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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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实务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一项发明创造,必须由有权申请的人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电子申请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这些为取得专利权而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以电子申请方式提交的文件称作专利申请文件。由此可知,准备一套符合法律要求的专利申请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是取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也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主要工作。为帮助专利代理人掌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技巧,本章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其撰写要求以及如何撰写作一简要说明。第一节 专利申请文件简介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都是保护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于在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不是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文件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之间完全不同。为此,本节就申请文件的组成和作用来说,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作出说明。一 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1.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由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以及其它附件组成。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表格。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说明书作为一项包含技术内容的文件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并使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施,从而对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作出贡献;作为对这种社会贡献的交换,申请人可取得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权利要求书用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后的权利要求书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每件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文件,而其他附件并不是每件申请必须具备的,仅当该申请涉及某一方面特殊问题时才需要提交与此相关的附件。其他附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要求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的);不丧失新颖性公开的证明材料(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公开宽限的);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记载着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光盘或软盘(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请求书(要求费用减缓的)等。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组成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由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组成。请求书是申请人用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一印制了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表格。同样,专利代理人或申请人只要按照要求填写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设计人姓名、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其它有关内容即可。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授权后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成为专利纠纷调解和诉讼时判断侵权的法律性文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该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给予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否包含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二 专利申请文件的作用专利申请文件是一种法律文件,其作用主要有五个方面:(1)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2)向全社会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3)阐明申请人对该发明创造所请求的保护范围;(4)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进行审查,申请时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是审查的原始依据;(5)专利批准后的授权文本是判断侵权的依据。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它们的主要作用就是上述第(1)项作用启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该专利申请可否授予专利权的主要对象,而申请时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该申请的原始依据。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用来表述专利的保护范围,申请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反映了专利申请人当时对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请求保护的范围,而授权时所批准的权利要求书表述了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取得的保护范围。当然,该权利要求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综上所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1)、(3)、(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3)和第(5)两个方面的作用。发明或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主要用来向社会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其次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保护范围的依据;必要时(主要指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不清楚而导致岐义时)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此外,说明书也是启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程序必须提交的文件。由此可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起到了上面所写明的专利申请文件五方面作用中的第(1)、(2)、(4)、(5)四个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其中第(2)个方面的作用。对于外观设计来说,其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也是启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所必须提交的文件,其用来向社会公开该项外观设计的内容,申请时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用来表述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审查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否授权的对象和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原始依据,授权时批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表述了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取得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起到了上面所述专利申请五个方面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第(2)、第(3)和第(5)三方面的作用。至于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其作用主要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所表述的保护范围作出进一步更清楚的说明。第二节 请求书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请求书来说,三者都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达请求授予专利权愿望的文件。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均包括两页,但对于外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提出的专利申请,还包括第三页,用来给出专利请求书的英文信息。该请求书中的部分内容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主要指发明人、申请人和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为了帮助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更正确地填写请求书,本节将对三种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前两页的主要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最后也对PCT国际专利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的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说明。一 发明专利请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一(插入链接,链接到发明专利请求书,以下结合该请求书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该请求书共有21栏,其中第1至第5栏和第21栏有关申请号、申请日、分案提交日、费减审批和对文件清单的审核等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填写,在此不再作出说明。该请求书的第6栏和第13栏填写发明名称,该两栏的名称应当相同,并应当与提交的发明说明书中的名称一致。该发明名称应当简单明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该请求书的第7栏为发明人,发明人应当为自然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先自左向右、再自上而下依次填写。当专利申请的发明人很多,而在此栏中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该请求书的第8栏为申请人。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全称,并与公章中单位名称一致。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填写笔名或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为多个,应当确定申请人的顺序,其中前三位申请人依次填写在第8栏,其余的申请人填写在附页中。第一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代码;第一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请求书的第9栏是供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时填写的。未委托代理机构时,第9栏中所指定的联系人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请求书的第10栏是供专利申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时填写指定代表人的,如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而未填写此栏时则表示以第一申请人为代表人,否则应当在此栏声明由第二申请人还是第三申请人为代表人。对于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未在第9栏指定联系人的,则在第10栏中所声明的代表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送交各种通知书的收件人;如此时此栏未填写,则第一申请人为收件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应当填写第11栏中的内容,除填写专利代理机构名称外,还应注明注册代码。