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基坑围护及桩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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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工程合同文件上海某项目工程基坑围护及桩基专业分包工程合同编号:cscec-2b-QPWDM-ZYFB-002甲方:乙方: 签订地点:上海市 日期: 第一章. 合同双方及法律依据第1条.甲、乙双方第2条.合同依据的法律和文件第二章. 合同文件 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第三章. 工程概要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第7条.工程概况第四章. 工程范围 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第9条.合同方式第10条.转让、转包和再分包第五章. 工程价款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第12条.工程预付款第13条.工程款的支付第14条.保修金第六章. 工程结算第15条.结算准则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第17条.工程结算书第七章. 工程工期第18条.本工程工期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第21条.暂停施工第22条.工期延误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第八章. 工程质量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第25条.检查和返工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第九章. 材料采购和供应第27条甲方供材料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以及材料确认第29条.材料代换第十章. 工地、工程及其管理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第32条.工地确认与移交第33条.临时设施 第34条.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第35条.提供图纸和设计交底第36条.设计变更第37条.工地管理第38条.环境保护及文物第39条.安全施工第40条.安全保证金第41条.施工配合第42条.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第43条.处罚第十一章. 保险及履约担保第44条.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对甲方的保障第45条.保险第46条.履约保函或保证金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47条.竣工验收与工程交接第48条.保修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与特殊风险第49条.不可抗力第50条.特殊风险第51条.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负担第十四章. 工程停建与缓建第52条.材料、设备及工程的移交第53条.人员的撤离和费用结算第十五章. 终止合同第54条.终止合同第55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第十六章. 违约、争议与仲裁、索赔第56条.违约第57条.争议与仲裁第58条.索赔第十七章. 附则第59条.合同有效期第60条.未尽事宜之协商与合同修改第6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于2014年12月18日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青海省地质基础工程施工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经甲乙双方多次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如下:第一章.合同双方及法律依据第1条.甲、乙双方1.1 甲方: 地址:甲方代表:1.2 乙方:地址: 乙方代表: 1.3 乙方项目经理(需有乙方授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有相关充足经验人员担任,并须取得甲方认可。乙方项目经理应常住工地,甲方所有传达给项目经理的指示等将视为有效地传达给了乙方。1.4 经甲方认可的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变更,若需变更,乙方应在10天前通知甲方,并将其后任资料呈报甲方,在得到认可后,方可变更,其后任应承担和继续履行乙方于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1.5 若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限期内(一周以内)予以更换,并不得以此为借口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1.6 甲方的代表或项目经理变更时,甲方需在7天前通知乙方,其后任应继续履行甲方于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第2条.合同依据的法律和文件2.1 本合同以下列法律、规定为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上海市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条例和文件规定;4. 其他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2 本合同所依据的文件:本合同之签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及议标过程中甲方所颁发的议标文件和双方认可之来往函件而签订。2.3 以本条所列的法律为原则,以本条所列的文件为依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签订本合同。第二章.合同文件第3条.合同文件及优先顺序3.1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 本合同书;2. 中标函或意向书;3. 签订本合同之前,往来的文件及洽商记录;4. 投标邀请书及报价须知;5. 招标报价的质疑及解答;6. 施工图纸;7. 合同清单。3.2 当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相一致时,按上述合同文件排列的先后顺序,以排列在前的合同文件为准。3.3 本合同书签订前,乙方已核对并明白了上述合同文件的内容和含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不一致或含义不明,则以甲方之解释为准。第4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交换文书的语言合同文件、来往函件、图纸等使用的语言为汉语。第5条.合同文件适用的标准、技术规范5.1 本合同适用的技术规范为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建设工程标准、规范及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乙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建设工程标准、规范或施工图特别技术要求两者中较严、较高标准进行施工。5.2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甲方提出的特别技术要求进行施工,或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在约定的时间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工程概要第6条.工程名称与地址6.1 工程名称:上海某项目围护工程6.2 工程地址:第7条.工程概况7.1 以下工程概况为大概说明,甲方不为其准确性负责:本工程为某项目工程,本项目总占地面积133.2亩,总建筑面积44.75万m2,其中地上31.46万m2,地下13.29万m2。