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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程授课教案一、教学目的及要求国际结算是一门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紧密相关的、注重理论在实际业务中应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实务可操作性的课程;也是一门适应我国银行业务与国际银行业务接轨需要, 与国际惯例紧密联系、不断发展变化,偏重于按照国际惯例使用金融专业英语办理业务的,具有很强国际性的专业课程。它是国际金融学的一个分支,从微观角度探讨国际间货币运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主要研究结算工具、结算方式和以银行为中心的资金划拨清算,其主要目的在于以最科学、最有效的方法来清算国与国之间以货币表现的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结算是从事国际金融和国际贸易工作所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的实务课程,是作为高职国际金融专业、国际贸易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根据学科的要求,本课程是以国际贸易结算为主线,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中心,以国际惯例为依据,系统地介绍国际结算的基本原理和业务操作规范。通过国际结算的教学,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国际结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能够运用理论知识为指导进行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成为具备国际贸易结算的实务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二、选用的教材根据要求高职高专国际结算课程,我们选用的教材是由朱箴元主编,朱箴元、林琳、兰振光(均为我院国际金融教研室的教师)共同参编的适用于高职高专的国际结算(第二版);同时选用由他们共同参编的辅导书国际结算学习指导(第二版),以上均于2008年11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三、具体教学内容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本章学习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国际结算中常用的国际惯例以及当代国际结算发展的主要特点;理解国际结算研究的主要内容、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掌握国际结算的概念。【本章重点】 1.国际结算的概念2.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本章难点】 1.货物单据化2.单据电子化【本章教学时数】4课时【授课主要内容】一、国际结算概述 (一)国际结算的概念国际结算(International Settlement)是国际金融的一个分支,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具体地,国际结算是指处于两个国家的当事人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货币收付业务。即应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用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讯网、电脑网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或实现资金的转移。思考: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但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不仅仅局限于货币收付,有一部分非货币收付也属于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范畴,如保函,银行在办理保函业务时并不一定有货币收付,它仅仅是银行的书面担保,只是文件。因此,国际结算完整的概念: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或银行为国际经济交往正常进行所开具的保函。(二)国际结算的种类按国际结算产生的原因来划分,国际结算可分为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我们把凡是国际间因贸易而产生的货币收付或债权债务的清算称为国际贸易结算;而由其它经济活动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货币收付的结算称之为非贸易结算。从这一学科来看,主要研究的是贸易结算而非非贸易结算。这是由于贸易结算在整个国际结算中所处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金额巨大,在操作上比非贸易结算更为复杂,在内容上,它几乎包括了国际结算所有的方式和手段;国际收支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项目是经常项目,而经常项目中最主要的项目即贸易项目。所以国际贸易结算构成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掌握了贸易结算,非贸易结算问题就不在话下了。(三) 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和货币银行学为基础形成的,是从微观的角度来研究国际间货币运动的实务问题。同时,还涉及进出口贸易、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电讯传递、会计、海关、商检、票据、法律等诸多的相关知识,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1.国际结算与国际金融密切相关国际结算属于国际金融实务的一个分支,国际结算中必然要涉及到外汇转移及外汇票据的流通、货币兑换和外汇汇率、外汇进出入管制、外汇风险及其防范等问题,这些都是国际金融的实务问题。2.国际贸易是国际结算产生和发展的重要依据国际结算是以国际贸易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没有国际贸易就没有国际结算,国际结算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以服务于国际贸易为宗旨。同时国际贸易与国际结算是在相互促进中共同发展的,一方面,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国际结算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结算的发展又反作用于国际贸易的发展。3.国际结算是一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项利润丰厚的中间业务。在不动用银行资金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通过为客户提供服务、承担风险来获得可观的手续费收入;或在客户交纳保证金等情况下,甚至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偿占用客户资金。因此,商业银行普遍重视开展国际结算业务。4.国际结算是有关国际惯例表现最充分的领域国际结算中的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和结算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按国际惯例行事是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基本要求。