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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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毒案件的证据收集作者 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张 雄【摘要】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确立了“禁毒工作实行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公安机关承担着对涉毒案件违法犯罪打击职责,承担着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承担着对毒品危害的预防和宣传等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每一项职责的履行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不能放松,然而毒品违法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犯罪时间空间的多变性等诸多因素给我们日常案件的证据收集带来了压力和困难。证据是诉讼的核心,案件办的好坏关键看证据收集如何,收集不力,收集程序不当往往影响我们的诉讼,甚至我们的案件会被撤销和推翻。本文结合自己过去四年禁毒工作的经历谈谈在案件办理,证据收集上的一些看法与大家一起学习交流。【关键词】涉毒案件 取证要求 收集现状 证据链条一、毒品、涉毒案件的概念和特点(一)毒品的概念和特征毒品是指被非法滥用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有具有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非法使用时才成为毒品。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危害性四个特征。(二)涉毒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涉毒案件是指与毒品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我国刑法从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共计11个条文,规定了12个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毒品犯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七十一条到七十四条对涉毒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根据案侦性质的不同,涉毒案件又可划分为“大宗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零星贩毒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制造毒品案件”、“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毒品治安案件”。涉毒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1、案发现场不明确,可提取的痕迹取证少,可获取的视频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较少。毒品案件犯罪行为的形成一般是通过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需要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交易场所可变。犯罪分子可选择在歌舞娱乐场所、茶楼、宾馆、出租屋、偏僻角落等地交易,为躲避侦查并随时可以变更。二是交易时间短暂,过程简便。除大宗毒品案件需要验货验钱外,零星贩毒只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行,交易现场一般不会留下痕迹物证。三是毒品容易携带和丢失。零星贩毒案件毒品量少,易于包装携带,在查处时容易扔掉销毁,且吸毒人员买了毒品之后会迅速吸食以致很快灭失。四是毒品交易的地方往往不在我们天网监控范围,可获取的视频资料及书证等证据很少。五是毒品往往被一层塑料袋包装后又用卫生纸等较软的物质伪装,上面的指纹也容易被擦拭,难于提取上面的痕迹。2、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吸毒人员也非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无论哪一方都是受法律追究的对象,当事方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知的,也就根本谈不上那一方是授课:XXX“被害人”,因此这类案件没有通常意义的被害人,目击者少,报案人也少。3、涉毒案件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向是很严的,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犯罪分子从时间、地点的选择上往往都很隐蔽,同时近些年很多的公安题材影视作品不断暴露了侦查的手段和方法使得犯罪分子学会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方法,他们懂得防监听,防监视,防跟踪,防警察设下的“圈套”,防交易的对象和自己的同伙,同时他们还利用现代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采取“人货分离”、“钱货分离”、雇佣“马仔”运送毒品、使用“特殊人群”带毒,临时改变交易地点和时间等多种方式躲避侦查。很多犯罪分子在没有被抓获前就想到了如何逃避侦查人员的审讯。4、涉毒案件中涉及的行话、隐语较多,不易分辨。犯罪分子在平时交谈和交易过程中对毒品和犯罪行为的称呼往往使用其他的词语代替,比如把毒品叫做“货”,把冰毒叫做“肉”,麻古叫“果果”,吸毒叫“遛冰”,海洛因叫“白粉”,k粉叫“迷奸粉”,“一个”指代50克的冰毒,“半个”指代25克冰毒,“四号”指代“四号海洛因”等等。这一类的行话,隐语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学习。5、涉毒犯罪活动面宽,活动长而复杂,国际化趋势严重。国内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大部分境外毒品借道我国走私出境,一入一出,经过许多环节,包括运输,存放,交接等最终分销欧美等地,一部分则也流入内地非法销售市场。