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2010版)6【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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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侵犯财产罪Crimes of Property Crimes of Property ViolationViolation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侵犯财产罪概述侵犯财产罪概述一、侵犯财产罪通说一、侵犯财产罪通说 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产的犯罪,通称“侵犯财侵犯财产产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占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有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的认定二、侵犯财产罪的客体的认定三、刑法中的三、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的认定的认定四、刑法中的数额的意义四、刑法中的数额的意义 第二部分 具体罪名 一、占有性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一)抢劫罪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定罪处罚。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检察院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88-03-16 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批复的批复 2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91-06-281991-06-2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 3 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发布文号】法释200116200116号号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2001-05-262001-05-26 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罪问题的批复 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发布文号】法释200035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0-11-28 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6月8日 法发(2005)8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0年4月4日 法发(2000)42号 7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 法释法释200720071111号号 20062006年年1212月月2525日日 二)概念及其特征二)概念及其特征三)认定三)认定 1 1、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 2、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 3、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 4、 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 5 5、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6 6、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三)处罚三)处罚 1 1、八种情形的基本理解、八种情形的基本理解 2 2、“转化转化”犯犯( (二二) )盗窃罪盗窃罪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公安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法发【发布文号】法发19983号号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98-03-26 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公发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02-04 【生效日期】1999-02-04 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 3、【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2-08-09 【生效日期】2002-08-13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 4、【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5-12 【生效日期】2000-05-24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 5、【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19984号 【发布日期】1997-11-04 【生效日期】1998-03-17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解释 6 6、【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复19956号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1995-09-13 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关于对非法复制移动电话码号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二)概念及其构成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2、盗窃既遂与未遂 3、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4、盗窃罪中的数额四)处罚处罚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力图修改、增加的问题三十七、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诈骗罪(三)诈骗罪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日期效日期】1996-12-241996-12-24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干问题的解释 2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日期效日期】1992-08-261992-08-2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诈骗后抵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债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问题的电话答复 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l l)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2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限 (3 3)诈骗罪中的数额)诈骗罪中的数额 2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3 3、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1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其他严重损失的; (4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罪活动的; (7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抢夺罪(四)抢夺罪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发布文号】法释200218200218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2-07-162002-07-16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2-07-202002-07-20 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五)聚众哄抢罪(五)聚众哄抢罪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哄抢罪,是指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并非是所有参加聚众哄抢的行为人,而是只有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积极参加的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哄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员。“积极参加的”人一般是指在聚众哄抢中,积极出主意,起骨干带头作用,哄抢财物较多的。 三)处罚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侵占罪(六)侵占罪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二)二)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拒不交还的行为 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2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七)职务侵占罪(七)职务侵占罪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一)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 1、【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发布文号】法释200015200015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0-06-302000-06-30 【生效日期【生效日期】2000-07-082000-07-08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 2【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生效日期】【发布、生效日期】1996-01-241996-01-24 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二)概念与构成二)概念与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2 2、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财物如何定性处理3 3、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4 4、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5 5、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 (八)挪用资金罪(八)挪用资金罪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 2、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3 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4 4、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九)挪用特定款物罪(九)挪用特定款物罪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国家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挪用的抚恤事业费系残废抚恤费、烈军属生活补助费。2)挪用的救济费系孤老残幼社会救济费、无生活来源的散居归侨、外侨及其他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儿童福利院经费。3)挪用的救灾款是自然灾害救灾款。4)挪用的救灾物资,系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5)挪用的款物数额巨大的。6)多次挪用屡教不改的。7)挪用特定款物用于挥霍浪费和高消费性开支的。8)挪用外援款物的等。2 2、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 (十)敲诈勒索罪(十)敲诈勒索罪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2 2、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3 3、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力图解决的问题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多次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毁坏、破坏性侵犯财产罪二、毁坏、破坏性侵犯财产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认定三)认定1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非罪的界限2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四)处罚四)处罚(二)破坏生产经营罪(二)破坏生产经营罪 一)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概念及其构成二)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三)认定三)认定 1 1、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本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的界限罪的界限 2 2、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破坏电力设备及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 3 3、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4 4、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本罪与故意损坏财物罪的界限四)处罚四)处罚五)五)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增加(草案)的增加 三十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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