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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 明 施 工 规 范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DGJ08-2102-2012J12069-20122012 上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260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文明施工规范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编的文明施工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210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条、4.0.4条、5.0.5条、5.0.7条、9.0.4条、11.1.4条、11.3.3条、17.2.6条、17.2.8条、17.3.7条、17.3.11条、17.3.14条为强制性条文。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解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前 言根据上海市市政府第48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交20101032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设计制订(修订)下达的编制计划,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会同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等单位共同编制本规范。本规范以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为依据,结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法规、文件,经调查研究、专题讨论、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总结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总体要求和相关技术要求具体化、规范化,以提高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整体水平,切实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总体管理。本规范共分为17章,包括总则、术语、施工工地边界设置、脚手架设置、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施工铭牌设置、防护性棚架设置、临时通行道路设置、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办公(生活)区设置、施工区域设置、工地防火控制、工地排水系统设置、卫生防疫、地下管线保护、施工环保控制。各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地址:上海市西藏南路1090弄2号楼, 邮编:200011,电子邮箱:jsaqxh)。主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中心站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集团)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上海市房屋安全监察所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孙锦强 曾 明 邱志青 宋耀祖 张常庆周建军 贺燕琴 陶为农 胡夏生 陆佳斌张 辉 毕炤伯 王学士 夏 杰 张思宏史百祥 方名豪 李 骏 汪阳春 冯其瑜张 俊 周红波 孙 进主要审查人: 许解良 徐君伦 陆锦标 周之峰 孙玉明刘 琳 戴振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二年四月目 次1 总 则 (1)2 术 语 (2)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5) 3.1 一般规定 (5) 3.2 围 挡 (6) 3.3 定型化施工路栏 (10)4 脚手架设置 (12)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14)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 (16)7 施工铭牌设置 (19)8 防护性棚架设置 (25)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27)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31)11 办公(生活)区设置 (33) 11.1 一般规定 (33) 11.2 食 堂 (34) 11.3 宿 舍 (35) 11.4 浴 室 (36) 11.5 厕 所 (37)12 施工区域设置 (39)13 工地防火控制 (41)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44)15 卫生防疫 (48)16 地下管线保护 (50)17 施工环保控制 (54) 17.1 一般规定 (54) 17.2 噪声控制 (54) 17.3 扬尘控制 (56) 17.4 光照影响控制 (59) 17.5 其它污染物控制 (60)附录A 砖墙围挡景观设置要求 (62)附录B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要求 (66)附录C 旗杆防护设施和尺寸设置要求 (68)附录D 化粪池设置要求 (69)本规范用词说明 (72)引用标准名录 (73)条文说明 (75)1 总 则1.0.1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活动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强化安全质量第一理念,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自觉履行门前责任区市容保洁、工地边界交通通行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文明施工硬件设置标准;切实关爱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和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的社区氛围。依据本市文明施工相关法规,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养护、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因故中止施工工地的日常管理。1.0.3 施工活动中施工人员劳动保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使用的材料、电器设备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1.0.4 施工现场内外文字书写均应符合现行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1.0.5 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 术 语2.0.1 文明施工在建设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2.0.2 修缮工程对建(构)筑物内外实施维修、加固、改造、装修和装饰施工项目。2.0.3 公路、轨道交通工程r城郊公路、省际公路、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施工项目。2.0.4 城市道路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2.0.5 重点区域本市内环线以内区域以及内环线以外根据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景观要求确定的区域为文明施工重点区域。文明施工重点区域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2.0.6 园林绿化工程公园、绿地建设,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行道树种植及养护等施工项目。2.0.7 管线工程给排水管、燃气管、输油管、电力管、电信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线架设施工项目。2.0.8 水利工程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墙和防汛水闸建筑、加固或维修,水利枢纽施工项目。2.0.9 水运工程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辅助(附属)设施等施工项目。2.0.10 拆除工程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构)筑物实施整体或单元拆除的施工项目。2.0.11 覆罩法施工采用降噪防尘移动作业室覆罩在作业面上,在其内进行路面破损或开挖等施工作业方法。2.0.12 钢板覆平法施工为保持道路通畅,在工程未完工时,用钢板临时覆盖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钢板与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作业方法。2.0.13 噪声敏感建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需要保持安静的住宅、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构等房屋建筑。