目前,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惯例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银行间偿付办法、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和备用信用证统一惯例等。5.国际结算业务难度较高,风险较大国际结算业务具有涉外性,活动范围大于国内结算,还涉及不同货币的兑换、不同的文化背景以及法律环境复杂等,国际结算不仅要比国内结算复杂得多,而且操作的难度也更大。同时,受国际上政治、经济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国际结算业务中的当事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近年来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欺诈犯罪、滥用职权现象的日益猖獗,导致国际结算中的所有当事人和跨国银行业都普遍地重视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的防范。二、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综观国际结算的发展过程,经历了四大变革,即现金结算变为非现金结算、直接结算变为银行结算、货物买卖变为单据买卖、人工结算变为电子结算: (一)现金结算发展到非现金结算早期的国际结算是现金交易。如我国古代对日本及南洋各国的海上贸易,除了直接的以货易货交易外,都长期使用金银等贵金属进行交换和清算的。但这种现金结算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风险大;如自然灾害、劫持、盗窃等带来损失。2、费用高;3、运期长,造成资金长期占压,不利于资金周转。到了14、15世纪,有了资本主义的萌芽。到了15世纪末16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扩大,逐渐形成了区域性的国际商品市场。上述那种通过运送金银来偿债的方式就不能适应当时贸易发展的需要,于是就出现了以商业票据来结算债权债务的方式。例如:过去做法:纽约 伦敦 商品 买方甲 现金 卖方乙 商品卖方丁 买方丙 现金现在用商业票据代替现金: 买方甲 卖方乙 卖方丁 买方丙乙向甲、丁向丙出口商品;乙开立一张以甲为付款人的汇票,转让给丙;丙买入汇票,付款给乙;(有前提)丙将汇票寄给丁;丁向甲提示;甲付款。转让中,付款人不变,收款人改变了。这样通过一张汇票使异国间的两笔债权债务得以了结。既销售了商品,又避免了运送现金所带来的风险,节约了时间、费用,有利于当时经济的发展。但这种汇票在商人间自行结算有其局限性。两笔交易的金额和付款期限必须完全一致。在大量复杂的交易中,是非常有限的;即使存在上述条件,他们之间还要有密切的业务联系和相互了解的信用基础,否则,合作是困难的;任何一方要有垫付资金的能力。要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是困难的。这些局限性使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生了变化。(二)从商人间的直接结算发展到以银行为中介的转帐结算由于买卖双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使用不同币种,处在不同的贸易和外管制度下,因此双方间的面对面的直接结算不适合客观情况。到了AC18 、60年代,银行从国内遍设机构扩展到国外设点,使银行网络覆盖全球,银行成了国内外结算的中心。因此,此时买卖双方间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只有委托银行办理结算。从而使买卖双方集中精力开展贸易,货款结算则完全通过银行办理。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其有利条件:1.网络遍及全球,有其独特的条件、先进的手段开展业务,为进出口双方服务;2.资金雄厚,信用卓著,这是进出口商无法比拟的;3.所有不同种货币、不同期限外汇票据,都通过银行买卖转让,可使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最大限度内加以抵消,这样大大地节省了费用和利息的支出;进出口商就不必自找对象来清算,而把所有的信用工具通过银行代为办理; (三)从“凭货付款”到“凭单付款”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成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方式。当贸易商与运输商有了分工以后,卖方将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转寄给买方向运输商取货,海上运输继续扩大,简单的货物收据发展变化成为比较完善的海运提单(起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物权单据三作用)。由于提单有物权单据的性质,它把货物单据化了。交单等于交货,持单等于持有货物的所有权。海运提单因此成为可以流通转让的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便于转让给银行持有,让银行凭此向买方索取货款,或当作质押品,获得银行资金融通。商品买卖合同中,卖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按期、按质、按量的发运货物;买方履行合同的义务:接收货物,按期如数支付货款。为了表示履约,卖方交来B/L,以其签发日期来证明按期发货;提交商检局签发的品质证书来证明按质发货;商检局签发的数量证书来证明按量发货。由于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为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创造了一个良好条件,只需凭审核相符的单据付款,不凭货物或设备付款,这就给不熟悉商品专门知识的银行,能够介入买卖之间,凭单垫款给卖方,再凭单向买方索取货款归垫提供了可能与方便。(四)人工结算到电子结算快速、安全、高效地实现国际清算已成为当代国际结算的主要课题。1.主要清算系统简介目前,世界上已有四大电子清算系统SWIFT、CHIPS、CHAPS和TARGET办理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通过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国际结算中的资金调拨,它们是:(1)CHIPS(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是美国银行收付系统的简称。这个系统不仅是纽约市的清算系统,也是所有国际美元收付的电脑网络中心。由纽约的美国银行以及设在纽约的外国银行组成。每天世界各地的美元清算最后都要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该系统处理。它处理的金额数目大,工作效率相当高。(2)CHAPS(Clearing House Automated Payment System)是英国伦敦银行自动收付系统的简称。该系统不仅是英国伦敦同城的清算交换中心,也是世界所有英磅的清算中心。但一般的银行不能直接参加交换,需要先通过少数的清算中心集中进行,所以在数量上及设备上,均较CHIPS为逊色。(3)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缩写,简称环银电协。它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赢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于1973年成立,1977年正式启用的,由欧洲和北美的一些大银行发起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日益增多的国际银行业务。该系统能以十几种语言,全天候地向世界各地提供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服务,具有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等特点。