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中县财政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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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湟源县财政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西宁市委办公厅、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湟源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办发201537号),设立湟源县财政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财政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财政税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财政部门与本级及相关企业的有关分配政策,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推进预算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改革。(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完善县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组织实施。(三)承担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本级预决算公开。(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管理财政票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负责监缴罚没收入;负责彩票资金管理。(五)严格执行国库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管理预算单位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各预算单位经费实行预算指标控制管理。组织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六)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编制采购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政府采购的统计、分析和总结;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七)负责财政公共支出管理工作;按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并执行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八)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拟订区域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实施区域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建立和完善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九)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保障和预算管理执行工作,保证政府运转及维护社会稳定支出需要。(十)负责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国家和省市县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监督执行国家省市财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十一)参与拟订产业、基建投资、收入分配、价格、经济贸易、科技、教育、文化、住房、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政策和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等支出,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社会保障的预决算草案;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十二)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与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地方政府性债务,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地方政府融资机制,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及外国政府贷款业务;负责办理财政领域的涉外财务。(十四)负责管理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会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许可职责。(十五)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六)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十七)负责全县金融业发展的协调服务管理部门,主要承担推动全县金融业发展、金融环境改善、资本市场培育及新兴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管理和协调服务等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市县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使主管和监管职能。负责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信用环境。承担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十九)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二十)有关职责分工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税务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门及时共享。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审批(0项)(二)行政处罚(126项)HYXCZJCF-1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HYXCZJCF-2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HYXCZJCF-3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处罚 HYXCZJCF-4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处罚 HYXCZJCF-5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1-5)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法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HYXCZJCF-6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处罚HYXCZJCF-7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处罚HYXCZJCF-8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的处罚HYXCZJCF-9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的处罚HYXCZJCF-10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处罚HYXCZJCF-11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处罚HYXCZJCF-12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6-12)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11.30)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HYXCZJCF-13.单位和个人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预算的处罚HYXCZJCF-14.单位和个人擅自减征、免征以及虚列、隐瞒、截留预算收入的处罚HYXCZJCF-15.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预算执行内容以及无故不按预算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处罚HYXCZJCF-16.单位和个人编报假决算的处罚HYXCZJCF-17.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购置高档消费品的处罚HYXCZJCF-18.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不按规定退库的处罚 HYXCZJCF-19.单位和个人违反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3-19)依据: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1.26)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擅自变更已批准的预算的(2)擅自减征、免征以及虚列、隐瞒、截留预算收入(3)擅自改变预算执行内容以及无故不按预算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4)编报假决算的(5)违反规定购置高档消费品的(6)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不按规定退库的(7)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HYXCZJCF-20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HYXCZJCF-21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处罚 HYXCZJCF-22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HYXCZJCF-23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HYXCZJCF-24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处罚(20-2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HYXCZJCF-25国家机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HYXCZJCF-26会计人员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处罚HYXCZJCF-27会计人员私设会计账薄的处罚HYXCZJCF-28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HYXCZJCF-29会计人员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HYXCZJCF-30会计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处罚 HYXCZJCF-31会计人员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处罚 HYXCZJCF-32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处罚 HYXCZJCF-33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处罚 HYXCZJCF-34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处罚 HYXCZJCF-35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处罚 (26-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的(2)私设会计账薄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HYXCZJCF-36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6.21)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HYXCZJCF-37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HYXCZJCF-3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第24号1999.10.31)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HYXCZJCF-39企业和会计人员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处罚 HYXCZJCF-40企业和会计人员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处罚 HYXCZJCF-41企业和会计人员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处罚 HYXCZJCF-42企业和会计人员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处罚 HYXCZJCF-43企业和会计人员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处罚 (39-43)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6.2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1)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2)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3)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5)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HYXCZJCF-4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处罚 HYXCZJCF-45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处罚 HYXCZJCF-46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处罚HYXCZJCF-47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处罚HYXCZJCF-48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44-48)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11.30)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2)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3)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4)缓收、不收财政收入(5)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HYXCZJCF-49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HYXCZJCF-50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HYXCZJCF-51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HYXCZJCF-52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处罚 HYXCZJCF-53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处罚 HYXCZJCF-54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处罚 (49-5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 2004.11.30)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3)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4)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5)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HYXCZJCF-55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HYXCZJCF-56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处罚 HYXCZJCF-57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处罚 HYXCZJCF-58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处罚 