2.0.14 施工扬尘在工程建设、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植物栽种和道路养护等施工活动中产生对大气造成污染的粉尘颗粒物。2.0.15 建筑垃圾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2.0.16 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灢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和毒性控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实施均匀性开孔的绿色不透尘网布,其孔口具备在外风力作用下自然开启和在回风时自然闭合功能。2.0.17 眩光视野中感觉亮度分布或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的能力的视觉现象。3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3.1 一般规定3.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3.1.2 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凡在人流密集、繁华商业街施工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2 施工工期大于30d的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3 交通半开放的占路施工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围挡封闭。4 施工工期小于30d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5 其他建(构)筑物清洗、涂刷,道路养护、道路隔离带绿化种植等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当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3.1.3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宜设置门禁设施。3.1.4 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替代可移动式出入门。3.2 围 挡3.2.1 一般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低于2m,重点区域施工现场围挡设置高度不应小于2.5m。3.2.2 拆除工程应在其拆除区域的外围边界设置封闭围挡,围挡高度按照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单体建(构)筑物拆除的,应在其单体建(构)筑物的外围设置封闭围挡。2 市区拆迁基地的拆除工程,应根据动迁进度和拆除施工相关规范、规定,具备设置围挡封闭条件的,应在其外围设置封闭围挡;凡实施作业的区域应设立封闭围挡。3 郊区的城镇区域、商业繁华区域、人口密集区域的拆除工程,其围挡设置,按照市区拆除工程的围挡要求执行。3.2.3 围挡应采用彩钢夹芯板、砌体或其他能满足强度要求的硬质材料。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拆房工程围挡宜采用彩钢板等轻型硬质材料。3.2.4 用板材作围挡时,宜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用连续固定式基础时,板材支撑立杆应插入基础的底部,立杆间距不应大于3m,横杆位于立杆的中部,并用扣件紧固,确保牢固稳定。见图3.2.4-1(a、b)。图3.2.4-1a 砌块基础板材围挡示意图(单位:mm)图3.2.4-1b 基础墩板材围挡示意图(单位:mm)2 采用移动式或固定式基础墩时,基础基座底宽不应小于0.6m,上宽不应小于0.3m,高不应小于0.5m。砖砌基础应与地面粘结牢固;移动式基础,宜采用预制基础墩。基础墩见图3.2.4-2。图3.2.4-2 基础墩示意图(单位:mm)3.2.5 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24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砖墙围挡见图3.2.5。图3.2.5 砖墙围挡示意图(单位:mm)3.2.6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抗8级以上风力。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3.2.7 重点区域临街围挡宜结合环境选用仿古、园林造型、灯光、墙面绘画等点缀措施。例图见附录A。3.2.8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 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 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3.2.9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3.2.10 围挡外立面符合设置广告要求时,公益性广告与商业性广告设置面积应各不超过围挡外立面总面积20%。3.2.11 重点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实行交通半开放的道路、管线工程,其施工现场边界应设置围挡封闭。3.3 定型化施工路栏3.3.1 公路工程,非重点区域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和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3.3.2 定型化施工路栏分为长度为1.8m 平直式、长度为1.8m对称折叠式和长度为0.9m 平直式三种类型,高度均为1.2m。定型化施工路栏应用金属型材和玻璃钢栏板制作,正面或背面应满足抗风力强度5级以上;金属架应涂刷黄黑色相间警示漆,圆形金属分隔撑档应粘贴反光膜;玻璃钢栏板为淡黄色。定型化路栏见附录B。3.3.3 重点区域内,施工工期不大于30d的水利工程、管线工程、对建(构)筑物实施涂装刷新或清洗施工作业等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施工路栏封闭设置。3.3.4 定型化施工路栏应连续封闭围护,施工路栏之间连接紧扣牢固,安放整齐划一、垂直平整,并保持整洁、无破损。3.3.5 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开启或提升窨井盖进行作业时,其作业区边界应采用定型化折叠式施工路栏设置。3.3.6 定型化施工路栏设置应将路栏底座长边段面向施工作业区,定型化施工路栏与施工区需要设置安全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8m。3.3.7 建设工程需在围挡外实施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边界增加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连续封闭围护。3.3.8 定型化施工路栏板面应设置在路栏底座短边段的一侧位置,路栏板面应印制施工单位名称,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与本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施工路栏。见图3.3.8。图3.3.8 施工单位名称书写位置图(单位:mm)3.3.9 作业区域边界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全封闭围护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材料应放置在围护范围之内。3.3.10 在道路施工未采用临时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不得撤除定型化施工路栏。3.3.11 重点区域内,道路管线施工应实行“开挖一路段、敷设一路段、修复一路段”的施工方法,不得跨越路段或全线同时开挖作业。4 脚手架设置4.0.1 凡高度大于2m 的临空作业面,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不得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落地脚手架首步(排)通道底板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4.0.2 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杆、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配套搭设,毛竹和金属杆件不得混合搭设。4.0.3 除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外,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4.0.4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4.0.5 重点区域内,脚手架面向道路、街坊的一侧,其横楞和扦杆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控制在0.1m 至0.2m 之间,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和扦杆凸出长度相一致。4.0.6 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脚手架应按标准进行搭设,凡脚手架搭设与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 时,施工单位应编制脚手架搭设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建设单位报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对高压线采取保护措施。