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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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序言本公约参加国:认识到消除国际融资租赁的法律障碍以及公平维护交易中不同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察及在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融资租赁的需要;考虑到管辖传统租赁合同的法律不适合于融资租赁以及有必要使法律适合于融资租赁特殊的三方当事人的关系这一事实;确认制定有关融资租赁交易的民法和商法的某些统一规则的愿望;决定为了这一目的订立公约并就此协议如下:第一章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一方当事人(出租人);(1)根据另一方当事人(承租人)的说明及其确认的条件订立一个协议(供货协议),从第三方当事人(供货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简称设备),并且(2)订立另一个协议(租赁协议),给予承租人为了商业或职业目的使用设备的权利,并据此收取租金。2.前款所提及的融资租赁交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承租人对于设备的说明和供货人的选择都不是基于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2)出租人得到的设备与一项租赁协议相联系,而该项协议据供货方所知已经在或者准备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3)依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是固定的,并考虑到对设备成本的全部或部分的摊提。第二条1.本公约适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营业所设于不同的国家,而且适用于:(1)那些国家和供货人的营业所所在国家是缔约国;或者(2)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同时都受缔约国法律的管辖。2.为了本条文规定的目的,如果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的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所,根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之前或当时所知的情况或表示的愿望,以同协议及其履行具有最密切联系之地为其营业所。第三条不论承租人是否具有或取得购买设备的权利或续租设备,本公约均予适用。第二章统一规则第四条1.供货协议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变更。2.承租人已经提交供货方的各项有关设备的规格说明,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变更。第五条1.出租人对于设备的真实权利得以有效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取得了查封财产权和执行令的债权人。2.如果根据承租人的主营业所国家的法律,出租人享有上述第1款的权利须以符合该国的公告规则为前提,则出租人必须遵守该规则,其对抗上述当事人的真实权利方得有效。3.上述两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一项国际公约进行登记的有关轮船和飞机等设备。4.本条文的规定不影响对设备具有留置权或担保利益的承租人的任何债权人的权利。第六条任何关于设备是否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与土地合为一体,以及如果是否影响出租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回答是肯定的,均依照土地所在国的法律决定。第七条1.(1)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和第三人不承担仅仅是设备出租人身份的任何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2)如果出租人参与了对供货人或设备规格说明的选择,前款规定则不予适用。(3)上述规定不影响出租人以其他身份,例如设备所有人身份所应负的任何责任。(替换条款之一)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设备的和平占有不受非因承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具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者的合法行为的干扰。(替换条款之二)3.出租人保证,承租人对设备的和平占有不受非因承租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产生的对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具有请求权者的合法行为的干扰。第八条1.承租人应适当保管设备,以符合正常用户的使用方式使用设备,并在正常损耗范围内保持设备在交付时的状态。2.当租赁协议期满时,除非承租人行使购买设备权或续租设备,承租人应按前款的规定将设备退还出租人。第九条1.供货人对承租人承担如同对供货协议当事人一样的责任,并且向承租人直接交付为其职业或商业目的而使用的设备。2.本条文规定的任何内容都不允许承租人变更、终止或撤销供货协议。第十条1.承租人有权象对待出租人那样拒收设备:(1)如果设备不符合供货协议的规定;或(2)如果设备未在租赁协议或供货协议规定的交付期后的合理时间内交付,或者在款对交付期做任何规定时,则款在租赁协议订立后的合理时间内交付。2.承租人行使拒收不符合规定之设备的权利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设备瑕疵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出租人发出通知。根据供货协议拒收不符合规定之设备不得排除在拒收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另行交付符合规定的相同或其他设备。(替换条款之一)3.如果供货人未能依照上述第1或第2款的规定交付设备,承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协议并收回先行支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因设备得到了利益,就必须向出租人支付合理的费用。(替换条款之二)4.如果供货人未能依照上述第1或第2款的规定交付设备,承租人有权分别或同时行使下列权利:(1)不支付任何应付或收回已付的租金和其他款项;(2)终止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承租人已经因设备得到了利益,就必须向出租人支付合理的费用。5.承租人不得因设备的未交付、延迟交付或交付与规定不符而向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因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上述结果而提出的请求除外。第十一条1.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可收取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2.在承租人实质性违约的情况下,除了本条文第4款的限制,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1)重新占有设备;(2)取得相同于承租人履行租赁协议条款的赔偿,但是不包括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本应减少的损失。3.租赁协议可以规定上述第2款(2)项提及的赔偿的计算方法,这种规定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除非该项赔偿与第2款(2)项的规定不相称。4.一旦出租人终止了租赁协议,即无权强制实现租赁协议规定的租金提前偿付条款。5.出租人只有在已经以通知方式给予了承租人合理的机会纠正其可以补救的违约行为之后,才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或取得提前偿付的租金。第十二条出租人可以转让或处分对于设备或租赁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权利,但是这种转让不能解除出租人在租赁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也不能变更本公约规定的租赁协议的性质或其法律待遇。第三章其他条款第十三条1.如果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的条款排除本公约的适用,本公约即不予适用。2.当事人可以在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中排除适用或变更第四、七、八、九、十条、第十一条第1.2.5款和第十二条的效力。第十四条1.对本公约的解释应考虑其序言提出的目标和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统一适用公约以及遵守国际贸易诚信原则的需要。2.凡未在公约中明文规定但又属于公约管辖的事项,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和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的法律加以解决。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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