第四章.工程范围第8条.合同工程范围(以下简称“本工程”)8.1 本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机、包辅材(不含甲方提供的水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文明施工。 8.2 承包范围:B1-1区、B1-2区域基坑围护及桩基工程,具体区域划分以甲方为准,甲方对划分区域有保留权(甲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或视乙方的施工能力调整乙方的施工范围,乙方应无条件遵照甲方的指令执行并办理书面确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8.3本工程合同范围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钻孔灌注桩、深搅桩、高压旋喷桩、砼护坡、灌注桩后注浆、SMW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1)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负责各种相关施工机械设备(包括配套设备)一次或多次进出场。(2)乙方拟定承包范围内施工过程所需场地硬化或置换建筑垃圾方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基准点,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各种桩、围护工程的放线、定位等工作。(4)泥浆池、循环池的制作(开挖、砌筑),泥浆装车外运,完工后泥浆池(沟)的清除,装运及场地清理埋填整平,恢复原有地貌。(5)泥浆外运:落实和确保泥浆运输车辆及卸点,办理泥浆场外运输手续,外运道路的保洁、确保运输泥浆顺利外运。(6)钻孔灌注桩: a)成孔:含定位、破除垫层、挖孔、安放护筒、钻机移机、就位、钻孔、清孔清碴、泥浆制作或购买、泥浆护壁、外运等全部工作; b)现场制作钢筋笼,钢筋笼的倒运,下钢筋笼等全部工作,以及安拆导管、清孔,灌注商品混凝土等相关工艺流程。(7)深搅桩: a)测量放线、钻机定位预搅下沉,挖掘成槽; b)钻孔、空钻、安放注浆管、制备水泥浆喷浆搅拌,下沉提升直至达设计桩顶等相关工艺流程。(8) 高压旋喷桩(水泥甲供):a)定位、挖土成槽、成孔、空钻;b)送浆、试喷检查、高喷作业、回灌、清洗管路、冲洗、清理地下障碍物。(9) 砼护坡(此项包工、包石子、包钢筋、包机械、包一切辅材,特别说明:仅水泥甲供) a)钢筋网制作、挂网、植筋; b)混凝土制作、运输、喷射、养护; c)泄水孔及泄水管的制作、安装; d)人工或机械清理边坡等相关工艺流程。(10)灌注桩注浆: a)场地处理、定位; b)下注浆管、封口、配置浆液、加压注浆等相关工艺流程。(11)SMW工法桩: a)型钢及相关机械进出场; b)型钢接长、型钢涂刷隔离剂; c)型钢打拔、形成空隙注浆填充等相关工艺流程。(12)钢格构柱安装、吊装及施工用具、辅材等全部工作内容(甲方负责格构柱外加工到现场指定堆放场地);(13)桩基的砼充盈系数应控制在108%以内(包括超灌部分但超灌高度按照图纸要求),桩基钢筋损耗系数控制在102.5%以内(含措施筋);搅拌桩水泥实际用量控制在图纸理论用量范围以内。水泥、砼及钢筋超过控制系数的部分由乙方承担,按甲方采购价进行赔偿,并且超过控制系数造成凿除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以上控制系数若高于图纸明确控制系数,则以图纸控制系数为准)。(14)乙方施工范围内的临时排水、排污和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现场保洁。(15)清理地下障碍物。(16)一级配电箱后的取电所需要的电缆及配电箱均由乙方负责,夜间施工照明由乙方负责。(17)桩孔的回填或安全防护(甲方仅提供钢管),及桩顶10cm以上砼的清除。(18)在工程桩验收合格后10天内完成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的编制工作,交工竣工资料等及相关工作内容。(19)本工程还包括夜间施工申报手续及照明、安全文明施工、现场保洁、各种材料报验、检验批等所有交工竣工资料等及相关工作内容、除上述所列工作内容及附表中所列工作内容外一切与钻孔灌注桩、深搅桩、砼护坡、钻孔灌注桩后注浆、SMW工法桩、钢格构柱安装工程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为抢工期而需要增加的其他措施费。(20)本工程范围不但包括上述的直接工程,且包括为完成上述工程所需的辅助工程等一切工作内容(施工过程中挖机配合)以及后附合同清单内所包含工作内容。第9条.合同方式: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开办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等同时锁定综合在单价中,除合同约定外,均不作调整。第10条.转让、转包和再分包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或转包给他人,甲方在任何情况下有权随时否定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的转让、转包和再分包,同时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分包总价10%以上的违约责任。第五章.工程价款第11条.分包工程价款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11.1 综合单价: 具体工作内容及计算规则见后附清单。本工程合同总价款暂定(以下简称“合同总价”)为RMB750万元(大写:柒佰伍拾元整)。最终结算按照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计量。11.2 合同价款包括:1. 本工程范围的所有工程的直接工程费、间接工程费、利润、规费、税金等所有费用;2. 合同单价中已包括材料的损耗、增加机械设备及降效、抢工费、临时仓储、二次驳运、垃圾泥浆清理装外运、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申请费、清理地下的障碍物、标化工地等工作内容所需费用; 3. 与本工程有关的或为了完成本工程而必须的辅助工程和临时设施的搭建与拆除、机械设备进出场等一切费用;4.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国家建筑法、消防法、劳动法及国家、上海市的相关法律、规定、通知等所规定的分包单位应支付的综合保险费;5. 施工过程中所有乙供材料的交易费、送检和实验费;6. 本工程投标报价文件所要求的项目、条件和乙方投标书中所列的所有项目的费用;7. 第41条款的施工配合费用均包括在合同单价中;8. 为按时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抢工费等均包括在合同单价中;9. 桩基检测所需费用。11.3 合同单价及工程量计算规则:见本合同附件。工程单价变更:合同单价为包干价,乙方应充分考察现场及各种风险,任何情况下都不作调整。11.4 当业主要求从甲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和部分工程时,甲方也可以从乙方的合同中取消相应项目和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和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并且,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括在合同综合单价中。11.5 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从乙方的合同范围内取消部分项目和部分工程,其取消的项目和部分工程的价款也将根据合同清单相应内容从合同总价中扣减,乙方不能因此向甲方要求增加额外费用和工期延长,并且,乙方同意为此等取消工程按第41条款履行配合责任,配合费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11.6 乙方在开工前,必须对施工图、合同文本以及甲方的技术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且是在对工程用地周边的构造物、道路、管道管线以及工程用地内的地质、管道管线、地上以及地下的障碍物等的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并且,应该充分考虑施工时工程用地内外的邻近建筑、管道管线的保护。第12条.