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表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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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七章表格第二节:三、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基本种类(4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他(3种):临时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账户的基本种类开户审批方式适用范围特别注意(一)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制资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现金的支取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备案制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现金缴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账户,开户核准制;其他开户备案制共15项,关注以下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取现金。(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的一种。是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节:三第五节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1.票据特征票据特征解析(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又是“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2)票据是“文义证券”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提示】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3)票据是“无因证券”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提示】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3种情形: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5)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都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提示】票据权利的转让灵活简便,无须通知债务人,通过背书行为直接转让。2.票据功能五大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二、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2项权利、权利取得、行使与保全、丧失与补救、时效。(一)票据的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的权利含义顺序1.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提示】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第一顺序权利2.票据追索权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提示】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二顺序权利(二)票据权利的取得要点内容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例外情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五)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票据权利时效(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针对“商业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四、票据追索要点相关内容(一)适用的情形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三)追索的内容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四)追索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节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本节内容总结: 汇票、本票、支票相关项目比较票据种类出票人提示付款期用途银行汇票银行出票日起1个月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也可提现商业汇票(自然人不得使用)单位汇票到期日起10日(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转账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也可提现支票单位、个人出票日起l0日内普通支票可用于提现,也可用于转账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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