目前,SWIFT在全世界拥有会员国197个,会员银行7000多家,基地设在荷兰、香港、英国和美国,2000年SWIFT系统传递了12亿条信息,平均每天33万条,每天传递的信息所涉及金额超过5万亿美元。SWIFT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清算与通讯组织,也是国际金融与国际结算的主体网络。中国银行于1983年2月国内同业中率先加入SWIFT组织,目前已有38家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该系统。 (4)TARGET(Trans-European Automated 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 Express Transfer System)是欧洲间实时全额自动清算系统的简称。1995年5月欧洲货币当局为保证欧元的启动及贯彻实施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单一货币政策,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当天能进行大额资金的收付,在德国的法兰克福建立了一个跨国界的欧元支付清算系统。1999年1月1日正式启动。它保证了欧元清算效率的及时有效,对欧洲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具有重要的作用。2.电子单据EDI无纸结算的使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rge)电子数据交换,是一种主要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的电子商务技术,是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EDI就是运用一定标准将数据和信息规范化和格式化,通过计算机网络将文件从一个企业输到另一个企业,以实现无纸贸易。EDI是在EDIFACT标准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EDI网络中心,将与国贸有关的工厂、公司、海关、航运、商检、银行和保险等单位连成一个EDI网络,用方可以通过公用数据网连接到EDI中心,然后把要传的单证,如:产地证申报单,进出口报检单、进口报关单等传到EDI服务中心就会把这些单证相应地传到商检、海关等相关单位,还可以将银行审单的结果,传送到客户,从而大大加速了贸易的全过程。EDI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应用EDI。时至今日,欧洲大部分国家都认定EDI是经商的唯一途径。澳大利亚、日本和新加坡等国也纷纷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宣布,所有的商户首选交易方式为EDI,不采用EDI的商户将推迟或不予办理。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贸易壁垒,不采用EDI技术的国家无疑意味着被排斥在这壁垒之外,必将失去贸易机会和客户。目前有关EDI的法律问题正在探讨之中,如果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EDI的法律法规,国际贸易与结算的无纸化和一体化最终将会实现。在我国,许多工商企业仍不熟识EDI。我国发展的障碍:1.尽快出台EDI的相关法规,为EDI的发展和应用保驾护航2.在推广普及EDI的过程中,协调的力度不够,问题在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兼容性很差,大大降低了EDI的效率;3.EDI是高科技、商贸结合的最新产物,对人员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复合型人才。三、国际结算的主要研究内容(一)结算工具票据:或称资金单据,以资金为中心;单据:或称商品单据,以商品为中心;(二)结算方式传统结算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其他结算方式银行保函、保理及福费廷;汇款方式和托收方式都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方式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以上是重点内容。保理、福费廷是我国新兴的国际结算业务,也将一般介绍。(三)以银行为中心的划拨清算目的:以最科学、有效手段来实现。即要最简便的,能达到预期目的的,而付出最少代价的资金划拨方式。四、办理现汇结算的基本条件由于国际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的广泛发展,形成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多边债权债务关系,不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债权债务或货币收付都要通过在各金融中心的大商业银行的存款帐户上集中进行转帐冲销而得到清算,这种清算制度通常称为现汇结算。办理现汇结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自由兑换货币现汇结算方式盛行于第一个统一的国际货币制度国际金本位时期,金本位时期最典型的形态是金币本位制,黄金具有自由流通、自由兑换、自由铸造、熔毁和自由输出入国境四大特点,由于“黄金输送点”的制约,各国货币之间的汇率稳定,资金调拨自由,为现汇结算创造了顺利开展的条件。但是在1973年以后的纸币本位制下,黄金与纸币已不发生直接联系,各国对本国货币的可兑换性和资金移动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于是在现汇结算方式下所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目前,世界上属于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有70多种,其中在现汇结算中常用的有USD、DEM、JPY、CHF、FRF和GBP等。(二)建立可自由调拨的帐户一国的现汇结算要顺利进行,除了必须使用可自由兑换货币外,还需要有本国的商业银行在世界各国际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开立各种货币的存款帐户,使各种货币之间能相互兑换,并且本国商业银行与他国商业银行在同一国家商业银行帐户上的头寸彼此可以相互调拨,以抵消或清偿各种债权债务。(三)建立代理关系办理外汇业务没有其他银行的协助、合作是办不到的。彼此之间的代理关系来实现。所谓代理关系是指两家不同国籍的银行,相互承做国际结算业务所发生的往来关系。建立代理关系的双方即互为双方的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标志是:掌握对方的控制文件(Control Documents),它包括:有权签字人的印鉴(Specimen Signatures)、密押(Test Key)、费率表(Terms and Condition)。一般选择业务往来多、信誉卓著、作风正派、态度好、互为信赖、地理位置优越的以及世界主要货币国家的银行作为代理行。代理关系中有帐户行与非帐户行的区别,帐户行即两行之间单方或双方互在对方行开立帐户。帐户行间的支付大都通过在其所开立的帐户上进行划拨结算。而非帐户行则没有这种帐户关系,它们之间所代理的货币收付需要通过第三家银行办理。代理关系中帐户行的建立,除了信誉卓著、地理位置优越,业务往来多外,还应选择经常使用的自由兑换货币的发行国,资力雄厚、关系密切的大银行,其设立的条件更进一步。五、国际结算中的惯例(一)什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指在世界范围内被人们反复运用与普遍承认的习惯做法和特定方式。它是在国际范围内日积月累地逐渐形成的。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 2000(International Commerical Terms)。此“通则”现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惯例。