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电大经济法概论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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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经济法概论复习要点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06年1月)(07年7月)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家在协调以及管理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海外经济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2.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06年1月)答: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包括破产违法责任和企业破产责任两部分。企业破产责任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承担的法律责任。破产违法责任也称破产欺诈,是指破产企业及其他责任人员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税法的构成要素(06年1月)(07年1月)答:纳税主体。或称纳税人,是指依照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等。征税对象,或称征税客体,是指征纳税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期限。减免税及地方附加和加成。违法处理。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是税法强制性的集中表现4.仲裁程序(06年1月)(08年7月)答:仲裁申请与受理。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主案受理的前提。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具体负责审理和裁决提交仲裁争议案件的组织。开庭和裁决。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自行和解。5.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6年7月)答: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中行为的实施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主体与主体、主体与客体间联系的纽带。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主要有:(1)财物;(2)经济行为;(3)智力成果。6.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06年7月)(08年1月)答: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数额的限制性;股份转让受到严格限制;组织机构可以比较简单。7.不平等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区别。(06年7月)(07年7月)答:不平等竞争是经营者的外部条件不平等、不公平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是由于经营者主观违法、违背商业道德造成的。不平等竞争一般不是违法行为;而不正当竞争必定是违法行为。不平等竞争可能影响其他经营者的积极性,但不一定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不正当竞争则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和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8.第一审判程序。(06年7月)答:起诉和受礼。起诉的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经济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前的准备。法院将诉状副本送交被告、将答辩状送交原告,组成合议庭,进行调查取证等。开庭审理。有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四个阶段其中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诉讼中止和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9.厂一长(经理)负责制。(07年1月)答:厂长 ( 经 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其职权 :(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10.知识产权的特征。(07年1月)(08年7月)答:客体的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这是其本质属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有时间上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11.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07年7月)答:(1)募股集资的公开性;(2)股东数额的广泛性;(3)股份的等额性;(4)股份可自由转让性;(5)设立要求相对严格。12.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8年1月)答: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又称财产所有权人,是特定的。是指依法能对一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国家、国有企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公民以及社会团体等;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可以是财产所有权人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内容: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能构成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所支配并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物。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08年1月)答:(1)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2)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3)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4)社会监督。14.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08年7月)答: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组成,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能够充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案例分析题:企业法:1.某钢铁企业(中方)拟与英国一公司(外方)共同组建中外合资经营钢铁企业,双方拟定的合营企业合同的要点如下:(1)注册资本总额1000万镑,中方出资400万镑,英方出资000万镑;(2)中方以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等出资(其中厂房已为下属企业贷款作为抵押),外方以机器设备和技术、现金出资;(3)合营企业董事长只能由英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4)合营为30年,合营进人20年时,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注册资本30%;(5)合营过程中发生争议时,适用于英国法律。请问:上述合同要点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吗?请说明理由。(06年1月)答案:(1)符合法律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外方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2)中方出资存在不合法之处,根据规定,合营各方可以以设备、现金等出资,但不得以其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3)不合法,根据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合营双方协商或董事会选举产生,双方均可以担任董事长,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4)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5)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合同法:2. 