4.0.7 拆除工程或房屋修缮工程搭设脚手架临近高压线半径距离不大于5m 一侧的建筑立面,宜使用毛竹脚手架,并形成独立体系;其他立面应使用钢管脚手架独立体系。4.0.8 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时,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4.0.9 既有建筑改造、修缮过程中,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脚手架;个别多层住宅修缮工程因特殊原因,确需搭设毛竹脚手架施工的,须经房管部门审核同意。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原有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4.0.10 落地型、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通道底板应选用阻燃、不漏尘的板材铺设,邻墙通道底板边沿与墙面的间隙、通道地板的缝隙不应大于0.1m。最底层通道底板禁止铺设漏尘板材。提升式锚固型脚手架底层的通道底板应设置升降时架体可折起的翻板,架体底层脚手板在升降和正常使用时与墙面间隙不应大于0.1m。见图4.0.10。图4.0.10 爬架隔离示意图4.0.11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4.0.12 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重点区域应每季度一次、一般区域应每半年一次。5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5.0.1 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相关标准和规定。2 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光反射控制、毒性控制、抗风荷载强度等相关标准和规定。5.0.2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不小于1.5m。5.0.3 脚手架外立面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高度大于30m 时,施工单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接强度满足安全要求。5.0.4 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高架道路、桥梁工程的作业面所涉及的脚手架外侧临边,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5.0.5 重点区域内搭设落地脚手架的,其离地高度不大于30m的外围,必须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5.0.6 施工单位应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定期进行检查、清洗、维修和更换,重点区域应每季一次、一般区域应半年一次,确保其整洁、无破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实施拆下清洗时,施工单位在拆下污损网或网布过程中,应同步安装相同网或网布,确保脚手架始终满足封闭要求,并做好清洗和更换记录。2 文明施工专管员应每天、项目部应每周、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5.0.7 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6 出入门及其内侧设置6.0.1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出入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门。6.0.2 出入门总宽度不应小于5m(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不小于2.5m),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m,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6.0.3 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作实体式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出入门制作不得采用敞口式或栏栅式。6.0.4 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不小于0.2m,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6.0.5 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障碍,其外侧应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制企业标识或标志。见图6.0.5。图6.0.5 工地出入门尺寸要求(单位:mm)6.0.6 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总面积不宜小于4m2,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悬挂管理制度,建立来(访)客登记台帐和车辆进出登记台账。6.0.7 重点区域各出入门内侧门卫室应设视频监视设备,视频监视设备应确保24小时有效工作,并保持视频的日常监视记录。临近通行道路的,应在门墩上方设置警示灯。6.0.8 出入门前或内侧若设置旗杆时,应设置不少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应高于其他旗杆0.5m。旗杆基础应设置坚固的旗台,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设置要求见附录C。6.0.9 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见图6.0.9。图6.0.9 “五牌一图”示意图(单位:mm)6.0.10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构件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排列。6.0.11 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占路施工工地,其出入口应设置在施工路段的两端,并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作为移动式出入门,严禁在交通通行道路上设置出入口。7 施工铭牌设置7.0.1 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 的施工铭牌,其边宽宜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1-(a、b、c)。图7.0.1-a 建筑工地施工铭牌安置规定图示(单位:mm)图7.0.1-b 重点区域施工 图7.0.1-c 一般区域施工铭牌位置(单位:mm) 铭牌位置(单位:mm)7.0.2 道路管线综合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8m、高1.2m,管线单项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2m、高1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2-(a、b)。图7.0.2-a 道路及管线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图7.0.2-b 单项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7.0.3 设置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工地,应在各施工路段的两端设置可移动式施工铭牌,其底部搁置高度为离地0.5m,版面搁置斜角均为60度,铭牌搁置架应使用金属杆件制作,确保稳固,满足施工铭牌搁置时整体抗风力应达到7级以上。见图7.0.3。图7.0.3 可移动式施工铭牌搁置架示意图(单位:mm)7.0.4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其支撑体系为直立式金属构架。见图7.0.4-(a、b)。图7.0.4-a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单位:mm)图7.0.4-b 抢修工程施工铭牌支撑体系(单位:mm)7.0.5 拆除工程施工铭牌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应设置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挂放在围挡上。见图7.0.5-(a、b)。图7.0.5-a 拆除工程施工铭牌尺寸(单位:mm)图7.0.5-b 拆房施工铭牌位置(单位:mm)7.0.6 拆除工程设置围挡封闭时,因特殊原因在出入口未设置门墩的,其施工铭牌的挂置应以围挡与出入口交界处为边界,横向距离该边界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施工铭牌制作要求按照7.0.5执行。7.0.7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铭牌应挂放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0.7m(重点区域1.2m)处,其外径尺寸宽1m、高0.8m,其边宽均为0.03m。施工铭牌底色应为白色,边框颜色和字体应使用深红色,字体横向书写。见图7.0.7-(a、b)。图7.0.7-a 修缮工程施工铭牌尺寸(单位:mm)图7.0.7b 房屋修缮施工铭牌位置(单位:mm)8 防护性棚架设置8.0.1 施工工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护棚架:1 施工立面紧邻街坊、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2 搭设的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3 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不小于1m 且不大于3m 的安全通道上方。