2.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于1996年1月1日始生效;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UCP)(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2007年7月1日开始生效。4. 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简称ISBP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ICC458)6.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7.国际保理惯例(IFC)(二)国际惯例与法律、合同的关系国际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共信共守的规则。它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的一方不能强迫对方使用某惯例,也不能自己主动地去执行某惯例,除非在合同上引用了某惯例,则此惯例对有关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在合同要载明:“This is subject to UCP600”或类似的字样。当国际惯例与合同的规定相违背时,以合同为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又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违背的,国际惯例则起到补充的作用。六、国际结算的现代特征(一)国际结算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随着当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量不断扩大,从而国际结算业务的业务量也不断扩大。(二)国际结算与信贷融资密不可分在当代国际间进出口贸易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迫切需要金融业提供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就是顺应了这种时代的潮流而迅速发展起来的。且与国际结算相融合,使得银行更好地发挥信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同时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国际融资结算方式。国际保理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这一结算方式已经在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普遍盛行。(三)国际担保融入国际结算20世纪60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贸易内容变化,国际担保被普遍用于国际结算,成为一种非常灵活的国际结算方式。如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四)政策性金融支持伴随着国际结算在世界市场和国际贸易的激烈竞争中,各国政府纷纷利用政策性金融手段支持本国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除了传统的优惠贷款方式等,其中最典型的是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担保政府支持出口融资的重要工具;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结算收汇保驾护航。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成立了自己的出口信贷机构,在信贷方式上也出现了卖方信贷、买方信贷、福费廷等出口信贷新方式。(五)国际结算方式不断创新在过去卖方市场条件下,信用证结算方式很盛行,是国际贸易中的最主要的结算方式,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初期。之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非信用证等传统的融资结算方式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估计约占国际年进出口总额的60%以上。而且越是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就越高,如在欧共体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这个比例高达80%以上。(六)国际结算中商业信用的比重加大目前采用记帐赊销方式的交易在全部国际商品贸易结算中的比例逐渐增大,随着汇付方式越来越多,在传统结算方式中,商业信用开始挑战银行信用。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本章学习要求】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了解票据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理解票据流通的一般程序、票据流通过程中主要当事人的权责及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信用工具的性质、作用;掌握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种类及主要区别;熟练掌握汇票的必要项目,在正确理解汇票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掌握缮制商业汇票的基本技能,为开立托收项下汇票和信用证项下汇票打下基础。【本章重点】 1. 票据原理,有票据的概念、特性和票据行为2. 汇票定义、要项、种类及汇票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3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本章难点】 1. 票据行为 2. 本票、支票与汇票的异同3. 划线支票和保付支票【本章教学时数】14课时【授课主要内容】第一节 票据概述一、票据定义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即用来表明某人对不在其实际控制下的资金或物资所有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保险单、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的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约定自己或命令他人在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书面凭证。它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特定凭证。若约定由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是本票;命令第三者付款的是汇票或支票。国际结算中的票据就是指这种狭义的票据,它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从而抵消和清偿国际债权债务,或者完成资金转移,因而是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工具。现代国际结算是以票据为基础的非现金结算。二、票据的特性票据作为非现金结算工具,之所以能够代替货币现金起流通和支付作用,是因为票据具有如下特点:(一)流通性(negotiability)这是票据的基本特性,表现在:1票据权利是通过背书或凭交付进行转让,这是票据权利的两种转让方式。根据票面上“抬头人”的不同形式,采用相应的转让方式。经过背书或凭交付受让人即可合法转让与流通。