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建筑施勾葱陇企业“营改增”(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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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挑战与应对挑战与应对晏慎友晏慎友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20160322 最新消息 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财税(2016)32号: 税总发(2016)32号:2正视“营改增” 战略上战略上以坦然的心态面对税制改革 -不可阻挡 战术上战术上以谨慎的态度应对税制改革 -充分利用3 上海税务部门试点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查补税款22.51亿元-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3月2日下午,上海市国税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试点推广情况。截至目前,上海市税务部门利用新系统对不同行业的1.3亿份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应用分析,筛查出疑点企业4610户,已核实发现问题企业2214户,查补增值税税款22.51亿元。4 各地营改增纳税人信息有序移交 2016-03-1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3月14日是地税机关向国税机关移交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的时间节点。根据税务总局提出的管户交接工作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早筹划、早部署,国地税通力配合,夯实技术保障,顺利实现试点纳税人信息的有序交接。 江苏省国税局、地税局协作,对从地税机关取得的征管数据实施梳理、清洗、分类、统计、分析,草拟推行方案。截至3月14日,完成84.3万户纳税人信息接收工作。 5提纲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施行后面临的挑战 三、建筑业“营改增” 的应对措施 四、建筑业的税务管理6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一)税率不同(一)税率不同 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财税2011110号文)中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为11% 在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税率为 3%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7 (二)计税原理不同(二)计税原理不同 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我国地方政府主要税种和税收来源,占地方税收收入1/3以上,由于重复征税特征(税基中不扣除成本),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 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8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即税金属于价格的组成部分 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计税依据中不扣除成本: (1)直接按收入纳税 (2)项目亏损也要纳税 (3)成本(人工、材料、设备)不能抵税 (4)材料、设备属于货物,已纳增值税,再交一道营业税,属于重复纳税9 (三)计税方法的不同(三)计税方法的不同 1、营业税计税方法: 应纳营业税=营业额(收入额)*税率10 为解决绝大多数行业的营业税重复纳税问题,目前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已经在改革,比如:对建筑业总分包行为,对总包人计税方法允许总包款扣除分包款后差额纳税。 但是:最末端的分包人无法差额纳税,最终还是重复纳税!11 就算允许差额纳税,现行营业税体制下,如果当期某项目计算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计税依据(总包额分包额)正负差不得相抵!12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3 但是,在中国增值税征管实务中,实行“以票管税票票减票减票”,开票收入立即实现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因各种原因(无票、假票、虚开票、票不合规等)往往不确认为进项税额。 所以,应纳增值税往往不等于增值额(毛利额)*税率1415 (四)管理方式不同(四)管理方式不同 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营业税由地税局征收。 相对地税局而言,国税局监管的增值税专票开具与接受时企业都有重大责任: 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因此,国税局的“金税工程”对发票的管理更为严格! 16 1、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 (1)没有经济行为,虚开发票,帮助取得方逃税,触犯刑法,后果严重;17 新刑法第205条第1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8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192021 新刑法第205条第3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注意:为他人虚开,包括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虽有实际经营行为,但受票人不是实际承受人是实际承受人的情况。 2 2、取得发票环节、取得发票环节行为不当,会造成税负增加!行为不当,会造成税负增加!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构成要件: (1)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无效! (2)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税局认证(查询)!22 第一、经济行为应取得专用发票,由于疏忽或价格原因,而未取得;或取得“假票”或“认证不通过”的发票。 举例: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对方向建筑业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发票。23 第二、取得专用发票后,未及时(180天内)到税务局认证,使得进项税额作废; 举例:2015年1月1日向钢材供应商采购钢材,对方于2105年1月1日开具发票,但物资供应人员“压票”,未在2105年6月29日前传递至财务人员去税局认证,则此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24政策规定: 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项税额抵扣。