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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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 死刑 存废的论战已持续了两百多年的历史, 至今仍争论不息。自建国以来, 我国的死刑政策一直是暂不废除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 禁止滥杀。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的一些学者提出了废止死刑的呼声, 并得到学界相当多人的支持,但是,反对死刑废止的刑法界人士(尤 其是司法实务界的人士) 对此不以为然, 甚至有人提出应强化死刑适 用以应对日趋恶化的社会治安形势。 这样,死刑存置论者和死刑废止 论者又掀起了死刑存废的论战。有学者认为,从应然性上来说,我们 应当提出死刑废止的问题,并大力加以弘扬。从实然上来说,死刑废 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不可能一蹴而就。 我国目前不宜废止死 刑,但应当加以限制。(1)这一论述实际上显现了死刑废除的远景设想, 即我国死刑政策的远期目标是废除死刑, 而现实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 刑,但应限制死刑,而实现死刑废除的最终目标需循序渐进。笔者对 这种理性的死刑存废观表示赞同。死刑政策是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 死刑政策制定的好坏关系到犯 罪形势起伏和社会治安的现状,进而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生命、 生产秩序的安全,因此,死刑的存废不能仅凭情感的好恶来决定,而 应理性地对待。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从人口的情况看,我国有 十三亿人口, 和整个欧洲和拉丁美洲的人口总和差不多; 从经济发展 情况看,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各省市自治区发展不平衡;从民族 成分看,共有 56 个民族;从文化传统看,我国国民受儒家文化、社 会主义文化、西方文化等影响,且呈现出个体差异性;从受教育程度 看,各种学历、层次的人均有,但是,多数人的文化教育程度较低; 从治安情况看,近几年我国的犯罪形势呈上升趋势;从价值观来看, 由于我国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尚未达到一定程度, 人们对生命、自由、 人格、财产等价值观念,还未达到较高的水平,在价值观念上,人们 并未形成普遍崇尚生命,反对死刑的潮流,相反,报应刑观念对民众 观念影响较深,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是大多数人的观念,大多 数人反对死刑废止。因此,我们应基于这一国情之下来考虑死刑的存 废。刑罚具有较强的威慑力,这是刑罚与其他强制措施区别的关键特 征,在所有刑罚种类中,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它可以抑制可能犯 罪的人不去犯罪,或者抑制正在犯罪的人不去犯重大的罪行。 这种强 大的威慑力可以在人们已认识到其存在的情况下产生作用,也可能是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产生抑制作用。我国国情复杂,各种层次、各种素 质的国民均存在,但是,死刑的威慑力对大多数人会产生较大的抑制 作用,因此,从犯罪的一般预防来说,现阶段,死刑对预防社会上不 稳定的人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严重犯罪之路,具有其他刑罚不可代 替的作用。从特殊预防来看,我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罪大恶极、死不 悔改的罪犯,实践中曾出现采用残忍手段杀害十几名, 甚至几十名受 害人的惨案,犯罪人甚至在被判刑后毫无悔改之意。从理论上说,任 何罪犯均可以改造成为弃恶从善的人,但是,从实践来看,在我国现 有的监狱改造资源之下,许多前述类型的罪犯在其有生之年里是几乎 不可能改造好的,若这些危险分子不被判死刑,那么,当这些罪犯在 监狱里接触到其他犯人、 干警以及干警家属等人时, 这些人的生命权 和健康权就有可能遭到侵害。有朝一日这些罪犯越狱出去,那么,社 会上的广大群众就有可能惨遭残害。因此,从特殊预防来看,对这种 罪恶透顶的罪犯应适用死刑,让其无法再次犯罪。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是不人道的。他们认为,人的生命权利 是天赋予的, 这一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剥夺, 天赋予的生命只有天才能 收回。因此,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即不能人为地加以剥夺。犯 罪分子杀人是野蛮的、残酷的,而国家设置的死刑同样也是残酷的、 野蛮的,只不过是形式不同、指向的对象不同而已,实质上并没有区 别。因此,剥夺一个犯罪者的生命也都应该认为是不人道的,是应当 受谴责的。 (2)笔者认为, 任何刑罚均会使犯罪分子感到痛苦, 无期徒 刑也不例外,它使犯罪分子终身失去自由、失去 “性福 ”,终身被强制 劳动却又得不到报酬。 从犯罪分子受痛苦这一角度上讲, 无期徒刑是 不“人道 ”的。我们是否因此而废除无期徒刑呢?在一些废止死刑的国 家里,对身患绝症、痛苦不堪的病人施行 “安乐死 ”是合法的,能否因 病人的死亡是人为原因造成的, 而认为这 “安乐死 ”不人道呢?几乎每 个国家规定有正当防卫制度, 法律允许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剥夺 犯罪人的生命而并不认为是违法, 能否因犯罪人之死是人为原因所致, 而认为正当防卫不人道呢?某种刑罚是否不人道, 应置于这个国家社 会实际状况来评判,在一个幅员广泛、人口众多、情况复杂的国家里, 如果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能抑制无数的恶性案件发生, 并应成为刑罚阶梯中尚不可少的部分时,就不能说死刑是不人道的刑罚,因为, 死刑的立法和适用所产生的强烈震慑力使无数的民众可以免受犯罪 分子的不人道侵害,可以使国家统治秩序、人民的生产、生活秩序得 以维护。反之,如果死刑本来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刑罚,但是被不 适时废除了,并导致社会恶性案件大量发生,无数民众惨遭不人道杀 害,社会动荡不安,那么,这种为了使犯罪分子得到 人道”处罚而反 而不考虑无数善良国民人权的缺乏死刑的刑罚阶梯,才是真正不人道刑罚阶梯。这样的刑法则变成了恶法。总之,刑罚人道与否具有相对 性,死刑在一个国家里是否属于人道的刑罚, 应置于该国的现实情况 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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