该栏中还应当填写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其工作证的证书号码,专利代理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请求书第8、9和11三栏中有关申请人、联系人和代理机构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在请求书第三页中附具申请人英文详细信息。所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第12栏中填写原案申请号和原案申请日。并且在提出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在第14栏中填写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内容,包括保藏单位及其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命名。此外,若在申请时不能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应当在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四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第15栏中正确填写要求优先权声明的有关内容:在先申请国别或政府间的专利组织、在先申请日和在先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分别写明上述三方面内容。要求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可在统一制定的附页中续写。要求外国优先权的,还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并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规定的优先权要求费。专利申请要求享受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第16栏填写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文件。专利申请要求作保密处理的,应当在第17栏中填写有关保密请求的内容。在请求书的第18栏和第19栏,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文件名称、份数、页数和权利要求项数。其中的请求书按A4纸型计算页数。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在本表第20栏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此栏签字或盖章,但其中的申请人为单位的,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且两份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盖章不得为复印件。二 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三(以下重点说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不同之处如何填写,说明时插入链接,分别链接到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一页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第一页一样包含了十二栏,除了第7栏将发明人称作设计人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6栏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之外,其余填写要求完全相同。对于设计人的填写,与发明人的填写没有区别。对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更简短,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只是比发明专利请求书少了两栏: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有关的内容和与保密请求的有关内容,与此相应各栏的编号作了调整。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的第二页,其与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相比,多了一栏“产品所属类别”(第13栏),在该栏内申请人应当填写该产品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类别,申请人不明确该产品所属类别的,可以写明技术领域或使用场所。至于上述两专利请求书中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相同内容的栏,其填写要求也相同,在此不再作重复说明。三 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PCT/CN/501表)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表格(即PCT/CN/501表)主要部分共有三页,可参见本书附录中的表十一。此外该表还包括两种附页,其一是本表各栏内容填写不下时的附加页,另一种用于填写本声明中的有关英文信息。(插入链接,链接到PCT/CN/501表,以下结合该PCT/CN/501表说明如何填写各栏内容)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的主表除了最前面用于填写国际申请有关信息(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最早的优先权日、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国际公布语言和发明名称)的七栏和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的栏目外,共有十三栏需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的内容。现对这些栏目及与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填写内容和填写要求作一简单说明。与国际申请有关信息的七栏内容应当按照国际局公布的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填写。例如该小册子上记载的发明名称不是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而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则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发明名称应当是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名称的中文译文,即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发明名称相同。又如,国际申请日由于某种原因在国际阶段被更改的,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即作了更改的国际申请日一致。第1栏为请求授予的保护类型。应当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两者中择其一,不允许同时选用,如果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已对保护类型作出选择的,此时所填写的类型应当与国际局公布的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第2栏是对中国的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申请人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申请人一致,但此处应当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译成中文,至于申请人的英文信息应填在附页中。在国际阶段发生过申请人变更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的,则应当按照国际局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通报的申请人信息填写。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不再写入进入声明中。申请人多于三个时,本栏只填写三个,其余的写入附页中,此时还应当在该表的第三页最后一栏表明有附加页。第3栏是对中国的发明人。与申请人一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对不同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发明人,进入声明中所填写的对中国的发明人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上记载的对中国的发明人一致,但在此栏仅需要填写发明人姓名的中文译文,其有关英文信息填写在附页中。至于在国际阶段发明人有变更的或死亡的,采用与前面对申请人所写明的办法处理。对于国际申请的小册子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则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对中国的发明人超过八个的,从第九名起填写到附页中。第4栏是有关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信息。凡在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在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有关事务,也可以自行办理。因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则应当填写第4 栏的内容。在该栏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第5栏为有关优先权要求的信息。对于有效的优先权要求,应当在本栏准确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受理国的名称或政府间组织的名称。通常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小册子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果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申请号的,则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否则该项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如果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填写错误,则可以在附上在先申请副本作为改正依据的基础上提出改正请求,缴纳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费,此时在本栏中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第6栏为审查基础。申请人在本栏中表明其希望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什么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可以分别从原始提出的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即按照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即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中进行选择。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为审查基础,应当在小册子中有相应内容的记载。如选择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的译文,应当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的内容。在第7栏中填写费用缴纳情况。除了在其中写明缴纳那些费用外,应对可享受费用减免的情况作出说明,例如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可免缴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5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欧洲、日本、瑞典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报告的可以只缴纳80%实质审查费,本国际申请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完成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可以免缴实质审查费。第8栏为有关请求宽限的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给予两个月的宽限期,即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32个月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凡是属于这种情况的,都应当在本栏给予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请求宽限应当缴纳宽限费,并在第7栏反映已缴纳宽限费的信息。第9栏为有关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信息。对于涉及生物材料的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应当填写本栏的内容,一方面说明在本申请说明书译文何处和/或在PCT/RO/134表中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情况作了记载,另一方面说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已提交还是随后附送。第10栏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之(一)或之(二)情形、并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此栏作出声明。第11栏为有关复查请求的有关信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5条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对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被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受理局或国际局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为撤回、或者受理局宣布对中国的指定已被认为撤回的三种情况在收到上述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查请求。