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建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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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1 总 则12 术 语2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33.1 一般规定33.2 设计要求4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64.1 一般规定64.2 建筑设计要求74.3 结构设计要求8附录A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核心筒布局方案11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14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15本标准用词说明29引用标准名录30附:条文说明行业建筑1 总 则1.0.1 为规范河南省住宅项目中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紧急救援的作用,完善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工程设计要求,指导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及改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既有住宅的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1.0.3 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应遵守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原则。1.0.4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可容纳担架电梯 stretcher accessible lift电梯轿厢能够容纳常规医疗急救担架的电梯。2.0.2 无障碍电梯 barrier free lift 适合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进出和使用的电梯。2.0.3 消防电梯 fire lift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供消防人员进行灭火与救援使用且具有一定消防功能的电梯。2.0.4 轿厢 elevator car 电梯的一部分,用以运送乘客和(或)其他荷载。2.0.5 井道 well 保证轿厢、对重(平衡重)和(或)液压缸运行所需的建筑空间。2.0.6 层站 landing 各楼层用于出入轿厢的地点。2.0.7 超高层住宅 super high-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3.1.2 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宜靠近主要出入口。3.1.3 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通道应能保证担架的顺利通行。3.1.4 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设置。3.1.5 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他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置,如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等。合并设置时需同时满足相应功能电梯的相关要求。3.1.6 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居住层每层停靠。3.1.7 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3.2 设计要求3.2.1 设计阶段应安全、合理、经济地确定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载重量和运行速度。 1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额定载重量不宜小于1000kg。 2 可容纳担架电梯运行速度应平稳,额定速度不宜大于2.5m/s。 3 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3.2.2 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优先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 2 可选用1500mm1600mm的轿厢。3.2.3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净尺寸应满足安装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1 选用2100mm(深)1100mm(宽)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600mm(深) 1800mm(宽)。 2 选用1500mm1600mm轿厢时,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2200mm。 3 超高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井道尺寸应适当增大。3.2.4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施。3.2.5 电梯轿厢门净宽不小于900mm。可容纳担架电梯选用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时,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3.2.6 可容纳担架电梯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0mm。3.2.7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底坑、顶层及机房的尺寸应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3.2.8 可容纳担架电梯井、电梯层门及电梯机房等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3.2.9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一级负荷的担架电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末端互投供电。2 二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两回路末端互投供电,且至少其中一回路为专用回路。3 三级负荷的担架电梯,至少应由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3.2.10 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具有断电自动平层功能。轿厢内应设紧急报警和对讲装置,且应在物业值班室设置与轿厢相连通的警报和对讲装置。3.2.11 可容纳担架电梯与消防电梯合用时,还应符合现行规范中对消防电梯的供电、消防控制等要求。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方案应对建筑、结构、消防、电气、既有管线等现状条件进行分析。增设或改造电梯后,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防雷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应符合国家和河南省现行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4.1.2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满足原有建筑功能的要求,同时避免或减少因增设或改造电梯对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的影响。4.1.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应改变原有住宅的节能效果。4.1.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或电梯厅外凸时,应与周边道路、建筑保持安全距离,并应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4.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使用要求和既有住宅的功能,不宜改变既有建筑结构形式和不破坏既有建筑的原则下进行。4.1.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结构加固设计除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CECS 77、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JGJ 116及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 123等相关要求。 