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第13条 .工程款的支付13.1甲方将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本工程无预付款。按工期、质量等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每月办理结算,每月20号前必须将当月完成产值经确认后上报至项目商务部,双方核算确认后作为付款依据,逾期不予受理。具体付款方式如下:1) 2015年春节前甲方支付乙方已完合格工程量的30%,付款位置为除商业其他区域,大商业区域年前不予付款。2) 地下室结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50%;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支付到合格工程量的90%。3) 留10%保修金2年(按甲方同业主的保修开始之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付清。4) 在支付工程款时,甲方将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甲方代为乙方支付的费用(如社会保险费(分包需提供社保复印件)、由乙方承担的有关税款等)和应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的其它款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正式工程发票(完税证明由甲方提供)。 乙方进场时需提供委托劳务公司同工人的正规劳务合同,乙方发放人工费时,必须及时按实足额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由务工人员本人在发放单上签名,并向财务提供劳务工人工资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任何工程款;甲方有权参与、见证、公示乙方人工费的发放,发放单一式两份,当月报甲方一份,否则下月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劳务报酬。第六章.工程结算第15条.结算准则15.1 按双方确认的合同单价(见清单附表)、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经甲方确认的完成工程量和其它签证(签证单10元/本工本费)相应计算结算总价款。15.2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合同清单计价规则(若合同清单中无对应计算规则,则按照GB50500-2013规则计算)。第16条.设计变更的价款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包干合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由提出任何单价变更。第17条.工程结算书17.1 乙方所呈报的结算申请中应包括: 1. 结算总价的详细内容;17.2 工程完工后,乙方于14天内向甲方提交二份完整的工程结算申请,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结算申请后1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返给乙方。若乙方对甲方所审核之结算金额有异议,则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以便对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17.3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的工程结算达成一致意见后,则由甲方完成本工程“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书中应标明工程结算金额、已付工程款金额、未付工程金额等内容。第七章.工程工期第18条.本工程工期(以下简称“总工期”)18.1 本工程开工日暂定为,竣工日期为。具体日期以甲方书面指示为准。18.2 过程进度节点详细目标:以甲方过程中下发的进度计划为准,作为甲方对乙方的工期考核的结算依据。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制定的工期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本分项工程进度满足甲方制定的总体施工计划。1)若乙方不能按甲方下发的过程进度计划节点施工,乙方应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并按过程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乙方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违约金;2)若乙方总工期无法满足甲方要求,则总工期每延误一天扣除人民币100000(壹拾万元)违约金;3)若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节点要求,甲方可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并有权解除合同。4)若乙方最终总工期达到甲方要求,则过程中节点延误的违约金予以免除。18.3 其他相配套的在上述未列明的工程的工期应与上述工程工期相同。18.4 所谓“竣工”,是指工程通过业主、监理、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且所有报批手续及检查、核验等手续已经办完。第19条.总工期的延长除本合同第21、22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6.1 第20条.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20.1 进场7日内须将详细的总进度计划以及工程施工计划书呈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一经甲方批准,乙方应遵照执行并不得无故修改。甲方的批准、修改和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20.2 乙方应在每阶段工程开始施工前7日内将该阶段的详细进度计划及工程施工计划书提交甲方,甲方应在5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应按甲方意见进行修改和执行。20.3 乙方必须按甲方批准的进度计划24小时连续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在甲方认为乙方的实际施工进度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计划时,可要求乙方采用适当的方法和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乙方须自费支付抢工的额外支出。20.4 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照甲方认可的施工计划书进行施工时,甲方有权停止该工程施工,并就应采取的措施,确切的施工方法等向乙方做出指示。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修正方案提交给甲方,在得到甲方认可后,可复工。乙方须承担此相关费用。20.5 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批准的格式,于每月开始前3天向甲方提供包括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详细的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前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20.6 乙方应按甲方所规定或批准的格式,于每周末向甲方提供下周包括施工步骤、顺序及实施措施等比较详细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周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第21条.暂停施工甲方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并在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乙方应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受任何损坏、损失或污染,实施甲方意见后向甲方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批准后继续施工。