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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n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公司具有以下特征:n1公司须依法设立 2公司是企业法人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n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n二、公司的种类二、公司的种类n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种分类均有其法律上的意义:n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n1依据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公司可分为n (1)无限责任公司 n (2)有限责任公司 n (3)两合公司 n (4)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n2依据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可分为n (1)人合公司 n (2)资合公司n (3)人合兼资合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n 3依据公司内部管理系统,可分为n (1)总公司n (2)分公司n 4依据公司组织控制与依附关系,可分为n (1)母公司 n (2)子公司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公司法概述n 此外,依据公司国籍的不同,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n在我国依法能够设立的,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n一、公司的设立一、公司的设立n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为。n1、公司设立的立法体例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n1)自由设立自由设立 事实上成立事实上成立n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 根据国家的文件和行政命令根据国家的文件和行政命令n3)核准主义核准主义 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须经审核批准才能设立外,还须经审核批准才能设立n4)严格(登记)准则主义严格(登记)准则主义 即规定公司的即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设立条件,符合条件即可申请登记成立公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司,而无需行政机关的审批。(我国采用)(我国采用)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n2公司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n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首次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20%。n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的比例是不得低于35。另有规定除外。第二节 公司的一般规定n3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公司的设立登记条件n(1)创办人股东人数符合法律规定n(2)资本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n(3)公司章程n(4)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n(5)公司名称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1公司章程的概念和内容公司章程的概念和内容n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n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内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记载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中一般应记载下列事项: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n(1)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n(2)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n(3)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n(4)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公司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每股金额;n(5)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时间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或以及转让出资的条件,或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者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n(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n(7)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规则,或者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n(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n(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利润分配办法;n(10)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n(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n(12)股东)股东会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n2、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章程的效力n公司章程一经签订生效,即对公司自身、股东及董事、监事、经理产生效力。其行为均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公司章程二、公司章程n3、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n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n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n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三、公司资本三、公司资本公司资本:公司资本:也称为股本,它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并载明的全体股东的出资总额。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即认缴资(股)本。n公司资本原则公司资本原则:n(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缴或募足,并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否则公司不能成立。三、公司资本三、公司资本(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3)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n1公司合并的形式n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依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n公司合并有两种形式:n吸收合并吸收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的公司在合并后继续存在,被吸收的公司在合并后解散,不再存在。n新设合并:新设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进行合并时,原有的公司解散,不再存在,并依法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n2公司分立的形式n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变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n公司的分立也有两种形式:n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指公司以其部门另设一个新公司,原公司存续。n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指将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n3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n(1)依法签订合并协议n(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n(3)股东会做出决议n(4)通知债权人n(5)依法进行登记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n4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的承担n公司合并后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n公司分立后分立后,对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n1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的解散原因n(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n(2)股东会决议解散;n(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n(4)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n(5)人民法院依公司法183条规定予以解散。(Art.183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六、公司的解散和清算n2 解散时的清算:n(1)清算组的组成n(2)清算组的职权n(3)清算程序:n通知 公告 清理、编制 制定清算方案 报请确认公司的社会责任n一、概念:一、概念:是指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增进股东权益以外的其他社会利益。