4.1.7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和原工程勘察资料及建筑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原勘察单位或具有同等及以上勘察资质的单位补充勘察。4.2 建筑设计要求4.2.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和设计要求,合理确定增设电梯的位置。4.2.2 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台数及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参数,应根据建筑功能、服务人数、使用要求、建筑既有条件等情况依据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合理选择。4.2.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的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满足可容纳担架的要求,其轿厢、井道及候梯厅尺寸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的相关规定。4.2.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应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等面积,不应擅自增加、增设与改造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4.2.5 增设或改造电梯应结合既有建筑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等条件,可利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者合用前室的通风、采光等要求。4.2.6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4.2.7 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的建筑立面应与原住宅立面整体风格协调统一。4.2.8 既有住宅外部增设或改造电梯时应处理好加建部分与既有建筑之间的防水设计,避免屋顶及外墙渗水。4.2.9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基坑,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基坑与既有建筑地下室无连通且不破坏既有建筑防水层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与既有建筑地下室连通时,其防水等级不应低于既有建筑地下室防水等级。利用阳台等开敞空间增设的电梯厅应有防水措施。4.2.10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结构时,应满足相关防火规范要求。4.2.11 电梯井壁宜选用轻质不燃烧体材料。当选用玻璃幕墙作为电梯围护结构时,金属受力构件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并采用安全玻璃和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4.2.12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宜利用电梯基坑下方的空间。4.2.13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电梯机房应满足平时检修的要求。4.2.1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兼做无障碍电梯时,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要求。4.2.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其电气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3.2.93.2.11条的规定。电源接引方案、供配电系统设计方案和能耗计量方案,应结合既有住宅(区)的供配电系统和设施合理确定,必要时对现有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4.2.1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影响综合管线时,应同步提供管线迁移或改造方案。4.3 结构设计要求4.3.1 新增电梯改造使用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4.3.2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30。2 结构改造采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选用HRB400或HRB500级钢筋;箍筋宜采用HRB400或HPB300级钢筋。3 当加固材料采用纤维复合材料时,材料的纤维必须为连续纤维,其品种和质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相关要求。4 加固设计时应采用A级胶粘剂。胶粘剂性能指标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相关要求。4.3.3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砌体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砌体结构的砌体材料宜采用原结构的同一类产品。2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0,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3 构造柱及圈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4.3.4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结构时,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牌号不应低于Q345钢。4.3.5 后锚固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的相关要求。4.3.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的鉴定,应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等规定的程序进行。4.3.7 既有住宅加固设计和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等级不低于原设计的强度等级时,宜按原设计的强度等级采用;现场检测的材料强度等级低于原设计的强度等级时,应按现场检测的强度等级采用。2 构件几何尺寸应按照实际测量值采用。3 加固设计的荷载应按实际情况考虑。4 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增设电梯对结构整体性的影响。4.3.8 增设电梯基础设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旧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变形协调。4.3.9 既有住宅结构加固和新增结构的设计及施工,应减小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影响。附录A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核心筒布局方案以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井道尺寸为2600mm(深)1800mm(宽)的可容纳担架电梯为例,提供几种核心筒布局方案,仅供参考:A.1 案例一:每个住宅单元只设置一台电梯,该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的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1.1:图A.1.1 一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A.2 案例二:每个住宅单元设置两台电梯,其中一台电梯为可容纳担架电梯时的核心筒局部示意图,如图A.2.1A.2.3:图A.2.1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一图A.2.2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二图A.2.3 两台电梯核心筒布局示意图三附录B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案例郑州市某住宅小区,共6栋多层住宅楼,为已改造完成住宅。各单元在原有楼体外加装一部电梯,新增电梯竖井约4m(长)3m(宽),高度基本与原建筑一致,贴有相同的瓷砖,与建筑外观协调搭配。竖井一隅装有约2m(长)2m(宽)的电梯井,并通过一条过道与原有楼梯相连接,原有的消防通道未受影响。每层电梯到达位置停靠在原有楼梯半层高休息平台处,离每家住户还有半层楼梯的距离,如图B.0.1:图B.0.1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现场照片附录C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C.1 案例一:某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某住宅楼共七层,由三个单元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94。