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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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路 伟二八年三月26目 录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涵义和对象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涵义(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对象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目标三、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矿业权管理(二)矿产资源管理(三)矿产资源补偿行政管理(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五)地质环境行政管理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的涵义和对象 (一)地矿行政管理涵义地矿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特殊形式。行政管理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据此演绎,所谓地矿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即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内,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振兴矿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这个界定,它包括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简称地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简称地环政管理)两大部分。(二)地矿行政管理的对象1、地矿政管理的对象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构成的,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矿政管理的客体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即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各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等)。这类活动包括广泛的内容,地矿政管理仅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对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在下面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内容和范围详述)。因此,地矿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这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地矿政管理区别于其它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进而源于其管理自然客体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动的自然客体地质体(含矿床)的特殊性。2、地环政管理的对象地环政管理主要是人类生存环境的管理,其客体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质环境勘查、保护、治理活动。地环政管理的对象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目标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一)地矿政管理的目标(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2)促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业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3)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4)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5)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门。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人们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贡献,防治、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实现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基本目标。三、地矿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矿业权管理矿业权是探矿权与采矿权的总称。矿业权管理是地矿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的全过程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管理内容有:矿业权的审批与授予,矿业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矿业权保护、征收矿业权使用费以及矿业权市场管理。(1)什么是探矿权、探矿权人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是依法取得探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权限,国家对矿产资源区块登记实行两级管理。即: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领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的矿产资源;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1)规定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资源;(2)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目前,由省厅发证在我县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矿产资源有:9个矿权。1、岳西县沈桥钾长石矿普查权人:311地质队(姚河乡);2、岳西县温泉镇地区钾长石矿普查权人: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温泉镇);3、岳西县莲云钾长石矿普查权人:南京兴建建筑机械租赁公司(莲云 天堂)4、岳西县扶家铺铜、铅、锌矿普查权人:311地质队(菖蒲镇)5、岳西县碧溪岭金红石矿普查权人:安徽省地质调查院(菖蒲镇)6、岳西县田头地区黄金普查权人:311地质队(田头乡)7、岳西县西冲铜、钼矿普查权人:311地质队(响肠镇)8、岳西县老鸦冲铜、铁矿普查权人:安庆市金安矿业公司(青天乡)9、岳西县杨树口铁矿普查权人:徐世泰(中关乡)地质调查工作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航空遥感地质调查、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区域环境地质调查、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的应当向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3)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除石油、天然气勘查为7年外,其余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的,可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最长保留期为6年。探矿权保留期间,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第1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第2年度5000元;第3年度为10000元)。但仍需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第一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从第四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予以注销。(4)矿产勘查工作程序的划分国家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1766-1999)将矿产勘查工作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1、预查初步野外观察,极少量工程验证结果,与地质特征相似的已知矿床类比、预测,提高可供普查的矿化潜力较大地区,有足够依据时可估算出预测的资源量,属于潜在的矿产资源。2、普查大致查明普查区内地质,构造概况,大致掌握矿体(层)的形态,产状质量特征,大致了解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的加工选冶性能已进行了类比研究,最终应提出是否有进一步详查的价值,或圈定出详查区范围。3、详查基本查明地质、构造、主要矿体形态、产状、大小和矿石质量,基本确定矿体的连续性,基本查明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矿石的加工选冶性进行类比或实验室流程实验研究,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可供预可行性研究,矿山总体规划和矿山项目建议书使用。4、矿产勘探是对已知具有工业价值的矿床或经详查圈出的勘探后,经过加密各种采样工程,详细查明矿床的形态、产状、大小、空间位置和矿石质量特征,详细查明矿体开采技术条件。为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建设设计提供依据。(5)采矿权、采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采矿权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1、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它海域的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发证矿种34个,天然气、石油、贵金属、矿泉水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除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国土资源部授权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3、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4、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省、市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外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6)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的规定。