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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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公司法*号关于下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印发给各单位,望各单位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原公司办(*)*号文同时废止。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二一二年*月*日专心-专注-专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确保依法合规经营,避免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快速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事务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四项法律审核、对法律函件的处理、对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法律咨询指导、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综合管理、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和合规性评价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工作。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各单位应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事后法律风险救济为辅的指导思想,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的原则,促进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确保各单位经营管理行为合法合规,实现企业最大利益。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在总法律顾问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重大法律事务实行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集体决策。法律工作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公司主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总法律顾问及其它公司领导担任,组员由相关部门领导、机关各部室负责人担任。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第一节 总法律顾问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由各单位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七条 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设置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四)、一般应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以下同),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或下级单位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者,或者被聘任为企业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五)、注重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经营管理、外语等综合素质和能力。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对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三)、组织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四)、领导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五)、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六)、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出席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决策的会议,保障和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决策,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第二节 法律事务部门第十条 公司设置的专门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法律事务部及法律顾问的职责如下:(一)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四项进行法律审核,确保其合法性;(二)对收到的催款函、律师函、履约函等法律函件进行处理,及时与函件所涉及的项目经理及项目法律联络员联系沟通,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三) 统一管理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督导并协助各下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调解、诉讼和仲裁活动,建立法律纠纷调解制度和法律纠纷中的委托代理制度,实行法律事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法律事务挽回(避免)经济损失奖励制度;(四)对公司领导安排的重大经济活动如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全程参与,提供法律服务,对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五)解答公司各级单位及人员所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法律咨询和指导工作;(六)负责选择外聘法律事务机构及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七)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考核评价合同管理工作并进行奖罚;(八)协助党委工作部及其它部室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九)对公司每年适用的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清单进行收集、整理和下发,并根据安质环保部等部室的检查记录对公司的环境合规性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进行评价;(十)管理公司的债权清收工作,每年年初下发公司全年债权清收指标并确定清收责任人,参与、督促债权清收工作,到年末进行全年公司债权清收的奖罚兑现(十一)办理公司领导、总法律顾问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经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各项内部监督机制。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法律事务部门及法律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组织、制度和经费保障。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及法律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明知咨询人的动机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仍然为其提供违法违规帮助;(二)故意曲解法律法规、政策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以迎合咨询人的不正当要求,损害企业的利益;(三)对所办理的法律事务工作故意拖延或草率处理;(四)泄露在执行职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五)超越代理权限处理事务或利用代理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第三节 法律工作人员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工作人员是指由公司聘任,在法律事务机构或项目部专职或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人员,包括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项目部总法律顾问、项目部法律联络员和其他法律工作人员。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由企业聘任,在法律事务机构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具备一定法律专业知识,了解和熟悉经营管理相关业务;(三)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含律师资格)。 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目前正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但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者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可以由企业聘任为法律顾问助理。企业法律顾问实行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分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和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评定办法另行规定。公司对企业法律顾问实行岗位工资补贴制度和专业资格证书补贴制度,具体的补贴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公司在所属各项目部设立项目部总法律顾问,由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兼任。项目部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如下:(一)、全面负责项目部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项目决策、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避免项目部法律风险的产生;(二)、负责安排项目部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和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工作(三)、牵头处理项目部发生的法律函件,是处理法律函件的第一责任人;(四)、牵头处理项目部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是办理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确定一名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熟悉法律知识和合同管理工作的骨干员工担任项目部法律联络员。法律联络员可由项目部书记、计划人员、财务人员、物资人员或者其它具有法律知识教育背景的员工兼任,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部设置专职法律联络员。项目部法律联络员的职责如下:(一)、按照总法律顾问的安排参与项目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工作;(二)、就公司有关法制工作的文件、通知和有关会议精神,向项目部总法律顾问汇报,按照项目部总法律顾问的安排组织项目部人员进行学习传达,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给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三)、按照公司要求,组织本项目部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四)、参加公司组织的有关法律学习、培训和交流。