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若停工时间未超过48小时,乙方不得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第22条.工期延误22.1 除本合同第21条的规定外,总工期不得延长。第23条.变更设计不影响总工期的原则无论甲乙双方何方提出变更设计,若无甲方认可的重大变更设计,则总工期不变。第八章.工程质量第24条.工程质量等级24.1 确保本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上海市处颁发的有关条例、规范标准。24.2 本工程质量应达上海市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评定的合格标准(需一次验收合格)。乙方负责所施工内容的检测检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综合单价内。24.3 本工程施工必须达到设计图中的技术要求,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若因乙方原困,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需一次验收合格),乙方必须无偿返修至验收合格,并承担相关返工损失,甲方将对乙方按合同价的百分之三违约金为,如返修超过工期规定,则相应追索工期违约赔偿。第25条.检查和返工25.1 乙方应配合甲方为业主、监理和设计单位在任何时间、任何施工位置采取任何合理的方法对工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为其提供方便。25.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返工、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返工、修改的费用。25.3 虽经甲方或业主代表检查检验合格,但如又发现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25.4 除按规定实施的混凝土试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指令,可以适当增加混凝土试块和试验次数,其费用由乙方负担。第26条.隐蔽工程验收26.1 没有甲方批准,任何工程一律不得覆盖或隐蔽。26.2 工程具备覆盖和隐蔽验收条件,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参加验收,由甲方向业主或监理、设计公司提出验收申请。该通知应附乙方自检记录。甲方及业主、监理、设计公司检查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26.3 若业主或甲方因故未能加验收或甲方/业主认为已验收工程有必要重新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进行剥露时,乙方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和修复。若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否则,乙方承担发生的所有费用。26.4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拍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照片及录相,并将副本一套提交甲方。第九章.材料采购和供应第27条.甲方供材料 电源甲方只提供至一级电箱,水源只提供水源接入点,除甲方提供材料外(甲供材料卸车、场内转运均由乙方负责),其他材料均为乙供。具体见后附清单。第28条.乙方采购材料以及材料确认28.1 乙方可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分包范围,按照本合同的合同文件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等自行采购必要的材料和设备。28.2 乙方自行采购材料时,须按照约定的内容、形式,确保工期和材料的审查的前提下,向甲方提出材料确认申请。有关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期,必须在第20条工程进度表内标明,并向甲方提交必要的样本、样品、技术说明书以及厂家等相关资料,得到甲方的认可后方能进行采购。其相关的保管、运输等费用由乙方负责。28.3 甲方认为有必要确认系统或构成单位的原始尺寸,或者通过实物确认,材料(金属等)的表面精度等对本工程的完成非常重要的时候,甲方可要求乙方无偿提供合理大小的样品或组装而成的样品。28.4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一起验收,并向甲方提供该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产品合格证书。28.5 乙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文件所规定的规格、质量、技术指标等不符时,甲方拒绝验收,由乙方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均由乙方负担。28.6 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但复验后发现材料设备与合同文件规定指标不符时,仍由乙方拆除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负担。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赔偿。28.7 乙方采购的进口材料、设备应由乙方办理报关、商检等手续,并承担其有关费用及物品运至工地的一切费用。28.8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29条.材料代换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材料代换报告,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方可实施。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增加由乙方承担,因材料代换减少费用,则以减少费用的30%作为对乙方的奖励。第十章.工地、工程及其管理第30条.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30.1 乙方需在现场开工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及详细施工方案,甲方审批如发现问题必须整改。30.2 甲方认为有必要的工程,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该阶段详细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交该阶段的有关工程的施工详细方案和各工种施工工序等供甲方审批。乙方应按甲方的批复意见对其进行修改,一旦经甲方批准,乙方应严格执行该施工方案。甲方的批准和不批准均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30.3 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其对施工方案的批准、修改和完善等而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第31条.施工管理组织及施工人员撤换3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本工程乙方的包括乙方驻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主要工程管理工程师等在内的工地管理人员组织表及工地施工人员构成表。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交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主要管理工程师的履历书。经甲方认可,上述人员方可就职。31.2 施工人员是指包括乙方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在内的所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在现场或不在现场的所有直接从事或间接从事本工程建设的人员。