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物建筑及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作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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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高層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管理標準作業程序壹、目的城市人口持續增長,土地資源有限,加上科技進展,促使城市建築日趨向高空延伸,城市構造隨之高層化及多元複合化,各類休閒消費場所亦隨消費者需求亦隨之大型化,如發生火災,因容留人數眾多,場地複雜化,易造成重大人命傷亡及財產損失;尤其高層建築物猶如一座座小型城市,人員、財物集中,如果發生重大災害,所造成之損失、影響層面既深且廣,以汐止東方科學園區(樓高九八公尺)火災為例,直接財物損失達數十億元,並衍生停業、商譽受損等重大間接損失,為防範類似事件之發生,並強化高層建築物之建築及消防安全,爰擬定相關作業程序,針對其結構及用途之特性、火災危險性及現行建築及消防安全檢查相關作為進行探討、研析問題所在,並提出火災搶救、災害調查鑑定因應措施及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作業規範,使業者對於建築物能有自行檢視之依據,政府執行單位能有事前預防、災害應變及災後調查之標準,對於高層建築物火災損失將降至最低。貳、高層建築物問題之分析一、 發生火災之原因(一) 電氣設備使用不慎引起火災。(二) 明火管理不善引起火災。(三) 施工不慎引起火災。(四) 機械設備故障引起火災。(五) 抽煙不慎引起火災。(六) 蓄意縱火。(七) 雷擊。三、擴大延燒之原因(一) 防火區劃不完整。(二) 可燃物品多。(三) 消防安全設備未發揮初期滅火功能。(四) 建築物管理權人防災觀念不足。四、無法安全避難之原因(一) 避難手段有限。(二) 避難路徑不通暢。(三) 收容人員不熟悉避難路徑。(四) 收容人員身體狀況不佳。(五) 收容人員安全意識不足。五、無法快速撲滅火災之原因(一) 救火指揮官通聯不夠順暢。(二) 殘火處理不夠確實。(三) 消防車停車空間受限。(四) 消防人員進入搶救的安全通道無法確保。(五) 救災障礙無法迅速排除。參、災害預防標準作業程序針對前揭問題,本部已建立之高層建築物火災預防具體措施及相關作業程序如下:一、持續加強消防安全檢查,追蹤督導管制。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應將轄內高層建築物列冊管理,並依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六月七日函頒之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如附件一),列管檢查下列事項,對於消防安全設備不合規定者,依規定予以通知限期改善、舉發、裁處並持續追蹤管制,以落實違反消防法案裁處業務。另檢查時,如發現有逃生通道堵塞,安全門、安全梯堵塞及防火區劃破壞或拆除等情事,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理,並彙整查報清冊提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主持之公共安全會報或治安會報處置。對於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率,以逐季降低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率至完全改善為目標。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檔案資料建立及列管檢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制度。防焰制度。二、落實防火管理制度防火管理之目的,一方面要防止火災等災害之發生,另一方面縱有火災不幸發生時也要能將財物損失及人命傷亡控制在最小限度。由近年來多起重大火災災例顯示,唯有防火管理澈底實施,安全才有保障。消防機關相關執行措施列述如下:(一) 消防防護計畫之審核鑑於往例,由於火源管理不當所引起的火災、消防安全設備不齊全或未實施消防防護訓練等,而造成應變不當所引起的擴大延燒,造成不可彌補的重大災害。究其原因,都是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輕視這些火災而所帶來的人命危害及缺乏對消防防護計畫重要性的認知,疏於徹底管理所造成。故依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事項共計十項,其中第一項即為辦理自衛消防編組:其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人數達五十人以上時,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有關防火管理作業標準作業程序應依本部消防署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函頒之消防機關辦理防火管理業務注意事項(如附件二)辦理。(二) 業主自我檢查防火管理業務及自衛消防編組演練執行情形應實施防火管理之管理權人,除依法遴任防火管理人外,亦應依定期依據防火管理執行查核表(如附件二之附表三)實施自我檢視,每半年並應依消防防護計畫實施自衛消防編組演練。