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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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 购 人: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一七年十月- 66 - / 68目 录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第二章 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4第三章 谈判响应人须知7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7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附)51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52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公告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其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进行竞争性谈判,现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前来参加报名:一、项目名称及编号1.1项目名称: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1.2采购编号:周采购2017136号1.3工期: 30日历天1.4招标控制价:721504.18元1.5质量:合格1.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1.7招标内容:详见谈判文件二、投标单位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2、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出具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报名及谈判文件发售信息、3.1报名时间:凡有意参加谈判者请于2017年10月10日至2017年10月 12日(法定节假日,法定公休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5:0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到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报名。3.2报名时需携带以下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3、2014年度-2016年度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公司从成立之日算起);4、2016年下半年及2017年上半年缴纳社保证明;5、2014年1月1日以来类似项目业绩一份(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6、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现场报名,以上报名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到指定地点报名,本次采购不采用邮寄方式)3.3报名后即可购买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售价1000元 /份,售后不退。四、开标信息4.1开标时间:2017年 10月18日上午10:00分4.2开标地点:周口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一楼4.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五、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谈判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时公开发布。六、联系方式采购人: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师主任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七户联系人:常女士联系电话:2017 年10月10 日第二章 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前 附 表序号 名 称内 容1.1.2采购人采购人:周口市东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联系人:师主任联系电话: 1.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东南角联系人:常女士电话及传真: 1.1.4项目名称周口市东新区仁和家园棚户区(西区)改造项目10KV配电工程1.2.1资金来源自筹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采购范围工程量清单包含全部内容1.3.2工期 30日历天1.3.3质量合格1.4.1谈判响应人资格条件1、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2、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出具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踏勘现场不组织1.10投标预备会不召开4.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10月18日10 时 00分(北京时间)3.6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3.5投标保证金谈判保证金金额:壹万圆整(¥:10000元)谈判保证金的递交:银行转账或电汇(须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收款单位指定帐户: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帐 号:6050 1010 1201 0064 270备注:(项目名称) 开标前凭保证金转账凭证填写保证金签到表(保证金转账凭证必须清晰可见,否则影响其退保证金)3.7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8.1签字或盖章要求谈判响应性文件正本和副本均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3.8.2谈判响应性文件正、副本份数谈判响应性文件正本壹份, 副本叁份,含报价的谈判响应性文件电子文档一份(U盘存储,不得含有病毒)3.8.3谈判响应性文件的装订要求谈判响应性文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4.1.1封套上写明 正本/副本采购人名称:谈判响应人名称:地址: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谈判响应性文件在 2017 年 10 月 18日 10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5.1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和时间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 10月18 日10 时 00分(北京时间)谈判响应性文件递交地点 :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周口市体育中心一楼东南角)5.2谈判小组的组建谈判小组成员构成: 3人6.7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721504.18元投标单位谈判报价超出采购人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6.8其它采购内容代理费按照国家发改委【2011】534号文规定的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发改价格【2003】857号文规定的支付方式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该代理服务费在成交人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方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此费由谈判响应人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不再单独列项。 第三章 谈判响应人须知一、总则1、适用范围本谈判文件仅适用于本次项目中所叙述的及其相关服务。2、定义本谈判文件中所称“采购人”: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采购代理机构”: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3、采购内容方式3.1 本次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3.2 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见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之规定。4、参加谈判的费用4.1投标单位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谈判有关的费用。二、谈判文件5、谈判文件构成5.1 谈判文件由谈判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请仔细检查谈判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5.2 参加投标的投标单位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顺序编制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如果谈判响应人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和规定编制响应文件及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本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参加谈判响应人自行承担。6、谈判文件的澄清6.1 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谈判响应人,均应在获得谈判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电报等)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规定时间前收到的任何澄清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此书面答复传送给每个购买本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人(或召开答疑会),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并视为本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7、谈判文件的修改7.1 在谈判开始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均可主动地或在解答谈判响应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7.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括邮寄、传真和电传,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谈判响应人应立即以传真或电报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7.3 为使谈判响应人编写谈判响应文件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送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谈判日期,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所有购买同一谈判文件的服务商。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8、谈判响应文件 8.1 谈判响应人提交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谈判响应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本次采购内容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8.2 除本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9.1 谈判声明;9.2 谈判响应文件内容汇总;9.3 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附有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授权委托书;9.4 谈判保证金;9.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6 技术文件;9.7 项目管理机构9.8资格审查资料;9.9 谈判响应人认为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0、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以人民币报价。11、证明谈判响应人合格的证明文件11.1 谈判响应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谈判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作为其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谈判响应人除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服务能力,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技术方面的能力。 11.2 谈判响应人应按照谈判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制作并提交相关谈判文件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12、证明其服务能力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 参加谈判响应人必须出具该项目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该项目的服务能力。13、谈判保证金 13.1 谈判响应人应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并作为其参加谈判的一部分。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谈判响应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谈判响应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第13.4条的规定没收谈判响应人的谈判保证金。13.2 谈判保证金必须是人民币。13.3 在谈判时,对未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3.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谈判响应人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2)成交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第28、29条规定签订合同;(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4、谈判有效期14.1 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谈判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将被视为非响应而予以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于原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可向参加谈判的服务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或电报等。