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10-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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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江西镇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一月- 2 -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人民政府(盖章)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盖章)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目录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规划范围1第二条 规划期限1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1第三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1第四条 土地利用形势2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3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3第六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3第七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4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4第一节 总体结构4第八条 农用地调整4第九条 建设用地调整5第十条 其他土地调整5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5第十一条 耕地调整5第十二条 园地调整6第十三条 林地调整6第十四条 牧草地调整6第十五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6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7第十六条 城镇用地调整7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7第十八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7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8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8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8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8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8第二十二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9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9第二十四条 一般农地区9第二十五条 林业用地区9第二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9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10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10第二十八条 允许建设区10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10第三十条 限制建设区10第三十一条 禁止建设区10第六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11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理11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11第三十四条 土地开发11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11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规划范围1第二条 规划期限1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1第三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1第四条 土地利用形势2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3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3第六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3第七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4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4第一节 总体结构4第八条 农用地调整4第九条 建设用地调整5第十条 其他土地调整5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6第十一条 耕地调整6第十二条 园地调整6第十三条 林地调整6第十四条 牧草地调整6第十五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7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7第十六条 城镇用地调整7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7第十八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8第十九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8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8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8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8第二十一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9第二十二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9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9第二十四条 一般农地区9第二十五条 林业用地区9第二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9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10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10第二十八条 允许建设区10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建设区10第三十条 限制建设区10第三十一条 禁止建设区11第六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11第三十二条 土地整理11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11第三十四条 土地开发11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11第一章 总则1第一条 规划目的1第二条 规划依据1第三条 指导思想2第四条 基本原则2第五条 规划范围2第六条 规划期限3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3第七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3第八条 土地利用效率3第九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4第十条 土地利用形势4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6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6第十二条 耕地保护目标6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6第十四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7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8第一节 总体结构8第十五条 农用地调整8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调整8第十七条 其他土地调整9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9第十八条 耕地调整9第十九条 园地调整10第二十条 林地调整11第二十一条 牧草地调整11第二十二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11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12第二十三条 城镇用地调整12第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13第二十五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14第二十六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14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15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15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用地15第二十八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16第二十九条 自然旅游风景区用地16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16第三十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16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17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19第三十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布局19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19第三十四条 环卫设施用地布局19第三十五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20第六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21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21第三十六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21第三十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区21第三十八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22第三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22第四十条 一般农地区23第四十一条 林业用地区24第四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24第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25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25第四十四条 