4 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车通道上方。8.0.2 防护棚架搭设选用的材料应按本规范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8.0.3 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不应小于3m,棚顶应设置二层,二层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应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8.0.4 防护架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m 及以下立杆部位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8.0.5 重点区域内,在人行通道上搭设防护棚架时,棚架内的顶部及两侧立杆间,均应选用板材作全封闭,确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时应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8.0.6 防护棚架首层棚顶以上部位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不小于0.7m,板材封闭应设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8.0.7 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过道门洞的高度、宽度应当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要求。设置横跨道路的棚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5.2m,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5m,通道内棚架支撑中的横向或斜向杆件和物体超出支撑立面不应大于0.2m。8.0.8 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临近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8.0.9 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时,应设置棚顶为两层以上的防护棚架,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小于0.05m 厚、涂有防火材料、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8.0.10 塔机起重臂超越围挡的,宜在围挡外设置防护性棚架,或设置机械限位控制。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应对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9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9.0.1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时,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临时通道的通行和道路排水,不得低于原道路的通行和排水条件。应自觉遵守经许可的施工区域和工期,不得擅自占路、超越许可的区域和工期。9.0.2 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并符合下列要求:1 在里弄、学校和沿路房屋前的出入处,应设置临时车辆和行人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2 临时通行道路遭受损坏影响到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临时道路的路况满足交通运行的条件。3 临时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避让交通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道路施工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安全。4 掘路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旧料等的停靠、堆放,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9.0.3 占用人行道施工时,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坚固、平整、连续,并符合下列要求:1 临时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2 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临时跨槽通道,通道宜采用钢板、型钢等材料制作,并确保安全、坚固、平整。通道表层应无坑洼、有防滑措施,表层相邻垂直落差不得大于0.03m。3 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或空缺,临边一侧应设置1.2m 高度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9.0.4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9.0.5 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时,宜选用以下三种钢板覆平方法。见图9.0.5。图9.0.5 三种钢板覆平法施工示意图(单位:mm)9.0.6 沟槽(坑)开挖宽度大于0.8m 时,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见图9.0.6。图9.0.6 钢板覆平法施工示意图(单位:mm)9.0.7 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03m。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9.0.8 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致窨井盖凸出路面大于0.03m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在凸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不小于0.5m 的沥青混凝土或高标号快凝水泥砂浆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见图9.0.8。图9.0.8 凸出窨井盖周边斜坡铺筑尺寸要求(单位:mm)9.0.9 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10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10.0.1 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警示标志应设置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并应顺车流方向从上游开始布置。10.0.2 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或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的,应在通行道路一侧增设警示灯,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行安全。10.0.3 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设置安全通行、防火等警示标志。10.0.4 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应挂设明确限高、限宽或限速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的选用、制作和挂放应符合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10.0.5 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10.0.6 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各类车辆实施移动作业时,作业车辆后部上方醒目处应悬挂采用LED 显示的移动性施工标志牌。车辆驾驶人在行驶或变换车道时均应减速慢行。10.0.7 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10.0.8 重点区域占用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昼夜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10.0.9 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实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时,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单位,不得在下道工序施工单位接替更换前拆除各类警示标志以及围挡和施工路栏。10.0.10 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不得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以及施工铭牌和各类警示标志。