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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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观赏“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2019年6月修订、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1【享受条件】1【政策依据】2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2【享受主体】2【优惠内容】2【享受条件】2【政策依据】3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3【享受主体】3【优惠内容】4【享受条件】4【政策依据】4(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54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5【享受主体】5【优惠内容】5【享受条件】6【政策依据】6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7【享受主体】7【优惠内容】7【享受条件】8【政策依据】86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9【享受主体】9【优惠内容】9【享受条件】10【政策依据】107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0【享受主体】10【优惠内容】11【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128.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2【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1313139.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3【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313141410.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414141511.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5【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51515151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6【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616161613.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6【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61717171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7【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717181815.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8【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8191921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1【享受主体】21【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2【政策依据】2317.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3【享受主体】23【优惠内容】23【享受条件】23【政策依据】24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4【享受主体】24【优惠内容】24【享受条件】24【政策依据】251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25【享受主体】25【优惠内容】26【享受条件】26【政策依据】2620.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7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6【享受主体】26【优惠内容】26【享受条件】27【政策依据】27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7【享受主体】28【优惠内容】28【享受条件】28【政策依据】28)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92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29【享受主体】29【优惠内容】29【享受条件】29【政策依据】3023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30【享受主体】30【优惠内容】30【享受条件】31【政策依据】322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2【享受主体】32【优惠内容】32【享受条件】32谢谢你的观赏【政策依据】3325.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3【享受主体】33【优惠内容】34【享受条件】34【政策依据】3526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35【享受主体】35【优惠内容】35【享受条件】35【政策依据】3627 .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6【享受主体】37【优惠内容】37【享受条件】37【政策依据】3828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38【享受主体】38【优惠内容】38【享受条件】39【政策依据】3929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39【享受主体】39【优惠内容】40【享受条件】40【政策依据】4030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1【享受主体】41【优惠内容】41【享受条件】41【政策依据】42(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4231 .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2【享受主体】42【优惠内容】42【享受条件】43【政策依据】443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4【享受主体】44【优惠内容】44【享受条件】45【政策依据】4633 .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7【享受主体】47【优惠内容】47【享受条件】47【政策依据】483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 额49【享受主体】49【优惠内容】49【享受条件】49【政策依据】5035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优惠内容】51【享受条件】51【政策依据】5236 .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3【享受主体】53【优惠内容】53【享受条件】54【政策依据】5537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55【享受主体】55【优惠内容】55【享受条件】56【政策依据】5738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57【享受主体】57【优惠内容】57【享受条件】58【政策依据】5839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U入所得税减计收入59【享受主体】59【优惠内容】59【享受条件】59【政策依据】6040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0【享受主体】60【优惠内容】60【享受条件】60【政策依据】6141 .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减计收入61【享受主体】61【优惠内容】62【享受条件】62【政策依据】6242.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63【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6363646543.向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65【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666666674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8【享受主体】68【优惠内容】68【享受条件】68【政策依据】6845.账簿印花税减免69【享受主体】69【优惠内容】69【享受条件】69【政策依据】69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69(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694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9【享受主体】70【优惠内容】70【享受条件】71【政策依据】7247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2【享受主体】72【优惠内容】73【享受条件】73【政策依据】73(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7448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74【享受主体】74【优惠内容】74【享受条件】75【政策依据】7549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76【享受主体】76【优惠内容】76【享受条件】77【政策依据】7750 .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78【享受主体】78【优惠内容】78【享受条件】79【政策依据】79(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805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80【享受主体】80【优惠内容】80【享受条件】81【政策依据】818152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享受主体】81【优惠内容】83【享受条件】83【政策依据】8553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85【享受主体】85【优惠内容】85【享受条件】86【政策依据】87(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754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87【享受主体】87【优惠内容】87【享受条件】87【政策依据】8855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8【享受主体】88【优惠内容】89【享受条件】89【政策依据】90(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9156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1【享受主体】91【优惠内容】91【享受条件】91【政策依据】9157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2【享受主体】92【优惠内容】92【享受条件】92【政策依据】9358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93【享受主体】93【优惠内容】94【享受条件】94【政策依据】9459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94【享受主体】95【优惠内容】95【享受条件】95【政策依据】9660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96【享受主体】97【优惠内容】97【享受条件】97【政策依据】9761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97【享受主体】97【优惠内容】98【享受条件】98【政策依据】9862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8【享受主体】99【优惠内容】99【享受条件】99【政策依据】9963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99【享受主体】99【优惠内容】99【享受条件】100【政策依据】101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10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10264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2【享受主体】102【优惠内容】102【享受条件】102【政策依据】10365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 8瘫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04【享受主体】104【优惠内容】104【享受条件】104【政策依据】10466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105【享受主体】105【优惠内容】105【享受条件】105【政策依据】10667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6【享受主体】106【优惠内容】106【享受条件】106【政策依据】107(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0768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07【享受主体】107【优惠内容】108【享受条件】108【政策依据】10869 .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9【享受主体】109【优惠内容】109【享受条件】109【政策依据】11070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1【享受主体】111【优惠内容】111【享受条件】111【政策依据】11371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14【享受主体】114【优惠内容】114【享受条件】114【政策依据】11572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16【享受主体】116【优惠内容】116【享受条件】116【政策依据】116(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1773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17【享受主体】117【优惠内容】117【享受条件】117【政策依据】11774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7【享受主体】118【优惠内容】118【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1811975.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概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9【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1912012012176.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概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1【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112212212377.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3【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312412412578.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5【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512612612779.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7【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2712712812980.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9【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3013013013181.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2【享受主体】132【优惠内容】132【享受条件】132【政策依据】13482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渊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34【享受主体】134【优惠内容】134【享受条件】134【政策依据】1368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36【享受主体】137【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3713713884.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8【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3913913914085.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0【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4014014114286.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142【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4214214214314387.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43【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4314314414488.动漫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增值税144【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4414514514589.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45【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145146146146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 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 值税。【享受条件】1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 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 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 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 未超过30万元)的,具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 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 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4号)2 .