25 目前对超过180日的解决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26 第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做了抵扣,除税务机关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外,涉及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27 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发2000187号28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国税函20071240号29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39号公告30 二、建筑业二、建筑业“营改增营改增”施行后面临挑战施行后面临挑战 (一)造价模式:(一)造价模式: “营改增”后现有造价模式必须改变,必须出台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税制下工程造价和计价体系,否则建筑业投标报价将无章可循,招投标也将失去相关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据。31 一是国家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及项目需同步改变。一是国家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及项目需同步改变。建筑业的特性之一是先有售价,再进行生产。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现行的预算编制办法采用成本加税金加利润成本加税金加利润编制而成。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则国家相关部门应同时对建筑业预算编制办法及内容进行修改。32 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二是这种变化使建筑企业投标工作变得复杂化。如,投标书的编制中有关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施工中,在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编制标书中很难准确预测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能抵扣的进项税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未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仍需计入相关成本。额仍需计入相关成本。33 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三是由于要执行新的定额标准,企业施工预算需要重新进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行修改,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重新进行编制。34 住建部-建办标(2016)4号文 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35 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36 (二)对收入指标的影响 营改增之后,收入由由价内税形式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改变的情况下,收入降低收入降低 营改增前收入营改增前收入10000万元万元 营改增后收入营改增后收入9009万元(万元(10000/1.11) 下降下降9.91%3738 第二,对毛利润指标的影响 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不到如果成本中的抵扣金额达不到9.46%,企业税前利,企业税前利润将会下降润将会下降收入100009009销项税额991成本80007309进项税额691税金300应交增值税300利润17001700 第三、对资产负债指标的影响 受剔除进项税额影响,预计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类价值金额将会下降,应付账款等负债项目金额也会下降;39 第四,对现金流的影响 “营改增”后,由于公司进项发票管理不规范,可能导致多交税款; 税务部门会集中清理因时间性差异和历史原因形成的营业税历史欠税; 增值税征管远比营业税严格,基本属于即期负债,而验工计价滞后、工程款回笼迟缓是建筑业存在的普遍问题,因此对企业现金流的负面影响较大。40 (三)资质共享模式的影响(三)资质共享模式的影响 税务机关不认可内部分包形成的税款抵扣链条,将增加集团整体税负。 建议对现有资质共享模式进行梳理和调整41 (四)组织架构的影响(四)组织架构的影响 “营改增”要求企业从“橄榄型”组织转变为“哑铃型”组织。企业管理要改变仅仅抓施工生产管理而设计、研发、服务落后的状况,要大力增强企业的设计、研发、服务等专业能力,实行专业化管理,同时要加速资产折旧,鼓励设备更新。42 建筑业营业税是按照劳务发生地征收,“营改增”后需要从增值税缴纳地点考虑相应调整企业组织架构。增值税征管严格,管理链条越长潜在风险越大,应考虑对压缩管理层级、缩短管理链条。43 在施工企业,内部分包普遍存在,大部分不是合法的正规企业,且许多是自然人,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工程成本核算形同虚设,采购的材料、分包工程、租赁的机械设备和设施料基本没有正式的税务发票,也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在营业税下,以工程总造价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税,不存在税款抵扣问题,营业税也与成本费用关系不大。44 但在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增值税下,进项税额产生于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增值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税与工程造价、成本费用密不可分。如果内部分包项目在采购、租赁等环节不能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较多,工程实际税负有可能达到6%11%,超过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利润率,总包方和内部分包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会威胁到此类合作项目管理模式的生存和发展。45 (五)物资采购的影响(五)物资采购的影响 外部采购需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面进行调整,尽量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合作伙伴; 当然,切忌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计公司采购成本,价格谈判时要明确价税标准。46 (六)合同管理的影响(六)合同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为价外税,“营改增”后需要对采购、销售、总分包等合同条款中价格标准、发票开具、付款方式等涉税重要事项进行修订,特别是物资(设备)集中采购合同,需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规定。