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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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与法家法律思想之对比摘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衰。通过比较春秋时期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我们可以对法律与道德的作用做一个对比,亦能有助于我们今天的法治社会建设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关键词:儒家 法家 德治 法治正文: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政治最动荡的一个时期,相应的在思想界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的局面。这一时期,儒法墨道等各种学说先后产生壮大,其中儒法两家其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尤为巨大。因此有必要加以对比研究,以为今日之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借鉴。一、先秦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概述(一)儒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子,他们主张人治和德治,即依靠贤人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他们重视礼义教化的作用,相对轻视刑罚的作用。孔子曰: 安上治民, 莫善于礼 孝经􀀁广要道章。在儒家看来, 经过礼义道德教育和感化, 人们可以遵循统治阶级心目中理想的社会秩序, 成为守法的顺民。而刑罚只能惩办犯罪行为于后, 无法从根本上真正改变犯罪思想, 亦不可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孔子尤为重视礼义道德对民众的感化作用, 认为通过教育感化可以使人为善, 知耻而无奸邪之心。孔子把德和礼作为本, 把政和刑作为末, 即以德礼为上策, 以政刑为下策, 寄希望于通过德化和礼教来禁乱之所由生 , 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孟子继承了孔子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的思想, 认为统治者应该依靠礼义道德教化进行统治。孟子􀀁尽心上载: 善政不如善教之得民也。善政, 民畏之; 善教, 民爱之。善政得民财, 善教得民心。意思是说良好的政令不及良好的教化更得民心。孟子生活的时代是战国中期, 当时各诸侯国为加强对人民的统治, 刑罚十分严酷, 除继续沿用奴隶制五刑外, 刑罚制度中还出现了车裂、腰斩、枭首、连坐、夷三族等诸多酷刑。对此, 孟子从其仁政的思想出发, 坚决反对统治者严刑峻法、滥杀无辜, 提出了慎刑戒杀的省刑罚主张, 认为“以力服人者, 非心服也, 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 中心悦而诚服也”。 孟子􀀁公孙丑通过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对比, 把统治者的礼义道德教化视为缓和社会矛盾, 防止人民反抗的最有效手段。荀子也反复强调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 劝告统治者“为政不以礼, 政不行矣” 荀子􀀁大。他认为, 人性是恶的, 必然会不断反抗, 危及统治秩序, 所以要对人民进行礼义道德教育, 争取民众的支持, 避免矛盾激化。荀子在重视礼的同时, 也强调重法, 要求将礼的基本原则法律化, 以期在必要时适用刑法手段来强制推行, 并归结为治之经, 礼与刑。但在礼义教化和刑罚关系问题上, 他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诛, 把礼视为治国的根本, 当作支配一切的基本原则, 刑罚必须根据礼来制定, 居于从属地位。(二)法家代表人物法律思想法家的代表人物有李悝,商鞅,慎子,李斯,韩非等,在春秋主要是商鞅,在战国则是韩非,他们强调法的作用,忽视甚至否认道德教化的力量。商鞅把法视为治理国家的根本, 防民作乱的工具, 富国强兵的法宝, 判断是非的标准, 主张一任于法。商鞅认为人有趋利避害的本性,物质欲望是无法得到满足的, 如果统治者在政治上过分依赖伦理道德的力量, 就会放纵人的天性和物欲, 必然导致违法犯罪和社会混乱。商君书􀀁赏刑篇曰: 重刑连其罪, 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 故无刑也。在商鞅看来, 对轻罪施以重刑, 可以使人畏惧, 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国家没有了犯法的人, 自然也就用不着刑罚了, 从而达到无刑和国无刑民的目的。韩非否认德礼教化可以决定国家的治乱, 坚决主张不务德而务法。他说:“夫严刑者, 民之所畏也; 重罚者, 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 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 韩非子􀀁奸劫弑从这些言论中可知韩非认为法令是行为的准绳, 刑罚是法令得以实现的保证。如果刑罚在民众心中不具威慑力, 必定有人敢以身试法; 而刑罚严厉, 民众出于畏惧, 就会连犯罪的念头都不敢滋生。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异(一)人性论的不同儒法两家法律思想论证的起点在于他们对人性的认识,而两者对人性的认识是截然不同的。儒家对人性的基本看法是性善 。孔子说: 性相近也, 习相远也。 孔子􀀁阳货孔子首次提出系统的性善说,他认为人生来便具有为善的本性即“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韩非子􀀁难三儒家在法律思想上也注重的是诚心修身养性, 着眼点在于个人仁义礼智的培养, 由个人的仁义为纽带把家、国、天下联系在一起。