凡提出复查请求的,应当同时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国际申请属于这种情况的,应当填写该栏内容。第12栏为提交文件清单。应当按实际提交的文件情况填写此栏,包括原始申请文件译文、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和其他文件,对前三种申请文件或修改文件的译文还应当写明文件名称、份数和页数。第13栏为专利代理机构签章。本栏中应当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两份请求书中的公章不得为复印件。第三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由此可知,权利要求书是用于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一份专利申请的主题是否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规定,他人的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都取决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或者与权利要求的内容有直接的关联,因此,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本节对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一 权利要求书简介权利要求书由权利要求组成,一份权利要求书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用技术特征的总和来表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限定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1. 权利要求的类型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性质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在国际上又称作物的权利要求。其给予保护的客体不仅包括常规概念之下的产品,还包括物质、材料、物品、机器、系统等人类技术生产的任何具体的实体。也就是说,它可以是工具、装置、设备、仪器、部件、元件、线路、合金、组合物、化合物等等。方法权利要求,国际上又称作活动的权利要求。它所保护的是有时间要素的活动。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虽然在执行这些方法步骤时也会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设备、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于对物本身的创新或改进,而是通过方法步骤的组合和执行顺序来实现方法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因而发明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既可以有产品权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权利要求。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由此可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而且必须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因而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客体仅仅是有形状结构的产品,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只允许有产品权利要求,不允许有方法权利要求。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在一份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中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使之区别于其它技术方案。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具有多项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技术特征对被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其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和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被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可以是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是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是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从属权利要求。此外,从属权利要求可以仅引用在前的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后者称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在一件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客体的保护范围最宽。由于从属权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它的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而对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来说,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但还可以包括多项直接或间接对该独立权利要求作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在这种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写在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它独立权利要求称作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二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对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要求作了明确的规定,审查指南又对此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现分为实质性要求和形式要求两部分来加以说明。 1.实质性要求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实质性要求为: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1)以说明书为依据(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每项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需要强调的是,每项权利要求不仅应当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且应当在实质上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更确切地说,不能将此理解为说明书中有一段与权利要求相应的文字就认为该权利要求就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能直接导出或概括得出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未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对于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通常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权利要求的概括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其二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的优选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中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i)概括范围的宽窄取决于其与现有技术相关的程度。一项开创性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一项概括恰当的权利要求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相当,既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又不使专利申请人应当获得的权益受到损害。 (ii)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或实施方式联想到此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而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此下位概念的个性,则不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此下位概念的上位概念。反之,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利用了此上位概念技术特征的所有下位概念的共性,则允许在权利要求中将此技术特征概括成上位概念。通常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或具体实施方式越多,可以允许权利要求的概括程度越大。然而也可以只有一种具体实施方式,但是由这一实施方式概括成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显而易见的。此外,权利要求的概括不得包含一些推测的、其效果又难以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否则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iii)权利要求中可以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其条件是功能性限定更清楚地限定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能用形状结构特征清楚限定技术特征时就不要采用功能限定,只有当说明书中有多个实施方式,用形状结构特征无法将其限定而采用功能限定方式可清楚限定时,才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当然,如果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而对其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立即能想到现有技术中还存在其他具有相同功能的类似结构,则也允许对此技术特征采用功能限定。但是,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尤其不允许将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改进表述成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等同的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应当在说明书中有记载,不是指说明书中有一段与其相应的文字,而是指说明书中至少记载了一个与该技术方案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即至少有一个包含了该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2)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极其重要的,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类型清楚和文字含义清楚。(i)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 产品发明应当写成产品权利要求,通常采用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等结构型技术特征来描述;而方法发明应当写成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采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来描述。(ii)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保护范围清楚,即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应该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此,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严谨,不应当造成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误解;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统一规定的,应当采用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者自行编造的词语,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可以采用本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必要时对于最新出现的技术概念,甚至可以采用自定义词,但不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或语义混乱,但此时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自定义词给出明确的定义;尽可能从正面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不得采用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否定词语来限定技术特征;不要采用多义词或者本技术领域中含义模糊不清的词句。(3)简明(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还应当简明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不仅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明,而且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明。