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树《商法总论》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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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商法总论商法总论,这本书的内容分为三编:第一编主要回答商法的 基础理论是什么,包括商法的意义、商法的地位、商事立法与商法功 能、商法的法源、商法的特点和商法的倾向、商法的历史等;第二编 主要阐述商人制度,包括商人与商人分类、商业组织、商号、营业、 营业辅助与辅助商人、商业账簿等;第三编主要分析商行为制度,包 括商行为及其分类、商行为的通则等。王保树老师在本书的内容简介中写道: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法 学、商法、经济学本科商法总论教学的教科书,也可供法学、工商管 理硕士研究生学习使用。因此,对法学本科生来说,学习和掌握商 法总论所涉及的内容是学习和掌握商法各具体领域知识应具有的先 修基础;对法学研究生来说,理解商法总论所涉及的热点、难点 和重点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拓展思维、理论创新才是任务所在。下面我对本书所涉及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分编进行列举,以 传输作者的独特性见解。第一编:涉及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商法的立法体制问题,二 是商法的法源问题。商法的立法体制问题,理论界有民商合一立法体制、民商分立立 法体制和折衷主义立法体制。作者认为,民商合一立法体制忽视了商 法与民法的不同之处,漠视了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 尤其 是将民事事项、商事事项高度统一规定的法律,不是过度放松对商人 的要求,减少商人应承担的义务,就是过度提高了对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消费者不应承担的义务;民事分立立法体制,充分注意了商事的 特殊性,但商法典十分注重严密的逻辑结构, 很难适应瞬息万变的市 场经济;折衷主义立法体制,即一方面制定民法典,另一方面将调整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分别编纂为单行商事法律 (同时将单行商事法律 区分为两个层次,即通则性商事法律和一般性商事法律。前者制定为 商法通则)。作者赞同折衷主义立法体制,即只有在制定民法典的同 时制定一部商法通则才是立足现实和着眼未来的最佳选择。商法的法源问题,作者认为商法的法源包括商事制定法、 商事国 际条约、商事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法。一方面,作者阐述了商事习惯 与商事习惯法的不同,认为商事习惯法是商法的法源,商事习惯不是 商法的法源。但作者并未忽视商事习惯的作用,其认为商事习惯可以 作为解释商人意思表示的依据,同时呼吁我国应开展大规模的商事习 惯的调查,以区别哪些可以作为商事习惯法, 哪些仅作为一般意义的 商事习惯;另一方面,作者认为在商法的法源中,商事自治法的地位 应受到重视。为了赋予商主体更大的自由权,体现商事交易的特点, 只要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 自治法就应先于商事制定法适用。第二编:涉及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关系问 题,二是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商人与商事主体的关系问题,作者认为,只有既具有民事能力又 具有营业能力者才能成为商人,即商人具有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 行 为能力和商法营业上的行为能力。 相反,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而 无营业能力的民事主体,他们可能偶尔从事商行为,但没有能力以商 为业,故不属于商人。这种意义上的商人其实就是商事组织,包括商 法人(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商合伙(合伙企业)、商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 工商户)。同时,作者认为商人是商事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但不能 认为商事主体都是商人,不能以商人概括商事主体。除了商人以外, 还有如下两种不容忽视的商事主体: 一是从事商行为的非商人(譬如 自然人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买卖有价证券,其目的是营利,虽然他们 不采用营业的形式,甚至还需要委托采用营业形式的证券公司买卖, 但是他们符合法律对商事主体的共同要求);二是非从事商行为而参 加商事法律关系者(譬如一个自然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寿险, 显然仅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是从事商行为,而这个自然人并非在从事商行为, 但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作者认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属 于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其一,先注册的商标与后登 记注册的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 字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 其二,先登记注册的商号与后注册 的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相同或近似的 文字注册为商标。造成这种冲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之间的不协调,商号和商标分别依照企业登记法规和商标法登记注册,商号权仅在所登 记的辖区的同行业受到保护,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保 护。因此,在法律依据不同、信息不对称、确权机关不同的情况下, 商人完全有可能分别取得商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这两种权利却 存在冲突。同时,作者提出解决冲突的途径有二:一是事先规制,在 立法中规定不得造成冲突的措施,如美国、法国、德国;二是事后解 决,主要依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措施,如加拿大。第三编:涉及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即商行为的界定问题。商行为的界定问题,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界定因商事法律的编纂 理念不同而不同。例如1900年德国商法典采用主观主义原则,即商 行为是商人从事其商事经营的全部行为;1807年法国商法典采用客 观主义原则,即只要是以营利为目的行为都是商行为; 日本商法典采 用折衷主义原则,即商行为是根据行为的客观性质和主体的特点而确 定。作者赞同折衷主义原则,主张商行为是营利性或虽不易判断其营 利性但在营业上实施的行为。综上所述,王老师的商法总论的特点是结合中国的实际来探讨 中国的问题,虽然本书介绍了外国大量的商法制度, 但更侧重反思中 国的先行制度与商事活动的实践,并从中总结出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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