允许建设区25第四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区26第四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27第四十七条 禁止建设区27第七章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28第四十八条 土地整理28第四十九条 土地复垦28第五十条 土地开发29第五十一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综合整治29第八章 行政村土地利用引导和调控29第五十二条 各行政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9第五十三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30第五十四条 零星分散村庄的新增用地规划管理30第九章 近期规划30第五十五条 城镇工矿用地近期安排30第五十六条 重点建设项目近期安排31第五十七条 土地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区近期安排31第五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近期安排31第十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1第五十九条 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机制31第六十条 完善土地执法检查机制32第六十一条 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力度33第六十二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保障能力33附录一 附表34附录二 附图3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调控要求,严格土地管理,加强耕地保护,科学确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江西镇国民经济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和要求,编制南宁市江南区江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第二条 规划依据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0-2009)、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关于下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编制有关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技术规程(试行)(桂国土资办2009165号)、关于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95号)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性文件; (三)南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及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严格保护土地资源、保障科学发展用地、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的“两保一高”要求,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用地观念,创新用地模式,注重开源节流,落实共同责任,构建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保障全镇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基本原则本规划编制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保耕地数量的稳定和质量的逐步提高;(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三)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各区域和各时期用地,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五)强化规划实施保障,不断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制度和措施。第五一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江西镇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为240.09平方公里,辖10个行政村。第六第二条 规划期限本规划基期年为2009年,期限为20102020年,其中近期目标年为2015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七第三条 土地利用规模、结构2009年,全镇土地总面积为24008.63公顷。其中:(一)农用地:面积为21530.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63%。其中:耕地面积为9233.47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2.89%;林地面积为9542.64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4.32%;园地面积为560.10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2.60%;牧草地面积为28.46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0.13%;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165.79公顷,占农用地总面积的10.06%。(二)建设用地:面积为1113.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4%。其中: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109.92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9.87%;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748.70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67.23%;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254.95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2.89%。(三)其他土地:面积为1364.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68%。其中:水域面积713.84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52.31%;自然保留地面积650.76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47.69%。第八条 土地利用效率2009年,全镇土地开发利用率为94.32%,高于全市92.26%的平均水平。全镇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为9.26万元/公顷,低于全市74.40万元/公顷的平均水平;单位建设用地工业产值为1.66万元/公顷,低于全市81.34万元/公顷的平均水平。人均城镇用地为118.37平方米;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为204.58平方米,高于全市115平方米的平均水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为188.10平方米,高于全市138平方米的平均水平。第九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一)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基础设施和产业用地配比不足2009年,全镇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22.65%,低于全市31.04%的平均水平;农村居民点用地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67.23%,占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87.20%,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88.10平方米,用地较为粗放,且布局不合理,过于分散和破碎的用地布局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总体提高。(二)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协调随着城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布局的调整,全镇基本农田的布局与建设用地空间的合理扩展产生矛盾,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基本农田的有效保护。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形势(一)城镇定位江西镇位于南宁市西南部,距市区26公里,是南宁经济圈内的二级城镇。规划期内,全镇将推进传统农业向高科技、产业化的现代农业转变,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加快工业化步伐,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建材、林产品加工工业;依托扬美古镇的旅游资源,加快景点和相关旅游配套设施建设,打造成为江南区经济繁荣、综合服务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富有活力的现代小城镇。 (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镇农业总产值达到6.94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0.43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4.98亿元,财政收入达到2630万元元,农民人均收入增加到8900元;城镇化水平提高到18.13%。到2020年,全镇农业总产值达到10.68亿元,工业总产值达到0.86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8.48亿元,财政收入达到6540万元,农民人均收入增加到14300元;城镇化水平提高到23.20%。(三)土地利用形势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双重要求下,土地利用面临新的形势:1、统筹城乡发展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一方面,随着全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新农村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居住方式和生活习惯将发生明显变化,农村配套和基础设施也将加快建设,农村土地利用将呈现新的格局;另一方面,随着城镇辐射和吸纳力度的加强,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转移,城镇规模和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将随之完善,内部用地结构也会相应调整。如何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安排优化调整城乡用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土地利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2、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协调要求进一步提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的任务更加艰巨。