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食品含配方乳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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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黑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购、销、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储存和销 售行为,保证其质量符合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 别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漫河市大参林医药有限公司业务部、质量 管理部、配送中心、财务部、各连锁门店。第二章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购进第三条 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流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三)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四)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五)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四条 确定所购入产品的合法性:(一)、应当购入和销售经监管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和列入监管部门公示目录的合格产品(二)、审核其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包装、标签与应 符合相关管理规定,最小包装上应有食品强制安全保障标识 QS”,并 留存包装或标签实样。第五条、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 的品种、地域、期限;(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第六条 应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质量保证协议书;第七条 采购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 取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的发票。第八条 采购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严格要求从总部统一 购进配送,并建立采购台帐记录。采购台帐记录应当有商品的品名、 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门店的配送单作为采购台账,应单独报采购计划,单独装订归档 备查。第三章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收货与验收第九条按照入库验收程序对到货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逐 批进行收货、验收,防止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 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品入库。第十条 验收员应对照随货同行单(票)和采购记录核对商品, 做到票、账、货相符。随货同行单(票)应是电脑打印票据,内容包括供货单位、生 产厂商、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 等内容,并加盖供货单位药品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第十一条验收员应当查验与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同批 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其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购进进口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同批号报 关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 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检验报告书等资料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 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第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按照质量安 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可以参照 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第十三条 验收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内容同药品验收记录要求, 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 姓名和验收日期。第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的还应当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或 者直接拒收退回供应商。第四章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储存与销售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 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对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应进行专项审核许可后 方可销售。第十六条 总部仓库和门店应当根据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的质量特性进行合理储存,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食品(含婴幼 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第十七条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第十八条 门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 货架摆放、销 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 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总部仓库和门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儿配方 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第十九条药店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经过食品(含婴 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方 可上岗销售,对消费者进行专业的指导和帮助,不得对食品(含婴幼 儿配方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 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应当向消费者提供 购货凭证。第二十一条 门店应履行不合格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落实“质 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 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门店销售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时,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产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门 店或公司可以向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第二十二条总部和门店应定期对库存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进行质量巡查养护,对距保质期不足2个月的产品,应及时采取 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 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二十三条 门店或总部应及时收集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 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其他媒体信息,预防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发 生。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 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 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门店在销售过程中自行发现其销售的食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粉)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同时通知供货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首营供应商及产品资料做为质量档案,以及总部、 门店的购进验收记录台账,按照GSP管理规定,均应保存5年备查。第二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连锁门店、个人,违反以上规定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应在相关考核中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质量部所有,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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