10.0.11 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完毕交付验收后,应迅速清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其障碍和设施的撤除应从施工区的末端逆车流方向实施,确保撤除安全。11 办公(生活)区设置11.1 一般规定11.1.1 搭建或租赁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时,应符合临时性建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J08-114)的规定。临时用房应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临时用房应满足牢固、美观、保温、防火等要求。底层办公(生活)区内地面基础应压实,应采用素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硬化地面,厚度应大于0.05m。11.1.2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应设置符合通风要求的开启窗,窗户开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1.3 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不应小于2.8m,搭设三层及以上临时房,应按规定报审。临时用房搭设完工后,应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靠近江、河或沿海搭设的临时用房应用砖墙房或集装箱房,采用彩钢板时应经过专家论证。临时用房临近各堤防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1.1.4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禁止使用竹、油毡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11.1.5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办公(生活)区应设置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11.1.6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分隔围挡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分隔围挡可采用砌体、板材、栏栅、网板等坚固美观材料。11.1.7 办公区应明确参建单位、相关部门的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标牌要求美观、大方,标牌外径尺寸宜长0.3m、宽0.1m,字体应符合国家要求。11.1.8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电应设独立网络供电,应有完善的漏电接零或接地保护,所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应按规范规定固定设置。11.2 食 堂11.2.1 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开设食堂时,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时,应与持有注明外送业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其实施供餐服务。11.2.2 食堂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1 食堂应设置独立备餐间,并安装纱门、纱窗。2 食堂应设置蔬菜、水产、禽肉、餐用具四类清洗池,另设一个工具清洗池。11.2.3 食堂厨房制作台、灶台、备餐台面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厨房间和备餐间周边墙面应铺贴瓷砖,瓷砖高度不小于2m,地面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11.2.4 食堂应设置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线路应采用四级漏电开关和三路220V 漏电开关。11.2.5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不应小于长1.5m、宽0.4m、深0.8m,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不应小于0.1m,第一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5m、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m 处安装直径为0.1m 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2m处安装0.1m 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见图11.2.5。图11.2.5 隔油池示意图(单位:mm)11.2.6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出口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11.3 宿 舍11.3.1 宿舍区域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干净,道路畅通,职工宿舍区域内应配置晾晒衣物的场所和设施。11.3.2 员工宿舍,室内净高度不应小于2.7m;重点区域内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5m2,一般区域内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4m2。11.3.3 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人员在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严禁宿舍内设置通铺。11.3.4 宿舍内每人应配置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生活用品专柜。在宿舍内配置桌凳、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节能灯)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配置电扇或空凋等降温保暖设备。11.3.5 宿舍应确保窗明、地净、生活物品堆放整齐,宿舍应落实卫生责任人,应实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轮流值班清扫制度,并将工地宿舍管理一览表张贴在墙上。见图11.3.5。图11.3.5 工地宿舍管理一览表示意图(单位:mm)11.4 浴 室11.4.1 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櫈子等,并使用防水电器。见图11.4.1。图11.4.1 施工现场员工浴室示意图(单位:mm)11.4.2 淋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m2/人,更衣室面积不应小于1m2/人。淋浴间实砖墙壁应瓷砖贴面,地面应全部采用防滑地砖。淋浴间应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和排风电器,确保通风良好。11.4.3 淋浴间的入口处门外应设置遮挡墙或遮挡板,在严寒季节入口处应设有防寒措施。淋浴间应保证排水畅通,室内排水与室外排水系统相连。11.4.4 浴室内更衣间应设置衣架或衣柜,应设置长凳。地面应有防滑措施。11.4.5 浴室应设置满足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安全电器,热能电器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水、防爆标准要求。11.5 厕 所11.5.1 厕所应按标准房规定搭建,满足通风和采光,配置照明电器。厕所内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保证水量供应。厕所蹲位不应小于1m2/人,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隔墙或隔板。见图11.5.1。图11.5.1 厕所示意图(单位:mm)11.5.2 厕所内墙面应铺设面砖,高度不小于1.5m(钢板房除外),便池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小于1.5m。便漕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11.5.3 办公(生活)区设置的厕所,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化粪池图示见附录D。12 施工区域设置12.0.1 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和设置应合理有序。现场区域内应包括临时设施区、场内道路区、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定点放置区、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区或仓库、总电源和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各区域应设明显的标牌,以及相关警示标志。2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类建材物资,应分别按规定的区域或位置实施分类堆放,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物品标志牌。3 堆放物品的方式应按物品的种类分别堆放,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物品堆叠高度不应大于1.6m。