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Z07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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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资管理制度 WZ07 工程物资管理办法一、 总 则第一条 工程物资(以下简称“物资”或“甲供材料”)是指由物资管理部为公司自营、合作、对外总承包项目采购的装饰性材料、设备和机电设备。装饰性材料、设备包括:饰面材料、地板、洁具、淋浴隔、水暖装饰件、五金、炉具、热水器、抽油烟机、排气扇、非标准灯具、康体娱乐设施等。机电设备包括:电梯、发电机组、水泵、阀门、变频柜、空调主机、空调末端、冷却塔、热水炉、煤气调压柜等。物资采购种类由物资管理部根据项目特点参照常规采购范围确定。第二条 在自营项目上,物资管理部以项目公司名义办理招标采购,签订采购合同;分包商认可项目公司等同于中海发展(广州)有限公司。在合作项目上,物资管理部如以合作方名义组织招标采购,分包商认可物资管理部对该采购合同的管理权力。第三条 本办法将是含有甲供物资的工程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是亦是物资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分包商和供应商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各自的职责。第四条 为便于分包商、供应商了解总承包人内部职责分工,本办法各条以总承包人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规定总承包人的职责和权利。第五条 物资采购合同将由物资管理部分发至总承包人项目发展部/地盘。二、 物资卸货及看管责任第六条 除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以外,如分包工程合同和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卸货责任方规定如下:(一) 饰性材料、设备中,除洁具外,由分包商卸货;洁具由供应商卸货。(二) 电设备由供应商卸货。第七条 装饰性材料、设备的卸货责任包括用人力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机电设备供应商卸货责任包括用人力或机械辅助手段将物资搬离运输车辆、转运至物资管理部指定的位置(包括露天场地和仓储场所)、堆放整齐或安放牢固,不负责二次转运。第八条 供应商到货时间不得超过当天21:30。分包商应组织足够的人力参加卸货,尽量缩短卸货时间。供应商不得无理地催促分包商加快卸货。第九条 分包商对其使用的物资负有存储、保管、看管、采取措施以防恶劣天气及自然条件对物资造成损害的义务。因未尽义务造成物资丢失、损坏的,分包商承担赔偿责任。使用机电设备的分包商,应负责将设备从堆放地点搬运至安装地点。三、 物资需求计划第十条 需要使用甲供物资的分包商,须提前一个月向物资管理部申报物资需求计划,计划到货时间精确程度不得超过五天。需求计划由分包商项目经理签发,地盘工作人员审核。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根据分包商物资需求计划,与供应商洽商或修订物资供应计划,并于一周内书面通知分包商。第十二条 分包商须对其提出的物资需求数量的准确性负责。因数量不准造成物资过剩的,如采购合同未作规定,则物资管理部不负责剩余物资退货;造成物资供应不足的,分包商可继续向物资管理部申报需求计划,但因物资供应延迟导致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由分包商承担。第十三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物资用量增减的,分包商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的一周内向物资管理部发出物资需求增减指示。该指示延误的责任参照中第十二条原则承担。四、 采购样板第十四条 饰面材料、地板以及水暖装饰件、五金的主要品种物资应确认样板;淋浴隔所使用的主要材料应确认样板;非标准灯具视验收需要可确认样板。第十五条 采购样板应确认两套,一套由物资管理部保管,另一套移交地盘,供地盘和分包商使用。样板一般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需计取费用或当作供货数量一部份的,供应商须在确认样板前提出。五、 到货准备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物资管理部将在适当时间要求分包商提供甲供材料接收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名式样及分包商项目部印章式样。合同中有关供货计划及验收标准的内容由物资管理部整理送交使用该物资的分包商。第十七条 首批物资到货前一周,分包商应准备好仓储场所。物资管理部和供应商将现场查看仓储的位置和条件。对仓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分包商应配合完成。第十八条 物资管理部、供应商、分包商应共同确定运输车辆停靠地点。六、 验收、接收第十九条 首批到货的物资验收由物资管理部组织进行,总承包人项目发展部/地盘、分包商接收人员参加。物资管理部将重点介绍采购物资的技术要求、验收方法和标准,以便分包商今后可以独立验收。以后分批到货的物资由分包商独立验收。第二十条 物资验收重点是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包装所示的物资外观特征与采购要求是否相符、包装如有损坏是否影响物资的完整等,此外清点本批物资数量。物资的质量在开始使用时验证。第二十一条 分包商对物资质量的检查责任:分包商在开箱(封)启用物资时,若发现下述现象,应暂停使用物资,并立即报告物资管理部:(一) 物资质量存有疑问;(二) 物资的规格、系列、颜色等与采购合同不符;(三) 箱内物资实际数量少于包装所示数量;(四) 缺少附件、配件。物资管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给予解答或亲赴工地检查。反映现象属实的,由物资管理部向供应商交涉。如整批物资均存在上述情况之一或数种的,则分包商暂停使用该批物资,造成工期延误的,分包商不负责任。如部分物资存在上述现象之一或数种的,分包商应先行使用合格物资,以尽量减少对工期的影响。第二十二条 分包商在开箱(封)后,如未作基本检查即大量使用,之后发现物资存在第十六条(一)、(二)现象且经证实的,则分包商应承担该批物资因不能退货可能造成的损失。如物资存在潜在的质量缺陷,难以通过基本检查发现的,分包商对使用该物资可能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第二十三条 分包商于开箱(封)时箱内物资已经损坏的,应立即报告物资管理部,待物资管理部会同供应商鉴定责任。第二十四条 物资通过验收后,即视为物资管理部已将物资交付分包商使用。分包商接收人员应向供应商签署物资验收、接收凭据。分包商应先行收集整理技术资料,在竣工后或交付业主使用时编制竣工资料或将原始资料移交业主。供应商须凭经签署的验收、接收凭据向物资管理部申请货款。分包商应自存一份验收、接收凭据,以备与物资管理部结算物资数量。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负责安装的物资,其验收与接收由物资管理部负责。七、 物资使用第二十六条 物资管理部根据分包工程合同向分包商提供的物资仅供分包商使用,未经物资管理部同意,分包商提供给其他分包商、总承包人其他部门、及与总承包人有关的其他单位使用的物资将不被认可,物资管理部将按该分包商实际接收的物资数量计算货物价值,并通过合约管理部抵扣工程款。第二十七条 分包商应小心使用物资。使用、安装需要技术指导的,由物资管理部安排供应商现场指导。因分包商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损坏的,物资管理部不负责退换。第二十八条 经物资管理部认可的退货,分包商应与供应商办理签收、接收凭据。分包商应在退货后一周内将供应商签收、接收物资的凭据报知物资管理部,以便物资管理部与供应商结算货款,与分包商结算物资数量。分包商如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退货凭据报知物资管理部,而在该期限届满后,物资管理部已与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且付讫货款,造成退货款项难以收回的,分包商应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分包商应对需退物资的包装完整性负责。因无包装、或包装损坏严重导致供应商拒收的,物资管理部不负责任。八、 物资数量结算第三十条 每一采购合同物资最后一批到货后,分包商须在一周内将签署的所有验收、接收凭据报送物资管理部,由物资管理部分别与供应商和分包商核对物资供应、领用数量。第三十一条 经核对并经确认的数量,由物资管理部与供应商办理决算;同时将数量书面送交合约管理部,由合约管理部在办理分包工程决算时按分包合同规定计算分包商扣款金额。九、 分包商对供应商履约评价第三十二条 分包商有义务按物资管理部的要求对供应商合同履行情况作出评价,为物资管理部决定供应商资格提供意见。版次/修订码:A/0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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