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篇汇编)房屋租赁合同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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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8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双方当事人: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e-mail:_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 (本人)(授权代表)姓名:_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邮政编码:_联系电话:_传真_e-mail: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位于第_层,共_ 套间,房屋结构为_,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平方米);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第二条 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第四条 租金该房屋租金为( 币)_万_千_百_拾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双方可协商调整租金;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第五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币)_万_千_百_拾 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个月的_日交付给甲方。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甲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第七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 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第十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 5._; 6._.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房屋租赁合同 篇2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出租自有房产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房产位置、面积和用途一、甲方将自有的坐落于北海市银海区金海岸大道59号森海豪庭幢,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委托给乙方出租。二、乙方如需改变该房产的内部结构、使用空间时,须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第二条委托期限首度委托限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度委托期限期满后,双方应协商续签租赁协议。第三条房屋的租赁排序一、乙方所接受委托出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排序严格按照签定本协议的先后次序进行计算机程序自动循环排序。该程序的修改密码由将来的业主委员会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动,甲乙双方只能输入或查询,在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进行任何修改。二、如遇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己使用该房屋时,则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排序放在最后,进行重新排序。甲乙双方签定的本协议将继续有效。三、甲方若要自行使用该房屋,工作日须提前一天通知乙方,遇法定节假日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视为该房屋出租一次,计算机程序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甲方未能按约使用该房屋,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该房屋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若在甲方通知乙方之前,该房屋已出租或被预定,则乙方有权将甲方安排在其它房间。四、在委托期限内,甲方自行寻找的客户,不按电脑排序安排房间,可直接租赁甲方委托乙方出租的房间,同时计算机程序亦自动将甲方房间的租赁排序放到最后。第四条经营利润及支付方式一、乙方在协议期间可将该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给第三者使用。二、该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在扣除以下各项费用后即为该房屋的经营利润:1、乙方的经营管理费。如管理及服务人员工资、员工福利、奖励佣金、酒店经营营业税等;2、酒店消耗品。如酒店消耗品(包括卫生纸、小香皂、牙膏牙刷、洗发水、浴液、一次性拖鞋、一次性纸杯、信封信纸、鞋擦、卫生袋、垃圾袋、保洁用品、消毒用品等);3、冷热水费、电费、电话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甲方在协议期间将以上1至3条所示费用的总和控制在房屋出租所得毛收入的30%以内。三、经营利润的支付时间、方式:1、乙方需在次月1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经营利润。2、乙方可以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经营利润。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一、在委托租赁期间开始时向乙方提供该房屋。二、在协议期内,甲方需保证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的房屋内的家具、电器等所有配套设施、设备,完全按照甲方自本项目开发商处接受该房屋时的全套配置,一并交与乙方,甲方不得私自搬走或更换,并按照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承担实际发生的经营费用。三、协议期间,应按北京市有关规定缴纳因租赁房屋所放生的各项税费(由乙方代扣代缴)。四、甲方在将房屋委托给乙方时,必须交清房屋的维修基金、本年度物业管理费、冬季采暖费、房屋内财产保险费等费用。否则在协议期限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五、在协议期间,甲方可随时查询房屋出租情况,甲方可采用以下办理查询:1、乙方设立,随时反映酒店的房屋出租情况,供业主查询;2、酒店大堂设有自动查询机,机内记录当月的房屋出租记录;3、乙方每天将房屋经营情况打单记录供甲方随时查询,记录期为一年,同时乙方定期向甲方寄送。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一、对该房屋作自由转租经营,但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且不得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规定向甲方收取该房屋的各项管理费用。三、保证该房屋在租赁期间内部的清洁卫生。a)保证该房屋及内部配套设施等在租赁期间的良好使用状态。b)协议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付该房产,该房屋内原有家具、电器等应完好如数返还甲方,并保证房屋完好,如有损害、丢失的,应负责照价赔偿(房屋、家具、电器、床上用品、装修等自然损耗折扣除外)。c)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及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延迟一日,按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第七条经营利润分配委托出租房屋的经营利润以天为分配单位,并按照同类型房屋分别平均分配。计算方式如下:委托房屋的日经营利润=当日同类型房屋的经营利润总和当日委托出租同类型房屋的数量第八条设施、设备损坏责任及费用的承担一、本协议期内,凡因乙方人为或乙方出租给第三者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二、在本协议期内,如因甲方使用所造成的设施、设备的损坏应由甲方负责更换承担相应费用。三、在本协议期内,该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家具、电器、床上用品等的自然折旧费用由甲方承担。(详见第十条)第九条甲方自用房屋有关事宜一、甲方若自用房屋,则不参加使用当日的酒店经营利润分配。二、甲方临时自用房屋,若未按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预先通知乙方,则乙方可视当时房屋出租情况予以安排,若确实无法安排时后果甲方自负。三、甲方若自用房屋,不必交付租金,但应当自行承担实际发生的水、电、电话费、酒店消耗品等费用。第十条固定资产重置费(折旧费)自甲方委托乙方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度固定资产重置费为零;第二年度起,每年从甲方应得的经营利润中提取4%作为固定资产重置费。该项费用专款专用,由乙方单独设立银行帐户予以保管,专用于房间装修维护、家用电器、床上用品、卫生洁具的修理与更新。该费用一旦动用须事先报请业主委员会审定,在业主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协议生效及其它一、甲方须交清房屋维修基金、本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冬季取暖费后,本协议方生效。