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政法作业

上传人:文*** 文档编号:48868364 上传时间:2022-01-1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52.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行政法作业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经济行政法作业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经济行政法作业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浅析行政合同之违约责任摘要:行政合同作为现代行政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兼具了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违背行政合同这一特殊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因为行政合同本身的特性也具有了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责任。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贵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行政合同是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或国家机关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两边意思表示一致达到的协议、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公事,实现国家行政管理,应属于行政活动,由行政法加以调整。同时行政合同又是两边的一种合意行为,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而相对人虽然不能选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是在不能达到合意时却可以选择不签定行政合同。所以行政合同又带有浓厚的私法色彩,游离于民事合同和行政行为之间。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柔性的行政管理手腕,在现代行政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而随着行政合同领域的不扩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愈来愈多,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合同违约所产生的责任进行深切的研究,以利于解决行政合同的纠纷,进一步发挥行政合同的踊跃作用。一、行政合同违约责任性质之界定要正确的界定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性质,就必需首先正确的熟悉行政合同的性质。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政活动,在行政合同中必有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而且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监督权、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的订立也不能完全依照意思自治的原则。行政合同的这些特性决定了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不同于民事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自己的特征:首先,行政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但具有违约责任性,更具有违法责任性。2行政合同的订立是基于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或是执行公事的目的。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规定在两边当事人不能自由协商的领域,限定合同两边各自的义务。合同一方或两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不仅损害合同两边约定的义务,而且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具有违法性。其次,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多是由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造成的,这使得其性质更趋同于“行政侵权责任”。行政合同中两边当事人的地位并非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合同的签定与履行进程中行政机关因其行政主体的地位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因为不适当的行使行政优益权致使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产生合同违约问题。而在民事合同中,违约责任与侵权青任有着严格的界限,不能并存。第三,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受单方惩罚性。民事合同中两边当事人地位平等,一方对另一方不享有任何强制性的权利,而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契约义务,享有制裁权,这是行政优益权的主要表现,同时也说明行政合同中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可以由行政主体加以追究,不用借助任何第三方的力皇。这种单方的制裁性表现为:(1)解除合同。如工程承包合同中相对人履行义务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况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合同。(2)代执行,即另找其它的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3)执行罚。即在相对人违背行政法律、法规时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从上述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可知行政合同之违约责任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由于行政合同所具有的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使得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性质上亦契合了行政性与契约性的双重属性,即其不仅具有行政法律责任的特性,而且也具有一般契约违约责任所具有的特性,所以行政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责任。二、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行政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需依循必然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中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按照使其负责。此种按如实际上表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3。行政合同违约行为一般包括两类行为:一是行政特权违约行为。行政特权违约行为是指在行政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滥用行政特权而组成违约的行为,如滥用制裁权、-2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样;二是履行不能违约行为。履行不能违约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或相对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如行政主体未向相对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相对人未按时完成公共工程的建设等。由于两类违约行为的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应该是不同的。(一)违法责任归责原则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和保护者,而公共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可能发生转变,这就需要由行政主体来判断和决定。因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必然享有行政特权,以此保护公共利益。但违法或不妥行使这些特权,必然又会造成相对人的损害,这使得行政特权违约行为在本质上类似于行政侵权行为。按照我国国家补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之规定,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违约行为应采取类似于行政侵权责任的违法责任归责原则,即行政主体及其公事人员在合同履行中,只要违法行使行政特权组成违约,国家就要承担违约补偿责任。在此,法律应从广义上理解,违法指除违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外,还包括违背诸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尊重人权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和尽合理注意原则等原则。