从国际上看,毒品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从种植、加工制造、走私、贩卖到消费的“国际化”网络体系。这一国际化趋势,对侦查机关掌握案情、调查取证、运用控制下交付,及时揭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带来了诸多困难。6、集团犯罪突出,职业化趋势明显。毒品耗资大、利润高,线路长,涉及面广,团伙作案、集团犯罪突出。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均系暴力组织、黑社会和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黑、毒、枪密不可分。境外和境内团伙相勾结,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贩毒体系,职业化趋势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省、区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的村镇,毒品犯罪的“家族化”趋势也较为明显。7、武装贩毒突出,形成了“两贩”的局面。为了保护毒品的生产和贩卖,对抗公安、边防、海关武警的查缉和扫毒,黑社会组织介入贩毒活动,武装贩卖日益猖獗。同时为了防止毒品交易中“黑吃黑”的情况发生,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进行着枪支、手榴弹等武器弹药的走私和贩卖,形成了“两贩”局面,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二、涉毒案件办理取证对侦查人员的要求(一)毒品种类多,特性复杂,要求侦查人员具有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更高的实践技巧。对一个侦查人员来讲,特别是禁毒民警,应该具有的专业知识,不仅仅是懂得刑法,刑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办理刑事、治安案件程序规定,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制毒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四川省公安厅关于毒品案件取样送检、委托鉴定的规定,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还要熟悉毒品的相关知识和特性,熟悉警务综合应用平台操作程序,犯罪嫌疑人审讯的技巧和方法,询问、讯问笔录规范制作等专业知识。授课:XXX(二)毒品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知识。涉毒案件的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要求我们的侦查人员要学会充分利用情报与特情,精心组织“控制下交付”,积极开展“内线侦查”,公开查缉,技术侦察,金融调查,加强侦查协作等侦查措施和手段,这样才能给涉毒违法犯罪更有力的打击。现在不少的侦查人员都喜欢采用高新技术手段破案,而忽略了传统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的运用,甚至对这些侦查措施一无所知。(三)毒品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是一种法定的证据,要求侦查员具有更加专业的现场勘察能力为规范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和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工作,保证制毒案件现场证据提取质量,确保制毒案件现场勘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一个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及处置制造毒品案件现场规定共11章53条,这一规定是对制毒案件现场取证操作的规范和准则,应该切实遵守。同时其他现场,比如毒品交易现场,存放现场等的勘验和检查都应严格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操作规程处理,只有规范的现场操作才能收集更好的证据。(四)行话、隐语较多,要求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中及时总结学习和运用。毒品违法犯罪人员在平时交流和交易中都是使用的行话,隐语,侦查人员在案件办理中不仅要多学习、多总结,还要在询问,讯问笔录中用通俗的语言进行阐述,以利于诉讼,同时在日常的侦查工作中应加以运用。三、涉毒案件证据收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对证据的形式,种类认识不到位法定的刑事证据现有8种形式(新刑诉法规定),它们分别是: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刑事证据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又有不同的分类,比如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等。不少侦查人员对这些证据的具体内容,证明力和收集方法都不明白,因此这些证据和分类还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去研究和学习,才会更加懂得如何去取证。(二)取证方式简单,固定的罪证形式单一。 具体毒品犯罪案件侦办中,一些民警除了对现场缴获毒品的证据提取、固定外,很少拓展和延伸,很少对毒资、指纹、笔迹、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和鉴定,只是局限于写情况说明、制作控制对象、特情等询问笔录后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突破。即使对具备勘查条件的现场,也不能按要求提取、固定物证、书证,制作现场三录,仅对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的现场进行录像,很难准确反映案件事实的现场全貌。对毒品不现场称量和提取,在不封存不让持有人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将毒品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称量和提取,持有人往往不签字狡辩毒品是侦查人员添加的,这些都是不规范是致命的操作。另一方面由于毒品犯罪活动日趋跨区域化、职业化、智能化,反侦查能力明显增强,藏毒方式不断翻授课:XXX样,运毒渠道更加诡秘,新型毒品急速催生,毒品市场流动化,毒贩往往藏身幕后,给用足用好毒品案件侦查手段和侦查措施增大难度。