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甲商场向乙服装公司订购一批童装。合同规定:乙服装公司应于5月20日前交货。合同签定后,乙服装公司未能按时交货,一直拖至6月5日才将货发来。甲商场收下了这批童装后进行销售,但上市销售状况不好。于是甲商场以乙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双方为此引起纠纷。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06年1月)答 :甲 、 乙双方签定的购销童装的合同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合同成立后,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本案中,乙服装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向甲商场交货,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向甲商场支付规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金;甲商场在乙服装公司发来货后,收下了这批童装并上市销售,在此情况下,视为甲商场同意收货。因此甲商场不能以乙服装公司逾期交货为由要求退货,而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乙服装公司支付货款,如不按约向乙服装公司支付货款,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 某公司与某企业于2000年签定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公司向企业购买VCD机2000台,单价450元/台,货款90万元,交货日期、地点已定。合同订立后5日内公司向企业预付20万元预付款,货到后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一方违约,即按未履行部分总值的每日100支付违约金。合同成立后,公司认为价格偏高,即派人到企业协商降低价格事宜。协商后,企业同意降价,但要求增加定货量,为此公司定货员与企业又签定了一份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规定,公司定货量增加到3000台,价格由45。元降到40。元,总款为120万元,但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仅由业务员签名,企业如期供货,公司全部验收。结算货款时,公司以未授权其业务员增加定货,补充合同未经公司盖章为由,不承认其中有关条款,仅同意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补充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企业请求没收公司的预付款20万元;公司按约支付企业120万元货款;按违约支付违约金。请问 :双方签定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06年7月)企业是否有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为什么? 答:补充合同有效。尽管公司未授权其业务员与企业商谈增加供货量问题,补充合同亦未盖章,但企业按补充合同交货时公司并未提出疑议,且全部验收,补充合同已实际履行。应视为对补充合同的追认,因此合同有效。企业无权没收公司的预付款。因为预付款不属于定金范畴,不具有担保性质,尽管公司有违约行为,但不适用定金罚则。公司应按补充合同支付款项,同时按10%支付违约金。4. 2001年3月初甲公司与乙粮油公司签定了购销100吨大豆的合同,单价每吨2400元,总价款24万元,交货款为当年11月30日,交货地点为天津港码头。合同签定后,甲公司于2001年4月预付货款24万元。乙粮油公司为了向甲公司供货于3月底与某粮库签定大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粮库提供乙粮油公司100吨大豆,单价每吨2000元,总价款20万元。11月I,8 日在天津港交货,并于4月底预付了部分货款,某粮库必须依质按期交货。2001年10月,某粮库向乙粮油公司提出,由于国家调整农产品价格,每吨须涨价200元方能供货,乙粮油公司立即通知甲公司是否同意涨价,甲公司不同意。乙粮油公司即电复某粮库不同意涨价,并于10月15日派人赴某粮库商谈。乙粮油公司考虑其与该粮库的业务关系,同意涨价100元,但粮库坚持200元。甲公司在交货无望的情况下,诉诸法院,要求乙粮油公司、某粮库履约,否则赔偿一切经济损失。请 问 :(1 )甲公司、乙粮油公司、粮库之间签定的合同是什么合同?是否有效?(2 )甲公司要求粮库作为第三人履约有法律根据吗?(3) 如逾期不履约,违约金由谁支付?如何支付?(4 )本案诉讼费由谁支付? (07年1月)(08年7月)答:(1)三方签定的是购销合同,意思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2) 尽管甲公司与粮库无直接经济往来,但两次法律诉及的标的物是同一的,而该标的物的交付直接引起三方法律关系之变更,而甲公司、乙粮油公司之间案件的结果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故应为本案第三人。(3)如不履约,三方合同终止。乙粮油公司退甲公司货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粮库退还乙粮油公司的预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4)案件诉讼费由粮库支付。5.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新合同约定,由3公司负责货物运输,5月25日B公司依合同将货物交给承运人。5月26日货物在途中由于交通事故而焚毁。现A公司、C公司都要求3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2 )B,C公司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3 )B公司是否对A公司、C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07年7月)答:(1) 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生承诺,按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本案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间超过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时限而不接受承诺外,故该承诺有效。(2 )C公司承担标的物灭失的风险。公司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的,出卖人对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即由灭受人承担。(3) B公司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A,B两公司合同已生效,B公司不履行即违反合同,故B公司应承担责任。(4) B公司对C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按时供货,已尽合同规定之义务。货物灭失属不可抗力,故B公司不承担责任。6.水果摊商A与果农B达成口头协议,由B向A提供柑橘2000公斤,每箱10公斤,共200箱。由B负责包装、装箱和发运,协议还规定了价格、交货日期等。一周后,B如约将200箱共2000公斤柑橘运至规定地点。A在验收这批柑橘时发觉包装较差且部分柑橘个头、颜色均不十分理想,于是拒绝收货付款。双方发生争执。请 问 :双方所订的购销柑橘的协议是否有效?引起争执的原因是什么?如何处? (08年1月)答:A, B 之 间关于购销柑橘的协议主体合格,内容合法,主要条款明确,应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引起合同 纠纷的原因在于双方在口头协议中没有对包装标准、货物质量标准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如协商无效,双方仍应承担各自的责任。证券法:7.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方式虚假买卖,来提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i05%。此后儿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2000万元,买人本公司股票50万股,而后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数抛出,获巨额利润。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06年1月)(06年7月)(07年1月)(08年1月)答:没有法律依据。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证券法规定: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商标法:8.某省民生葡萄酒厂生产的葡萄酒响誉省内外。该厂在其使用的酒瓶瓶帖装演是绿、白、红三色,由于酒质好,销路势头旺盛,经济效益直线上升。后有同省民国葡萄酒厂,擅自设计酒瓶瓶帖装演,其制版布局及色彩、文字、图形等均与民生葡萄酒厂的酒瓶瓶帖装演相近似,并足以使人误认和混淆。为此民生葡萄酒厂以侵犯其注册商标为由将民国葡萄酒厂告上法庭。