参加谈判响应人可以拒绝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而放弃谈判,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接到谈判书面答复后,于原谈判有效期满后五天内无息退还其谈判保证金。同意延长的谈判响应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人须知第13条有关谈判保证金没收和退还的规定在延长的谈判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受谈判有效期约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有效期。15、谈判响应文件份数和签署15.1 谈判响应人应按照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第10条的要求,准备一式四份谈判响应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电子档1份),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档”,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5.2 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复印,并在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处由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须附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人签字的,须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附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15.3 除谈判响应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谈判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谈判响应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6、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谈判响应人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所有副本密封在一个包装内、电子文档(U盘)密封在一个包装内,并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或电子文档”字样,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谈判响应人单位公章。16.2 包装密封文件均应:(1) 见“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 16.3 封套应写明谈判响应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谈判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16.4 如果封套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谈判响应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因密封或加些标记错误而误投或过早启封的响应文件概不负责。17、谈判截止时间17.1 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谈判响应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17.2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谈判响应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谈判响应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谈判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谈判响应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受制的截止日期均应以延长后新的截止日期为准。18、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19、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谈判响应人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可以在规定的谈判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修改或撤回文件的时间以修改或撤回通知送达采购代理机构之日为准。 19.2 修改文件应按谈判响应人须知第15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和签署,并按谈判响应人须知第16条的规定进行密封、标记,同时还应在封套上加注“修改”字样。修改文件同样必须在谈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9.3 在谈判截止时间之后,谈判响应人不得对其谈判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19.4 在谈判截止时间至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规定的谈判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谈判响应人不得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五、谈判与确定中标20、谈判 20.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谈判响应人应委派代表准时参加,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以证明其出席。 20.2 按照第19条规定,同意撤回的谈判响应文件将不予开封。21、谈判小组 21.1 谈判仪式后,采购代理机构将立即组织谈判小组进行评定。 21.2 谈判小组由3人组成。 21.3 谈判小组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审议所有谈判响应文件,并推荐成交候选人。22、谈判过程 22.1 谈判顺序在谈判前以抽签方式确定。 22.2 谈判响应文件启封后,直至向成交人授予合同时止,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建议等,均不得向谈判响应人及与谈判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22.3 在谈判过程中,如果谈判响应人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参与评定的人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被拒绝。23、对谈判响应文件的初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 23.1 谈判小组将按下列要求审查谈判响应文件是否合格:a、 资格评审。依据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谈判响应人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谈判响应人是否具备谈判资格。b、 形式评审。依据谈判文件规定,从谈判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审,以确定谈判响应人是否对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c、 响应性评审。谈判小组根据项目情况对各谈判响应人进行技术评审,以确定其是否合理、可行。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谈判响应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投标函签字盖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谈判响应性文件格式符合第六章“谈判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开标时须携带证件原件备查) 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规定的条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2、 投标人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3、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出具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需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响应性评审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规定工期符合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规定质量符合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规定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规定 23.2 谈判小组只对通过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的谈判响应人进行谈判,如果谈判响应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要求,谈判小组将予以拒绝,谈判响应人不得通过修改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响应文件。 23.3 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看其是否填写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1) 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进行修正; 23.4 谈判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谈判响应文件中的谈判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谈判响应人具有约束力。如果谈判响应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24、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及谈判方法24.1 谈判响应文件的澄清: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性响应本谈判文件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价和比较,并与认为需要澄清的谈判响应人进行澄清。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响应人应派人按谈判小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须由谈判响应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补充部分。但谈判响应人澄清内容不得超出谈判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谈判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接到谈判小组澄清要求的谈判响应人如未按谈判小组要求做出澄清,其风险由谈判响应人自行承担。24.2谈判方法:本次谈判原则上进行两轮报价。谈判小组分别与已通过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的谈判响应人主要就工期、投标内容、报价等谈判小组认为与本次采购内容有关的因素与谈判响应人逐一进行谈判。谈判小组在满足采购人需求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个成交候选人。25、谈判响应文件的评定 25.1 谈判小组在满足采购人需求和服务的前提下按照最终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25.2 谈判小组在评定时,将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谈判响应人的经营资质及信誉:审核谈判响应人是否是有效的谈判响应人;(2)审验价格是否合理,比较报价总额。各谈判响应人应根据有关价格计算方法,合理确定谈判价格。 (3)谈判小组认为必须考虑的其他因素。六、授予合同26、合同授予标准 26.1 谈判小组将对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谈判响应人进行谈判,向采购人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 26.2 采购人根据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人。27、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内容活动的情形:(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内容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内容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内容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谈判响应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内容预算的谈判响应人不足3家的。28、中标通知书28.1谈判结束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法律效力。28.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29、签订合同29.1、成交人的最终报价为本项目中标价,即为合同价。29.2、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内容单位签订合同。29.3、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人的谈判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9.4、如中标方改变中标项目或擅自在签订合同中改变状态,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程序在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成交人。30、 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的金额:双方共同协商;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GF19990201) 合同编号: 号工程项目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有效工期)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含图纸会审纪要、路灯效果图及技术参数)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户 银 行: 开户 银 行:账 号: 账 号:邮政 编 码: 邮政 编 码: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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