(三)辦理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應變訓練及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驗證。高層建築物之使用型態愈來愈多樣與複雜化,一有火災,不但災情傳遞、初期滅火、避難引導乃至各種防災設備之處理等,均有賴防災中心功能之發揮,而其成敗與否則取決於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應變處理是否妥適、防災管理是否一元化且順暢有效,故有加強服勤人員應變訓練之必要。防火管理若只依賴管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等少數人員,必然無法達到萬無一失之境界。唯有全體從業人員基於團體責任的共識與理念,有組織地分擔業務,才能使防火管理業務有效率、無疏漏地推展。尤其高層建築物因其先天特性,火災危害性高於一般建築,是以災害發生時之自衛消防編組,務須要求全體從業人員,依據統一的指揮命令,從事機動性的組織活動。故有必要訂定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作業要點,提示在火災發生時自衛消防編組人員應採取之應對事項;辦理自衛消防編組驗證作業觀摩演習;並建立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實施自衛消防編組驗證結果之資料庫,如有驗證結果不合規定者,要求限期改善並列為追蹤管制對象。其相關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本部消防署已分別函頒各縣市消防機關防災中心執勤人員訓練作業計畫(如附件三)及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如附件四)落實辦理。三、落實檢修申報檢複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工作係指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等專技人員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及維護保養之工作,並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而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五)。此制度乃為使管理權人管理維護所屬設備隨時保持堪用狀態,而消防設備師(士)可以藉其專業技術執行工作,消防單位則居監督立場執行公權力,以此為出發點,落實執行,以使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可以發揮成效。因此持續落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制度,方能有效維持消防安全安設備之設置功能,至消防機關相關檢查措施列述如下:(一) 建立轄內各類場所應檢修申報列管清冊。(二) 要求前列場所管理權人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委託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定期檢修消防安全,並將檢修結果依限申報。(三) 應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執行計畫,辦理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複查工作;複查工作得與前揭消防安全列管檢查合併執行。對未按時檢修申報之場所及不實檢修申報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應依法裁處並列為優先檢查之對象;檢修報告書上有記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項目者,應前往該場所檢查,要求限期改善,並列入追蹤管制對象。四、強化防焰認證制度及管理為防阻火災的發生與擴大,提昇室內裝飾材料之防火性能,持續加強相關規定之訂定,辦理防焰性能認證審核發證作業,建立應使用防焰場所及取得防焰性能認證廠商列管清冊,定期普查防焰性能認證合格廠商,加強防焰制度相關教育訓練。五、加強建築安全檢查及追蹤管理(一) 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之維護為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之安全,本部營建署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範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檢查簽證項目有關防火避難設施類包括:防火區劃、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出入口、避難樓層以外出入口、走廊(室內通路)、直通樓梯、特別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緊急進口等;有關設備安全類包括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等項目。有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業務處理流程(如附件六)為全面檢視建築物設置防火避難設施之現況,本部營建署業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之規定,要求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限期內將高層建築物防火區劃、內部裝修材料、安全門梯、緊急供電系統、避難層出入口、屋頂避難平台、特殊供電與防火門窗等項目列為重點辦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並追蹤管制限期改善缺失。