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

上传人:ail****e1 文档编号:51458294 上传时间:2022-01-26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9.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访工作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信访工作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信访工作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信访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 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 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 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 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 众,接受群众监督。第四条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 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第五条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 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第二章信访人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 的当事人或组织。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 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八条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 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 内进行。第九条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 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 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十一条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三章 受理第十二条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第十三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 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 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 后进行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 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 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第十五条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 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 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第十六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 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 防疫法规处理。第十七条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 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第四章 办理第十八条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第十九条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 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第二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 击报复、迫害信访人。第二十二条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 以适当延长。第二十三条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 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 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第二十四条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 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 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 应当重新办理。第二十五条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第二十七条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 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九条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演讲稿件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