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技能先锋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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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清远市技能先锋奖评选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清远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清人才发20155号),制定本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在我市企业生产一线岗位工作并取得突出贡献或显著业绩的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或相应技能水平的技能劳动者。第三条 评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第四条 获得清远市技能先锋奖人员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2万元奖励个人,3万元划拨单位,用于获奖人的工作费用。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成立清远市技能先锋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由市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和职业技能高级考评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具体数量视申报人数合理确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评选日常工作。第二章 评选条件第六条 评选对象为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具有中国国籍,在法定劳动年龄的在职高技能人才,或柔性引进受聘2年以上且每年在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的在职高技能人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一)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行业技术能手”、“南粤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且工作实绩显著者。(二)获国家、省、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并在市级以上考核中达到优秀标准。(三)具有高超的职业技能水平或绝技绝活,在工作岗位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方法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在全市或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者。(四)在技术创新、技术专利上,研发出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得到市级以上部门认可,或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五)在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和使用中,掌握核心技术,排除重大技术障碍或重大安全隐患,提高生产效益和产品质量有显著贡献者。(六)在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个人前2名,且在传授技艺、指导企业职工或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者。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逐级推荐、集中评选的办法进行,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申报时间一般为10月份每次评选一般不超过20人。 第八条 高新区和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直(含驻清)单位负责推荐本系统、行业内符合条件的人选;获得省级以上技能方面荣誉称号的可直接列为参评人选。第九条 推荐申报单位和人选应当填写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申报表,并提供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报表在推荐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具体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有关审核部门的推荐函。2.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申报表。3.每位评选对象由推荐申报单位提供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事迹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具体内容包括:评选对象为本企业(单位)、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具体事例以及在本行业领域中的影响和作用情况;评选对象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做出的贡献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要求用数字量化反映);评选对象曾获得的奖励和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奖励或荣誉证书以及成果证明材料。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并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同”字样,候选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人选材料和资格条件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委会按专业(行业)组织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进行第一轮评选,再提交评委会进行票决,获评委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实地走访、核查,提出拟资助建议人选后,报送市人才办审定。第四章 违纪处理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审活动中有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违反评审制度,影响评审公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一)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予以通报批评。(二)通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提请给予相应处分。(三)对触犯法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凡属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骗取清远市技能先锋奖的,经查明属实,对尚在评审阶段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对已获得奖励的,经市人才办审议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奖励费100万元和评选工作经费10万元列入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实核拨。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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