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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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提高质监系统公信力和执行力,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窗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第三条省局机关各处室适用本制度。各市州、县(市)区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第五条局党组纪检组负责局机关违反制度、规定行为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处室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处室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调离领导岗位或者责令辞职;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一)所属处室多次发生违反窗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行为,出现工作人员作风粗暴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等现象的;(二)行政事项办理主办处室不负责任或者协办处室不配合主办处室工作,推诿扯皮,超出承诺时限造成审批延误的;(三)擅自设立行政许可(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对已经明确取消、撤销和废止的项目,仍进行许可(审批)的;(四)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擅自决定不进入或假进入的;(五)应当下放的审批权不下放或者以备案、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行政审批的;(六)越权审批、以权谋私的;(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八)所属处室工作人员凡被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并经查实者,该工作人员及处室主要负责人作公开检讨;(九)其他违反窗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处室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对处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处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调离或者责令辞职、辞退;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事项申请应当受理、审批而不予受理、审批,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进行推诿、拖延或者刁难的;(二)违法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审批许可费,或者非法设立有偿咨询服务的;(三)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四)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六)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有关事项的;(七)应当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八)故意拖延或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的;(九)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的;(十)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十一)其他违反窗口受理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的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追究。(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的;(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四)在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礼金、物品、宴请和参加由行政管理相对人支付费用的休闲娱乐活动等;(五)对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转办的投诉件,不认真查办,故意拖延、隐瞒、不处理的;(六)不执行纪检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建议的;(七)其他应当从严追究的情形。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的;(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应当将办理结果和责任追究情况告知投诉人,听取其意见。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本制度由省局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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