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产品税收政策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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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产业税收政策浅析张贞江在生活中,黄金因其价值名贵而有别于其他物品;在税法中,黄金产业也有许多有别于其他产业的政策。本文对黄金产业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黄金产业的一些特殊政策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一、黄金产业链条概述黄金产业从岩金矿的开采开始,历经选矿、冶炼、精炼、交易、深加工、含金制品的批发零售以及进出口等逐多环节,形成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条。如下图所示:黄金产业链条示意图实物黄金深加工首饰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岩金原矿选矿冶炼金锭精炼标准金金精矿外购非标准金矿山采矿矿山企业精炼厂加工、流通1. 矿山企业矿山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上游企业,矿山企业的生产由采矿、选矿、冶炼三步工序完成,矿山冶炼出的金锭销售至精炼厂精炼成标准金。采矿:经开拓和采矿(凿岩、爆破、出矿、提升等步骤),将井下矿石采出,运至地表。此时的矿石称为原矿,块度一般为几百毫米,金品位为2-6克/吨左右。主要设备:凿岩机、铲运机;主要用料:钢材、水泥、炸药。选矿:经破碎将原矿破碎至14-16毫米左右的小块;然后经磨矿将矿石进一步磨至0.074毫米左右的细粉状;最后经过选矿将矿石中的有用矿物与无用物质分离,达到含金矿物富集的目的,此时的产品为金精矿,金品位为60-80克/吨左右。主要设备:破碎机、磨矿机、浮选机;主要用料:钢球、浮选药剂。冶炼:首先经氰化钠溶液浸出工艺将金精矿分离为含金的氰化液(贵液)和其他固体物质(氰渣);氰渣经洗涤分离出贵液及副产品硫精矿;浸出、洗涤产生的贵液与锌发生反应,沉淀出固体状态的金(此步工序称为置换),此时的产品称为金泥,含金量约15-20%;金泥再经过火法熔炼,去除杂质形成金银合金(含金量40-50);然后通过电解,对金银合金中的金、银进行分离生成金粉(含金量93-95)和银粉;最后经铸锭生产出金锭(纯度95-98%)和副产品银锭。主要设备:浸出槽、反应槽、电解槽;主要用料:氰化钠、锌、煤、电、水。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是黄金产业链条的中游企业,它以矿山企业冶炼的金锭或外购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精炼成标准金。然后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现货销售或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完成标准金的期货交易。非标准金是非金交所会员的黄金冶炼企业的黄金终极产品,其销售路径是销售给黄金精炼企业(金交所会员单位),黄金精炼企业再加工成符合金交所交易要求的标准金,通过金交所销售。精炼:精炼企业利用冶炼生产的金锭以及外购的含金量80以上的合质金和非标准金进行精炼,生产出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的标准金。主要设备为精炼设备,主要用料为电。3. 黄金深加工企业黄金饰品和工艺品一直是兼有观赏和收藏功能的物品,黄金通过深加工会成倍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如:黄金制作的金书签、金表、金笔、金丝眼镜、金烟斗、旅游纪念金牌、金佛像等制品,少则增值百分之十几到几十,多则增值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因此,黄金深加工企业成为黄金产业链条的中下游企业。这些企业从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到标准黄金,根据市场需求,加工成各种黄金制品,如:金币、金条、金银首饰等,然后将这些深加工的黄金制品批发或零售出去。二、各环节税收政策1. 矿山企业企业开采黄金矿产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批准,取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后,方可开采。这一环节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 )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第一条规定: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规定: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矿山企业销售黄金矿砂、金粉、金泥、金锭、合质金、非标准金等,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但目前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 ) 资源税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规定: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附件2)列明的企业(或金矿)按所属等级和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确定适用税额。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和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目前,矿山企业须按照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缴纳资源税,单位税额根据矿山资源等级确定,岩金矿分七级,一等矿7元/吨,二等矿6元/吨,三等矿5元/吨,四等矿4元/吨,五等矿3元/吨。六等矿2元/吨,七等矿1.5元/吨。2. 精炼企业精炼企业的主要产品为标准金,标准金就是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标准金既是精炼企业的产品,也是黄金深加工企业的原料。标准金不同于一般商品,需要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这种特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买卖。这两个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只有达到会员标准并取得会员资格的企业才能参加标准金的交易。如: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从事黄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从事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及其制品的生产、冶炼、加工、批发、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标准金交易环节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二条规定: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47号)规定:通过黄金交易所进行的标准黄金产品交易, 未发生实物交割的,有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按实际成交价格向黄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免征增值税;如发生实物交割的,由黄金交易所主管税务机关代黄金交易所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黄金交易所留存,抵扣联传递给提货方会员单位)。对提货方会员单位或客户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的,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发生实物交割时,比照现行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根据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标准金发生实物交割的现货交易,或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期货交易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在此环节之前的黄金交易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在此环节才有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式加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此环节之后黄金的销售和其他商品一样需要缴纳增值税。3. 黄金深加工企业黄金深加工企业同一般企业,从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加工成黄金首饰或工艺品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4. 黄金制品的流通环节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黄金制品零售企业应从国家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货。这一环节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1 ) 个人实物黄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对于金融机构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一、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二)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应依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各支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分理处、储蓄所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额和本支行的实物黄金销售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增值税预征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征税额=销售额预征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162号)规定:根据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实际情况,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 2 ) 黄金首饰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第五条规定: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其中金银珠宝首饰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它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一、金银首饰的范围 通知第一条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个人实物黄金和黄金首饰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按照市级分行、支行预征,省级分行清算缴纳的方法。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个人实物黄金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5. 黄金产业进出口( 1 ) 进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规定: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于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事宜海关总署公告(海关部署公告2007年第1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0号) 规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进口镍矿砂、钴矿砂、锑矿砂及它们的精矿享受黄金伴生矿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上述货物中所含的黄金价值部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非黄金价值部分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2 ) 出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第三条规定: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含金成分产品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59号)规定:以黄金为原材料加工的出口产品,对黄金主要原材料部分不予退税,其进项税金计入产品成本,对其他原料及其加工增值部分退(免)税。根据以上政策,可以看出,黄金实行的是进口免征,出口不退的增值税政策,黄金与其他成分可以适用不同的政策。 综上所述,黄金产业的税收政策的特点是:处于上游的矿山企业征收资源税,处于下流的金银首饰零售企业征收消费税;在增值税上,对黄金原料和初级产品是免税政策,对通过金交所的标准金交易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黄金投资品及深加工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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