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三、本协议执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及有关部门政策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壹份、乙方两份。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房屋租赁合同 篇3房屋坐落 区 街 胡同 号房 屋 房间使用面积 平方米状 况 装修设备另附保管单月租金 元 角 分 起租日期 年 月 日附 记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上列房屋租给_商店(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15日前交清。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3)撤销租约。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立约日期:_年_月_日房屋租赁合同 篇4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乙方租赁甲方房屋,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铺面)位置和用途乙方租赁甲方位于金色池塘小区 期 号商铺,间数 间,建筑面积平方,用于 使用。二、租赁期间租赁期间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三、租金、物管费、水电费保证金、经营保证金支付1、该房屋第一年月租金为 元/平方,年租金计为 元;第二年月租金为 元/平方,年租金计为 元;2、物业管理费以物业公司当年度通知的标准执行。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当日需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经营保证金,缴纳 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水电费押金。以上经营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不能用以冲抵租金,合同期满或双方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终止本合同(违约除外)并且乙方付清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滞纳金及其他所有有关费用,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乙方的经营保证金和水电费押金无息退还给乙方。4、乙方在签订合同当日一次交清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和及水电保证金等各项费用共计 元。5、后续年度租金按 支付一次,采取先付费后使用的政策。四、装修改动甲方同意: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情况下,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乙方根据需要可对所承租铺面墙体及其它附属(门头等)设施作符合经营要求的改动,但乙方装修前应将装修方案报甲方签字认可,同时乙方需在签订合同时缴纳装修保证金 元。合同届满或终止后当日内,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装修保证金;否则,甲方不再退还装修保证金,自行恢复。装修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恢复费用时,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五、水电费及经营使用费用房屋(铺面)交付乙方后至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失效)日所实际发生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由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交纳时间和收费标准按时向甲方交纳。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的,甲方有权直接逐次从租房、水电保证金及扣除,上述保证金不足扣付时,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六、优先购买、续租及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变更(一) 乙方对所租赁铺面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如将出租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权人继续有效。(二) 合同期内乙方不购买租赁的房屋(铺面)或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甲方有权对外出售该房屋(铺面)。本租赁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三) 合同期满后,租赁双方及时结清相关事项和费用。承租方如需继续承租,需提前 贰 个月向出租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若房屋(铺面)未销售,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四) 承租方不得将租用房屋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在规定使范围内,须经公司同意方可。七、合同解除、终止、失效(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合同当年租金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不再享有本合同第三条的租金的优惠,未交齐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在合同解除后3日内由乙方负责补齐。房屋租赁合同 篇5租房合同出租方:_(以下简称甲方)证件号码:_联系_电话:_租房合同承租方:_(以下简称乙方)联系_证件号码:_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于_年_月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1、甲方同意将洛阳市_安徽_路_“万国银座”产权标识 B座12_层 23A 号房(实际标识B 座 1223A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实际使用面积为:104 平方米(以下简称该房屋)。2、乙方租赁的该房屋仅用于办公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第二条:提供设备及维修保养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一3、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4、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5、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6、乙方应爱护房屋,未经甲方允许,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甲方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第三条:证明文件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第四条:1、租赁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3、合同到期后如乙方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甲方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但乙方须按日缴纳租金。第五条:租金该房屋每月的租金 _元,(大写:人民币:_);租金发票由乙方自行负责。第六条:支付方法1、租金需预付,乙方按每 _6_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六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之内付下半年租金,以此类推。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帐号:开户行:_帐户名称:_帐号:_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4、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第七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1、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付标准支付。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话、垃圾清运费等。4、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5、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合同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第八条:押金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20_元租金的抵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 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半年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2、租赁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赁期。