31.3 甲方有权反对乙方派遣甲方认为行为不端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施工人员参与本工程建设项目。并有权要求乙方将甲方认为行为不端或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或其他方面不合格的施工人员撤出本工程建设项目。31.4 甲方向乙方提出撤换乙方的项目经理时,乙方应在5天以内向甲方提出新任项目 经理人选,经甲方同意后在5天之内更换项目经理。31.5 甲方向乙方提出撤换其他施工人员时,乙方应在7天内派出新人代替该被撤换人之工作。第32条.工地确认与移交32.1 甲方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内,甲方把工地及与施工有关的设施(测量点、供电设施、供水设施等)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使用,乙方自行须对甲方提供的测量点及其设施等进行复核确认,事后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32.2 乙方应服从工地有关设施管理、使用的统一规定,并遵循有关设施的操作规程,使用、并精心维护,发生损坏等而产生的更换、维修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排水、排污等设施使用费用由乙方负担。32.3 乙方投标期间对工地的现状已进行了确认,并对地下暗浜和障碍物等的处理和排除已有了充分准备,乙方不得以现场条件不足为理由向甲方提出追加工程费用,延长工期等要求(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除外)。第33条.临时设施 33.1 甲方现场配电箱只提供一级配电箱,其它配电箱及电缆由乙方自己提供;水按甲方的施工方案敷设提供驳接口,各个施工用水点的具体水管及配件和用电点的配件由乙方自己解决。33.1.1乙方自行解决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其他施工所需的一切临时设施和设备。甲方不允许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内搭设办公及生活等用途的一切临时设施,违者必须无条件拆除。如逾期未拆,甲方有权指令其他单位进场拆除,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特别说明:食宿乙方自理)33.2 如工地现场有关的临时设施、建筑物、设备等另有当地规定,乙方应负责该相关 部门申请、许可和对应措施。乙方在报价时已包括上述申请的费用,因此,上述费用及其工期的延长将不被认可。33.3 乙方不得在工地私自树立广告牌等宣传广告之类的宣传设施,只有得到甲方的同意,才可搭设此类宣传设施。第34条.材料、施工机械设备34.1 乙方不得将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运入本工地。乙方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向甲方提交运入材料、机械设备计划报告,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运入工地现场。34.2 凡运入本工地内的乙方所有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均视为与本工程施工有关,若运出工地时,必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没有甲方的同意,所有运入现场的材料、施工机械、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运出工地。34.3 为完成本工程,乙方取得甲方的同意后,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相关物品的购买、运输、受取、验收、卸货、保管以及安全管理等负有责任。第35条.提供图纸和设计交底35.1 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施工图(蓝图)1套,乙方可自行复制更多份数,或可要求甲方提供更多份数的施工图,但费用均由乙方负担。35.2 甲方收到蓝图后会及时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应组织技术人员及时阅读和熟悉图纸。乙方有责任发现图纸中的错漏及不合理设计,并在开始施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甲方。35.3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5天后组织乙方参加设计交底会乙方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交底会并提出有关质疑。35.4 乙方在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报告。需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应向甲方提出请求设计单位协助解决的报告,由甲方组织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到现场视察并协助处理,因乙方施工原因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35.5 乙方必须为用于本工程的全部施工图纸和文件保密,乙方不得将关于本工程的施工图纸和文件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场合。第36条.设计变更36.1 甲方有权随时颁发设计变更,乙方须立即执行。36.2 业主或设计单位发出变更设计通知,甲方会尽快向乙方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及要求,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立即开始施工,并于收到变更指示后3天内呈报报价供甲方审核。若指示中要求在报价确定后开始施工的,乙方5天内提供报价供甲方审核。36.3 乙方须根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乙方认为有必要进行设计变更时,须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部分的施工。36.4 因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增减,按照本合同中的合同清单单价进行计算。第37条.工地管理37.1 乙方应遵守上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道路管线、占用道路、消防、卫生、公安、工务所、环境和噪音等的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办理一切有关乙方的施工手续,以及领取有效的执照、凭证、批文等,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这些所需费用由乙方自理,并保证不会因此而给甲方带来任何麻烦和损失。37.2 乙方应保管好自己在工地的所有材料、设备等一切物品,防止被盗。乙方的物品被盗,乙方应自己承担责任和损失,并保证不会因此而给甲方带来任何麻烦。37.3 乙方必须教育和督促自己在施工现场的人员遵守政府部门的有关法规和管理规定。因现场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的违约金为应由乙方自己负担。乙方并应保证不会因此而影响施工和不给甲方造成任何麻烦。37.4 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整洁、文明,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且应及时清除垃圾、积水和不使用的临时设施,确保工地成为上海市的“标准化工地”和“文明工地”。37.5 已完成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37.6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并不损坏别的施工单位的未完和已完工程。乙方造成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377 乙方人员进场时应向甲方提供进场人员一寸照片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及人民币200元安全帽押金,所有施工人员务必接受过甲方的安全教育及培训后方可施工。