(二)加強防火區劃之檢查以東方科學園區大樓為例,其各層防火區劃均使用防火鐵捲門,此種情形在國內高層建築物極為普遍,而該鐵捲門之手動開啟裝置往往設於內部,以致內部起火時,消防救災人員無法由外部順利開啟鐵捲門,為使消防救災能掌握火場第一搶救時間,迅速開啟防火鐵捲門進入搶救,實有必要加強防火區劃(包含使用防火鐵捲門區劃部分)之檢查。(三)落實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列管、複查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建築物得隨時派員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之構造與設備之規定及同條第四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結果,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複查之規定,相關建築物公共安全檢(複)查紀錄表(如附件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均依上開規定,平日即已編組執行抽(複)查工作;因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應辦理申報之各類場所種類繁多,鑑於高層建築物公共安全,其影響層面既深且廣,衍生之損失難以估計,為防範類似事件之發生,高層建築物之公共安全檢查抽複查應列為重點對象,以逐季降低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率至完全改善為目標。六、建築及消防安全資訊之公開(一)潛在危險高層建築物之資訊公開為使民眾得知所處場所之安全程度而有所警惕,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檢查結果,將檢查不合格之建築物名稱及地點登載於傳播媒體或網站周知民眾,並定期更新資料。(二)推動高層建築物之防火標章為鼓勵民眾重視建築物之防火安全,宜輔導民間機構推動高層建築物防火標章制度,藉由防火優良評鑑推薦防火安全高層建築物;對取得防火標章者,宜擬定獎勵措施。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將取得防火標章之高層建築物名稱及地點登載於傳播媒體或網站周知民眾,且定期更新資料。肆、災害預防相關補強措施一、建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暨消防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為因應利用資訊技術推動電子化之產業革命潮流,另為節約各地消防機關對於消防檢查案件之登錄時間以有效運用人力,有必要建置建築物消防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以加速其作業流程。實施要項如下:(一) 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暨消防檢查資訊系統暨申報制度之系統規劃、設計、建置及推動事項。(二) 辦理上開系統之維護與操作訓練,召集全國消防機關專責人員參加。(三) 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實施網路化作業,先期試辦網路申報,定期傳送成果。 二、建立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電子化上傳系統為建立各縣市消防機關執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化,並督導各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落實嚴格執法,本部消防署刻正建置電子化作業模式,各縣市消防機關將列管場所基本資料、各項消防安全檢查情形及違規裁處情形輸入本系統,並隨時更新上傳,經由公開化、透明化、即時化,予以追蹤管制。 三、建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建置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作業電子化系統,可減少縣市政府建管人員登打資料時間,有助於解決縣市政府建管人力不足之問題,俾將有限之人力運用於加強清查資料及執行抽、複查作業。實施要項如下:(一) 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暨申報制度之系統規劃、設計、建置及推動事項。(二) 辦理上開系統之維護與操作訓練,召集全國建管人員參加。(三) 賡續督導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實施網路化作業,先期試辦網路申報,定期傳送成果。(四) 建立並運用網路公布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查成果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比例,並納入公務統計年報。四、推動產險制度與大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之結合一般而言,政府機關所訂定之建築及消防法規係基於人命安全之考量,而保險業對建築結構、防火建材及消防安全設備所訂定之認可基準則係基於產物安全之考量,通常較為嚴格。