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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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关于实行厂内待业制度的规定QZ/RL0008 2002A/0 2002/12/31为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就实行厂内待业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待业条件1、按规定为待业的。2、工作表现差,经多次教育仍无改正,被有关部门书面退回人事部门的。3、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 , 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 7 天(含)以上, 15 天以下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达15 天(含) 以上 ,30 天以下的。二、待业期限最长60 个月。三、待业期间的待遇1、待业人员在待业期间工资支付每月按当年省政府规定的我市(龙岩市新罗区)最低工资标准110%发放。2 、养老、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企业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视在岗人员执行, 其余待遇不予享受。四、其它事项1、待业期间,行政关系由人事劳工部门归口管理,不计考勤,但可计算连续工龄。2、办理待业后 , 不得重新上岗 , 若待业期限已满劳动合同期未满或待业期限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则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3、本规定经龙岩卷烟厂十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从 下文之日起执行。岩烟人劳(1998)第127号即行废止。4、解释权归人事劳动工资科。文件归口部门:人力资源部起草人:廖绍金审核人:熊梅光批准人:李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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