第九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2、未经甲方同意,将租凭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第十条:免责条款1、乙方因被与乙方无关的其他客户牵连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3、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乙方责任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一切违法行为。第十二条:通知义务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十三条:合同解除乙方如果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如果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4、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5、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本人意外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6、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7、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者第八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做出相应赔偿。第十四条:特别说明1、除第十三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甲方和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甲方和乙方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须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将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第十五条:租赁场所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日内向对方主张。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十六条:纠纷解决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房屋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提出诉讼。第十七条: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条款:_甲 方(签字): 乙方(签字)日 期:日期:签约地点:万国银座B座1223A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篇6房屋租赁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一种,出租人与承租人必须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住宅租赁合同中按照出租房屋所有权的不同,可分为公房租赁合同、私房租赁合同和公房转租合同。目前公房租赁合同的特点一般具有不约定固定期限的租期,租金标准由政府统一规定;而私房租赁合同的内容则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确定。必备条款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当事人指出租人和承租人。法律对出租人的要求是其必须是房地产的合法产权人;对于承租人各地有不同要求,一般来讲,如果是当地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如果是外来居民,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及公安部门发的暂住证;企业事业单位须持有营业执照;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如机关、团体、部队等须有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证件。房地产租赁当事人必须符合上述资格限制,才能签订租赁合同。2、标的物,即租赁的房屋。在合同中须写明房屋所在位置即地址、面积、范围、装修及设施状况。对承租人而言,租房的目的是利用房屋的使用价值或是用于居住或是用于商业目的,因此房屋处于适用的状态是对房屋的最基本要求之一,所以签订合同时必须说明房产交付使用时的基本状况,这是一旦房屋不符合使用要求而发生纠纷时区分双方责任的前提。不但如此,一旦房屋在租期内的毁损或第三人侵害以致妨碍了承租人依约使用房屋时,出租人还有义务修缮房屋,这些补救措施的标准通常应为合同中定明的房屋状况。3、租赁用途。即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租赁用途一旦定明,则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尤其不得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同时,明确了房屋的使用用途后,只要承租人依约用房,则正常范围内出现的房屋磨损,出租人不得要求赔偿。由于租赁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价格也会不同,所以,租赁用途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也是必须定清写明的问题。4、租赁期限。写清租赁期限的意义是:(1)期限届满,承租人有义务将原房屋退还出租人;(2)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住宅的,应当有必须收回的理由,并且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做好承租人住宅安置工作;(3)因买卖、赠与或继承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如原租赁合同未到期,则原合同对承租人与新房主继续有效;(4)承租人为一人时,如其在租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办理更名手续。5、租金及交付方法。私有房屋租赁,由租赁双方按照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协商议定;没有规定租金标准的,由租赁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协商议定,不得任意抬高。租金的交付方式,即租金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支付,交付的具体日期也应在合同中明确。6、修缮责任。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一项义务,指的是出租人在整个出租期间对房屋有进行必要修缮的义务。所谓必要即指:房屋必须使承租人能够依双方约定使用并收益。修缮的范围包括:房屋自身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属于出租人修缮范围的设备。共有房屋的修缮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担修缮费用,不得互相推诿。承租人应协助出租人检查、修缮所承租的房屋。出租人确实无力修缮的,可与承租人协商,由承租人垫款修缮;出租人如不在本市或拖延不修的,经所在地房管部门勘察,确需修缮的,可由承租人代修。修房的垫款和代修的费用,可以抵扣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7、变更与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的法定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1)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当事人协商一致的。8、转租的约定;9、违约责任。什么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下列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3)承租人累计六个月不交租金的。要续租怎么办?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关于押金房客通常不会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爱护那些租来的东西。所以,押金就是对租房人的一种制约。押金的金额一般是两个月的租费,这是因为:(1)如果租房者付不起一个月的租金,房东可以从押金中抽出这个数额的钱。(2)如果在租用到期时,有任何重大的破损发生,房东可以使用剩余的押金作补偿.为防止到退房时双方对房屋的原始状态有分歧,租房者应该在租约签订之前做好预防措施。应该好好看看整个房间,检查任何可能有问题的地方。以下是一些必须仔细察看的地方:_门锁:它们是否易于开启?房东是否在上一个房客搬走后更换了门锁?_烟雾报警器:房间里有没有?是否工作正常?_墙壁: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_管道:有没有生锈?_漏洞:厨房的水槽底下、前门的边上、天花板、以及整个浴室,检查这些地方是否漏水。_瓷砖:有没有脱落?形状有没有受损?_门:油漆是否均匀?有没有记号、凹痕、划痕、裂缝等等等?_地毯:是否褪色?有没有污点?_涂料:是否平滑?有没有剥落?任何在将来会带来问题的地方都应该被记录下来。最佳方法是把这些地方都拍下来,并对所有的照片进行描述,然后房东和房客分别在记录上签名并标明日期。在签订租约前,应该要求房东写下他是否退还押金的各种条件,以保证在租借合同中没有允许房东以任何含糊理由抽取一定押金的条款。房屋租赁合同 篇7一、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二)合同解除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1、关于解除合同的条件:通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1)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2)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的;(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约定用途的。