第38条.环境保护及文物38.1 乙方根据现场条件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现场周围建筑物及地下,地上管线的保护措施。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对周围建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等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失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38.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水、泥浆等直接排入下水管,也不得堵塞下水管道、污染周围道路。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38.3 乙方应该根据现场周围环境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措施,承担与乙方施工有关的与周围居民的协调工作并负相应责任、承担相应费用。38.4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化石及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第39条.安全施工39.1 乙方应在工地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将该组织人员名单交甲方审核,乙方应随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安全。39.2 乙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施工。39.3 乙方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现场施工使用的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并保证其完好、安全。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伤害和场外事故等,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39.4 乙方应承担因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事故发生后,乙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甲方应为抢救尽可能提供条件。39.5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周围建筑、道路、管线及第三者的安全。因乙方造成损坏,费用由乙方负担。39.6 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工地内的地下管线图及处理要求向甲方提出有关这些管线的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但是,任何在实施及施工过程中发现造成这些管线损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9.7 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已包括在工程总价款中。39.8 乙方使用炸药等爆破物品,应向甲方提交使用理由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该作业人员必须是取得该项作业正式许可证书的人员。39.9 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安全施工保护措施,经甲方批准后实施。第40条.安全保证金见第46条。第41条.施工配合41.1 乙方在本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乙方无论何时何地,应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或者业主方的相关人员、行政视察、指导、检查人员以及设计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无条件开放工地,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对他们的业务实施一切必要的配合工作。41.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业主的其他分包单位施工(以下称“其他分包单位”),以便本工程顺利如期竣工,且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 1. 乙方须在工地内设置垃圾堆放场,以便除乙方以外的施工单位堆放垃圾。乙方须经常把垃圾堆放场的垃圾外运,以保证工地内垃圾能及时堆放进该垃圾堆放场。2. 无论工地内或建筑物内,乙方都应确保施工的安全通道,并向其他分包单位提供。乙方应确保施工场地的提供。3. 随着工程的推进,根据需要,乙方须和甲方协调确定工程用水的供应地点和个数。第42条.通知、指令及紧急情况处理42.1 所有通知、指令、要求和请求等均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时可采用口头通知,但事后必须用书面确认,并以书面确认为准。42.2 甲方的指令、通知和乙方的请求等甲乙双方的来往信函均由各自项目经理签字或加盖项目部公章,以书面形式送交对方;接收方应受领并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信函收到7天内无答复则视为已经认可。42.3 确有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须立即执行。甲方并在24小时内给以书面确认,甲方不能及时给予确认,乙方应在甲方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的要求,甲方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承认。42.4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联系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且应尽快与甲方取得联系。在采取措施后3小时内向甲方送交书面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第43条.违约责任43.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海市政府有关施工的规定及甲方的指令,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甲方的指令,甲方有权以扣发工程款作为对乙方的处罚。43.2 若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工程竣工日期完成时,甲方在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按每项工程拖延一天扣除贰万元人民币工程款作为工期延误违约金为。43.3 若乙方中途退场或因无履约能力被甲方清退出场,则双方按照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照合同单价的60%办理结算,乙方必须一天内无条件退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条件,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十一章. 保险及履约担保第44条.人身财产的损伤和对甲方的保障44.1 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负责并支付费用、损失、索偿,乙方须承担诉讼等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伤亡是甲方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44.2 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等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除非有关财产损伤是由甲方或其应负责的人所引致的。