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前后对比如图C.1.1C.1.4:图C.1.1 既有住宅原平面图图C.1.2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平面图图C.1.3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一图C.1.4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后透视图二C.2 案例二:住宅楼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某住宅楼,地上八层,地下一层,由三个单元组成,每单元每层两户,每户建筑面积59。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前后对比如图C.2.1C.2.10:图C.2.1 既有住宅原平面图图C.2.2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平面图图C.2.3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透视图一图C.2.4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一透视图二图C.2.5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平面图图C.2.6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透视图一图C.2.7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二透视图二图C.2.8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平面图图C.2.9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透视图一图C.2.10 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方案三透视图二本标准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2 标准中指明按其他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T 503522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3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5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6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7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9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10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15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第1部分:、类电梯GB/T7025.1 16 电梯 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13J404行业建筑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DBJ/T2018条文说明制 定 说 明为便于各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河南省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条文说明,对条文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本条文说明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标准规定的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郑州市建筑设计院。目 次1 总 则34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363.1 一般规定363.2 设计要求38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494.1 一般规定494.2 建筑设计要求494.3 结构设计要求521 总 则1.0.1 我国住宅电梯的发展与住宅高度的发展密不可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同时“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目前国家及河南省尚没有明确的关于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因此现实中关于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标准不一,部分工程担架电梯不能满足紧急救援时便捷运送担架的要求,这给一些危重病人的救治工作增加了难度,会延缓救治病人的时间、降低救治效率。因此,规范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才能有效发挥可容纳担架电梯在紧急救援中的作用。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对居住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多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对完善住宅功能、改善居住条件、优化住房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提高生活质量、解决住户特别是年老体弱住户上下楼的不便,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也是国际上流行的一种老旧住宅改建方法。把既有多层住宅建筑担架电梯的增设作为加快老旧住宅改造的重要内容大力实施,作为谋民生之利、解民生之忧的重大民生工程和新常态下经济的发展点加以落实,不仅可以在急救时候给予病人方便的条件,而且可以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安居幸福指数。1.0.2 本标准对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做了明确规定,适用于河南省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的改造。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包含老年人居住建筑、宿舍等,其有关担架电梯的设计和改造可参照执行。1.0.3 住宅项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涉及面广,应遵循设计的基本原则。本条阐述了可容纳担架电梯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安全适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的要求,新建住宅设计及既有住宅改造时要统筹考虑。1.0.4 住宅项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采光、节能、隔声、照明、电气、通风等各种专业规范及相关规定,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3 新建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3.1 一般规定3.1.1 本条是对新建住宅及老年人居住建筑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要求。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品质的不断提高,电梯已成为生活中重要的垂直交通工具。同时,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增速加快,住宅的电梯配置标准太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已有许多省市根据当地普通住宅的适老性要求,在地方标准中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市越来越多的四六层住宅设置了电梯,因此,提高住宅电梯的设置标准,已成为社会的必然选择。住宅电梯的设置除考虑日常人流垂直交通、电梯数量满足相关规定外,还应考虑进行紧急救护时保障病人安全、满足紧急运送病人的需要。现有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规定“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这类住宅要求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而现实中,随着生活水平和品质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四六层住宅也设置了电梯。