2票据转让不必通知票据上的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由而拒绝清偿。3受让人获得票据后,就享有票据规定的全部法律权利,如未实现票据的权利,有权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4以善意并已支付对价获得的票据,受让人权利可不受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票据的流通性保护受让人的权利,受让人甚至可以得到转让人没有的权利。(二)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票据产生原因的债权凭证,这里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出票人与受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是出票人与收款人、票据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票据的成立与否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可不明示其原因,只要能出示票据,就可以根据票面所载明的文义向受票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而对受让人而言,他无需调查票据的原因关系,只要票据记载符合法律规定,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向受票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或者在被拒付时,向其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追索。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基础原因关系上的瑕疵不会影响到票据关系人之间根据票据记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便利票据的流通。(三)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票据的成立虽不究其当事人之间基本关系的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它的形式和内容。即常说的要式不要因。所谓的要式性,主要指票据的做成必须符合规定,票据上所记载的必要项目必需齐全,且符合规定,处理票据的行为如出票、背书、提示、承兑、追索等的方式、程序、手续也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发生票据的效力。(四)提示性(presentment)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的持票人请求受票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出示票据,以表明占有这张票据,经确认后才能要求承兑或者付款。无提示的票据是无效的。对此,受票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五)返还性(return ability)票据的返还性是指持票人收到票款后,应将票据交还付款人,作为付款人已付清票款的凭证,并从此停止了该票据的流通过程。由此看来,票据与货币现金不同,其流通是有期限的,且不可往复使用。这体现了票据的局限性。三、票据的法律体系和法的冲突的处理原则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种类、票据形式、票据行为及票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票据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将票据流通规则法律化。目前最具有影响力的是以英国票据法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和以日内瓦统一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法系。(一)英美法系英国在对银行长期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于1882年颁布实施了票据法(Bills of Exchange Act),它对汇票和本票作了法律规定,并将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1909年、1914年和1917年英国政府先后三次修订了该法,现在仍使用该法。1957年英国政府另行制定了支票法(Cheques Act 1957),作为票据法的补充。英国票据法实施至今已经一百多年,但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长期有效不变,其适用性强。故本章有关票据实务内容较多地引用英国票据法的规定。美国借鉴英国票据法,于1952年制定了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目前英国、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均采用或借鉴英国票据法。(二)欧洲大陆法系欧洲大陆法系是由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综合。早在164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敕令,其中对汇票和本票的签发和流通都作了规定,因此法国的票据法历史最悠久。1807年,法国又颁布了商法典,其中规定了票据法,但仅对汇票和本票作规定。法国票据法对欧洲大陆如意大利、荷兰、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后来制订票据法产生很大的影响。德国在1871年颁布票据法,1908年又颁布了支票法。欧洲大陆的奥地利、瑞士、葡萄牙、丹麦、瑞典、挪威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的票据法皆属于德国票据法系统。由于各国票据法归属的体系不同,其内容也不完全相同,这对票据的国际流通与使用带来许多不便。为了协调英美法系、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的矛盾和冲突,统一各国的票据法,国际联盟先后在1930年和1931年在日内瓦召开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主的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票据法会议。会议通过了四个关于票据的公约,即: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年解决汇票、本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1930年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年解决支票关于法律冲突的公约,它们合并简称为日内瓦统一法。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日内瓦统一法也就不可能得到英美的承认,致使至今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票据法,而存在英国票据法和欧洲日内瓦统一法两大票据法体系。(三)法的冲突票据按流通领域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内票据和国际票据。由于涉及多个国家,世界各国对票据和票据行为的法律规定又有所不同,因此必然会发生究竟以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为准的问题。由此产生了法的冲突问题。为了不因不同票据法阻碍票据的跨国流通和使用,国际上通行票据的行为地法律原则,即票据的完善与否以出票地的国家法律为准;其它票据行为的正确有效与否以该行为发生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为准。