47 (七)、对财务管理的影响(七)、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一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现行的有关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有关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48 二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等二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等 三需要修订包括税款清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资金管理三需要修订包括税款清算、物资采购等方面的资金管理49 (八)、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八)、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征管方式可能施行: “项目就地按一定比例预缴,法人总部集中清缴”;50汇总纳税具体办法 (1)总分机构分别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2)分机构不得抵扣进项; (3)总分机构抵扣凭证各自认证; (4)数据传递; (5)按月(季)在法人总部所在地汇总纳税。51 如按照上述征管方式处理,公司法人所属项目众多,进项税、销项税频繁发生,且涉及不同税源地,将对总机构的税务管理能力提出重大挑战。52三、建筑业三、建筑业“营改增营改增” 的应对措施的应对措施 一、操作层面(增值税操作培训)一、操作层面(增值税操作培训)1、一般纳税人资格确定2、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领用存,限额,数量,3、税控系统开票,红字发票,作废发票、网上认证,查询4、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内容5、增值税预缴申报,清算6、总分机构增值税管理53 二、政策层面(政策咨询)二、政策层面(政策咨询)1、兼营对应的不同增值税税率 2、视同销售处理3、采购中涉及的不同成本、费用、购置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判定 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转出5、营改增的过渡政策适用6、关联交易7、营业税模式下的历史经营事项的清理(收款和发票处理)54 梳理优化现有各类采购业务模式梳理优化现有各类采购业务模式 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现有采购业务模式需符合增值税“票据、资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及合同协议一致55 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采购报价评审的调整 营改增后,基于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劳务及服务无差异的前提下,即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劳务及服务对后期企业产生的销售利润相等的条件下,测算不同情境下供应商的价格平衡点,从而将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的报价调整到统一标准下进行评审。56 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完善供应商税务信息 企业需加强对供应商纳税人类型、地区、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税率、发票种类及纳税证明等相关税务信息的梳理工作。具体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针对现有的供应商信息库中的供应商,补充其相关税务信息;二是针对新入围的供应商,应要求其及时、准确填报相应税务信息,从而逐步完善供应商信息库。57 三、风险层面(税收内部控制建设)三、风险层面(税收内部控制建设)1、项目部虚开发票 2、接受虚开的发票 3、专用发票丢失 4、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5、项目部应缴税款的清算6、经济合同的相关涉税条款7、发票内部管理制度及考核8、税务管理在整个信息化管理中的融合 58 (一)发票管理及风险控制(一)发票管理及风险控制 要充分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监管的严格性,在发票开具发票开具与取得环节取得环节必须单独制定一套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办法 。59 (二)、增值税管理体系建设。(二)、增值税管理体系建设。 建筑业“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企业增值税系统管控体系系统管控体系,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60 (1)纳税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框架职责分工(采购部、行政部、经营部、工程管理部、财务部等部门)61 (2)纳税风险控制流程 纳税风险点列示 流程表单设计 纳税风险评估 (3)纳税风险管理系统 纳税风险预警系统 纳税风险应急系统 纳税风险考核系统62 (4)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5)纳税资金管理制度63 (三)汇总纳税的处理办法(三)汇总纳税的处理办法 目前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如民航、铁路、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网络等普遍实行“营改增”汇总纳税办法,尤其是省内汇总纳税。64 汇总纳税对总部的税务管理能力提出挑战,但也有利于企业集权管理、防范风险。1、解决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不匹配问题,尤其是集中采购。2、便于集团统一管理、掌控发票等风险3、汇总纳税,分公司即使漏税不再定性为偷税65 四、税负层面四、税负层面1、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收入划分 2、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税负临界点 3、新旧合同过渡政策的选择 4、产业链整合和业务创新 5、施工招标中的造价预算管理 6、税收优惠政策66四、建筑业税务管理 风险管理: 1、税收内控制度 2、信息化的管理手段 税收安排: 1、优惠政策(过渡政策补助,研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 2、经营活动调整6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苏政发201626号 2016年3月2日(二十四)指导和支持企业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放宽研发活动范围,简化备案资料,全面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二十五)简化认定流程,放宽认定条件,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鼓励和支持更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等参与)68 考虑EPC模式:目前E已纳入“营改增”(税率6%)、P本来就是增值税范畴(税率17%)、C如纳入“营改增”(税率11%),可合理摆布利润。69 晏慎友晏慎友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10楼电话:02583322761手机:13337730707QQ:8657067937071中国建筑税务网QQ群群号:470284217联系电话:025-8468322972中国建筑税务网微信公众号联系电话:025-8468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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