在歐美國家,保險制度往往強力主導建築及消防安全標準之訂定,基於建築及消防安全設備愈完備保費愈低之誘因,與建築物之消防安全緊密鏈結。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國內實有必要推動產險制度和建築物建築及消防安全之結合,藉督導產險業配合當前之消防法令研擬增修相關之消防安全減費辦法或措施,以加強建築物防火安全。伍、災害預防之督導考核鑒於高層建築物之特殊火災危險性,實有必要將其納入重大火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災害預防部分,每年辦理高層建築物建築管理部分及消防管理部分之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各一次以上,其相關督導檢核表如附件八。陸、災害應變當高層築物火災初期滅火失敗,火勢擴大時,消防人員的搶救就是保障民眾生命產財的最後一關。有關本部已建立之高層建築物火災搶救具體措施及相關作業內容如下:一、強化各級指揮中心人員指揮、調度、協調及應變能力:依消防法第十六條之規 定,本部消防署訂有內政部消防署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範,依照其中之細部執行規定,當高層建築火災發生,並達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本部消防署將派員赴現場瞭解、通報各級長官及相關機關,平時本部消防署亦召集各縣市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主任及執勤人員,特別就建築物火災指揮派遣及請求支援案例進行討論並提出因應措施,以期落實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揮派遣作業及災情管制措施,使內、外勤務相互結合,落實指揮中心統籌指揮、調度及協調之功能,其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如附件九。二、訂定火災搶救標準作業程序:為提昇火災搶救效能,本部消防署已訂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詳如附件十),建立火場搶救標準作業程序,各級消防機關均依照該要點進行各項火災搶救作業,本部消防署平日並督導各縣市消防單位,於重大高層建築火災發生後,召開火災檢討會議,同時就火災搶救過程及優缺點作分析檢討陳報本部消防署,地方消防單位如有所疏失,本部消防署亦去函促其改進,並製成案例教育通報各消防單位。三、長期培訓高樓火災救災人員:本部消防署歷年均持續辦理小隊長戰術訓練班、基層分隊主管戰術訓練班及大隊長搶救指揮官訓練班,各項訓練中均加強高層建築物相關專業搶救課程,以提昇高層建築物消防搶救能力及指揮官應變指揮素養。四、充實及整備高樓搶救車輛裝備器材:(一)本部消防署對於部分財力不足縣市救災車輛、裝備短缺情形,極為重視,並積極爭取預算補助,九十年度為因應火災搶救需求已完成購置救助器材車、紅外線熱視儀、發電機及照明燈組等裝備器材;而九十年度擴大內需追加預算及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特別預算,亦購置各項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補助各縣市消防局使用;目前本部消防署為持續爭取預算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老舊消防車輛,已訂定充實消防車輛五年中程計畫據以逐年爭取編列預算補助配發各項縣市消防局。(二)本部消防署為提昇各縣市消防局消防車輛之保養及維修,特訂頒消防車輛裝備器材管理維護作業規範,請各消防單位加強下列事項:消防車輛每日均須依消防車輛檢查紀錄表之項目,逐項切實做適當之保養檢查;消防車輛使用前、中、後亦應注意是否有機件損壞情形並採取適當之處置措施。消防車輛應依保養工作量,訂定預防保養實施計畫表,依規定時間實施保養。各種消防車輛實施保養維修,保養廠一律使用消防車輛保養修護工作紀錄簿紀錄保養維修工作內容並依車輛潤滑保養修護檢查實施紀錄表實施檢修,並須依各消防車輛之維護手冊要求實施檢修。五、加強高樓建築物火災搶救演練:(一)本部消防署業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以九十消署救字第九二七一號函發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加強辦理轄內十五層以上高層建築物火災搶救演練,並分別辦理兵棋推演,暨實施高層建築物消防搶救必要設備之實地測試與訓練,本署均持續追蹤督導各縣市消防局逐棟落實完成演練,務期由事前的整備、訓練,以提昇消防人員對高層建築物火災搶救能力。(二)以本部消防署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消署教字第九一八八七號函修正消防人員常年訓練實施規定,要求各縣市消防局平時應加強下列之常年訓練:有關個人訓練術科之技能訓練中,列有駕駛、車輛裝備器材操作、車操等項目。有關組合訓練之消防車操項目列有常用制式基本與應用消防車操;救災演練項目列有火場部署、人命搶救、各項技能演練、車輛器材操作等。(三)以本部消防署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消署救字第號函,請各縣市消防局落實消防車輛平時訓練及檢修工作,尤以雲梯消防車之操作為重點,以強化高樓救災效能。柒、火災調查鑑定一、 接案出勤(一) 值勤人員接獲民眾報案發生高樓建築物火災時,除一面詢問詳細案情、起火樓層及可能起火原因與登錄案情相關資料外,並應同時通知災害搶救及火災調查人員出勤。