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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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1.案件史料晋邢侯与雍子争部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酎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日:“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左传昭公十四年2 .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部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3 .法律评析本段史料记述的是春秋时期晋国发生的一件由土地民事纠纷而引起的刑事案件。同案国语晋语有载,小有差异。其叙述简短而事实清楚,结论明确而法理深刻,可以说是古代案例的典型。案中主人公叔向名羊舌胖,又名叔胖,因其采邑在杨(今山西省洪洞县东南15里),故又名杨胖,叔向是其字,亦字叔誉。羊舌氏是晋国世袭的贵族,其父及兄均为晋国的大夫。叔向的父亲羊舌职死后,史称“外举不隐仇,内举不隐子”1的祁奚推荐羊舌职的儿子羊舌赤继承了职位。羊舌赤为羊舌伯华的名,是叔向哥哥,因其封邑为铜鞋,世号为铜鞋。羊舌伯华数得孔子称赞,称:“国家有道,其言足以兴,国家无道,其默足以容,盖铜鞋伯华之所行”、“铜鞋伯华无死,天下有定矣。”2叔鱼名羊舌酎,是叔向的异母弟,晋国大夫,叔向本人为晋国的上大夫。邢侯为楚申公巫臣之子,名子灵,与雍子均为楚国贵族,因躲避楚国内乱而投奔晋国。晋国大力拉拢人才,楚国众多才士纷纷投奔晋国,因而留下了“虽楚有材,晋实用之”3的史话。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载:“雍子奔晋,晋人与之部,以为谋主”、“子灵奔晋,晋人与之邢,以为谋主”。据此,部为雍子所有无疑。据左传昭公十四年孔颖达疏引孔晁国语注云:“邢与部比争疆界。”。可知邢侯与雍子之争是田地的疆界之争。雍子为求打赢官司,不惜献上自己的女儿,可谓典型的性贿赂。邢侯一怒,三大名士身首异处,本案本身并无特殊之处,但与此案有关的法制史料值得注意:(1)夏商时期我国进入阶级社会时,不是完全打破原来的氏族公社组织而完全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而是以原始氏族公社为基本单位按地域来划分居民。这样,公社制保留下来,但已与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不一样了,它变成了奴隶制国家君主的土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土地实际上是以奴隶制君主个人名义的国家所有,每一个农民只有通过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而除了属于自己的只能维持自己最低生活的份地外,他们还不得不在公社的“公田”上耕种。所谓“井田制”即是把地面划为“井”字形的九份,四周的八份是“私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4同时,“私田”还要定期重新分配。周朝建立后,几乎原封不动地继承了夏商的土地制度。但到西周后期,井田制度的定期分配逐渐转向了对于“私田”的永久所有,“宣王即位,不籍千亩”5是其标志。春秋时期,随着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以及农业技术的进步,农业产量有了提高,土地耕作成为一件有利可图的事,人们把主要兴趣都放在了对“私田”的耕种,因而出现了“公田不治”6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况,统治者不得不改变剥削方法,打破“公田”、“私田”的界限,统一实行按田亩征税。晋国是最早实行这种变革的诸侯国家之一。公元前645年,秦、晋韩原之战,晋国失败,晋国为了应付失败给人民带来的失望,开始“作爰田”,就是把土地分给人民,承认土地私有,让人们按土地占有多少纳税。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得到格外的重视。田地的多少成为财富与势力的标志,失掉田地则财源断绝,权势殆尽,而得到田地则一切尽有,所以,卿大夫“分室”“夺田”之事层出不穷,往往演变成流血争斗,甚至酿成政变。晋邢侯、雍子与叔鱼均因此作了刀下鬼,即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一桩案件。(2)叔向是本案的主角。但他在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当是他与子产关于成文法公布的论争。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为国之常法。”7叔向本与子产私交很好,知道子产铸刑书后,立即致信,明确表示反对,指出“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而一旦“民之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认为:把刑书铸在鼎上,老百姓知道后,就会抛弃礼,不管什么细末的案子都拿刑书来对照与官吏争论不休,甚至会弄到错案和贿赂越来越多的地步。他坚持礼治的主张,反对在传统礼制之外谋求改革,坚持自古以来的“议事以制”的刑事司法原则,坚持德礼政刑相结合的治国方式,不赞成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他的观点遭到了子产的坚决反击,指出郑国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铸刑书,他的目的正是为了挽救处于危机中的郑国。叔向在激烈的社会变动中,恪守礼法,保持传统的政治道德,崇尚礼治,思想比较保守,在很多方面与后来的儒家思想有相近之处,因而他的所作所为得到了思想同样趋向保守的孔子的肯定。当公元前513年晋国的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所执政时修订的刑书铸在铁鼎上,向民众公布时,孔子自己也公开站出来反对铸刑鼎。而且他的反对,集中到了应当立什么样的法和应当由谁来立法这些关键问题,较叔向的反对的理论水平更高。(3)本则案例保存了一则重要的史料,即叔向所引夏书关于“昏、墨、贼,杀。皋陶之刑”的记载以及他的“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的关于昏、墨、贼三种罪名的解释。这涉及到了中国古代法的起源问题。根据传统典籍记载,皋陶是传说中舜时的司法官,是中国最早的司法官,他制定的“昏、墨、贼”三种罪名以及“杀”的刑罚是我国最早的法律之一。与相关的考古资料映证,学者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中国法律的产生暂定在河南龙山文化时期和尧舜时代,其年代大约在公元前2400年。”84 .参考结论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料上,还是传艺文献中,关于土地的案件增加迅猛。这反映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土地越来越重视。更重要的是春秋战国时期处于一个土地所有制由以君主名义的国家所有逐渐演变成为个人所有的重要变革时期,而法律在这个变革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春秋时期法制史最重要的事件是成文法的公布。成文法的公布并非说只有春秋时期才有成文法。根据史料记载来看,我国有成文法律的历史很长,要远远超过春秋时期,但这些成文的法律是不公布的。而春秋后期的成文法是指公开的成文法,成文的法律与成文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形态。法律由秘密转为公开,这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制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由此掀起了一个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也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法制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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