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和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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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和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一、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含义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是指 ,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中,对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中的专项 / 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 服务采购,由建设单位选定专项 / 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 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行为。总承包单位须对甲指分包 单位进行工期、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协调、 配合、服务等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包管理服务费。上述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有权选定专项 / 专业 分包单位或采购单位的范围只限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的内容 。对 于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或采购的内容,非另有约定,建设单位无 权擅自选定专项 / 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其中的“暂估价”指 ,在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发包过程中预见肯 定要发生,只是由于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项 / 专业分包单位完 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2、专项/ 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是由建设单位选定的,或者以建 设单位为主确定的,而非由总承包单位完全自主确定的。建设单位选 定包括建设单位独立招标方式、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方式、建设单 位独立直接发包或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直接发包方式等;在材料、设 备、服务采购中,还有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潜在供应商的产品 封样和报价 ,由建设单位进行比选确定或向总承包单位出具认质认价 单的方式选定。3、甲指分包的分包内容包括包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 列入暂估价的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如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 程等),也包括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等(空调设备采购、电梯采 购等)。4、总承包单位仍需对甲指分包单位在履行甲指分包合同中的工 期、质量、技术、安全等目标进行管理,原则上应与甲指分包单位就 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以 外,总承包单位还需承担协调、配合、服务等责任。这类协调、配合、 服务职责比较常见的包括:为甲指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水、电、道路、 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工作面、办公用房、仓储用地等;技术资料 签认、上报;完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等等。相应地,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总包管理服务 费,该费用可能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按某一比例计算出来的 金额。但是,在建设单位支付该笔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 向甲指分包单位另行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合 法的甲指分包还须符合如下规定:1、对于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选定的甲指分包单位必须 具备承担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对于材料、设备、服务的供应商资格,国家有相应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等条件或标 准。2、对于专项 / 专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服务供应商的选定方 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选定的,应当进行招标。3、对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肢 解,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其中的某一部分工程。4、对于已经属于分包的专项 / 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再行指定 分包。二、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合法性分析 甲指分包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其特殊性在于该分包是“甲指”的,表面意思即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 服务的供应商 ,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 ,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 我们先看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 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 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几个承包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 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 的生产供应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 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甲指分包及其处理规定 。但是 在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 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第六 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 (建 建 1996240号):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 单位有能力并有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 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 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 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建设单位 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除总包单位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在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态度非常明确,即明确限制或禁止甲指分包。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不能构成甲指分包合同无效的依据。该结论也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相符合。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 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 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即在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 工程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该规定也间接说明,对于甲指分包合同 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对于符合本文甲指分包概念的甲指分包形式 ,应当认定具有合法 性。合法的甲指分包的法律意义是:1、建设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的付款,总承包单位 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且建设单位有权就甲指分包工程款或 采购款的使用情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2、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之间构成工程总分包关系或采购 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须尽全面管理职责,且原则上须与甲指分包单 位就甲指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3、甲指分包单位须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完成其工作并承担其 应负的责任,并保证不因其未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致总 承包单位损失。