第十八条 项目部总法律顾问和项目部法律联络员归口法律事务部管理,对法律事务部负责,向法律事务部汇报工作。第十八条 法律工作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法律意见;(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四)、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 法律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忠于职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三)、对参与工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三章法律事务工作流程第二十条 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实行逐级上报、逐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由该项法律事务工作的经办人向法律事务部汇报,法律事务部再向总法律顾问汇报,总法律顾问根据具体情况向公司主管领导进行汇报。经法律事务部同意、授权或因情况紧急、出于工作需要,法律事务经办人可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或者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工作。第四章 四项法律审核制度第二十一条 四项法律审核是指对于公司所颁布的规章制度,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公司做出的重要决策和开出的授权委托书等四个事项都通过总法律顾问或者法律事务部的法律审核,确认其合法后,公司方可做出以上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和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率必须达到100%。第五章法律函件的处理第二十三条 法律函件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收到或者发出的催款函、履约函、律师函及其他法律函件第二十四条 公司包括所属单位收到的法律函件的处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由法律函件所涉及的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负责安排核实,及时与函件的发出方进行联系沟通,并将沟通情况及结果上报法律事务部,并向总法律顾问和公司领导汇报,以尽量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第二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向相关单位发送法律函件,由公司所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报送书面的报告,对函件所涉及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由法律事务部统一制作法律函件,报总法律顾问签发后发送。第六章法律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与完善法律纠纷预警机制,法律事务部定期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的产生。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主动处理和化解各种法律纠纷,尽量避免法律纠纷转为诉讼和仲裁。第二十八条 法律纠纷案件的办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并协助配合的制度。涉案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法律纠纷案件办理的第一责任人,担任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原则上应全程参与案件处理,须将案件处理经过和结果及时与法律事务部沟通,同时将案件相关书面资料报法律事务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潜在法律风险,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反映;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门征求意见,或根据情况采取其它必要措施及时有效处理。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单位合法权益与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为了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第七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第三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参与、咨询、指导、监督的方式,协调处理本单位及下属企业涉及的法律事务,确保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法律事务部根据其他单位和部门的要求,一般应在2-5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第三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决策、重大投资、重大合同的法律论证、咨询、服务等法律事务,承办部门应主动商请法律事务部提前介入,并将有关材料提前5个工作日送法律事务部审核、研究。第八章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管理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充分发挥和依靠本公司法律人才资源,在办理法律纠纷案件或处理其它法律事务时,出于实际需要,可以聘请外部法律事务机构及律师协助处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请外部法律事务机构及律师,由法律事务部择优选择,报总法律顾问及公司领导同意后聘用。所聘用的律师,由法律事务部归口协调管理。第三十六条 外聘律师应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外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做出如下承诺:(一)、不得接受与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业务;(二)、不得接受与公司具有行业竞争、合同相对方或其他利害冲突关系者的业务委托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聘请外部律师担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进行日常的法律服务工作,如提供法律咨询指导、进行法律讲座、应公司要求向相关单位发律师函等。第九章 贯标法律法规清单及合规性评价工作第三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贯标工作中“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程序”的制订和执行。第三十九条 每年安质部对于公司适用的质量、环保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整理、社保部对公司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更新整理后,报送至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统一汇总整理,报公司领导签发后,以公司文件的形式下发。第四十条 法律事务部根据安质部、社保部及其它机关职能部门对项目部的重大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的检查结果,同时结合项目部上报的环境合规性评价记录表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表,制作公司整体的环境合规性评价报告和职业健康安全合规性评价报告。第十章法律事务奖惩制度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司的法律事务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四十二条 在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发现有相关责任人在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或与之相关工作的过程中有以下过错行为,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过错追究,对其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以单位名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在外部劳务队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采购合同等与我公司无关的合同上盖章同意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二)对于与我公司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事项,如外部劳务队欠第三方的债务出具承诺书,承诺由我公司代付代扣,从而引发对我公司的法律纠纷的;(三)违反我公司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擅自在对方单方提供的结算单等单据上签字的或盖章的;或者将未经外部劳务队签字认可的工程量支付单、验工计价单等资料进行签字或盖章交由对方,对方以此作为证据起诉我公司,使我公司陷于被动的;(四)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采购等合同,因未签订而导致法律纠纷发生的;(五)收到催款函、履约函、律师函及其他函件,置之不理或者不积极沟通导致法律纠纷发生的;(六)发生经济纠纷后,责任人推诿,不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理如不应诉,导致缺席判决或者其他对我公司不利后果的;(七)不积极行使追偿权,导致企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八)违反公司规定,在对外合同中约定我方承担高额违约金、滞纳金的;(九)其他影响极坏、性质极恶劣的过错行为。过错追究的经济处罚方式分为两种方式:行为罚和结果罚。行为罚是指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或与之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存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上过错行为,一旦过错行为成立,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的经济处罚;结果罚是指如果相关责任人的过错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按照经济损失的一定比例对相关责任人追加的经济赔偿。第四十三条 具体相关责任人如存在以上法律过错行为,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需要移交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初步方案,提交经公司法律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做出决定是否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如决定移交,则由法律事务部将涉及的资料移交给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的大小分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经济处罚(赔偿)中的行为罚不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0至5000元罚款。经济处罚中的结果罚对主要责任人追加的经济赔偿,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在5万元(包含5万元)以下的,交5000元;2、超过5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百分之六交纳;3、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对次要责任人的处罚参照主要责任人的比例和金额减半执行。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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