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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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12262号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 蒋巨峰2012年12月18日四川省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省级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综合预算。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新闻媒体应当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纳入节能目标管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将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包括水、电、煤、油、气等内容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定期统计并通报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和分摊标准,指定专人记录能源资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进行能源消耗状况分析,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和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审计。第十一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公共机构应当与节能服务机构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明确服务内容,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公共机构在对既有建筑实施维修改造时,鼓励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再生能源。第十三条公共机构应当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缩短会议时间,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第十四条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落后用能产品、设备。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能消耗:(一)加强场所、设施和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二)实行照明电路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三)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时间,办公楼3楼(含)以下停开电梯;(四)除特殊用途外,空调温度设定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五)安装节水器具,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六)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倡办公耗材再利用;(七)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节能措施。第十六条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一)控制车辆保有数量,按规定清理超编超标车辆;(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三)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第十七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核查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条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一)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真实;(二)未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三)未按规定将能源管理合同备案;(四)未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或者未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二)贪污、截留、挪用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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