今后十年是江西镇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关键时期,如何协调好经济建设与生态资源环境保护的关系,做到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显得更为迫切和更加重要。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目标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得到合理统筹,各类、各业、各区域的合理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各类用地布局更加合理,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实现全镇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十二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耕地总体质量有所提高。到2015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18.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13.23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04.45公顷。到2020年,全镇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23.5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8.72公顷以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89.91公顷。规划期内,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781.12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4.27%,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第十三第六条 建设用地保障目标保障城镇和工业集中的合理用地需求,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和布局。2010-2015年期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185.41公顷,2015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142.41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75.9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达到131.6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644.30公顷。2010-2020年期间,全镇新增建设用地309.02公顷,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达到1130.35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89.48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达到149.5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539.90公顷。全镇单位建设用地工业产值由2009年的1.66万元/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7.61万元/公顷,单位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由2009年的9.26万元/公顷增加到2020年的163.49万元/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9年的204.58平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128.95平方米。规划期内积极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缩并208.8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9年的188.10平方米降低到2020年的140.60平方米。第十四七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坚持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污染。到2015年,全镇森林覆盖率保持在35%,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0%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7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和景观用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0%左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到2020年,全镇森林覆盖率保持在35%,退化土地治理率达到85%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80%以上,土地复垦率达到95%以上,具有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基础性生态和景观用地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保持在70%左右;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城镇绿地率达到7%,人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为6.5平方米/人;全镇受保护土地面积不低于土地总面积的20%,生态环境质量得到不断提升。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一节 总体结构第十五第八条 农用地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得到优化,耕地面积保持稳定,园地、林地、草地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生产的方向调整。到2015年,农用地面积为21565.42公顷,比2009年增加34.9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89.68%调整为89.82%。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为21602.51公顷,比2009年增加72.0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调整为89.98%。第十六第九条 建设用地调整有效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优先安排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统筹安排镇区、工业集中区和风景旅游区发展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合理保障新农村建设及农村发展必要用地,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城镇工矿用地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重、城镇用地占城镇工矿用地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到2015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42.41公顷,比2009年增加2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64%调整为4.76%。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775.90公顷,比2009年减少82.72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从2009年的109.92公顷增加到131.6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从2009年的748.70公顷减少到644.30公顷。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面积为1130.35公顷,比2009年增加16.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64%调整为4.7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689.48公顷,比2009年减少169.14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增加到149.5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到539.90公顷。第十七条 其他土地调整做好其他土地资源的调查与适宜性评价,优先安排宜耕地的开发,合理安排宜园地、宜牧草地、宜林地的开发;对当前不能利用的土地实施保护性措施,禁止破坏性利用。到2015年,其他土地面积为1303.80公顷,比2009年减少60.8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5.68%减少为5.43%。到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为1275.77公顷,比2009年减少88.8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减少为5.31%。第二节 农用地结构第十一八条 耕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耕地面积为9218.00公顷,比2009年减少15.47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2.89%调整为42.75%;到2020年,全镇耕地面积为9223.51公顷,比2009年减少9.9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2.89%调整为42.70%。全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7821.03公顷,保护率为84.70%。规划期内,具体调控措施如下:(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选址的引导,尽量减少新增建设对耕地的占用;合理引导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大农田基础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灾毁耕地复垦力度,提高耕地抗灾能力。规划期内,全镇耕地减少量控制在199.87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88.72公顷以内,灾毁减少耕地控制在2.95公顷以内,其他减少控制在8.20公顷以内。(二)加大耕地补充力度。按照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补充耕地义务;加大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力度,在努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规划期内,全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规模不低于189.91公顷。(三)优化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在保持耕地布局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对农业基础设施完善、质量好、集中连片的耕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整治;协调好基本农田与各类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进行适当调整。