(i)权利要求的用词应当简明,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采用商业性宣传用语。(ii)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但那些仅用不同的文字表达而含义完全相同的权利要求应当删除。2. 形式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权利要求书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实质性要求之外,尚需满足下述形式要求:(1)权利要求中包括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2)若有几项独立权利要求,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尽量紧靠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使用句号,以强调其含义是不可分割的整体;(4)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5)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6)除非绝对必要时,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7)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客体;(8)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但必须加括号,且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9)除附图标记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须使用括号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10)权利要求中采用并列选择时,其含义应当是清楚的;(11)一般情形下,权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标名称。三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作了明确规定。(1)通常采用两段式格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两个部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以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时应当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应用领域。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即本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的、而未包含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的技术方案,并限定了其保护范围,这一部分通常以“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开始。这样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既清楚地说明了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又强调了其自身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实质内容。将独立权利要求划分为两部分来撰写并不影响其保护范围,但与不划分两部分的独立权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几个方面的优点:(i)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在判断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可作出比较正确的评价,从而加快实质审查程序;(ii)便于公众理解发明创造的实质内容以及它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关系,对其感兴趣的公众可以果断地决定是否采用此项专利技术,并可在签订专利许可证贸易合同时更合理地确定使用费;(iii)采用两部分格式撰写在一定程度上可使独立权利要求更为简明,前序部分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正由于有上述几个方面的优点,要求按两部分方式来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对于改进型的专利申请案,通常要求将独立权利要求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来撰写,即要求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划清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的界限。(2)几种不适宜于采用两段式写法的情况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使独立权利要求不适宜于采用划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来表达的,可采用其它方式撰写。不适宜于采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方式撰写的情况有:(i)开拓性发明、用途发明或化学物质发明;(ii)由几个对发明本身所起作用难分主次的已知技术互相组合而成的组合发明,其发明点在于组合本身;(iii)方法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步骤、或者其步骤先后顺序的变化;或者省去某步骤中所采用的物质和材料以及其它类似情况;(iv)产品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仅在于省去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组合物中的某组分以及其它类似情况。(3)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同类型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和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两种情况。(i)同类产品或同类方法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情况。通常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相同,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ii)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为体现其与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可以采用两种格式:一种是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另一种不回引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而对在前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作重复描述。从简明角度看,通常采用前一种格式。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为帮助理解,此处给出一个包括三项具有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发明案例,它涉及产品、该产品制造方法和制造方法中的专用设备三项独立权利要求,从而说明不同类并列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为节省篇幅,仅给出与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撰写格式有关部分的内容。“1. 一种沸腾液体传热壁,其特征在于:。2. 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所述沸腾液体传热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3. 一种实现权利要求2所述制造沸腾液体传热壁方法中的专用铲刮刀具,其特征在于:。”2. 独立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独立权利要求除了要按照上述格式来撰写外,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下述实质性的要求。(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表述其要求保护的范围。(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i)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主题类型清楚,即产品发明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加以限定,方法发明通常应当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技术特征加以限定;(ii)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的用词应当清楚,即应当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技术术语,不得使用行话、土话或自行编造的词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不得使用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词语。(iii)前序部分所写明的技术特征也必须是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即这部分应当写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写入那些只属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不属于本申请的技术特征。(iv)对于那些已写入前序部分的、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切不可在特征部分重复描述,只可在特征部分对其作进一步限定。(v)特征部分进一步写明的技术特征应当尽可能从前序部分的共有技术特征出发加以说明,至少要给出这些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某个共有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vi)产品独立权利要求除了列出产品的部件或结构外,还应当写明各部件或各结构之间的位置关系或相互作用关系。(2)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反映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使其限定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所已获知的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和第四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八章第一节和第二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对发明和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了具体规定。作为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独立权利要求,理所当然也应满足此要求。为此,在撰写独立权利要求时,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前序部分;在这之后,一定要将反映发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者反映实用新型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写入特征部分,使该独立权利要求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3)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上包含两方面的含义。(i)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所必须具备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仅要给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部件,对于这些部件,还应当写明对解决技术问题来说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具体结构及其相对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对方法权利要求来说,不仅要写明该方法的步骤,对每一步骤还应当给出解决技术问题必不可少的、又不属于该领域技术人员普通知识范畴的操作过程和工艺条件。(ii)独立权利要求只需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必写入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即不必写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附加技术特征。否则,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窄,使该专利申请得不到充分的保护。(4)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对于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为了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撰写时应该注意下述三点。(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至少应体现在说明书第五部分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中。如果说明书中任何一个具体实施方式都未包含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那么该权利要求就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ii)独立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概括性描述(包括上位概念)或功能性描述应能从说明书第五部分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的内容自然而合理地推出。