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基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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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标文件各相关单位: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中心拟对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产品(出口铝箔、铝板、铝卷)运输代理进行招标(详见要求),望收到招标文件的单位按招标要求认真核算价格并按时参加,逾期将按弃标处理。 招标项目: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货物运输代理 开标时间:2017年7月26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洛阳市新安县产业集聚区万基大厦四楼开标室 资质审验及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7月25日18:00联系人: 张建伟 电 话:13938896332 业务咨询:张向阳 电 话:18039969388一、投标须知: 1、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邀请或看到招标信息后请在2017年7月25日18时前通过电话通知招标联系人是否参加,以便招标人及时发放招标文件并做好相应工作的安排; 2、招标范围:将报价清单中的货物按规定运抵招标方指定的目的地。 3、招标方式:公开招标;4、资质要求:1)投标人是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应具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手续,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力,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2)投标人应在青岛、上海具备有完善的履约能力,能顺利完成出口货运代理操作。3)投标人从事海运代理业务5年以上,拥有丰富的国际海运代理从业经验。4)投标人具有为大中型铝加工企业进行铝板、铝箔出口货代操作业务的业绩。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投标人提供2016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审计报告无拒绝或否定意见。7)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8)本项目不接受在以往和万基的货代合作中存在不良记录的投标人投标,该条解释权归万基。9)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5、资质审验:1、未在招标中心备案的投标人,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过的有效件且必须有标的物经营范围)副本原件、相关资质许可、相关授权资料等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各一份、法人授权书、法人及投标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作资质预审。2、一级国际货运代理资质文件。二、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 投标文件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报价部分;第二部分为商务部分。),格式见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具体内容如下:1.1.1投标人承诺函1.1.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必须签字并签章)1.1.3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包括:I.关于投标人资格的声明函;II.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红章);III.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IV.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V. 其它文件和资料。1.1.4 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文件,均被视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1.2 投标文件的编制1.2.1 一般要求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逐项逐条回答招标文件,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1.2.2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60天。1.2.3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2017年7月25日18:00时(北京时间)前到账。请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机构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将被拒绝。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接收单位:单位名称: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开 户 行:工行新安县支行账 号:17050276092000663091.2.3.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投标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I.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II.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后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III.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交虚假资料或失实资料的。 IV.投标人被通知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即不按中标时规定的货运范围、价格及商务条款等签订合同)。 V. 投标人违反纪律与保密的有关规定。1.2.3.2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签订了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1.2.3.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了合同且满足履约条件后,招标机构将通过招标单位账户全额退还。1.2.4 投标人建议投标人可提出补充建议或说明,提出比招标文件的要求更为合理的建议方案,列于附件中。1.2.5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1.2.5.1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1.2.5.2 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1.3 投标报价1.3.1 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表格式认真填写价格表和各种分项价格表。1.3.2 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相一致。1.4 投标文件的递交1.4.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记1.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别密封,封套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址、“正本”“副本”字样及“2017年7月26日9:3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1.4.1.2为便于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价格总表另用信封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同提交,并在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字、“投标报价表”字样及“2017年7月26日9:3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1.4.1.3所有密封封口处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密封章。1.4.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人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一份。1.5 无效投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投标:1.5.1 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废标: 1.5.1.1 投标人及其服务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1.5.1.2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5.1.3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1.5.1.4 投标人业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1.5.1.5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 2 评标办法2.1 投标文件的澄清开标以后,招标人可针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澄清,澄清问题一般以澄清会的形式进行。由投标人当面澄清由招标人提出的需要澄清的问题,并整理出书面资料(有投标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日期等),形成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澄清不得对原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2 评标办法 2.2.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比。评标小组依照本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商务部分进行审查、评比。评标价格权重60%,商务部分权重40%。 2.2.2、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对每个投标人进行审查、评比,作为该投标人的最终综合结果最优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候选人。 2.2.3、评标活动中发现有争议的内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小组确定。2.3评标人签字: 3授予合同3.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保留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规格予以调整的权力。3.2为保证项目的进度要求,招标人保留拆包授予合同的权力。3.3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5日内,按甲方约定的时间、地点与甲方签订合同。3.4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中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签订背离上述文件内容的合同。 4 招标投标费用一切与投标有关的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附件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文件 投标人要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代码证;(需提供原件供招标人审查) 2) 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质量认证证明; 3) 业绩及目前正在执行合同情况; 4) 其它文件和资料。