HYXCZJCF-59国家机关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处罚(55-59)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11.30)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HYXCZJCF-60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HYXCZJCF-61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处罚 HYXCZJCF-62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处罚 HYXCZJCF-63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处罚 HYXCZJCF-64单位和个人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处罚 (60-64)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2004.11.30)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4)虚列投资完成额(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HYXCZJCF-6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HYXCZJCF-66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HYXCZJCF-67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处罚 HYXCZJCF-68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的处罚 HYXCZJCF-69企业和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处罚 (67-69)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2)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3)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HYXCZJCF-70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HYXCZJCF-71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HYXCZJCF-72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处罚HYXCZJCF-73企业和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处罚 (70-73)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HYXCZJCF-74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1.8修订)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HYXCZJCF-75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薄以外另立会计账薄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12.28修订)第二百零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薄以外另立会计账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HYXCZJCF-7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HYXCZJCF-7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HYXCZJCF-7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 HYXCZJCF-7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HYXCZJCF-8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HYXCZJCF-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76-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8.31修正)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HYXCZJCF-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HYXCZJCF-8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HYXCZJCF-8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标前泄露标底,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82-8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8.31修正)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2005.5.28)第二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HYXCZJCF-8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2014.8.31修正)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YXCZJCF-87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HYXCZJCF-88采购人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处罚 HYXCZJCF-89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HYXCZJCF-90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HYXCZJCF-91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处罚 HYXCZJCF-92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HYXCZJCF-93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87-9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2015年1月30日签)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标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来合同采购金额的10%;(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HYXCZJCF-94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处罚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11.16)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HYXCZJCF-95占有单位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11.16)第三十一条“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HYXCZJCF-96资产评估机构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1991.11.16)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HYXCZJCF-97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依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6.21)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HYXCZJCF-98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处罚HYXCZJCF-99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处罚HYXCZJCF-100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处罚HYXCZJCF-10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处罚HYXCZJCF-10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处罚HYXCZJCF-10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处罚(98-10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2014.8.31修正)第九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1)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2)违反纪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3)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4)违反本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5)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6)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HYXCZJCF-10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处罚HYXCZJCF-105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HYXCZJCF-106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HYXCZJCF-107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HYXCZJCF-108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HYXCZJCF-109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HYXCZJCF-110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104-11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HYXCZJCF-111对招标采购单位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2对招标采购单位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3对招标采购单位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4对招标采购单位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111-114)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8.11)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HYXCZJCF-115对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6对投标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7对投标人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8对投标人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19对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HYXCZJCF-120对投标人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115-120)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8.11)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HYXCZJCF-121对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处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8.11)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HYXCZJCF-122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处罚HYXCZJCF-12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处罚HYXCZJCF-124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HYXCZJCF-12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HYXCZJCF-126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处罚(122-126)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4.8.11)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三)行政强制(共0项)(四)行政征收(共0项)(五)行政收费(共1项) HYXCZJSF-1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据工本费依据: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字2015555号 2015.6.4)(六)行政给付(共1项) HYXCZJJF-1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2014.8.31)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2014.8.31)第十三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七)行政裁决(共0项)(八)行政确认(2项)HYXCZJQR-1具体罚款代收机构的确认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罚款的业务。具体代收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以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 青海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2009.5.22)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收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价格、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非税收入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征收非税收入,不得多征、少征、不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缴款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者因政策调整需要缓缴、减缴、免缴非税收入的,应当向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机关批准。前款规定的缓征、减征、免征,只适用于本级的非税收入。HYXCZJQR-2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确定。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2004.8.11)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 (九)行政奖励(共0项)(十)行政监督(共3项) HYXCZJJD-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据: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号1999.3.26)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办事机构)应对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实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对同级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款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罚款决定和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HYXCZJJD-2财政监督检查依据:财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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