(iii)独立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方案应当记载在说明书第三部分,即发明和实用新型内容部分,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5)一件申请中,多项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作展开说明,可参考专利代理实务一书第二编第九章第一节)如何确定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呢?如果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着技术上的联系,这种技术上的联系具体表现在:其相应的权利要求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多个相同的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的特定技术特征是指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对解决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那么,就可以认为这一组发明或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对于同类发明或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仅限于同类产品)来说,如果它们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构思相同(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取得效果相近,就可以认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对于不同类发明来说,如果它们解决的技术问题实质相同,技术方案中存在着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以此体现技术上的联系,作为整体解决了现有技术的问题,就可以认为它们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满足单一性要求。四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要求1.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格式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常从属权利要求也包括两个部分: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通常先写编号,再重述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例如,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能识别安危电压的试电笔,其主题名称是试电笔,则引用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可写成:“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试电笔,”。限定部分紧接在该引用句之后,通常以“其特征是”开始,然后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2. 从属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从属权利要求撰写的实质性要求包括三个方面。(本部分内容应当结合实例作展开说明)(1)作为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当清楚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清楚、正确地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除了要满足前面权利要求书撰写中所提到的权利要求类型清楚和文字表达清楚外,还需注意下述两点。(i)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引用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在前者情况下,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应尽量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出发来加以说明;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应清楚地表达这些附加技术特征与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之间的结构位置关系或作用关系。(ii)在限定部分不要重复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免造成对其保护范围的错误表达。(2)从属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应当与其引用权利要求的类型和主题名称相一致。即其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应该涉及其引用权利要求的整个产品或方法,不可变为其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也不要将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变成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的一个部件或一个工艺步骤。(3)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落在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比其引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3. 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求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审查指南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提出了五方面的要求:(本部分内容应当作具体说明,必要时结合实例)(1)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权利要求,不能引用在其后面的权利要求;(2)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语,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语;(3)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即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引用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有几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有先后层次,要有顺序地引用;(5)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从而一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同时引用在前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第四节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撰写要求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用来详细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具体内容,主要起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明和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作用,因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此外,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应当支持权利要求书,因而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将会影响该权利要求书所要请求的保护范围。由此可知,说明书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十分重要的文件,本节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及其撰写要求作一简单介绍。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为与国际趋势相协调,这次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时,将说明书的组成部分修改得与PCT国际专利申请的规定基本相同。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首先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通常应当包括五个部分内容,并按照下列顺序撰写:(1)技术领域,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3)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上述说明书的每一部分之前应当给出这一部分的标题。与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比,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本质变化。但是,需要提醒专利代理人注意下述三点:(1)修改后将目的(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三部分合并成目前的说明书第三部分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因此说明书第三部分的标题应当为“发明内容”或“实用新型内容”,此外第四部分的标题为“附图说明”,不要再称作“图面说明”,第五部分的标题为“具体实施方式”,不要再称作“最好方式”; (2)说明书五个部分的标题应当位于该部分的第一行,单独成行,居于该行之左,标题之前不加顺序编号;此外说明书名称不再作为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说明书名称前不应当再加标题;(3)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后将“目的”改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应当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要再写成“本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作为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应当有一说明书摘要,概述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但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其内容不属于发明或实用新型原始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性效力。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二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此外,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要求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而反过来也就要求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以上就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满足的总体要求。1. 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当说明书清楚完整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则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 (1)清楚清楚是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清楚揭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质。为此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应当满足三方面的要求。 (i)主题明确,清楚揭示发明和实用新型实质。即从现有技术出发,清楚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该方案所能取得的有益技术效果,从而该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切理解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求保护的内容。(ii)前后内容一致,符合逻辑。即说明书各部分内容相互关联,成为一个整体,尤其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技术效果之间应当相互适应,不得相互矛盾或不相关联,其余部分也紧密围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展开描述,各部分内容应当相互依存,相互支持。(iii)用词准确。即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用词应当准确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应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而造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2)完整完整是指说明书包括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组成部分,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必需的任何技术内容。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三项内容。(i)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对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的描述,对附图的说明。(ii)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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