按照矿山建设规模,大型以上的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最长为20年,小型的最长为10年。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省厅制定了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如砂10万吨,粘土5万吨,石料10万m3)。采矿许可证到期,矿产资源未开采完的矿山,采矿权人可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按年度缴纳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不足0.1平方公里的缴纳100元。探矿权、采矿权从有偿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管理,诸如:申请、审批、招标、授予、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等。探矿权、采矿权取销行政审批,全部进入市场,实行有偿取得,实行招、拍、挂。(二)矿产资源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者的身份,在矿产资源积累、储备、消耗全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与价值核算,矿产资源形势分析与政策制度,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何谓矿产资源?地质学的观点认为,矿产资源是指赋存于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具有现实或潜在经济价值的天然富集物。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液、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通过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从而实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另一方面,对采矿人征收资源补偿费,从而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收益权。矿产资源法第八条明确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省、市、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主管和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赋予职能。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168种:(一)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天然、沥青、铀、地热等11种)。(二)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金、银、钼等59种)。(三)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磷、水晶、石膏、宝石、大理石、花岗石、砂石、粘土等92种)。(四)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气、二氧化碳气、氡气等6种)。目前,我县发现矿产资源品种有:金属矿产(矿化点)金、银、铜、铁、铅、锌、锰、铬等,但量比较小,目前开采价值不大;非金属矿产比较丰富,花岗石、钾长石、石英石、瓷石、硅线石、金红石、水晶等;水气矿产地热水(温泉)、矿泉水。已开采的矿种,主要是花岗石、钾长石、沙、石、粘土。1、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5年,展望到15年。矿产资源规划每5年编制一次,必要时可组织修编。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矿产储量的登记和统计分析:一是可以全面掌握国家的矿产资源家底情况,实现矿产储量的动态管理;二是可以建立矿产资源的实物帐户和价值帐,为矿产资源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奠定基础;三是可以为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利用的规划、计划、调控以及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信息。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下列矿产资源储量应进行登记。(1)地质勘查查明的和矿山原登记范围以外查明的333(含333)以上的资源储量;(2)采矿权申请人新办矿山申请开采的资源储量;(3)变更开采范围或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和企业名称后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4)矿山停办(闭坑)后剩余残留矿产资源储量;(5)建设工程压覆的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储量建立统一的评审、备案制度。3、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地质资料是指在各类地质工程过程中获得的对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认识和记录。地质资料包括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三种。矿产资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第二十八条规定:矿床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据此国务院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349号),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附件将需要汇交地质资料范围归纳为十大类:一是区域地质资料;二是矿产地质资料;三是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地质资料;四是海洋地质资料;五是水文工程地质资料;六是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七是地震地质资料;八是物探、钻探和遥感地质资料;九是地质、矿产科学研究成果及综合分析资料;十是专项研究地质资料。3、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国家的身份依法向矿业权人征收的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财产收益的行政管理活动。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行政管理规定国务院94年150号令(97年修正222号令)和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94年55号令,(2002年省政府令143号修正)对矿产资源补偿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缴纳的一般程序是:第一,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作为补偿费的纳费人到当地县级以上征收机关进行纳费登记;第二,纳费人在有纳费义务的行为(即形成应费销售收入)之后,向征收机关申报缴费;第三,征收机关对纳费人的缴费申报进行核定;第四,纳费人按规定的期限和方式缴纳核定的费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以矿产品的销售收入为计征对象。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征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征收。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终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缴清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补偿费费率按不同矿种征收,目前征收矿种费率有1%、2%、3%、4%、0.5%。详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94年150号令)。4、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公务员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政监督的主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其主要内容有:矿产资源合理利用的监督管理,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1)监督管理的自然客体,包括矿产资源法修正的全部矿种,即目前已发现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168种矿产。(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对象是地勘单位和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的守法和履行义务的行为。(3)监督管理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全过程。包括勘查、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可行性研究、开采设计、建设、采矿、选矿及矿山关闭等各个环节。(4)监督矿产资源开发涉及到的地质环境与矿山环境保护问题,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本行政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对拟设置采矿权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状况,提出调查意见,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的具体主要内容:(1)是否依法登记和持证进行基本建设或开采矿产资源;(2)有无越界开采和其他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3)是否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有无采用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4)矿山在开采过程中是否达到设计的回采率和贫化率、回收率;(5)开采规模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是否按规定进行矿产储量的管理、报销、注销;(6)有无非法转让采矿权行为;是否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7)是否按规定提交了采矿权人年度报告、统计报表以及参加年检,接受监督管理;(8)是否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9)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的其它行为;(10)是否按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评价报告实施了环境保护,是否按要求采取了劳动安全措施。5、地质环境行政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公务员依法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职能范围内对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其主要内容有:地下水资源环境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一)地质环境及矿山环境管理1、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作用的总和。