n 特点:n 是一种关系责任;n 积极责任;(相对于违约与侵权等消极责任)n 资本责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n 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统一二、法律依据二、法律依据nArt.5: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n1.沿海企业降薪裁员,30万湖北籍农民工返乡。nhttp:/ Art.20: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概念: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 特征:以公司独立人格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否认,特例。是对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二、法律依据n二、适用情形n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n利用公司逃避合同义务或其他债务;(如另设公司转移财产)n公司形骸化,成为傀儡。n三、适用条件n公司人格的合法存在n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n对债权人造成损害n因果关系n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案例1 揭开公司面纱 2000年11月,原告中山东联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与被告三水鸿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盛公司)通过传真签订订货合同,约定由东联公司向鸿盛公司供应180号燃油。此后,东联公司共向鸿盛公司供应燃料油5批,价值980万元。鸿盛公司通过付款和还油方式支付货款170万元。东联公司追讨余款未果,遂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鸿盛公司支付货款81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经查,鸿盛公司是在广东省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由原股东李志坚、陈惠萍设立的私营企业鸿新公司变更而来,股东为李志坚、梁学坚,注册资金为218万元。李、梁两人没有实际出资。鸿盛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后,李志坚、梁学坚之间达成由梁向李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的协议,梁学坚退出鸿盛公司。因此,鸿盛公司实际由李志坚个人控制经营。案例1(续) 三水市审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三水审计所)仅根据建设银行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三水建行)的两份虚假证明和鸿盛公司提交企业章程约定的出资比例作出验资证明,三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注册登记。原告请求对鸿盛公司的法律人格不予确认,要求追究有关主体的责任。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了李志坚、梁学坚、三水审计所、三水建行为本案共同被告。 问题:哪些人应对本案的未支付款项承担责任?为什么?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n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n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特征:n1责任有限性n2封闭性n3设立程序及组织结构简单n4资合性与人合性相统一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n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例外;n(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n(3)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n 注册资本注册资本n最低限额:万元。法律最低限额: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从其规定。n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少于也不得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少于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公司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公司成立起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年成立起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年内缴足。内缴足。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n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包括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但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但货币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n(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n(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条件。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n1股东会:性质、职权、召开方式(定期、临时)、决议方式n2董事会:性质、设立、职权、召开方式、决议方式、董事长n3经理n4监事会、监事:性质、设立、职权三、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三、高管的消极任职资格n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n(l)董事、监事、经理资格的限制条件。根据公司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n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n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个人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 国家公务员。典型案例:监事会的职责 兴隆公司由3位股东出资筹办,主营塑料原材料销售。由于股东人数较少,因此其中2名股东都担任了执行董事,又挑选了李某在执行董事职务外兼任监事。但由于公司董事兼任监事,故设立登记申请未被核准。3名股东为了图方便,重新选举了张某作为公司监事。最后公司设立申请得到核准。 兴隆公司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作为公司执行董事的李某利用掌握公章等便利条件在3年中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将公司所购入的塑料原材料以很低的价格卖给了其亲友所开设的公司,从中得利;同时利用多报销等手段为自己提供了许多隐性收入。张某一开始对公司的经营放手不管,到经营的第4年,由于塑料原材料产能的大幅提高,造成市场塑料原材料价格下降,公司开始发生亏损。这时张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但是由于帐目复杂,故聘请了宏大会计师事务所来协助调查。共花费4000元,张某主张这个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拒绝,张某遂向法院起诉。(Art 52、54、55)四、高管的忠实与勤勉义务nArt.14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n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n(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n(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n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例2 股东会会议案n A公司有股东20人,注册资本200万,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有五人组成,董事及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后选举吴某、王某等五人组成董事会,吴某任董事长,谢某等三人组成监事会。97年至99年期间,公司连续亏损,但身为董事长的吴某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不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000年1月,王某联合该公司15名股东(出资共计25万元)召开临时股东会,吴某没有参加。在该次会议上,通过了两项决议:n(1)罢免吴某所担任的董事长职务,选举王某为董事长;n(2)罢免谢某(系公司职工,非股东)的监事任职。n会后,吴某以公司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及决议事项非法为由拒不执行,谢某也以其监事身份由职工选举为由,不肯离职。为此发生争执,诉诸法院。案例2 (续)n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任职董事长期怠于履行职责。不主持召集股东会议;吴某的董事任期还有10个月届满;王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谢某系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且任期未满。法院认为:A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集合法,但所作决议第2项不合法。n请问:1.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n 2.股东会的两项决议是否合法?案例3n某食品公司与某农业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从事食品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协议内容为:n(1)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食品公司以货币出资,金额200万元,另外以某食品商标作价300万元,研究所新型食品加工专利技术出资,该技术作价500万元(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n(2)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双方按出资比例选派。