4(二)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公共利益的协议,除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必然还存在为保护两边当事人利益而约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与民事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行政合同约概念务的违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可以适用民事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辅。之所以采用这一归责原则主如果基于以下考虑:其一,行政合同往往是基于公共利益订立的,合同两边按约履行有利于确保合同目的即公共利益的圆满实现,因此强调合同义务的绝对性和“合同必需严守”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其二,固守严格责任有利于催促合同两边切实履行合同。因为在严格责任之下,只要出现违约事实且无免责事由,就组成违约责任,这对合同两边不能不说是一种有力的威慑。其三,实行严格责任。守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无需证明违约方是不是有过错,这样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其四,在严格责任的基础上,若是两边均违约,可以适用过错原则来判断两边过错的有无及大小,进而判断两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大小。另外,在遇有免责情形时,合同两边也可以以过错原则为依据来判断应在多大程度上免责。三、行政合同当事人违约的表现形态及各自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合同的两边当事人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行政优益权的行政机关和一般的相对人,由于合同两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因此在履行合同中各自违约的表现形态也因为这样的不同地位而有所不同。(1) 行政主体违约的表现形态及责任承担方式行政主体合同违约既有相似于民事合同违约的部份,又有自身的特色。其与民事合同违约相似的地方不外乎拒绝屉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加害给付等几种传统类型。行政主体合同违约基于行政合同中权利因素的存在而具有了异于民事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行政主体由于具有行政优益权,往往偏向于滥用权利,因此就致使了特殊的行政合同主体违约情形的产生。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滥用指导权与监督权。滥用指导权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借指导之名强行要求合同相对方变更合同内容以利于自身利益的实现或扩张。滥用监督权表现为行政主体借监督之各任意干与合同的履行,不正本地妨碍相对人履行合同并为自身谋取法外之利。第二,滥用制裁权。滥用制裁权表现为在当事人并非存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事实时,行政主体对其进行制裁;或当事人虽然符合违约条件,但行政主体对其采取了不适当的制裁办法。另外,行政主体行使制裁权时不遵道法定程序,或切断当事人的救济渠道,也是滥用制裁权的表现。第三,滥用单方面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表现为合同订立和履行基础的客观情况并未发生重大转变就单方变更、终止合同;或虽然前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转变,可是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即便会造成损害但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害相较较并非十分重大而贸然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第四,滥用对行政合同的解释权。滥用解释权表现为行政主体不依照合同的本义,非基于公共利益,随意解释合同条款,并使之有利于自身合同利益的实现而无论是不是对相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另外,不履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特有的附随义务也是行政主体违约行为的表现之一。行政主体为协助相对人一路完成行政合同往往预先允诺提供价金之外的经济帮忙,如提供担保、贷款、减轻或免收税款等。这些都是行政主体应牖跃履行的义务,且能够履行。行政主体出于自身的原因此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的,则组成违约行为。基于以上行政主体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第一,终止违约行为。若是由于行政主体违背行政合同,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正在或巳经蒙受了非法侵害,行政主体必需自行终止违约行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若是行政主体拒不断止违约行为,相对人可以请求有权的机关贵令行政主体停止该违约行为。有权机关包括行政侵议机关和法院。第二,变更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可以通过违约的行政机关自行变更或有权机关责令变更达到去除违约性的目的,使合同恢复:到履行以前的状态,从而顺利实现合同本来的目的。第三,撤结违约行为。撤箱违约行为通常表现为相对人诉求于法院,法院对行政主体违约行为通盘否定的情形。行政主体自己承担行为被撤箱后的一切法律后果。第四,确认违约行为违法。当行政主体的违约行为违法,可是撤箱此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可以认定合同有效,可是应当确认违约行为违法,由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做出及时、有效、充分的补偿。第五,实际展行。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这主要适用于行政主体拒不雇行合同义务或不适本地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第六,违约补偿。这是由于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进程中,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应该对其损失承担补偿责任。行政合同违约的损害补偿应当冲破目前国家补偿法的界限,补偿的范围不仅应该包括直接利益的损失,而且应该包括间接的可前期利益的损失和精神损害。第七,补偿。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时,若是对相对人造成了损失,应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 相对人违约的表现形态及责任承担方式相对人合同违约的表现形态也部份契合了民事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例如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等。基于行政主体在合同违约方面存在独特的表现形式,行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相对人的违约责任也与之相对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不服从行政主体依法的监督和指导。第二,拒绝行政主体的制裁。第三,阻碍行政主体单方变更、终止合同。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往往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合同的相对-D百度文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人一方除履行约定的义务之外,往往还需要履行法定的义务,踊跃配合行政主体优益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公共利益的顺利实现。相对人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强制实际履行。强制实际履行就是针对相对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设置的一种责任。固然,强制实际履行的对象并非局限于相对人。当相对人拒不履行时,行政主体可以请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原相对人承担。其二,接受行政制裁。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优益权之一就是对严重违约组成违法的相对一方处以行政制裁办法的权利。行政制裁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贵令限期更正、吊销资格证书、追究行政责任等。其三,损害补偿。相对人违背行政合同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相对人应承担损害补偿责任。1王连昌: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2杨洲:行政合同“违约责任”刍议,当代法学2000年第三期;3王利明:违约贵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8页;4马怀德苔: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 > 营销创新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