加之当前高新技术侦查手段应用有限,缉毒自身技侦力量缺乏,技术侦查设备投入能力有限,直接影响着合法取证能力的提高,侦查工作中,缉毒民警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深层次情报匮乏,深度侦查受阻,致使案件提取固定的罪证形式单一。(三)侦查办案全局意识缺乏,证据收集不规范。一是重“搞”案子,轻“办”案子。毒品犯罪案件往往需要一定时间的经营,涉及重大和特大毒品犯罪案件,更需要一个漫长的“经营期”,如毒贩狡诈,侦查手段就相对隐蔽,诱惑侦查、秘密行动居多,侦查民警侧重围绕缴毒、抓捕等实施侦查破案方案,往往容易疏忽实时取证和证据诉讼化思考。二是取证不规范,标准不高。从当前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看,侦查人员取证不精益求精,降低取证标准,纯程式化应付。取证标准局限在报捕,移送起诉时不被补充侦查或退查,在办案过程中取证不系统,不全面,审查证据粗糙、敷衍、欠深入,就案论证,疏忽细节取证,甚至多以“情况说明”代替取证。这些现象无不暴露办案民警甚至办案指挥者,缺乏全面规范收集证据的意识。(四)构成毒品犯罪部分要件取证困难。一是主观方面认定困难。我国刑法规定的12个毒品故意犯罪罪名,均要求行为人对毒品犯罪有事实性认识。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罪责,往往辩解自己不具有毒品犯罪的明知。在缺乏证明“明知”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非常困难。另一种情况是虽然能证明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持有,但无法进一步认定其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故意,只能“降格”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二是“零”毒品缴获案件,客观事实认定困难。此类案件在日常侦办工作中最为常见,因为大多数毒品犯罪,尤其是零包贩卖被抓获的,过去贩卖的毒品早就“灰飞烟灭”。尽管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但案侦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和法、检两院在实事的认定上依然存在着争议,且把握尺度不一。(五)对贩毒案件证据认定的某些问题把握不准,认定困难。1、对毒品的归属认定问题把握不准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日常办案中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电子称、携带毒品的工具、手机内信息反映的等。(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5)其它几个嫌疑人供述毒品是同一人持有的。2、对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的认定问题把握不准对查获的毒品,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其它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高度隐蔽的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抗拒检查,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授课:XXX以虚假身份、地址办理托运、寄递的毒品;(5)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知能力较常人更强,在其身边、住处查获毒品,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3、对为吸毒者居间购买毒品是否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问题把握不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如果为贩卖等毒品犯罪同时介绍买卖毒品的上家和下家的,构成贩毒共犯;如果为卖方推销毒品、介绍买主的,不论是否牟利,均构成贩毒罪共犯。可见,成立该罪共犯必须是作为卖方贩毒的居间人,为买方介绍必须基于贩卖的目的,购买者为吸食所需,则不在其列,当然,居间人的行为无疑具有社会危害性,当吸毒者吸食的毒品数量达到定罪标准,按纪要规定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时,居间人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论处。4、对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问题把握不准。 “贩卖”一词是指买进贷物再卖出去获取利润,以低价买进谓之“贩”,以高价卖出谓之“卖”,贩方买进是为卖出准备,其社会危害是潜在的,而卖方高价卖出,其犯罪价值已实现,危害后果已产生,两者的主观恶性与危害程度相距甚远,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不能视为贩毒的实行行为。此外,该罪是必要共犯中仅处罚单方的对向犯罪,原则上处罚卖方,不处罚贩方。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实行犯。但贩方的行为是为出卖毒品所作的准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预备犯处理。(六)学会审讯,取好“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这一证据。涉毒犯罪嫌疑人不仅具有极强的反侦察意识,而且对被抓获后面对的审讯早有准备,因此侦查人员在嫌疑人狡诈,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面前要具有忍耐性,要坐得住,在气势上击溃嫌疑人的嚣张。同时还要掌握一些审讯技巧和方法,审讯前做充分的准备,要熟悉案情,吃透案情,全面了解犯罪嫌疑人,制定科学的审讯计划。侦查员要牢牢的掌握审讯的主动权,努力寻找犯罪嫌疑人拒绝交代的“心理支点”,要想尽办法打掉其侥幸心理,让犯罪嫌疑人感受到足够的压力,同时针对不同的人格特点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比如男性犯罪嫌疑人重理,而女性犯罪嫌疑人重情。要学会和掌握一些隐含前提的讯问方式,学会和掌握一些“举其重逼其取其轻”的讯问语言和讯问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在你给他设定的利益权衡中,交代你所需要的供述。有时还要学会一些关怀用语来消除嫌疑人的对抗情绪。