(四)加大中低产田整治,稳步提高农田生产能力,在尽量控制粮食种植面积减少过快的基础上,重点搞好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基础的田间工程建设,改造中低产田,通过优化粮食品种结构、加快超级稻等优质良种推广、实施配方施肥、加强水土保持力度、开展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等措施,逐步稳定粮食产量。第十二九条 园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园地面积为599.54公顷,比2009年增加39.4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2.60%调整为2.78%。到2020年,全镇园地面积为631.81公顷,比2009年增加71.7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2.60%调整为2.92%。规划期内,重点保护和建设优质园地,加强科技投入,扩大产业链和种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第十三二十条 林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林地面积为9535.70公顷,比2009年减少6.9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4.32%调整为44.22%。到2020年,全镇林地面积为9527.22公顷,比2009年减少15.4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44.32%调整为44.10%。规划期内,保护现有的林业基础,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的用途和随意占用林地。因建设需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坚持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火防灾,严禁乱砍乱伐,切实贯彻落实森林法。第十四二十一条 牧草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牧草地面积为25.54公顷,比2009年减少2.9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0.13%调整为0.12%;到2020年,全镇牧草地面积为21.96公顷,比2009年减少6.50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0.13%调整为0.10%。规划期内,加强牧草地建设,进行人工改良,提高集约化程度,提高产出效益。第十五二十二条 其他农用地调整到2015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183.65公顷,比2009年增加17.8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10.06%调整为10.13%。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198.01公顷,比2009年增加32.2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10.06%调整为10.17%。规划期内,按照优化调整的原则,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合理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用地。重点保障农田水利建设用地,确保实施田间排灌工程、小型灌区和非灌区抗旱保水工程,配套完善灌溉渠系及附属设施,改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用地需求。第三节 建设用地结构第十六二十三条 城镇用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01.53公顷,比2009年增加37.93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39.5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7.41%增加到13.09%;人均城镇建设用地由2009年的118.37平方米减少到116.70平方米。到2020年,全镇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为132.56公顷,比2009年增加68.96公顷,新增城镇建设用地65.9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7.41%增加到19.23%;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减少到114.28平方米。规划期内,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要求下,结合人口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以内涵挖潜为主,外延扩展为辅,统筹安排城镇和工集中区业区的建设用地规模。具体调控措施如下:(一)优先保障城镇发展用地,增强城镇对人口、产业的集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制定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统筹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加强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新增城镇用地应当尽量依托已有的基础设施,少占耕地和水域,避让基本农田和重要生态环境用地。(二)重点保障重大产业及工业集中区用地。引导工业项目向工业集中区集中,工业集中区向城镇集中。除矿产开采、火力发电等因资源分布限制、污染或其他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外进行单独选址的项目外,其余工业项目均应在工业区范围内进行布局,引导零星分布的独立工矿用地向工业区集中,促进产业集聚。第十七二十四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644.30公顷,比2009年减少104.4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87.20%减少到83.04%,其中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30.85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9年的188.10平方米减少到163.94平方米。到2020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539.90公顷,比2009年减少208.8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87.20%减少到78.31%,其中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51.41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到140.60平方米。规划期内,通过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用地、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具体调控措施如下:(一)合理安排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面积,从严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农村居民点新增用地,应当主要用于中心村,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村内有空闲地或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对于居住面积明显低于国家标准和当地用地水平,确需增加居住面积的,新建住宅应当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其他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拆旧建新,利用现有宅基地建设多层住房,逐步解决现有部分住宅用地超标准问题。(二)合理布局农村居民点。目前由于大部分农村居民点用地尚未确定具体建设地点,该部分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已预留指标但未落到具体图斑,规划期间可结合村集体意愿、土地整治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在严格落实本规划各项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少占或不占耕地、尽量避让基本农田的原则,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区域安排农村居民点的选址和布局,均可视为符合规划。(三)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积极稳妥地贯彻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通过适度撤并自然村落、开展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建设用地置换及空心村治理等措施,引导和促进农民居住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第十八二十五条 采矿和独立用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为30.07公顷,比2009年减少16.25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5.39%减少到3.88%。到2020年,全镇采矿和独立用地面积为17.02公顷,比2009年减少29.30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5.39%减少到2.47%。此外,安排5.70公顷新增独立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二级公路沿线加油站及配套设施、化肥厂等独立选址项目的建设。规划期内,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行业用地标准,合理引导采矿和独立用地的选址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协调好项目与周边农用地的关系,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在进行土壤检测的基础上,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加大对采矿用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力度。第十九二十六条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调整到2015年,全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366.51公顷,比2009年增加111.56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22.89%调整为32.17%。到2020年,全镇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面积为440.87公顷,比2009年增加185.9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由2009年的22.89%调整为39.20%。(一)交通设施用地安排:重点保障云桂铁路南宁段、湘桂铁路凭祥段增建二线、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等项目在江西镇境内的建设。支持与周边县(区)、乡镇间二级路、通村公路和通景区公路的建设。规划期间,安排新增交通用地80.38公顷。(二)水利设施用地安排:按照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和中央治水方针,以防洪减灾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引导全镇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水资源长远可持续利用。