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土地买卖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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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土地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下面是收集的5篇实用土地买卖合同范本,欢送借鉴参考。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咀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并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区域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咀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颂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工程(建设工程)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效劳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后,经甲方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用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十二条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咀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咀、乙双方本着责任分清、自愿有偿的原那么,经双方充分的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有偿转让 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长期使用)及上盖有一层的房产所有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上盖有一层房产有偿转让给乙方。 二、该宅基地四邻至:东邻:、西邻:、南邻: 、北邻: 。 三、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权属甲方使用,在转让使用前甲方保证没有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抵押,也不存在其他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上述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接后因甲方发生在转让前存在的债权、债务纠纷,甲方承当全部责任,按甲方违约处理。 2、如国家政策允许过户,甲方无偿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有关过户甲、乙双方要付费用由乙方负责。 3、乙方责任:在使用期限内,如遇国家或者有关政策部门依法对该地征收时所赔偿的全部资金归乙方所得,相关费用均也有乙方负责承当。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 五、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以及其继承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享有该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使用权,单方违约金为120万元整。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除,所签订的补充和修改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咀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乙 方: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公 证 人: 身份证: 签订日期: 出让方(甲方): 地 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让方(乙方): 地 址: 邮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那么,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2.“土地使用权抵押”指乙方为筹集资金开发全部或局部出让地块向抵押权人(即贷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局部权利、利益作为还款保证的一种物权担保行为。 3.“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域的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4.“成片开发规划”指由开发企业依据总体规划编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和安排。 5.“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设施。 6.“不可抗力”指双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以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灾、雷电、洪水、台风、爆炸、战争。 第三章 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 ,地块编号为.(见附件,地块地理位置图或地籍图) 第六条 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 平方米。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工程(建设工程),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工程(建设工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效劳设施。 (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五章 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第十二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总额为 元人民币(美元、港元)。 第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用原那么,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xx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x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x股权;乙方以货币出x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x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x,绿化率不少于x,建筑密度不小于x,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转让总价为人民币x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 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 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x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x%,计人民币x万元,余下x%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置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5、该工程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假设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局部的x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x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当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当应由受让方承当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当。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咀方(盖章): 代表: 乙方(盖章): 代表: 年月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老实信用的原那么,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宗地总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年月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到达本条第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到达场地平整和周围根底设施通,即通。(二)周围根底设施到达通,即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根底地上物状况如下:。(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第期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十条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 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局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局部,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五章通知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管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在缔结本合同时,出让人有义务解答受让人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六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附那么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份。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受让人(章): 住所:住所: (签字):(签字): :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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