(七)单一的尿检结论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认定为吸毒。尿检结论呈阳性,只能说明嫌疑人在一定时间内吸食过毒品或者吃过含有毒品内似成分的药物(比如吃一些感冒药和吸冰毒都会使冰毒检测试纸呈阳性)。它对嫌疑人员的供述只是一种辅助证明,可以看做是同一种证据的两个形式。众所周知单一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定案,因此只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呈阳性的尿检结论不能就此认定吸毒,对其作出的治安处罚证据便不充分。认定吸毒还应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加以判定,比如其他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而不少办案机关特别是派出所都还有这样的办案现象。四、形成证据链条,客观、全面、确实、充分地收集证据犯罪事实的认定需要一个个证据形成证据链加以证明,所谓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所谓证据链,是指一系列客观事实与物件所形成的证明链条。证据链是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体现。证据链的形成源自于能够独立证明案件某一事实的证据,因此证据链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或者说证据链的生命,取决于证据内在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据相互之间的关联性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授课:XXX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就是为了移送起诉时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要牢固树立以下五个意识:(一)牢固树立证据要用来诉讼的意识。 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实践表明,在办案过程中不注重证据的收集,盲目破案往往导致前功尽弃,不但案件办不好,还会影响案件的诉讼,因为办案是诉讼的基础。办案人员要克服安于现状的思想,不能满足于现有办案水平,不思进取,要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要克服被动应付的思想,不能为完成指标而办案,要有办精品案件的打算,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思想,为片面追求工作效率,收集证据满足于最低限度的证据标准,并且办案要程序规范,要防止有只办大案,不办小案的思想。(二)牢固树立依法取证的意识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取证措施与手段虽具特殊性,但其程序必须合法,包括收集证据主体,证据表现形式和取证方法,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等程序进行,这是最基本要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获取证据,同时,要防止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合法等问题导致证据失效,否则,收集的证据再多,也是失真或无效的证据,不被诉讼采信,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对此作了特别规定。这不仅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不能及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三)牢固树立策略取证的意识缉毒民警要学会各种取证方法,善于取证。侦办毒品案件时必须有行动计划,务必脚踏实地,不可盲目从事。在办理每一起毒品案件中的整个取证过程中,哪怕是“零包”贩毒案件都应该认真对待。侦查民警要从一开始经营案件时就去思考取证,制定取证计划,给后续办案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实现侦取有机结合,这样还可以指导办案民警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讯、询问。(四)牢固树立证据保全的意识证据保全就是为了使已经发现和收集到的证据材料,不致由于自然的或者人为的原因而发生变形、变质、混合、调换或者灭失,而采取适当的方法,加以固定并妥为保管的诉讼活动。它是取证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收集证据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发现证据后,应及时提取固定,妥善保管。否则证据一旦被毁坏、灭失,就达不到收集证据的目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毒品是不随案移交的,所以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严格保管。(五)牢固树立证据互相印证的意识通常情况下,对于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仅凭审查某一个证据是否具有真实性、可靠性,无法达到确认案件事实的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分析、判断,才能确认其真伪。只有通过综合考察所有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因此侦查人员应该收集不同形式的证据,对证明的同一事实内容进行肯定,对不同的事实需作出合理的解释,同时寻找其他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证明。收集证据时一定要将不同形式的证据进行比较和综合判定,用最准确的最真实的证据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授课:XXX以上工作中的总结,愿与大家一起分享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二一三 年 五 月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授课: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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