圆形物品塔型堆叠时,不应大于四层,最底层外围应加垫块垫稳。4 各类建材物品每垛堆放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m2。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梁、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12.0.2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事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设计,确定各区域的边界和相对平面标高及排水设施,并在实地进行放样和组织实施。2 重点区域的建筑施工现场内施工人员通道应用0.05m0.1m 厚的C20混凝土硬化,生产加工场地用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办公生活区场地用0.1m0.12m 厚的C20混凝土硬化。3 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和一般区域的建筑施工、办公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处理,宜优先使用能回收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生产加工场地、堆场场地应用0.1m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4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工地出入门门口及连接社会道路与施工现场的通道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0.2m、标号不应小于C20,宽度不应小于门墩与门墩外径距离。5 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不得施工。12.0.3 采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12.0.4 高层作业区以及道路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选用封盖型便桶式厕所或标准型移动厕所作临时厕所。设置封盖型便桶式临时厕所,应搭设相应棚室。临时厕所内外应做好保洁工作。12.0.5 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各类临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13 工地防火控制13.0.1 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13.0.2 施工现场应明确设置动火作业区、竹木材料堆放区、氧气乙炔库房、木工房、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办公区、生活区等,上述区域均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消防器材。13.0.3 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13.0.4 施工现场应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禁烟禁火标志。应落实高层施工作业区临时消防水源,应设置固定吸烟点并配备灭火器材,应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堆放、发放、使用和清理工作。严禁现场人员随处吸烟、流动吸烟或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13.0.5 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 之外。氧气、乙炔库房见图示13.0.5。图13.0.5 氧气乙炔库房(单位:mm)13.0.6 在建建筑物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13.0.7 实施焊接、切割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应事先清除周边的可燃物,明确专人监管,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置明火遮蔽设施。13.0.8 焊接、切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气焊和切割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易燃材料不应小于10m,距离易爆物品不应小于20m。2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防止火星喷溅,并应指定专人配备消防器材在现场监护。13.0.9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须经过含有消防内容的专项安全培训,并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13.0.10 办公(生活)区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1 办公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2 生活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3 生活区厨房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4 办公资料室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13.0.11 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铺设的防火要求,按照4.0.4规定执行。14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14.0.1 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列入临时设施的设计方案,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14.0.2 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各出入门口内侧,在离门口沿线不小于0.3m 处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并连接设置与横向型通长排水槽垂直的、平行间距不小于4m 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用于车辆日常冲洗,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不小于0.3m、深不小于0.3m,其表面应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采用强承载力金属网板加盖。14.0.3 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重点区域内所有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备或人工冲洗装置,采用自动冲洗或人工冲洗方式。一般区域主要出入门内侧应设置车辆冲洗排水槽,可实施人工冲洗。车辆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1 施工工地应对驶出工地车辆的冲洗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和记录,冲洗装置处宜安装远程监控系统。2 冲洗排水槽底部应有3曤5曤的向三级沉淀池内排水的倾斜坡度,确保冲洗水应经排水槽回流入三级沉淀池内,形成冲洗水循环重复使用。车辆冲洗排水槽见图14.0.3-(a、b)。图14.0.3-a 车辆冲洗排水槽图14.0.3-b 车辆冲洗排水槽(单位:mm)14.0.4 施工现场围挡内侧、基坑四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脚手架基础四周、塔吊基础四周均应按规定设置排水槽,并连通工地排水系统。14.0.5 设置围挡的工地(修缮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线工程、拆除工程除外),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长不应小于5.5m、宽不应小于3m、深不应小于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不小于0.2m,底板厚度不应小于0.2m。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沉淀池四周应设置围挡,沉淀池表面应罩金属网片。见图14.0.5。图14.0.5 沉淀池技术尺寸(单位:mm)14.0.6 重点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20000m2、一般区域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0m2 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不小于2个沉淀池。沉淀池布置可结合施工现场出入口布置,也可根据施工区域布置,沉淀池应与工地排水系统和市政管网连接。14.0.7 沉淀池中,第一级工地废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排水管应与市政排水管相连接。14.0.8 重点区域内工地设置的沉淀池,应安装循环水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区域工地参照执行。14.0.9 修缮工程、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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