第45条.保险45.1乙方应按上海市要求办理的综合保险所承担的义务、费用、工作和责任,投保办理本工程的综合保险,其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本工程综合保险先由甲方支付,最终按上海市的规定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45.2 乙方的任何人员的意外或伤亡和财产,不论该人是否直接受雇于乙方,甲方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免负任何有关的索偿、要求、诉讼、成本、费用和支出。乙方须对自己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人员的意外或伤亡和财产损失负全责。45.3 乙方应对其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进行保险。第46条.履约保函或保证金46.1 本工程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 (若超过30万,则保证金按照30万收取),待乙方完全履约结束,扣除各项违约金为及费用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乙方。第十二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47条.竣工验收与工程交接47.1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规定的日期。若甲方认可工期顺延,则竣工日期可顺延。47.2 在竣工验收后28日内,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免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及有关档案资料各四份(含电子光盘)。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报告并确认已具备竣工条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甲方认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提出修理、修改意见,乙方必须按甲方意见修理、修改,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有关损失。47.3 甲方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若因工程质量等施工原因造成竣工验收不能通过,则乙方应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需经修理后方能通过竣工验收者,则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无条件地修理,直至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47.4 工程竣工,或甲方认为本合同完成、解除、解约、中止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在甲方限期的时间内将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人员等撤离施工现场。但不包括第48条的保修工程。47.5 竣工验收通过后3天之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并退出现场。第48条.保修48.1 保修内容和范围:本合同所列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48.2 保修期限:按甲方同业主的保修开始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2年。 48.3 保修及费用: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修理通知之日起 8 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将从乙方的保修金内扣除,若所剩保修金不足,则乙方应向甲方交付该不足部分之费用。第十三章.不可抗力与特殊风险第49条.不可抗力49.1 发生下列情况时可认定为不可抗力:1. 七级以上大风持续二天;2. 每小时100mm以上大雨持续二天;3. 6级以上地震。49.2 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乙方应在3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并在3天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所需之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每隔12小时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第50条.特殊风险50.1 特殊风险是指爆炸、骚乱、暴动、政变、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等的风险。50.2 发生特殊风险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特殊风险给工程造成损失。因特殊风险造成工程停工,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保护好现场以待复工。第51条.损失及修复费用的负担51.1 由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造成工程损坏,其修复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51.2 因不可抗力和特殊风险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人员伤亡、机械设备、临时设施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四章.工程停建与缓建第52条.材料、设备及工程的移交52.1 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特殊风险以及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经双方验收的材料、设备的保护工作。列出材料、设备的物品清单和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告甲方,向甲方当场交验。52.2 工程停建或缓建,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2.3 乙方在向甲方交验材料、设备及已完工程的同时,应向甲方退还所有有关本工程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提交到工程停建或缓建为止的所有有关工程的施工、验收、试验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第53条.人员的撤离和费用结算53.1 工程停建或缓建,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材料、设备、已完工程和有关施工资料后,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施工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的撤出提供方便。53.2 工程停建或缓建后,费用按以下原则结算:1. 甲方已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大于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已完工程、材料、设备的总造价,则乙方向甲方退还多付款额。2. 甲方已付乙方的工程款金额小于乙方向甲方移交的已完工程、材料、设备的总造价,则甲方向乙方支付不足款额。第十五章.终止合同第54条.终止合同54.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1. 乙方没有遵守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不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2.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管理等各方面的问题,甲方提出整改要求,而乙方拒不执行或并无改进。