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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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6.28第101号发布,1992.8.1起施行)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省建设厅2000.4.21颁布,2000.5.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1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违章搭建或者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条例的第十条,规定的第十二条第一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第十五条第二项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的第十六条第一款 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3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条例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4第十五条第四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条例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5第十五条第五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五)项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规定的第三十五条第三款6第十五条第六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规定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六)项7第十五条第七项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规定的第十三条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七)项8第十五条第八项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规定的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第三十九条第(八)项9第十六条第一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的第十八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的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一)项10第十六条第二项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条例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第三十七条 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二)项11第十六条第三项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规定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三)项12第十六条第四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条例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二)项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四)项13第十六条第五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条例的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二十条第(一)项 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14第十七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条例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第四十条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按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四十条15第十八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条例的第九条,规定的第十款责令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的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四十三条 16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条例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条例的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第四十二条17第二十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条例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第四十四条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及处罚(人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10.28通过,自2008.1.1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18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第四十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19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20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四十条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2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第四十三条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四条22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23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2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六条25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第四十五条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26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第六十八条三违反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行为及处罚(省人大常委会1999.12.25颁布,2000.1.1起施行,2004.7.29修正)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27第四十七条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28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在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的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29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的第三十二条第(三)项30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的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三)项31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的第三十二条第(五)项32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第三十二条第(六)项33第五十条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的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组织者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四)项34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按设施造价的2倍处以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五)项35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树木赔偿费5倍的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六)项36第五十一条第三项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第(七)项37第五十一条第四项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第(八)项38第五十二条无证进行城市绿化设计的第十二条责令停止设计,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39无证进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第十九条责令停止施工,分别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0第五十三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处以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41第五十四条占用绿地超过期限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责令限期归还,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42第五十五条占用城市绿地损坏相关设施、不缴纳恢复绿化补偿费的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责令限期缴纳和赔偿。43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第十五条责令停工、限期改正。第三十八条44第五十七条擅自在城市绿地内开设经营服务点的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四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国务院1996.6.4颁布,1996.10.1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45第五十八条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第十七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46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47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第二十七条第(二)项48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第二十七条第(三)项49第五十九条第四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第二十七条第(四)项50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第二十七条第(五)项51第五十九条第六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第二十七条第(六)项52第五十九条第七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53第五十九条第八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54第五十九条第九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55第五十九条第十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项56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57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五、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省人大1997.7.26通过,1997.12.1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58第六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充气的燃气经营企业,给过期未检测的钢瓶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的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3.1起施行)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30颁布,2000.1.30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59第六十五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筑法第七条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以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条例第五十七条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及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4.29颁布,2000.9.1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60第六十六条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第三十一条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50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第(四)项61第六十七条饮食行业仍在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第五十一条62第六十八条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销售含铅汽油的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进口、销售的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第五十四条63第六十九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第(四)项64第七十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65第七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66第七十二条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停工整顿。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及处罚(年月日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67第七十三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第二十二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颁布,1997.3.1起施行)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1997.12.1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68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69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70第七十四条第三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或者其它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71第七十四条第四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的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72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在本市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使用高音喇叭、怪音喇叭的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73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机动车辆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内鸣喇叭的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九)项74第七十六条第一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75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76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家庭进行室内装修、或使用家庭电器、乐器以及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环境噪声的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二)项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2.28修订,2008.6.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77第七十七条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78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第三十四条十一、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2006.1.11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79第八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责令禁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十二、违反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省政府1992.8.6颁布,1992.9.1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0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未办理审批、免疫手续而饲养犬只的第六条有权予以捕杀,并可对犬主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四条81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未领取犬类准养证在犬类禁养区饲养犬只的第四条82第八十一条第三项未按规定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饲养犬只的第六条十三、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2002.1.16通过,2003.3.1起施行)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于2002.12.6通过, 2003.2.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3第八十二条无照经营行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五条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下列处罚:(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其他无照经营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无照经营的,没收其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工具、设备。对非法持有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合同文本、发票、印章、招牌等,予以收缴。收缴的发票应当移交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无照经营者涉嫌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知会税务部门依法处理。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三条十四、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行为及处罚 (国务院2005.7.7颁布,2005.9.1起施行,2008.7.22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4第八十三条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第七条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十五、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1987.4.1颁布施行)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1.3.11发布,1991.6.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6第八十五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条例第八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罚款的额度为200元至800元。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四)项对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第(一)项十六、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2.26颁布,1994.9.1起施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994 . 8 . 29颁布,1994 . 9 . 1实施)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7第八十六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条例的第二十四条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条例的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二) 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三) 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四) 给患者造成伤害;(五) 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六) 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实施细则的第七十七条十七、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于2002.2.26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5.1起施行)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7.29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11.28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3.1起施行)的行为及处罚。序号顺德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 行 规 定违 法 行 为违反条款处 罚 规 定处罚依据88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过程中,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89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90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九条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91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9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9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94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95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房屋原有节能效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9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97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98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七条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99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100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101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102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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