附件2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项目名称: 日 期: 致:(招标机构名称) (投标人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法定地址_。(授权人姓名)特授权(被授权人姓名)代表我公司全权办理针对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投标、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被授权人签名: 授权人签名: 职 务: 职 务: 投标人公章: 附件3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格式)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项目名称: 日 期: 致:(招标机构名称) 我公司愿意针对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产品出口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所有关于投标人资格的文件、证明、陈述均是真实的、准确的。若有违背,我公司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投标人代表签字: _ 投标人公章: 附件4、报价单附件5、差异回复:(投标人若对招标要求有异议,可将差异填写在如下表格中,如无差异直接在报价中签字确认)序号差异内容123合同条款出口货运代理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河南省新安县 甲方: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万基工业园区电话:0379-67332795 传真:0379-67333582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集装箱货物的进出口运输代理,代为安排货物进出口运输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一、委托事项1. 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代表甲方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或相关业务单位安排以下全部或部分事宜:(1)陆运;(2)海运;(3)报关;(4)报检;(5)装箱;(6)缮制单证;(7)其他委托代办事项。2. 甲方就委托事项中途转委托第三人完成,需征得乙方的事先同意;乙方就甲方委托事项转委托第三方办理,需征得甲方的事先同意,甲方有明确指示的情况除外。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在船舶开航前5天向乙方提供书面委托单,在委托单上注明委托办理的事项并签字盖章,委托单还应包括:发货人/收货人/通知方及联系方式、装船期、装货港、目的港、货名、数量、体积、冷箱温度、通风、湿度、运费、运输条款等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并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2.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3.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陆运,应在装箱日前3个工作日发给乙方书面委托,注明装箱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传真,并在装箱时间前备好货物,保证拖车到达时能够马上进行装箱;4. 任何委托信息的更改,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因甲方原因造成单据更改而发生费用的,甲方应当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单据更改而发生费用的,乙方应当承担。5.甲方可以以传真或邮件等形式提供委托办理货物的订舱、更正及有关事宜的承诺等资料。乙方可以将相关资料归档备查。甲方确认相关传真件、复印件、邮件资料等同相应的正本,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双方员工私人签字、邮箱、QQ、微信等通讯工具发送的信息凡涉及到公司业务的均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协议期内双方往来的所有单据均作为本协议附件6.收到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后,甲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回传(但应在领取提单之前),如有异议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如甲方在一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甲方认可费用清单所列费用。7.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委托单及相关单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和及时性,对由于提供信息错误、不完整、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在起运港、目的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8. 如果甲方自行安排集装箱货物的陆运,甲方应保证集装箱的安全使用,如发生集装箱损坏或灭失或被扣押等情况,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负担相关费用。9. 货物到港后,甲方保证目的港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因货物提取不及时/弃货产生的滞箱费、堆存费、港口费、货物处理费等概由甲方或者目的港收货人承担。如果乙方对外承担了上述费用,则甲方在责任划定后,视划定结果赔偿经济损失。10甲方保证委托的货物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如果货物在目的港造成承运人或者第三人损失,则乙方有权根据乙方向承运人或者第三人支付损失和费用的支付凭证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在责任划定后,视划定结果赔偿经济损失。11.甲方承诺货物包装适合海洋运输或货物的特殊属性,并符合有关主管机关的标准,包装外面应注明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同时,甲方应当就货物如何特殊仓储和运输书面告知乙方,对于货物本身以及货物包装不当造成的乙方和/或第三方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货损或者其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本着为甲方提高运输质量、减少工作量、节约成本的宗旨,积极响应甲方询价;报出合理的海运费和人民币费用,费用一经双方确认,不能更改。2.乙方接到甲方的委托后,根据甲方要求向承运人安排订舱,及时将船名航次、船期、提单号、集装箱场站等订舱情况给甲方书面确认。3.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安排拖车、报关等事宜,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协商沟通,以便顺利完成委托事项。4. 乙方及时将截单、截港时间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合理安排相关事宜。5. 甲方应该在截港前安排货物通关入货,对超过截港期需要办理加急的货物,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尽力协助办理,但相关费用和结果由甲方承担。6.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委托单内容准确缮制单证。在截单前,及时将提单样本传真给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提单确认。7. 乙方应在开船后,及时将书面的费用明细发给甲方,收到甲方书面费用确认后,应及时安排将提单等提供给甲方。8. 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的船期、运费等货运信息,保证向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9. 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甲方遭受的损失,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甲方与责任方协调解决。10.乙方出具给甲方的货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船期,运期,截港期等均是预计时间,不构成乙方的担保或者承诺。11.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迟延交付,货损,货差,乙方不承担责任。但是,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向责任人索赔。12. 乙方应本着对甲方负责的态度,避免预订受国际制裁的船公司,一旦出现因委托受国际制裁的船公司而对甲方造成的麻烦,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给甲方造成实质的经济和其他损害的,乙方应给予甲方受到实质损害的至少50%的赔偿。4、 特殊约定: 合作期间,甲方一旦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终止合作:1) 向甲方相关人员支付佣金或者回扣。2) 恶意竞争,以低价揽货后,不按报价执行委托事项。3) 串通其他货代,虚报价格。4)在与甲方产生和解决分歧期间,擅自扣押甲方货物、提单和其他单证的。5、 运费结算1. 本协议所称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海运费、陆运费、报关费、商检费、装箱费、熏蒸费、场站费、港杂费、制冷费、单证费、电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2. 甲方应当以现金、银行转账支票或汇票或电汇等类似支付工具向乙方支付运费,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运费发票兼有付款通知性质,如果甲方收到乙方运费发票后并未实际支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实际付款,此发票不能作为甲方已经支付运费的最终证据。3. 运费结算期限: 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规发票之后60天内付款4. 乙方为甲方垫付的资金额度(以下简称资金额度):在上述约定的结算期内,资金额度最高 60万人民币 期限内,甲方超出资金额度的部分必须先给予支付,方可继续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先予支付的运费按开船日先后抵消账务。 6、 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严格依照本协议约定要求另一方执行,不视为放弃此项权利。2.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承担责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和费用的,违约方应赔偿受损方相关的损失和费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七、协议有效期1.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 年 * 月 * 日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合作没有问题,协议将自动延期一年。2. 协议有效期内一方如需续签,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协议终止前双方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影响。八、其它约定1. 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书面委托单、往来邮件等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约定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安排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 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洛阳万基铝加工有限公公司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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