划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地质资源环境类,指各种地质资源,在其赋存、演化及开发过程中,形成对人类生态环境有影响作用的地质环境;二是地质环境资源类,指具有一定价值或可被开发利用的地质环境,主要包括典型代表性的地质剖面、地质构造、地质景观等;三是地质危害及地质灾害等。指自然和人为因素等内、外力地质作用造成地质因素的变化,形成了对人类产生负效应的地质环境,这种变化直接地、间接地或潜在地威胁,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生产能力。2、矿山环境是指人类从地表和地表深处开采出大量的矿石和围岩,改变和破坏了地球表面的岩石圈的自然平衡,使地质环境不断地改变和恶化,给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危害,称之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矿山环境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环境监测制度,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及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等内容。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征收。(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法律依据是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以394号令发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管理、职责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并对其监督管理;管理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勘查、评价工作;制定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承担单价的资质管理;进行地质灾害责任鉴定和调处。地质灾害年度应编制(防灾预案)(防治方案)(应急预案)1、防灾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汛前地质灾害调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主要内容:(1)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2)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3)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4)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2、防治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主要内容:(1)主要灾害点的分布;(2)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3)重点防范期;(4)地质灾害防治措施;(5)地质灾害的监测、防治责任人。3、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主要内容:(1)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2)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3)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4)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5)发生地灾害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6)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政方案。各乡、镇每年汛期之前都要编制上述预案、方案。(所里编制,政府发布)。并填制(1)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明白卡”;(2)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明白卡;(3)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及时发放灾害点及老百姓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地质灾害实行速报制度。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和严重地质灾害隐患速报。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1)地质灾害分为四个等级: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2)速报原则: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3)速报程序。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主管部门,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将情况及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受委托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务院主管部门。(4)速报内容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和措施。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5)地质灾害制度包括月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动态监测制度、汛期值班制度。1、地质灾害月报制度各乡镇所应于每月20日前,认真填写上报“地质灾害灾情报告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和“地质灾害成功预报实例报告表”。没有发生灾害的实行零报告制,上报空白表,加盖公章,所负责人签字。年终考评凭上报县局表进行打分考核。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管理的原则,汛前检查地质灾害防灾预案落实情况;汛中巡查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确定重点防御的地质灾害危险点;汛后对灾情进行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巡查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速报有关部门。3、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制度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立突发生性地质灾害群体等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要落实防灾责任人,定人、定点、定时对地质灾害危险体进行巡查和简易监测。监测责任人要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因工程建设产生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由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技术指导工作。4、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度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应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汛期值班时间,并通知各有关单位。非汛期若遇到异常气象预报,县领导小组应安排临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各地汇报的灾情、险情正确上报,临灾预报发生后,当地县、乡(镇)有关领导实行24小时值班,负责本行政区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和防灾、抗灾、抢险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检查防灾值班情况。(6)地质灾害隐患点分极标准地质灾害隐患点分为严重级和重要级两个级别。严重级指隐患灾害威胁人数超过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重要级是指直接受威胁的人数大于100人,或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大于1000万隐患点。岳西县地质灾害区划调查,查明我县现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07处,其中,省级一处,五河镇河南村老屋组,市级11处,县级395处,各乡镇都有分布。详见岳西县防灾预案。地环境管理,还有矿泉水、地热、地下水资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不多述。下面讲一下矿产资源管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六届人大十五次常委会通过。1996年8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修正。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6日国务院152号令。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87年4月29日发布)4、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5、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6、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7、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8、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9、地质资料管理条例;10、地质灾害防治条例;11、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2、矿产督察员工作暂行办法(地矿部令);13、违反矿产资源法行政处罚办法(地矿部令);14、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5、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矿部令);16、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7、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18、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19、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2、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省政府令)。四、国务院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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