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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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乡镇煤矿驻矿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 的聘用、培训和使用管理,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 制度。第三条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行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第四条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管理,对其实施业务指导和工作监督。 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接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 责。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督,遵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考察,择优聘用。驻 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行岗 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 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驻矿安监 员应符合以下素质要求:(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 敢于同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作斗争;(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熟练应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中;(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 五年以上;(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安全工作经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五)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经常深入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生产环节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安全生产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安全生产情况;(三)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情况,监督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督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和建设;(四)监督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监督煤矿严格执行采掘计划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督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规范、规定做好安全基础工作和安全技术工作;(五)监督所驻煤矿法人代表、经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安全投入的提取和使用;(六)监督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根据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七)监督所驻煤矿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八)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安全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重大情况须立即报告。矿方不执行驻矿安全监督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安全监督员可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十)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监督煤矿对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全面掌握各级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行登记;(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须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生产情况、人员出勤情况、人员入井情况进行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行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上报。第八条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监员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第九条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督考核。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是否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第十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导致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的。(二)不能够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不足210天的。(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四)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县安监局负4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XXXX年X月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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