与抵押相比,质押转移占有,抵押权则不转移占有,而且抵押物可为动产、不动产及权利,质押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合同的提示性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符合以下条件: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包含了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在形式上应符合要约人或法律对合同成立形式的特别约定。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内容合法(4)合同的标的确定和可能(5)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合同的效力状态有:1、有效合同,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能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相应法律约束力的合同。2、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3、无效合同有5种(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的特点:具有违法性;具有不得履行性;自始无效;确定无效;当然无效。4、可撤销的合同(1)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2)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3)可撤销的合同具有以下效力: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申请变更,当事人只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原则上有意思表示真实、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和行使。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驶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因已经成立的合同不完全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可其效力能否发生还未确定,一般需经权利人表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财产处分权订立的合同。(七)不安抗辩权1、是指根据双务合同约定应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或者履行债务能力明显减少时,以致难以履行合同义务,而且对方也没有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2、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或按照交易习惯,一方必须向另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已无能力的情况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其债务提供适当的担保。3、合同法68条规定先履行义务一方在4种情况下可以援引不安抗辩权。:(1)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对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对方丧失商业信誉(4)对方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八)债的保全1、债的保全具体措施:(1)债权人的代位权(2)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或者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权利。5、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客观要件(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九)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1、继续履行合同2、赔偿损失3、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金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违约行为。(2)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形式及其数额事先有约定。(3)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4、其他违约责任形式价格制裁、定金罚则、解除合同(1)价格制裁。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 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 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2)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是: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就 丧失了定金,无权要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根据对等原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继承法(一)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抚幼赡老原则4、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二)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被继承人生前未订立遗嘱(2)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继承人发生了下列几种情形:放弃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有财产在遗嘱中未被处分。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外)父母。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外)父母为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继承权。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同一顺序继承人间,并无先后顺序之分。(三)遗嘱继承1、遗嘱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称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签名盖章,并注明订立日期。2、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全部或基本内容,由他人书写或录音的分别称为代书遗嘱与录音遗嘱。3、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还可订立口头遗嘱。但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方为有效。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见证人。5、遗嘱有效的条件:(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应为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6、如遗嘱人订立有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即使不为最后订立,也发生效力。遗嘱人不能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如要变更公证遗嘱,需再经公证程序,否则不发生效力。四、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的违法性(二)造成了损害后果(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行为人主观上应存在过错六、民事诉讼法一、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基本内容:1、处分原则以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为基础,同时又是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实体处分权的保障。2、处分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且贯穿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3、当事人的处分应当依法进行二、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三类:海事和海商案件、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专利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纠纷案件。三、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专属管辖范围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四、裁定管辖(一)裁定管辖分类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3、管辖权的转移(二)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其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移送得是案件。(2)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补充级别管辖的一种规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主要是落实地域管辖的一种规定。(3)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下级人民法院只能遵照执行或提出管建议;而移送管辖则无须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同意或决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拒绝或再行移送。五、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人的种类1、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共同诉讼标的的共同诉讼人。2、普通的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种类诉讼标的,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允许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一并进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六、第三人(一)第三人的种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之间的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两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七、民事诉讼证据(一)证据的分类1、以证明责任来划分,可分为本证和反证2、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3、按照与证明对象的联系来划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证据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八、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用简便的方式传唤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既可以口头传唤和通知,也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时间上不受普通程序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规定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第三人和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应当先行调解的简易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具备条件:1、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3、当事人提出再审应当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原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四)再审案件的审判(重点)1、一律实行合议制,而不允许实行独任制。若原审人民法院再审,还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2、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4、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按再审程序提审的案件,不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一律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八章商法一、票据法(一)票据的特点1.票据是设权证券。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票据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权利是依票据的作成同时发生的2、票据是无因证券。是指票据权利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权利发生的情形,即产生和存在,而不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和基础,或者说票据基础关系中的因素对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而定,而不能任意解释或者根据票据以外的任何其他文件确定。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5.票据是流通证券。6.票据是要式证券。7.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即票据权利的产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权利的转移已交付票据为必要。第十二章国际法一、国际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二、引渡和庇护(一)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将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以条约为依据。(二)引渡的基本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特定国家提出引渡原则(3)双重犯罪原则(4)罪名特定原则(三)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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