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十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勺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 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 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 条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 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 号)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 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勺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 惠政策。【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 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 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4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 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月1日至12月31日。【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 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 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 减限额为限。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 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 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 2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且符合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2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 3年 期满。【享受条件】1 .从事个体经营;2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第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5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 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 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 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 使用。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依据】1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 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2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6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 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 纳税额。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 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 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 12X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财税20192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享受条件】1 .从事个体经营;2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 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号)的规定退由现役并按自主就业 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六条7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 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 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 值税应纳税额。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 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 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 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 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2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 X具体定额标准。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 3年的, 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8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生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9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生具的可以 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10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 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由具的证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11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12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1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 .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14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至8级) 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 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 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15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 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 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 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 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 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 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 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 资标准的工资。5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 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 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勺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 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 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2018年第31号修改)16.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由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 的企业。【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 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 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 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享受条件】1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 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 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 .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3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 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 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4 .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 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 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勺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 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 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2018年第31号修改)17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 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 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2 .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 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18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 工资的100崛口计扣除。【享受条件】1 .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 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 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 .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 工资标准的工资。4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9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优惠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享受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20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主体】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优惠内容】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除了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改)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 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具体 指: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在 2017年3月31日 以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在青岛等试点地区核发的相关证 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后,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 单位核发的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 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三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4号)第十七条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期来华定居专家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2号)21.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 置税【享受主体】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优惠内容】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享受条件】1 .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办理 免税手续,除按规定提供申报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驻留学人员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者领事馆(中央人 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 室)由具的留学证明;本人护照;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2 .所称小汽车,是指含驾驶员座位9座以内,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 的乘用车。【政策依据】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 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二条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2号)第六条(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2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 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上文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 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享受条件】1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 入。2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国务院和省级科技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管理。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部门以及省级科技部 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 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3.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由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享受条件】1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 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 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 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 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 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 .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 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 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财税2018120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2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 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由租等方式提供给在 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条件】1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 入。2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省级科技、教 育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管理。3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符合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以及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 业、创业团队和个人。4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 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 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5 .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 器,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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