三、现实中非甲指分包的各类形式现实中的非甲指分包种类繁多,分析如下:1、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某一部分单独独立出来进 行发包,例如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 范围内的土方工程、护坡工程、降水工程等进行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 给其他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与该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该情形并不属于甲指分包 ,其本质上实际是独立于总承包合同之 外的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的地位与总承包合同的地位是平行的。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 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规 定中的“主体结构”应当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建筑法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 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否则该行为构成肢解发 包。2、建设单位将列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且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 范围内的某一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在总承包合同签署后,另行指定 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对于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服务,变更为建设单位采购(即甲供)。该行为实际上是违约行为 ,即建设单位单方擅自改变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构成违约。但是,在建设单位对于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 采购的材料、设备、服务,建设单位并未指定品牌,只要变更规格、 型号、颜色、质量标准的,并不构成违约行为。造成总承包单位损失 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3、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的、具有特殊资质、 性能要求的某些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发包给 承包单位或供应商 ,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或供应商直接签署施工合 同或采购合同,但为了使整体工程竣工交付后即可以使用,又需要总 承包单位对该等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协调、配合及服务。该形式并不属于甲指分包 ,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或 供应商之间并不构成建筑施工合同关系 ,而是协调 、配合及服务关系四、现实中的甲指分包的不同操作形式 实践中,甲指分包的操作形式不尽相同。 就具体阶段而言,主要的形式有:在选定阶段,有建设单位自行 招标或直接发包的,也有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或联合发 包;在签署合同阶段,有建设单位单独与指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签署 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的 ,也有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与指定分包单位 或供应商签署三方的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 ;在工程款或采购款的支付 方面,有约定总承包单位负责签证,建设单位直接向指定分包单位或 供应商支付的,也有约定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付款,总承包单位再 向指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付款。就甲指分包的整个过程而言,又衍生出诸多不同的形式。举例 如,在选定阶段,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或联合发包,甚 至是建设单位独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但在签订合同阶段,就变成了 由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单独签署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 ,而合同 中的付款条款却又约定由总承包单位签证 ,建设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 或供应商付款等。甲指分包不同的操作形式,导致很多情况下在招投标(发包)、 合同签署、合同履行时的主体不一致以及权利义务不一致,这种情形 彰显了甲指分包的混乱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这种混乱,近年 来甲指分包合同诉讼量的增加 ,也侧面说明甲指分包风险应当引起足 够的重视。五、总承包单位在甲指分包合同下的风险分析在甲指分包的情形下,由于分包单位是由建设单位选定的,而按 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总承包单位须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 包单位负责,因此甲指分包的风险其实主要是总承包单位的风险,现 粗略分析如下:1、甲指分包单位选定阶段甲指分包单位的选定,是指对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整项暂估部分中 的专项 / 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由建设单位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 的行为。甲指分包中的“甲指”主要体现在对于分包单位的选定上,建设 单位具有决定权。甲指分包单位的选定阶段截止中标通知书发放或选定通知发放。实践中的甲指分包单位选定方式包括招标(公开招标、邀请招 标)、议标或比质比价等。在甲指分包的选定阶段,总承包单位的主要风险包括:(1)甲指分包范围无约定或约定不清。中国目前的建筑市场仍属 于建设单位市场,很多建设单位随便扩大甲指分包范围,对于属于总 承包单位自行施工范围内,利润比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消防、幕 墙、机电等)擅自决定自行分包。在自行选定分包单位后只是口头通 知总承包单位将由某某施工单位进行某项专业分包 ,这种情形造成了 总承包单位极大的被动和潜在风险。(2)甲指分包单位的选定方式、程序不透明或无约定。实践中, 一个施工总承包工程甲指分包的内容均比较多 ,甲指分包选定方式和 选定程序的不透明或无约定,必定造成甲指分包分包过程的混乱,总 承包单位对于建设单位选定程序的朝令夕改也是疲于应付 ,在甲指分 包单位进场施工后 ,也容易造成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之间的摩 擦与矛盾。(3)总承包单位在甲指分包单位选定过程中的参与权被剥夺。按 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单位需对自己承包范围内的整个工程负 责,包括甲指分包工程。因此,对于甲指分包单位的选定应当赋予施 工总承包单位一定程度的参与权。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在选定分包单 位时,为了经济目的或一些非法目的,故意将总承包单位排除在外。 而保障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选定甲指分包单位过程中的参与权 ,对于整 个总承包合同目标的实现极为重要:a、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总 包合同约定和工程的实际情况 ,对甲指分包合同的工期 、质量、技术、 安全等目标提出要求 ,从而有效实现分包合同目标与总包合同目标的 一致;b、总承包单位作为最了解施工现场环境与条件的主体,其参 与选定过程,可以有效减少甲指分包合同有关条款中的漏洞、歧义、 不明确,从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争议;c、总承包单位的参与,可以 使总承包单位提前了解甲指分包合同条件及合同内容 ,并有针对性地 预先准备满足该等要求的措施。2、甲指分包合同签订阶段 甲指分包合同签订阶段指中标通知书或选定通知发放后至甲指分 包合同签署的该阶段。该阶段的风险主要包括:(1)招标主体(直接发包的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这种 情况尤其是在采用招标方式的情况更为普遍,如建设单位独立招标, 但要求总承包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与甲指分包单位单独签 署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 。按照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招 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 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该规定中的“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当然也包括招标主体与合同签订主体的 不一致。但是,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招标人与 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 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 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在招标人与中 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署合同的,其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同 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行为并不当然构成合同无效,最多只 能主张建设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 对性原则,总承包单位就成为相对于甲指分包单位的、在甲指分包合 同的唯一的义务主体,除非有特别约定,这将对总承包单位极其不 利。