事实上,出票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因此,行为地原则也就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各种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均以该行为发生地所在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为准。第二节 汇 票一、汇票的定义英国票据法第3条关于汇票的定义是: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another, 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 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the order or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他在即期或定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执票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上述汇票定义指出的要项是:出票人、付款人、付款期限、收款人、无条件支付的要求(或命令)、一定金额的货币及书面形式。英国票据法还规定必要项目的填写不符合法律定义的票据不是汇票。英国票据法的汇票定义为世界各国所普遍引用和参照。二、汇票的必要项目(要项)汇票是一种要式凭证,注重在形式上应具备必要项目。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就具有票据的效力。附式2-1 汇票式样及要项 Due 18 Oct.200xExchange for USD5000.00 Hong Kong 10 July.200x.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A bank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To B Bank, London. For C Company Hong Kong. Signature Accepted20 July.200x.Payable atC Bank Ltd.London ForB Bank , Londonsigned注: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确定金额;付款人;付款期限;收款人;出票地点和日期;出票人 (一)“汇票”字样的注明汇票上必须标明“汇票” (bill of exchange,exchange或draft)字样,这样可使人易于识别它的性质,方便实务上处理。 (二)无条件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1汇票是一项支付命令,而不是付款请求。必须用祈使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虚拟句。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有效汇票I should be pleased if you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无效汇票2汇票的支付命令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要求受票人的付款必须是无条件的,付款人的支付不能以收款人履行某项行为或事件为前提条件。否则,该汇票无效。例如: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providing the goods supplied in compliance with contract 无效汇票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from our account No.1 with you 无效汇票但下列说明不能作为有条件支付的记载:(1)注明汇票起源交易,即出票条款(drawn clause),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Drawn under Midland Bank, London L/C No.3456 dated 1st June 20_. 有效汇票(2)注明汇票付款后如何取得偿付的,不构成支付命令的条件。例如:Pay to Robert Brown the sum of one hundred pounds and debit our a/c with you. 有效汇票(3)注明“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的汇票也是有效的。例如:Pay to A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only for value received . 有效汇票(三)一定金额的货币(a sum certain in money)1以确定的货币表示 汇票的支付标的必须是金钱,其金额必须是可以确定的。任何选择的或者浮动的记载或未定的记载,都使汇票无效。例如:(1) GBP1000 or GBP2000,(2) between GBP1000 and GBP2000,(3) about GBP1000。汇票金额必须是任何人根据汇票上的规定能准确计算出来的。2大写(amount in word)和小写(amount in figure)汇票的金额包括两部分,货币名称和货币金额,金额同时以大小写表示。一般地说,“Exchange for ”后面填小写金额,“the sum of”后面填大写金额。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大小写金额不符,票据无效,银行以退票处理。3利息条款(with interest)汇票上注明按一定的利率或某一日市场利率加付利息,是允许的。但利息条款须注明利率、起算日和终止日。例如: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无效汇票Pay to ABC Company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6%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有效汇票4分期付款(by stated instalment)分期付款的条款必须具体、可操作。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instalments. 无效汇票At 6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by 5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 有效汇票5支付等值其它货币( pay the other currency according to an indicated rate of exchange)支付等值其它货币是指按一定的或可以确定的汇率折算后付款。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mpany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有效汇票现时汇率即按照付款日当天的汇率折成英镑,任何人按此汇率都能算出相同的金额。因此,该汇票可以接受。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体现了票据法的冲突的行为地原则:在票据的付款地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而票据上是以外汇表示金额时,就必然有货币兑换的问题。票据行为必须尊重付款地点的国家法律。 (四)付款人(payer)名称和付款地点付款人先是接受命令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受票人只有对汇票作出承兑或付款,才成为承兑人或付款人。