优先保障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用地;重点保障人饮安全工程、城镇供水、工业供水等水源工程建设用地,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支持田间灌排水工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非灌区抗旱水源工程等农田水利建设用地,完善供水输配水管网,提高农田旱涝保收能力。规划期内,安排郁江老口航运枢纽工程坝址用地102.89公顷。(三)环卫设施用地安排: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保障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工业固体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等工程项目用地;加强对工业固废的安全处理,促进城乡生态环境逐步改善。规划期内统筹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环卫设施用地。(四)风景旅游设施用地安排:结合全镇旅游资源优势,统筹安排风景旅游区内的道路、管理及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内,重点安排扬美古镇旅游区和大闸坡三江口旅游开发项目用地,安排新增建设用地2.65公顷。第五章 土地利用布局第一节 生态环境景观保护用地布局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用地加强对扬美古镇、锦江村麻子畲土改根据地旧址、同江村皇姑坟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禁止不符合该区域内主导功能的土地利用行为以及各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第二十八条 饮水水源保护区用地加大对左江、右江、邕江流域及其沿岸、龙潭水库等水源地的保护和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用途管制,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新建化工、电镀、制革、冶炼、印染、炼油、制浆造纸,以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限期治理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对现有造成水源污染的企业应限期搬迁,坚决杜绝新污染源的产生,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第二十九条 自然旅游风景区用地加强对雷寨生态旅游区、三江口景区、老渡口景区、“古树桩”木村坡、麒麟山溶洞等区域的保护力度,结合相关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适度发展自然生态旅游产业。第二节 农用地布局第三十条 农业规模化和产业化用地(一)粮经生产基地布局按照坚持农业基础地位,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主要途径逐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要求,结合粮食、经济作物和蔬菜生产基地现有和规划布局,合理安排和调整水稻、四季豆、辣椒、黄瓜、甜玉米等等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结构及空间布局。重点在锦江村、同新村、同宁村、同良村、安平村、那廊村等区域建设优质水稻生产基地;在锦江村建设辣椒生产基地;在安平村建设四季豆生产基地;在同宁村建设紫糯玉米生产基地;在扬美村、安平建设韭黄菜种植基地。(二)林果牧生产基地布局结合水果、水产畜牧等优势农业生产以及优势农产品基地分布情况,合理调整林果牧业用地布局。重点在锦江村、同新村、同华村、同宁村等区域建设林木种植基地;在锦江村建设网纹甜瓜生产基地;在智信村等区域建设花卉苗木种植基地;在智信村、同江村等区域建设罗非鱼、青蛙规模养殖基地;在木村区域建设生猪养殖产业基地;在同宁村、同江村等区域建设山地及林下肉鸡养殖基地;在锦江村根竹坡建设生态牧场,并推动水奶牛养殖产业的发展;在锦江村等区域利用地下温泉水建设罗非鱼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在扬美村等区域建设鳖、龟、蛇、珍禽、蝗虫等特种动物养殖基地。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2009年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为7286.3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7144.81公顷,所占比重为98.06%;园地地面积为141.52公顷,所占比重为1.94%。(一)基本农田调出为了确保基本农田布局与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相协调,切实保护基本农田,本规划在落实市级规划基本农田布局的基础上,将安平村、同良村城镇工矿规模边界及扩展边界内的89.38公顷基本农田调出;将云桂铁路南宁段、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的39.49公顷基本农田调出;将郁江老口水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涉及的42.65公顷基本农田调出;将农村居民点周边零星破碎、不易管理的23.89公顷基本农田调出;将耕地坡度大于15度的15.79公顷基本农田调出。基本农田调出面积合计211.19公顷。其中坡度小于2度的耕地调出34.69公顷;坡度大于2度小于6度的耕地调出121.95公顷;坡度大于6度小于15度的耕地调出33.00公顷;坡度大于15度小于25度的耕地调出15.79公顷;园地调出5.77公顷。(二)基本农田调入将安平村、同良村、那廊村、锦江村、同新村、智信村、同宁村745.89公顷集中连片、已经过多年耕种、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现状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其中坡度小于2度的耕地调入15.13公顷;坡度大于2度小于6度的耕地调入401.06公顷;坡度大于6度小于15度的耕地调入329.51公顷。(三)基本农田调整优化结果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后,全镇基本农田面积为7821.03公顷,其中耕地面积为7685.27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98.26%,优质园地135.75公顷,占基本农田总面积的1.74%。全镇坡度小于2度的耕地所占比例由20.65%调整为18.99%;坡度大于2度小于6度的耕地所占比例由41.33%提高至42.07%;坡度大于6度小于15度的耕地所占比例由35.87%提高至37.20%;坡度大于15度小于25度的耕地所占比例由0.22%减少至0。调整后全镇基本农田的结构和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与城乡发展用地布局更加协调,基本农田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护。(四)多预留的基本农田管制要求基本农田调整优化后,本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比上级规划下达目标多362.03公顷,多预留的基本农田按基本农田管制规则进行管护。规划期内,已纳入本规划的交通、水利、能源和独立建设等不易确定选址的项目,经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确保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前提下,所占基本农田可以从多预留的基本农田中直接扣减,不必另行补划,并按规定简化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第三节 建设用地布局第三十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一)铁路站场:规划期内安排新增铁路及配套设施用地46.53公顷,重点保障云桂铁路南宁段在江西镇境内的建设用地需求。(二)公路:规划期内安排新增等级公路用地33.85公顷,重点保障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在江西镇境内的用地需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与用地定额标准等确定;其选线布局应与城乡建设用地空间格局相协调,满足区域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客观需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应有效避让基本农田、生态屏障用地,减少建设项目实施对当地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乡风民俗和人文景观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第三十三条 水利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期间,安排新增水利设施用地102.89公顷,重点保障郁江老口水利枢纽工程坝址的用地需求。应对水利设施项目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开展合理性评价,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基础上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统筹安排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城镇防洪排洪整治工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农村电气化工程、人饮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建设用地。第三十四条 环卫设施用地布局在确保城乡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布局城镇及各行政村污水处理厂、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填埋场等工程项目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项目选址的论证。第三十五条 城镇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在改造完善现状镇区的基础上,重点向西发展,满足城镇生产、生活和公共设施配套等方面的用地需求,安排镇区用地规模105.7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36.62公顷;此外,重点保障同良村江西镇工业集中区的用地需求,安排工业集中区一期用地规模30.0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29.37公顷。(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结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期内逐步整合、拆并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引导农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新村集中,其他无法拆并、零星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在现有建设规模的基础上适当安排居住、生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期内,结合各个行政村人口自然增长的情况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51.41公顷,该部分零星分散的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采用只下达指标不上图的办法,规划期间,新增农村居民点选址只要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不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其他禁止建设区,可视作符合规划。