如,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也不能免除总承包单位对 甲指分包单位的付款义务。(2)甲指分包合同对合同签约主体在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约定不 明或无约定,该情形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甲指分包单位签署三 方合同的为多。在三方的甲指分包合同中,若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 务,总承包单位承担的综合管理职责、总承包单位为甲指分包单位提 供的配合、协调、服务范围、标准等责任、甲指分包合同付款主体及 程序、结算方式、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就会引 起诸多争议。3、甲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甲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对于总承包单位而言,主要体 现在甲指分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多头管理,除了建设单位、监理单 位,对于一些外资建设单位,还存在建设单位聘任的管理公司、咨询 公司,当然还有总承包单位。对于一般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而言,并不 具备对专项 / 专业分包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的能力,同时作为选定该专 项 / 专业分包单位的建设单位 ,也势必要求对专项 / 专业分包单位进行 管理。尤其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工程,如酒店工程、医院工程,在专 项/ 专业分包施工和精装修阶段会存在大量的设计变更,会导致大量 的拆改和再拆改,总承包单位根本无从管理,甲指分包工程逾期完 工、质量不合格,往往会引起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合同下对建设单位 的违约。特别是在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咨询公司之间权责划分不明 确的情况下,于是就引起了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公司、咨询 公司、甲指分包单位之间对该等责任承担的争议和纠纷。六、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是: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约履 行了总包管理职责和总包配合、协调、服务职责的条件下,甲指分包 单位应当保证免除总承包单位因其未全面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总承包 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1、完善甲指分包的合同依据在比较规范的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中,对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整项 暂估部分中的专项 / 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若属于甲指 分包的,建议明确规定如下内容:( 1)甲指分包的范围;( 2)甲指 分包估算金额;( 3)甲指分包单位选定大概时间表;( 4)甲指分包 单位选定的方式、程序以及总承包单位在选定过程中的参与权; ( 5)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在甲指分包合同条款具体内容确定上的权利 及义务;(6)与甲指分包单位签署分包合同的主体; (7)建设单位、 总承包单位在甲指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8)总包管理职 责、总承包单位对甲指分包单位提供配合、协调、服务的职责内容; (9)总包管理服务费的计取方式及支付方式。若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中没有上述规定的,在进场施工后,总承 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就上述问题签署补充协议 ,或通过会议纪要等 书面形式予以确定。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在甲指分包单位选定过程中的参 与权,建设单位应当保障总承包单位的参与权。在招标方式中,对于甲指分包原则上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 位进行联合招标 ,联合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 双方共同起草,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标准和条件应当经过双方共同认 可,其中建设单位主要侧重于与功能要求和价格有关的因素,总承包 单位主要侧重于工期、质量和安全等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为总承 包单位保留适当比例的名额 。联合招标应分别确定各专业分包的合同 价格、甲指分包单位的权利和责任、甲指分包单位的违约责任、专业 分包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甲指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 同的前提以及总承包单位对甲指分包单位的选定予以否决的条件 、甲 指分包单位的保修责任等。若采用比选的方式确定甲指分包单位,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 位共同协商确定比选的方式及程序。3、甲指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当能分担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合同签署 应当规范、合同条款应当全面、明确甲指分包合同的内容应当能分担总承包合同的风险,如工期、质 量、技术、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标准不能低于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于甲指分包合同的签署,应当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甲指 分包单位共同签署三方合同。三方合同应对建设单位的权利义务,总 承包单位承担的综合管理职责 、总承包单位为甲指分包单位提供的配 合、协调、服务范围、标准等责任、甲指分包合同付款主体及程序、 索赔及结算方式、各方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对于由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签署的两方分包合同,在合同 形式上并不能体现出甲指分包的本质 ,从法律上等同于总承包单位自 行分包的工程 ,因此,对于这类签署两方合同的甲指分包 ,应当注意:(1)在签署分包合同前,总承包单位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其出具 选定该分包单位的书面函件;(2)对于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而总承包单位无法提供、分包合同 又要求提供给甲指分包单位的资料文件,如图纸、施工证照等,应当 提前与建设单位协调沟通;(3)甲指分包合同应当明确付款的条件、比例和程序。而对于甲 指分包合同的主体,实际上在两方签署的分包合同中,总承包单位是 当然的主体 ,类似于“本合同的付款义务人为建设单位”或者“本合 同的价款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分包单位支付”的约定 ,属于为合同外的 第三方设定一项义务,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我们认为可以增加如 下条款,达到分散甲指分包合同付款责任的效果:“本合同项下总承 包单位应向分包单位支付的所有款项均须在本工程的建设单位向总 承包单位支付相应款项后方能支付给分包单位 。该约定构成总承包单 位向分包单位支付每一笔设备款的附加条件,此条件不成就的,可以 成为总承包单位拒绝付款的理由 。建设单位未向总承包单位支付相应 款项,导致总承包单位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向分包单位支付合同款项 的,总承包单位不承担利息及违约责任。”该条款实际上成了一个附 条件的付款约定。(4)甲指分包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约履行了 总包管理职责和总包配合、协调、服务职责的条件下,甲指分包单位 应当保证免除总承包单位因其未全面履行合同所引起的总承包单位 应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 。若总承包单位因甲指分包单位未全面履行 其义务、责任,导致总承包单位损失的,应当由甲指分包单位按照何 等方式予以弥补该等损失。(5)对于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结算等,总承包单位应当与甲 指分包单位形成共同体,共同面向建设单位。4、在甲指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 行管理职责外,还应当与建设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协商管理流程,就 管理职责进行全面约定。如果还存在管理公司和咨询公司,应当要求 建设单位提供其与管理公司和咨询公司签署的管理、咨询协议,了解 管理公司和咨询公司在整个工程中的权限和职责 。在甲指分包工程施 工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注意全面收集、整理与甲指分包单位 之间的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签证记录等文件资料,对于甲指分包单 位违约或可能违约的情形,及时与建设单位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沟通, 并留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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