受票人在汇票上通常就表述为“To (drawee)”受票人的记载应有一定的确定性,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英国票据法规定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受票人,同时要求他们之间应为并列的关系。如受票人可以是A、B和C,但不能是A或B或C,也不能是先A后B再C。受票人的地址,并非必要项目,但为了便于提示,在实务上应写明地址。(五)出票人签名汇票上要有出票人签名,以确认出票人对汇票的债务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上的签字为签名或盖章或签名加盖章。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目前按照国际惯例,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如果出票人是代理其委托人(公司、银行等)签字,应在委托人名称前面加注“for”, “on behalf of”, “for and on behalf of”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务的名称。例如:For ABC Co.John Smith General Manager这样,ABC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名的约束,而John Smith不是他个人开出的汇票,而是代理公司开出汇票。如果汇票上没有出票人签字、伪造签字或代签名的人并未得到授权,则不能认为是出票人的签名,这样的汇票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六)出票的日期和地点出票日期的作用:1决定汇票的有效期。汇票的流通有其时效性,即有效期,其起算日为出票日期。没有注明出票日期的汇票其有效期无法判定。2决定汇票的到期日。对于出票后若干天(月)(At * days after date)付款的汇票,付款到期日的确定就取决于出票日。3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如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清理,已表明他丧失相应的行为能力,则票据不能成立。4决定利息的起算日。如支付指定人USD1000,并按X%支付利息,这时出票日为起息日,付款日为到期日。出票地点事关汇票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因为依照国际惯例,票据成立与否采用行为地法律的原则,汇票是否完善有效就以出票地的法律为依据。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的地址相同。据日内瓦统一法规定,若汇票上未载明地点,则以出票人姓名旁边的地点为出票地点。(七)付款期限(time of payment)或(tenor)汇票的付款期限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1即期(at sight,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付款。即期付款也叫见票即付,提示汇票的当天为付款日,无需承兑。若汇票上无标明付款期限的,也为即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2所示:附式2-2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2远期(at a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 time/ usance / term bill)付款。在远期付款方式下,持票人向受票人初次提示汇票时,受票人只对汇票进行承兑(承诺付款),付款行为发生在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1)远期付款的规定形式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ight)。这种汇票须由持票人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并从承兑日起算确定的付款到期日。这样,出票人就不可能自行确定付款日,付款日期取决受票人承兑汇票的日期。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3所示:附式2-3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 months after sight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出票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date)。这种汇票虽然可以直接根据汇票的记载,计算出付款的日期,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该汇票的态度和让受票人对到期付款有所准备,持票人还应在到期前向受票人提示要求承兑。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4所示:附式2-4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 预定日期后若干天(月)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tated date)。这种汇票尽管到期日明确,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及让受票人做好付款准备。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5所示:附式2-5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20 days after 21 Dec,2004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板期付款(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在汇票中具体指明付款的年月日,即定期。这种汇票也须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受票人的付款责任。其有关文句如附式2-6所示:附式2-6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On 30 Mar.,2005 fixed 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延期付款(bills payable at days/months after shipment/the date of B/L)。这是指装运日/提单日后若干天(月)付款。虽然对照提单签发日期可以确定汇票的付款时间,但为了落实受票人对付款的态度和让其做好付款准备,还是事先提示受票人承兑为好。汇票上的有关文句如附式2-7所示:附式2-7Exchange for USD1000.00 New York 20 Dec.,2004At 30 days after B/L date(15 Dec.,2004)pay to ourselves or order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only(2)到期日的计算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某一日期付款的汇票采取“算尾不算头”的方法,也就是说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但必须包括付款日。例1:附式2-1中到期日的计算: 7月2131日 11天 所述日之次日为起算日8月131日 31天9月130日 30天 至此72天10月1日18日 18天 10月18日末尾一天计算到期日是90天的最后一天,即第90天。因此,10月18日是汇票到期日。例2:附式2-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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