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下的控辩关系之我见

上传人:ba****u 文档编号:60906866 上传时间:2022-03-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律师法》下的控辩关系之我见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新《律师法》下的控辩关系之我见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新《律师法》下的控辩关系之我见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律师法下的控辩关系之我见全国人大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 ),已于 2008年 6月 1日正式实施。 其中的部分内容就是从律师职业角度对我国刑事辩护进行 规范 ,完善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促进民主法治建设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可以说新律师法为我国刑事辩护的发展 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大步。 但我们也看到 ,新律师法也 同样是对我国检察工作提出了一次巨大的挑战。如何协调具 有工作内容冲突的控辩关系 ,是在新律师法实施后给我们带 来的思考。本文拟此作以初探 ,供大家商榷。一、新律师法修改中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主要内容1. 扩大了律师会见权。新律师法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 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使律师介入侦查活 动的时间提前了 ,律师可能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前会 见到犯罪嫌疑人。2. 扩大了律师阅卷权。新律师法规定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 文书及案卷材料 ;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 ,有权查阅、 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 以查看、 复制、 摘抄与案件有关的现有案卷材料 ,应当包括犯 罪嫌疑人供述、 证人证言等指控证据 ,而不再只限于技术性鉴 定材料。3. 增强律师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则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 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新律师法取消了“律师承办法律 事务 ,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的规 定,实际上就是律师调查取证将无需得到对方同意,也不必得到检察机关和法院的批准。二、新律师法对检察工作产生的影响1. 取证的难度增加。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合法权利 ,而且有利于稳固犯罪 嫌疑人的心理 ,强化拒供心理和证人特别是污点证人的避证、 拒证心理 ,从而增加取证的难度。2. 固定证据的难度增加。新律师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 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 ,律师通过这些权利的行使 ,可 以知悉案件的全部证据及证据的薄弱环节。 现阶段 ,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还存在一些 问题 ,如取证不及时、不全面、案件性质认定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 ,经常出现 :笔录侦查人员忘记签字、遗漏制作时间、 忘记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没有出具人的签字、部分物证填写 扣押物品清单时间涂改等。 现在 ,这些问题可能因律师法修改 而产生出新问题 ,那就是当侦查机关在搜集、 固定证据时出现 问题时 ,律师法未修改前 ,因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以发 挥检察监督职能与侦查机关及时沟通或采用退回补充侦查 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弥补 ,律师在提起公 诉前很难发觉。但新律师法的出台使律师很容易发现上述问 题,并以此作为否定指控的依据 ,动摇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3. 证据突袭使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的难度增加。律师通 过会见权、 调查取证权、 阅卷权的行使 ,对案件的证据和犯罪 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较全面、 充分的了解和掌握 ,而公诉人员 对律师所获取的证据却不一定了解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律师 在庭前有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义务 ,因此形成实质上的单 向证据开示 ,使公诉部门丧失现有的证据优势 ,从而有可能使 公诉工作因律师的证据“突袭”而发生意外和被动。三、平衡控辩矛盾在于控辩双方对法律的合意般意义上的合意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就一定事 项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法学意义上的合意除强调意思表示 一致外 ,还强调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作为正式制度的合意 , 其必然包括两个特征 :意思表示一致和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 来说 ,合意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 ,其所隐含的存在前提是合意 双方当事人必须地位平等 ,合意的对象应当是私法中的事项。 但笔者认为合意所体现的精神实质可以作为平衡控辩双方 矛盾的有力借鉴。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解决国家与个人间冲突的部门法 , 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 ,受诉讼结构所限制 , 合意这一私法上的 概念不可能在刑事诉讼中出现。 但随着人们诉讼观念的变化 , 诉讼构造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控辩平等”、“程序主体性” 、 “公益辩护人” 等理论被广泛接受 ,为刑事诉讼中合意的存在 和范围的伸张提供了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正当性。笔者认为合 意应当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实体上的合意 , 即律师与控诉方在 犯罪的实体上达成一致意见 ,但由于控辩双方的角度看 ,是很 难做到的 ,即使律师在内心可能有关犯罪的认识,但处于工作立场角度 ,也要想尽一切法律的争议寻求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的相关法律观点 ,因此在实体上的合意比较难。因此 ,在新 律师法实施过程中 ,平衡控辩矛盾应当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合 意 ,体现在 :1.适用程序上的合意。 通过适用程序上的合意 ,使得双方知道在哪一个环节 ,双方都应当做什么 , 这样律师提出会 见、阅卷等就不会出现认为的刁难。2.关于证据问题的合意。由刑事诉讼的性质所决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案件事实的确定、证据方法的采用、鉴定人确 定等问题并未像民事诉讼一样为当事人的合意留下更多的 空间。因此 ,在法院开庭前 ,控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开示证据 , 控辩双方也可以对证人是通过亲自出庭还是通过提交书面 证言的方式进行作证达成某种共识。 有了这样的合意 ,双方彼 此之间的芥蒂心里取消了 ,控辩之间的关系也就平衡了。另外 ,笔者认为在新律师法实施后 ,达到律师和控方的矛 盾平衡还有待于根本解决各自的主观范围问题。在现代刑事 诉讼构造中的控辩平衡 ,实质是要实现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 的平衡 ,因为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发生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 一种权益冲突。 由此在国家与个人之间引发了一场诉讼,控辩平衡就是强调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与个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 平等 ,只要双方在主观上有了这样一个共同的司法理念,在相互发展中走向合作 ,控辩双方的矛盾就会得以平衡。 (编辑 /李 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