董事长由食品公司推荐,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由董事长直接任命。n(3)双方按5:5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支付设立费用,分担风险。甲公司于2005年4月登记成立,并指派丁某作公司董事长。丁某聘任汪某作为公司经理。食品公司方面的某一董事王某称,有证据证明丁某原是研究所下属公司的承包人,承包期因贪污行为曾受到刑事处罚,1993年3月刑满释放,且于1年前向朋友借钱5万元炒股,被套牢,借款仍未还清。另外汪某原先担任某公司的经理,由于管理水平低下,致使该公司经营困难,该公司于2004年3月宣告破产。据上述两个理由,董事A认为丁某无权作董事长,汪某无权担任公司经理。n(4)食品公司方面另一些董事怀疑公司账目有假,有3人退出董事会,其中一名董事B提出,现董事会成员已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应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更换公司领导。(续)n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n(1)食品公司与研究所的协议中,有关出资方式、比例及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n(2)丁某是否有资格作董事长?为什么?n(3)汪某是否有资格作公司经理?为什么?n(4)董事B的提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n1.概念: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自然人独资和法人独资两种。n2.注册资本与设立限制;n 章程制定主体、机构设置;n 财务会计、债务承担;五、国有独资公司n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n1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特征n(1)国有独资公司主体的特殊性n(2)国有独资公司行业的特定性。n(3)国有独资公司股东的法定性。五、国有独资公司n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n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而必须设董事会,人数人,应当有职工代表。n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案例4 某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n 1998年2月,某汽车集团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务院下属的某部门机构为出资人。改制后,公司重新选举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新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原汽车集团公司的五名高层管理人员继续留任改制后的董事会董事,四名董事成员由某部门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从某汽车集团公司和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抽调了两名副总经理过来,同时经某部门研究决定,这四名董事暂时保留原任职企业的管理职务;另外的两名董事会成员通过社会公开招聘决定人选。董事会组成后,召开了首次董事会全体会议,民主选举出了新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并聘任其中一个董事担任公司经理。n问:该案有哪些违反公司法之处?第六节第六节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过半数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第第7373条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收购股权收购 (:新增)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n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n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n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公司,具有以下特征:司,具有以下特征:n(1)责任有限性n(2)公开性n(3)资合性n(4)股份具有等额性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n(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人以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人以上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n(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律规定。n(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经创立大会通过。n(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n(6)有公司住所)有公司住所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n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的公司。n募集设立: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n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向社会公开募集。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n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n(1)确定公司发起人n(2)制定公司章程。n(3)以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者程序较为复杂。n(4)申请设立登记并公告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n1股东大会:性质、职权、召开方式、决议方式n2董事会:设立、职权、召开方式、决议方式、董事长n3经理n4监事会:性质、职权、组成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1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种类股份与股票的概念和种类n(1)股份和股票的概念。n股份: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它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n股票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2)股份的种类。)股份的种类。n 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根据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分为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和优先股。n 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根据股票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可分为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和无记名股票。n 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可分根据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为额面股票与无额面股票额面股票与无额面股票。n 根据股票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根据股票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2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股票与公司债券的区别n(1)性质 公司债券是一种债权凭证。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股票是一种股权凭证,股票的持有者是公司的股东。n(2)返还性 公司债券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到期应还本付息,而股票的持有者一经把股票上所记载的资金投入公司后,就不能要求退还股金。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3)收益收益 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的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明确规定的,债券利息是在公司债券上明确规定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而股票的股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关。而股票的股息、红利是不确定的,股息、红利的息、红利是不确定的,股息、红利的高低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好坏。高低取决于公司经营的好坏。n(4)清算清算 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债债券持有人优先于股票持有人获得债务的清偿。务的清偿。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3股份发行的法律规定股份发行的法律规定n(1)股份的发行种类n设立发行:设立发行:是为设立新的股份公司而发行股票,包括由全体发起人认购首期发行全部股份总额的发起设立发行,以及由发起人认购首期发行全部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募集设立发行。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新股发行:新股发行:又称增资发行,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包括吸收新股东的增资发行和向老股东优先配售或分派(赠送)新股。n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全部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n 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n 公司在最近3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没有虚假记载;n 公司新股发行后,其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水平。