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出租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所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出租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责任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此外,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法院亦可以解除合同。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一)房屋使用费的处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尚欠出租人的租金不再给付,而按照指导租金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使用费,指导租金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的,以较低者计。当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对于纠纷发生前承租人已按无效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高于指导租金的部分,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 、因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且有损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应判收缴国库;2 、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高出部分承租人一般无权要求返还。(二)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装修物能拆则拆,不能拆的,对出租人可用部分经评估折旧后由出租人承顶;其余部分经评估折旧后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责任比例予以分担。房屋损坏赔偿的典型案例_就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房屋损害侵权问题展开。详细分析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方式,希望对您有帮助。东北军用储运站与沈阳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东北军用储运站将其住所地的库房及场地出租给华宇快运部,该房地产年租金为人民币57万元,租金按季度结算。东北军用储运站负责出租库房、场地的其他相关事项。同时约定,华宇快运部如遇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东北军用储运站,并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未满租期的半额租金,作为对东北军用储运站的经济补偿。合同经双方签章后,东北军用储运站为履行合同,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签订的租赁库房的租赁合同,并退还博雅商场10个月租金4.2万元,对场地南侧围墙拆除、树木砍伐,为此东北军用储运站支付人工费用1800元。合同履行未到期,华宇快运部单方向东北军用储运站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现东北军用储运站诉请华宇快运部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二、法院的认定与判决一审法院认定:东北军用储运站与华宇快运部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按合同所约定条款履行应尽义务,行使相应权利。合同生效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分别履行了其相应义务,东北军用储运站终止了其与沈阳市博雅装饰材料商场的租赁合同,退还其租金420_元,为拆围墙、伐树支出工资1800元,已造成经济损失43800元。因华宇快运部单方无故解除合同,除造成东北军用储运站上述损失外,还造成其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所期待的利益损失。因此,华宇快运部应承担因其单方违约致东北军用储运站的各种损失。判决:一、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经济损失43800元;二、沈阳华宇快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东北军用储运站违约金23750元;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沈阳华宇快运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调解结案。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判决能否损害赔偿金与违约金并存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合同效力的问题(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纵使当事人有过失,对方有损失,也不发生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不应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从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均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惩罚性和赔偿性的性质。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从这条可以看出,主张违约金时,可以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由此可看出违约金主要体现为补偿性,其以补偿为首要的、基本的功能,但合同法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就说明在专为迟延履行而约定违约金场合,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此时有惩罚性违约金存在的空间,但此为例外。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责任构成如下:(1)违约行为;(2)债权人受有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损害赔偿的突出特点表现在补偿性上,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况,欺诈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就是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只是损害赔偿的例外,并非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综上,违约金、损害赔偿均以补偿性为其基本功能,功能的基本重合性决定了二者原则上不能并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在补偿性上,都能使违约相对方得到全面的补偿,违约金或损害赔偿单独适用,违约相对方的利益都能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根据公平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亦不应当并用。因此,本案原审法院既支持损害赔偿金又支持违约金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但是,也不能认定违约金与损害赔偿本质上等同,违约金责任(意定性)是不同于损害赔偿金(法定性)的。合同法它强调违约金是一种约定的条款,因此它是优先于损害赔偿的。也就是说我们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其中也包括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补救方式以及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数额。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首先实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在当事人没有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时候,这样可以使用法律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在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时候,可以在继续使用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违约金是优先于损害赔偿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法释20_11号,20_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_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年9月1日起施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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