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章程》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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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章程通用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以 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 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 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 执行董事、 经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第六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金融资产)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第九条股东的姓名(自然人独资)或名称(法人独资) 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出资额为壹仟万元人民币,占总资本100%(其中: 货币出资额为万元人民币;以实物作价出资额为万元人民 币)。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并经依 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 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 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章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一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时,应当 米取2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 式;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及支付方式;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三、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 派可3以连任。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 聘。第十七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 的工作安排;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第十八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 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 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第二十条选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 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 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5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 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八章股东终止和清算第二十二条公司决定无营业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股东决议解散;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十三条本公司终止时, 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一、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二、公司清算期间,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三、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6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首先支付以下费用:(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所欠职工工资;(三)支付所欠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四)缴纳所欠税款;(五)清偿所欠债务。四、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物清单后, 如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公司破产。五、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 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第二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 行。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所有。78年月 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日第二篇:公司章程(一人公司)3000字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 四 条公 司 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公 司 经 营 范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丿元。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第八条 股东姓名出资额及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第六章公司对外投资及担保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出资人。第十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由股东决定。担保和投资的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的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1(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二条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备于公司。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九)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2第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聘任为经理,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 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二十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 司承担。第二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 立帐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 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4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 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 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 准。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股东亲笔签字:年 月 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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