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n(2)股份发行的原则n公平、公正n(3)股票发行的价格n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n(4)新股发行的申请和审批Case:三一重工注资方案三一重工注资方案n新浪财经讯 11月20日,三一重工(17.57,0.00,0.00%,吧)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逐项表决)。n三一重工表示,本次发行股份所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由十位自然人拥有的三一重机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维尔京)100%股权;三一重机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三一重机(中国)有限公司间接持有三一重机有限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三一重机投资有限公司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9.8亿元。按照上述发行价格计算,公司本次将向梁稳根等十位自然人发行股份为117,857,142股。n(续):三一重工注资方案三一重工注资方案n根据公告,三一重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对象为梁稳根等十位自然人,所发行股份由发行对象以其拥有的上述标的资产作为对价全额认购。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4.72元/股)为基础上浮14.1%,即16.80元/股。n另外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媒体对三一重工注资方案质疑声强烈,而机构的表现更加耐人寻味。自三一重工复牌以来,机构一面大肆减仓,一面又看好此次注资,个中隐情,让人难以捉摸。n此次股东大会通过注资方案后,还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然后三一重工在6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案例5 增资扩股案n 2006年11月,Y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提交了材料申请变更登记,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称“本股东代表大会于2006年11月8日召开,经公司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审议,并以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其中新增扩股200万元由董事长金某购入持有。”但实际上2006年11月Y公司根本没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在未经股东大会表决的情况下,身为董事长的金某向工商局提供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完全是伪造的。但是金某却通过这份伪造的决议,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增资登记手续。公司一些小股东认为董事长金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利。2007年7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金某背者股东大会私自为自己增加股份等行为无效。案例4 (续)n问题:1.股东大会可否作出增资扩股决议?n2.如何处理本案中董事长的行为?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n1股份转让的概念n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把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n2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n股份转让实行自由转让的原则。但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股份转让作了必要的限制,主要有:n(1)对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份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n(2)对发起人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n(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Art.142)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n()转让方式的限制。记名股票、不记名股票。n2. 股份回购n 例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n()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n()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n()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而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股份转让n公司因上述第一到第三项的原因收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其中第一项的,应在收购之日起日内注销。n第二项和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个月内转让或注销。n第三项情形的,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一年内转让给职工。n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六、上市公司n1上市公司的概念n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权】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第123123条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124条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第125125条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市公司n2上市条件n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n(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n(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000万元;六、上市公司n()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以上n()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报告n()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创业板发行条件创业板发行条件n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n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n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七、股东派生诉讼权益受损的股东的救济方式(:新增)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例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案n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2006年,该公司税后利润为200万元。董事会经研究决定,利润全部分给股东。第二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该公司进行财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公司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于是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改正。n在组建监事会时,该公司聘请了某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另外两名监事由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别兼任。该监事会自成立后,从未认真行使过职权,形同虚设,该公司的股东非常不满,联名向董事会请求重组监事会。n2007年5月,该公司某B股东找该公司董事长A,称其正与另外几人合伙做生意,需要40万元人民币作担保,请董事长以公司资本作为担保。董事长考虑股东B是本公司的股东,且B的生意看似并无风险,就答应了B的要求。不久,此时被董事会发觉,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撤销了董事长A的职务。案例6(续)n同年底,由于公司董事会决策失误,造成公司投资损失近百万元。于是董事会经研究决定,暂不公开公司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的一再质询下,董事会授意该公司会计制作了一份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以隐瞒事实。该公司董事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该公司公开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n问题:n1.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利润全部分给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的哪些规定?如何改正?n2.该公司的监事会组成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否需要重组?n3.该公司董事长A的做法违反了公司法的哪些规定?n4.该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违反了公司法的哪些规定?案例7 上市公司案n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n(1)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n(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案例6(续)n(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n请问:n1.根据上述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n2.指出(2)中的不符合之处。n3.根据(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案例8 中国能源企业的特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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