请问:法院应怎样判决? (06年1月)答:根据商标法规定,民国葡萄酒厂的行为属仿冒商标装演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法院应判决民国葡萄酒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现有的仿冒瓶贴装演商标,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983年4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其文字、图形完全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致使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直至1983年7月2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到1983年8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个省、市。该产品质量低劣,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凤凰牌、金凤牌自行车的商标信誉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此,上海自行车公司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对该自行车总厂提出了指控。请 问 :应怎样处理? (07年7月)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凤凰”,“金凤”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会计法:10.2001年,某市财政局对全市国有企业会计工作检查时,在某企业了解到以下情况:2000年10月,新厂长上任后,在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原会计科科长调离,新提拔李某任科长,并将其战友之女调入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同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2000年11月,会计张某申请调离该厂,厂人事部门在没有通知会计科的情况下办理了调离手续;2000年12月,该厂从现金收人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会计科长李某口头向厂长反映这样作不妥,但厂长坚持其办理。, 请问:上述行为是否符合会计法?请指出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06年7月)答:新厂长未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将原会一计科利一长调离并新提拔李某任科长,不合法,会计法规定,对国有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求主管部门的同意;厂长将其战友之女调人该厂会计科任出纳,同时兼管会计档案工作,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一计档案工作”的规定;会计张某在没有办清会计交接工作时厂人事部门办理了调离手续违反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从现金收人中直接支取5万元,用于职工福利,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各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从本单位库存现金支付或从开户行支取,不得从本单位现金中直接支付”的规定;会计科长李某仅以口头方式向厂长反映这样作不妥而没有制止与纠正,违反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认为是不正当的收支应当制止与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11. 甲某系A公司的出纳,由于A公司规模较小,故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A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甲某发现其中包括几份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A公司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未签署意见,即由会计部门及生产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要求 :根 据上述情况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2) 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如何处理?(3) A公司负责人是否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什么问题? (07年7月)(08年7月)答:(1) 甲某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2)甲某在拟销毁的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中发现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时,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3) A公司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A公司会计档案监销存在的问题是,应由单位的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而不是由生产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保险法:12.某商场与一饭馆相邻。2002年5月该商场曾向上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员口头提出保险请求,但此后由于生意繁忙一直未去保险公司办理正式投保手续。同年10月,饭馆厨房起火,大火殃及商场并使商场部分商品受损,事后,该商场以曾提出过保险请求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应否赔偿,为什么?(06年7月)答:不应赔偿。按照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此案中商店方虽然曾在口头上提出过保险请求,但一直未曾办理过正式的投保手续,签定书面保险合同。由于这种口头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不必对该商店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3.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4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选择防盗门时,主要因为该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了两万元的保险金。谁知2005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元。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认为买防盗安全门的时候厂家许诺投了保,此外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于是许某就给厂家打了电话。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并于2005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但是,当许某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请 问 :许 某要求厂家支付保险金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07年1月)答: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户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14、某年某青年到某超市购物,边看边选,最后没有合适物品,决定离开超市。在超市门口,被保安人员拦住,并被告之有偷盗嫌疑,要求到保卫科交涉,该青年坚决否认,据理力争,但商场人多势众,无奈只好随保安人员到保卫科接受检查。最后没有发现任何商品。此时保卫科的负责人说:“对不起,你可以走了”。该青年回家后深感不平,于事后的第二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超市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要求超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请问:法院应任何处理?为什么? (08年7月)答:法院查明,超市搜查该青年属实。认为保安无故怀疑该青年偷盗,并强行搜查该青年的人身及物品,属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法规定,判令超市在起门口张贴公开道歉信,保安人员当面向该青年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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