到2020年,全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539.90公顷,重点布局在锦江村、同新村、同宁村、安平村、智信村、那廊村、同江村等区域。第六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一节 土地用途分区第三十六第二十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一)范围和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主要包括江西镇镇区,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58.75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66%。(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各项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有关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已废弃撂荒的土地,能耕种的必须及时恢复耕种;保护和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镇规划确定的水系和绿地。第二十一三十七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范围和面积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包括江西镇下辖10个行政村的现状和规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该区域面积控制在539.90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25%。(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区内土地应当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者劣质耕地;鼓励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零散分布的村庄和农村企业,向城镇、中心村或新村集中;区内农用地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污染。第二十二三十八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一)范围和面积独立工矿用地区指为独立于城镇村居民点用地之外的采矿,以及对气候、环境、建设有特殊要求和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包括零星分布的采矿用地,主要分布在锦江村、安平村等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8.4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08%。(二)管制规则区内建设用地应满足建筑、交通、防护、环保等建设条件,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定额标准,与居民点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按照宜耕则耕、宜园则园、宜林则林的原则,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区内不得安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项目用地,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三三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范围和面积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包括江西镇各行政村的优质耕地和部分优质园地,主要分布在锦江村、同新村、同华村、同宁村、同良村、安平村、智信村、那廊村等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7868.17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2.77%。(二)管制规则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土地整理复垦资金应当优先投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不得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严格控制区内基本农田转变用途,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严禁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城镇村建设和未纳入规划的项目建设;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本区土地的,在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条件下,可按规定简化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第二十四四十条 一般农地区(一)范围和面积一般农地区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主要包括江西镇各行政村未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建设占用预留的耕地、规划新增加耕地,以及现有成片的果园和其他园地,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等。该区域面积控制在5518.71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22.99%。 (二)管制规则 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等;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除经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第二十五四十一条 林业用地区 (一)范围和面积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包括镇域内林木生产种植区域,主要分布在锦江村、同新村、同华村、同宁村等区域,其他村落亦有少量分布。该区域面积控制在9376.64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39.06%。 (二)管制规则在区内可以建设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域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第二十六四十二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一)范围和面积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范围主要包括扬美古镇、锦江村麻子畲土改根据地旧址、同江村皇姑坟等人文景观;雷寨生态旅游区、三江口景区、老渡口景区、“古树桩”木村坡、麒麟山溶洞等自然风景旅游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415.22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3%。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应当在规划期内调为适宜的用途;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第二十七四十三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一)范围和面积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利用特殊控制的土地用途区。范围主要包括左江、右江及邕江流域、龙潭水库等区域。该区域面积控制在112.83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0.47%。 (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当在规划期内调为适宜的用途;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二十八四十四条 允许建设区(一)范围和边界该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包括现状建设用地、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和区内不适宜建设区域。允许建设区边界为镇区、工业集中区等区域以及各村庄、独立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现状和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区域面积为590.98公顷,占全镇面积的2.46%。其中现状建设用地面积为472.3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118.60公顷。(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工业区、工矿和农村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当与经依法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当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用地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九四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区(一)范围和边界该区是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有条件建设区主要为安平村沿南宁至扶绥二级公路南侧及同良村赖村坡工业集中区区域。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9.96公顷,占全镇面积的0.33%,其中现状建设用地面积为4.12公顷。(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建设用地规模;区内现有的村庄和独立工矿应当限制新增规模,鼓励更新改造,逐步与城镇功能相协调;区内的一般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在未获准调整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前,应保留原有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提前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可在区内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四十六条 限制建设区(一)范围和边界该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面积为23224.86公顷,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96.74%。(二)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和村落建设,严格控制不符合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已纳入规划并在规划图上作了标示的项目,视同符合规划;规划中未列明、或者虽已列明但未安排用地布局的线性建设项目以及必须独立选址的其他项目,需开展项目选址和用地的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审批。第三十一四十七条 禁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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