法家认为人人都有好利恶害的天性。管子􀀁形势解认为:民之从利也, 如水之走下。商君书􀀁算地说: 民之生, 度而取长, 称而取重, 权而索利。正因为人好爵禄而恶刑罚, 所以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什么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韩非进一步把好利恶害人性发展为自私自利的“自为心” 韩非子􀀁难三。法家正是利用这种人性论来否定温情脉脉的宗法关系,认为社会和国家管理的关键并不是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是超乎个人之上的社会与国家的制裁力。(二)法治与德治儒家强调以德治国,主张统治者应当以道德楷模的榜样示范作用,伦理道义上的感召力来推行对于被统治者的教育训导,从而实现稳固的政治统治。儒家极端重视人的作用,孔子主张贤人治国,“其身正,不令而行” 论语􀀁子路。孟子更主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孟子􀀁离娄上。又说“一正君,则国正也” 孟子􀀁离娄下。荀子曰:“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由贤人推行道德教化以教化民心达到万姓依附,天下太平的局面便是儒家诸子之理想。而在法家的思想中,“法”表现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功利的操作性,是活生生的治国利器,是“必行之法”,“必得之法”。法家诸子认为,儒家提倡的依靠贤人进行的德治与依法治国是完全冲突的,只有利用法律规定刑赏才能利用人的趋利避害心理使社会得到治理。慎子中说“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法之所加,各以其分,蒙其赏罚而无望于君也。是以怨不生而上下和矣”“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他们认为法可以使赏罚统一,从而使社会安定。三、儒法两家法律思想之同尽管儒法两家在很多方面主张不同,但二者所处同一时代,其法律思想在某些方面也体现出统一性。如:首先,二者都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儒家提倡德治,其前提就是贤人君主的存在,道德教化正是以贤者为中心的,而道德教化的终极目的也是建立一种以君主为最顶端的封建等级秩序。法家诸子提倡依法治国,但他们主张的法制是以君主为出发点的。商鞅就强调君主应独掌变法大全,韩非更集法家之大成,力主不媚俗,不听民,唯法是尊,为君是从。其次,二者都是出于强国和统一的目的来建立和发展他们的学说的。二者都处于一个分裂动荡,战乱频繁的时代,儒家志在恢复西周及以往的社会秩序,忽视了社会的变化和进步。而法家则将希望寄托强势的君主上,他们发展了适应社会发展的理论来鼓动君主进行变革来吞并其他国家以实现统一。四、儒法两家之法律思想之得失与借鉴儒家提倡人治,由君主道德水平高低而决定社会治理状况,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比如很可能会因暴君或无能君主的出现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但是儒家提倡的道德教化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问题,因为无论君主怎样胡作非为,总有坚持儒家道德理念的士人群体竭力对之约束,无论君主怎样无能,士人群体总会用儒家道德秩序继续维持社会的运行,这是为什么儒家思想能在后世被确立,且成为统治思想长达两千年。而儒家法律思想之不足之处在于其对法律的作用的忽视,儒家诸子没有认识到的是,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的调整都可以用道德来调整,道德教化并不足以解决社会生活的所有问题。道德所缺乏的稳定性,确定性正需要法律来加以弥补。此外社会生活的变化也需要法律及时加以调整,而道德往往因其抽象性不能及时反映这种变化。法家提倡依法治国,其成功之处在于,认识到了法律的作用,能够及时的将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用法律规定下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使一国能迅速地富强起来。采纳了法家思想的秦国便是明证。但法家提倡的却不是彻底的法治,君主是在法律之上的更高的存在,法律完全服从君主的意志,这就使得法律很可能由适应社会发展转到完全相反的方向去。这种不足可能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时代的局限,但是法家割裂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过分贬低道德教化的作用,走了一个极端,完全放弃了道德教化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也没有树立一些永世不易的法制原则,法律由富国强兵的利器蜕变为满足君主个人私欲的工具。通过对比儒家和法家的思想,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经验教训:首先必须区分道德和法律不同,法律的地位并非道德可以取代,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有这样的认识;其次,法律的善良必须得到保证,法律要能反映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比如民主自由人权等。这就要求法律的制定必须通过合理的程序,而不是少数人的意志产物,法律的执行也必须一视同仁,不允许任何人超越法律而存在;再次道德的作用也应被重视,道德的力量是巨大的,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业已证明了这一点,被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可以对人们的行为发挥指导作用,可以对公权力的掌握者的行为有一定的制约,道德水平高的社会,其法律的作用也会得到更好地发挥。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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