3. 乙方造成工程严重拖期或乙方不按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甲方认为将造成工期严重延误时。4.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自行全部或部分中断施工。5. 甲方认定乙方无能力继续施工时。6. 乙方因资金周转或其他困难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并不能进行正常施工时。7. 如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终止,则本合同无条件的终止。54.2 甲方在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7天内,乙方并无改进,则甲方可立即终止乙方工程承包权。第55条.合同终止后的规定在甲方终止乙方的工程承包权之后,甲乙双方必须执行本条下列规定:55.1 甲方可请其它施工单位继续完成本工程,后续施工单位可立即进入工程现场和使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施工器具、现场临时设施及已在现场的材料设备进行施工,并采取一切措施继续和完成本工程。乙方必须无偿提供属于乙方的、在工程现场的一切施工机械、器具及为本工程所用的施工临时设施,直至甲方提出让乙方撤出现场为止。55.2 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在终止合同后7天内,将为本工程所签订的材料设备订货及有关利益无条件和免费转让给甲方,甲方继续支付订货合同的款项。55.3 只有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才可并应在合理的经甲方批准的期限内从工程现场运走和拆走有关的临时设施、施工机械、施工器具、材料设备;当乙方未按时执行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运走上述乙方的财产物品,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甲方不承担因上述行动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坏。55.4 乙方应在10天之内按甲方要求向甲方退还所有关于本工程的文件、资料和图纸。并向甲方提交到合同终止为止的所有工程的包括验收、试验、施工记录等在内的施工文件和资料。55.5 合同终止后,双方按本合同规定结清双方的债务。甲方按乙方已完工程量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甲方向乙方的支付金额应为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减去工程预付款和保修金以及因终止合同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额后的剩余金额。若剩余额为负数,则甲方已超付给乙方,乙方应立即返还甲方的超付款。第十六章.违约、争议与仲裁、索赔第56条.违约56.1 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或未能履行自己应履行的职责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该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56.2 除非双方终止合同,或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57条.争议与仲裁57.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相互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双方同意仲裁时,则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时,须按照仲裁机关的规定,由甲乙各方各指定一位仲裁人和由仲裁机关指派一名仲裁人作为仲裁小组。甲乙双方必须执行仲裁结果。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57.2 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第58条.索赔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a)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b) 索赔事件发生后7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索赔通知中应明确索赔的原因,具有甲方签字的同期记录。若乙方未能在该期限内提供充分依据,将视为乙方已放弃了索赔要求或无索赔意向。第十七章.附则第59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等后,本合同自行失效。第60条.未尽事宜之协商与合同修改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必要,甲乙双方可协议修改、补充本合同,并签订修改协议书或补充协议书,修改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优先于本合同,且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1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六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地址: 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建筑安装施工安全生产协议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确保施工安全文明,双方在签定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一、分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2、工程地址: 3、分包方式:包工、包料(除甲方提供的水泥、钢筋、钢管、水玻璃等)。二、工程项目期限。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工作的各项法规、条例、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按照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准备。(1) 工程项目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2) 乙方按照甲方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上两项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3) 乙方进场前必须向甲方提供所有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甲方对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4、在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及要求,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防火管理以及督促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检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认真整改,定期不整改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执行,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5、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乙方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每天上班前要对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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