(二) 火災調查人員攜帶應勤裝備隨搶救人員出動或災後廿四小時之內出動,並於出動途中分配各人員任務,包含指揮調查、勘查查詢、證物採取與攝繪、記錄等。(三) 出勤途中火災調查人員需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隨時注意無線電情報,以掌握火災訊息。(四) 通報當地警察分局刑事蒐證人員會同調查,若發現有人命嚴重傷亡時,請警察機關儘速通知檢察官到場指揮調查。(五) 火災調查人員認有必要時,通知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到現埸協助調查。二、 途中觀察(一) 出勤途中火災調查人員需主動與火場指揮官聯絡,隨時注意無線電情報,以掌握火災訊息。(二) 在出動途中對於風向與火焰及其顏色、聲音、味道、爆炸等與火災有關聯的現象都必須加以觀察,並配合時間予以利用攝影機或照相機記錄。三、到達觀察與查詢(一) 到達現場應先向火場指揮官報到,並巡繞現場確認火災樓層、規模及範圍,蒐集現場概要等相關資料,並予照相、攝影及紀錄。(二) 了解搶救佈署及搶救經過情形。(三) 觀察火、煙冒出之樓層、方向及火、煙之強弱、聲音、臭味、爆炸之特殊狀況及燃燒面積與波及延燒情形。(四) 尋訪火場發現者、火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人,查詢詳細經過情形,並提供相關資訊。(五) 通知火災預防業務人員攜帶相關資料,至現場會同查驗消防設備動作情形及預防業務管理狀況。(六) 綜合上述觀察與查詢資料,評估現場保全、封鎖範圍。 四、封鎖保存會同當地警察分局開具火災現場保持完整通知書,要求現場保存完整,以利勘查,必要時請求警察機關封鎖現場。 五、現場調查依本署火災原因調查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一) 當事人迴避原則:調查人員與火災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時,應主動申請迴避。(二) 準備事項:任務區分:區分為指揮調查、現場照相、錄影、測繪與記錄、證物採取及查訪目擊者等。攜帶應勤設備:包括現場採證工具、相機等記錄工具、手電筒等照明設備、瓦斯偵測器等。(三) 火場勘查:實施勘查前,應先向火場指揮官或搶救人員詢問火流延燒經過、救火過程殘火處理時所致物件移動、倒塌、損壞等情形。應先由高處觀察火災現場,瞭解火災現場全貌並確認火災規模及建築物倒塌情形。依建築、結構、物品之變色、變形、碳化、脫落、燒失之燃燒強弱作為研判火流方向、延燒路徑之依據。(四) 談話筆錄之製作:關係人均須訪談並由火災原因調查人員親自製作談話筆錄。訪談人員應排除先入為主的觀念,勿採用誘導或暗示之詢問法,應讓被談話人充分加以闡釋或進行現場模擬,且被談話人記憶模糊時,應至現場印證。談話筆錄應由被訊問者確認無誤後簽名、蓋章,若其不簽名、蓋章時,不可強迫其為之,只須於筆錄後註記即可;而欲修改時須註記修改字數;筆錄超過兩頁以上時須加蓋騎縫章。(五) 起火戶、起火處之研判:應依據報案內容、出動觀察、目擊者及搶救人員所見,配合現場燃燒狀況及災後勘查等資料,對案情作綜合分析判斷、歸納,以研判起火戶、起火處。(六) 現場清理:研判起火處後,為確切查明起火原因,火場應實施清理並進行挖掘工作,且於清理過程中錄影存證,並擇要編號照相。(七) 火場重建:實施清理後之火場,應予復原重建,並予攝影、測繪、記錄,並依現場燃燒狀況再予以研判,是否與全案之延燒路徑有其因果關係。(八) 證物採取及鑑驗:跡證在翻動採集前必須先行編號及攝影(含全景與特寫部分),對於所採證之證物除要有相關位置之照相,以顯示證物與周圍物體之關係位置外,更應有編號後特寫放大照相。請火場關係人及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在場會封。證物之鑑驗應依內政部消防署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辦理。 六、補充調查(一) 對於現場無法立即研判起火原因或可供判斷之資料不充分時,應進行補充調查聽取關係人之詳細供述,並實施鑑定、實驗或引用文獻證明。而引用相關資料、理論或數據時,亦應將該文獻資料附於報告書後。(二) 依內政部消防署支援各級消防機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規定,於火災發生三日內申請消防署或相關單位協助勘查或鑑定。(三) 實施補充調查仍有疑難時,應即召開火災鑑定委員會討論。七、報告書之製作高層建築物火災案件調查鑑定完畢,依本署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格式及製作規定製作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八、案件函送前開之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應儘速函送當地警察分局依法處理,並副陳內政部消防署審閱。九、相關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十一。捌、預期效益藉由落實高層建築物災害預防、緊急應變及災後調查鑑定等措施之整備強化,結合民間自力管理與政府公權力管理,健全高層建築物之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體系,可降火災發生機率;火災發生時透過災害應變體系運作,可使人民生命財產之損失降至最低,火災調查分析可作為災害預防及災害應變之檢討,故透過預防、應變及調查分析之作業程序將可使大幅提昇高層建築物之公共安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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