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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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1-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说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1-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一般约定,第2条发包人,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承包人,第5条制定,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完工试验,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完工后试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18条保险,第19条索赔,第20条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合计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合计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依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状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3.关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依据建设项目的具体状况认为必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举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状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3 六、合同文件构成3 七、承诺4 八、订立时间4 九、订立地点4 十、合同生效4 十一、合同份数4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6 第1条一般约定6 1.9化石、文物17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19 第2条发包人20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24 第4条承包人29 第5条制定39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45 第7条施工54 第8条工期和进度66 第9条完工试验75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79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84 第12条完工后试验88 第13条变更与调整91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99 第15条违约109 第16条合同解除112 第17条不可抗力119 第18条保险122 第19条索赔125 第20条争议解决127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131 第1条一般约定131 第2条发包人133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134 第4条承包人135 第5条制定138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139 第7条施工140 第8条工期和进度142 第9条完工试验144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144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145 第12条完工后试验146 第13条变更与调整146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148 第15条违约151 第16条合同解除151 第17条不可抗力152 第18条保险152 第20条争议解决153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155 附件1发包人要求156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160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161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164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165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166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及规模:。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完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依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制定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元;适用税率:%,税金为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以下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制定、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当相应的工程修理责任。 八、订立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制定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制定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工作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和履行发包人义务的人。 1.1.2.6工程师: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履行管理、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雇用一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职业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工程师代表,并授予其依据本合同代表工程师行事的权利。 1.1.2.7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管理,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8制定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制定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制定、采购、施工和完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必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必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完工日期:包括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计划完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实际完工日期按照第8.2款完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必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确保金以确保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当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9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10完工试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前,依据第9条完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完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完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完工验收后,依据第12条完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制定、施工及其所必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必需要采纳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确保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确保金约定承包人用于确保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 、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依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解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系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必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别培训及其有特别要求的,除签约合同价已包涵此项费用外,双方应另行订立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1.4.4发包人关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涵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依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制定、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文件。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照第8.7.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涵以下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1发包人要求中规定的相关文件; 2满足工程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所必需的应由承包人负责的相关文件; 3第5.4款完工文件与第5.5款操作和修理手册中要求的相关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制定、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检察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察完毕,但工程师的检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承当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检察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检察和第5.4款完工文件的约定。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显然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他依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和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用上述所有文件。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实、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看法、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纳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 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当。 1.7.4关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关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关于由工程师检察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马上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当。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制定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修理、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通过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确保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制定、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纳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当;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当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纳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涵在签约合同价中。 1.10.5合同当事人可就本合同涉及的合同一方、或合同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或第三方制定单位)的技术专利、建筑制定方案、专有技术、制定文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订立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通过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对方提供的文件、技术秘密以及声明必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及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假设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关于因欺诈、犯罪、有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如果项目中拟采纳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并符合项目所在地的相关地方标准或指南。合同双方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就建筑信息模型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等相关内容进行约定。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与本项目中其他使用方协商。 第2条发包人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遵守法律律,并承当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给承包人进入和占用施工现场各部分的权利,并明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上述进入和占用权可不为承包人独享。如专用合同条件没有约定移交时间的,则发包人应最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但承包人未能按照第4.2款履约担保提供履约担保的除外。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条件。专用合同条件对此没有约定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展开本合同相关工作所必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确保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必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化石及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当相关费用;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显然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依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当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必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遵守法律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关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制定、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2发包人应当制定资金安排计划,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发包人拟对资金安排做任何重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具体状况通知承包人。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依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状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实。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纳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发包人应负责确保在现场或现场四周的发包人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依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2遵守第7.5款现场劳作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和第7.8款环境保护的相关约定。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应任命发包人代表,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应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当法律责任。 除非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应被授予并且被认为具有发包人在授权范围内享有的相应权利,涉及第16.1款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权利除外。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状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使命,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使命、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如果发包人代表为法人且在签订本合同时未能确定授权代表的,发包人代表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双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被任命和授权的自然人以及任何替代人员。此授权在双方收到本通知后生效。发包人代表撤销该授权或者变更授权代表时也应同样发出该通知。 发包人改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改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改换为承包人依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看法的人员,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使命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人员的姓名、职务及使命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关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遵守法律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当。 3.3.1发包人必需对承包人的制定、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使命,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3.3.2工程师按发包人委托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假设承包人认为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在发包人委托的授权范围之内的,则其有权拒绝执行工程师的相关指示,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书面确认工程师相关指示的,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实、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推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3.4通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由工程师行使的职权如不在发包人对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的,则视为没有取得授权,该职权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假设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包括其人员的职权相堆叠或不明确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和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改换工程师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在通知中写明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使命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使命,并通知承包人。 3.4.2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但第3.6款商定或确定下的权利除外。工程师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工程师的同意,与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5.1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纳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状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工程师的正式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按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确实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具体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确实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确实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确实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确实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当。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储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依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用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遵守法律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当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当缺陷确保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必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制定、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掉;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制定、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制定、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等相关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实施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发包人必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提交的时间等,并应符合第2.5款支付合同价款的规定。履约担保可以采纳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代表联合体提交,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承包人应确保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完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完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或职称、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履行其使命所必需的资格、经验和能力,并为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作合同,以及承包人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实。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权履行使命,发包人有权要求改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当。同时,发包人有权依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要求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 4.3.2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工程在现场实施的全部时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天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确必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通过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使命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使命的资格、经验和能力。 4.3.3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授予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权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权限以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权限为准。经承包人授权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师按第3.5款指示作出的指示,代表承包人负责组织合同的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和工程师取得联系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确保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4.3.4承包人必需要改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使命。未通过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改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其使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使命,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使命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改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改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改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改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善报告,应在收到改换通知后28天内改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善报告后仍要求改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改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改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使命。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改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4.3.6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因特别状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使命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使命的能力,并应事先将上述人员的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信息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人员的资质、数量、配置和管理应能满足工程实施的必需要。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关键人员名单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实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以及制定人员和各工种技术负责人的安排状况。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关键人员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改换关键人员时,应提前14天将继任关键人员信息及相关证实文件提交给工程师,并由工程师报发包人征求同意。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关键人员将继续履行其职务。关键人员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临时继任该关键人员职位,履行该关键人员使命,临时继任关键人员将履行使命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关键人员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改换关键人员,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工程师关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实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使命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7天的,应报工程师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可授权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使命,但承包人应将被授权人员信息及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取得其同意。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未通过工程师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未通过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检察。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1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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