这类住宅设置电梯时,考虑其比楼梯救援的便捷性,应充分利用电梯可进行紧急救护的优势,因此规定对于新建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0m时,设置电梯的每个单元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老年人行动能力减弱,且老年人的发病率又较成年人高,尤其是心血管疾病。为使老年人上、下楼方便,并且在发生突发疾病需要紧急救援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第5.3.1条的规定,二层及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老年人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3.1.23.1.3 可容纳担架电梯的位置宜靠近住宅主要出入口,住宅单元门及通往可容纳担架电梯的通道不应设置障碍物影响担架的顺利通行。建议在住宅各单元一层入口处,结合无障碍坡道的设置,方便担架车出入。3.1.4 在实际工程设计中,为有效利用建筑面积,合理安排平面布局及方便电梯的管理和维护,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与普通电梯集中布置,方便乘客集中候梯,提高电梯运行效率。3.1.5 可容纳担架电梯可与其他功能乘客电梯合并设置。当可容纳担架电梯兼做无障碍电梯时,除满足本标准对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对无障碍电梯的要求及其他相应国家规范、法规的要求。当可容纳担架电梯兼做消防电梯时,除满足本标准对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对消防电梯的要求及其他相应国家规范、法规的要求。3.1.6 本条是为了满足任意居住层出现紧急救护的病人需要使用电梯所作的规定。因紧急救护发生的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可容纳担架电梯在居住层每层停靠,可确保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护人员及时方便地进行医疗救助。若为跃层住宅,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跃层首层停靠;跃层设置有户门时,可容纳担架电梯应在本层停靠。3.1.7 为确保设计质量及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实施到位,并在实际生活运用中真正发挥有效作用,要求在设计阶段控制好相关技术指标,特别是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因此规定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建筑,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及电梯井道净尺寸。3.2 设计要求3.2.1 新建居住建筑要根据其主要服务对象的人数及使用电梯的情况,合理配置电梯的载重量和运行速度。合理的载重量、运行速度及候梯时间不仅能增加人们在使用电梯时的舒适度,还能提高电梯使用效率,减少运行成本。1 本条文是对电梯额定载重量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类电梯(GB/T 7025.1)规定额定载重量为1000kg的住宅电梯除了可以运载乘客和轮椅车外,还可以运载具有可拆卸把手的担架。2 本条文要求担架电梯运行速度应平稳。主要考虑住宅中老年人心血管疾病发病率比较高,在紧急救护时电梯运行速度不宜过快。而常规2.5m/s速度的电梯基本可以满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住宅建筑使用要求,同时若与消防电梯合用时可满足其运行时间的要求。因此本条文要求电梯额定速度不宜大于2.5m/s。对于超高层住宅建筑选用高速电梯时,其可容纳担架电梯应选用运行平稳的电梯。3 本条文规定可容纳担架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主要考虑在紧急救护时“时间就是生命”,本着以救人为第一要义的原则,可容纳担架电梯除应满足运行平稳外,亦不能选用运行速度过慢的电梯,以免耽误救援时间。3.2.2 本条文是对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尺寸的要求。目前河南省配备的急救担架一般有以下四种:担架车、帆布担架、脊柱固定板和铲式担架。1、担架车:尺寸为1650mm2050mm(长,可收缩伸展)540mm(宽),体积最大,这种担架一般用于快捷的上、下救护车,并进行入户急救。2、帆布担架:尺寸为1850mm(长)540mm(宽),不可伸缩,质量最轻,为手抬式担架。3、脊柱固定板:尺寸为1845mm(长)410mm(宽),塑料材质,重量轻,不可伸缩,为手抬式担架。4、铲式担架:尺寸为1700mm2040mm(长,可收缩伸展)420mm(宽),铝合金材质,重量较普通帆布架重,为手抬式担架。在紧急救援时,为保证担架车、帆布担架和铲式担架等急救工具均能顺利便捷的进入电梯轿厢,便于紧急施救,因此可容纳担架电梯推荐使用不小于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尺寸。尺寸为1500mm1600mm的电梯轿厢,仅能容纳长度不超过1800mm的铲式担架或尺寸较短的其他非常规担架(如图1所示,该尺寸轿厢可容纳非常规配备的梭形担架)。河南省卫生部门标准配置的几种担架中,仅铲式担架缩短为1800mm时,可利用电梯轿厢对角线的长度进入轿厢内部,其他三种担架(担架车、帆布担架、脊柱固定板)均不能顺利进入电梯轿厢,因此1500mm1600mm尺寸的电梯轿厢在紧急施救工具的选择上有一定的局限性。但考虑此类轿厢经济性良好,设计布局局限性较小及其平时使用的便利性,仍可选择使用。图1因此本条文推荐使用不小于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尺寸。也可使用不小于1500mm 1600mm轿厢尺寸,此类轿厢,可两种方向摆放,即1500mm (深)1600mm(宽)或1500mm (宽)1600mm(深)。在急救方面,老年人居住建筑与普通住宅的最低要求是一致的,因此电梯轿厢的要求相同。3.2.3 本条文是对可容纳担架电梯井道尺寸的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类电梯(GB/T 7025.1)中要求住宅电梯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尺寸如图2所示:图2注:1、上图所示尺寸适用于不超过2.5m/s的电梯;2、上图所示电梯开门方式为旁开门电梯,中开门电梯井道尺寸需结合电梯制造商土建参数;其对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尺寸要求为:井道尺寸为2600mm(深)A1600mm/B1700mm(宽),其中A系列电梯门宽为800mm,B系列电梯门宽为900mm,轿厢尺寸均为2100mm(深)1100mm(宽)。目前蒂森克虏伯电梯(郑州)公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类电梯(GB/T 7025.1)设计的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存在以下两种尺寸:1、旁开门电梯,井道尺寸不小于2600mm(深)1900mm(宽),电梯门净宽900mm,电梯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如图3:图32、中分门电梯,井道尺寸不小于2600mm(深)2050mm(宽),电梯门净宽900mm,电梯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如图4:图4日立电梯(郑州)公司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类电梯(GB/T 7025.1-2008)设计的可容纳担架电梯存在以下两种尺寸:1、旁开门电梯,井道尺寸不小于2570mm(深)1800mm(宽),电梯门净宽900mm,电梯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如图5:图52、中分门电梯,井道尺寸不小于2500mm(深)2000mm(宽),电梯门净宽900mm,电梯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如图6:图6结合市场上多家电梯品牌的土建参数,净尺寸为2600mm(深)1800mm(宽)的电梯井道可满足多数电梯品牌安装2100mm(深)1100mm(宽)电梯轿厢的要求,因此本条文规定使用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的电梯产品时,其井道净尺寸不应小于2600mm(深) 1800mm(宽)。若选用尺寸为1500mm1600mm的轿厢,其井道尺寸不应小于2200mm2200mm。超高层住宅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超高层建筑电梯井道更高、电梯运行速度更快,考虑到井道施工误差及电梯运行平稳度等各种因素,应结合选用电梯型号,适当增大电梯井道净尺寸。电梯井道设计前应与相应电梯公司明确尺寸大小,避免后期无法正常安装、使用等问题。3.2.4 现实生活中存在部分电梯内加设座椅等设施的情况,这些设施会影响紧急救护时担架的出入,因此本条要求可容纳担架电梯轿厢内不应设置妨碍担架出入的设施。3.2.5 为了满足担架能顺利进入电梯,规定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门净宽不小于900mm。对于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的轿厢短边设置电梯门时,及1500mm1600mm的轿厢电梯门偏位(不居中)设置时,电梯门净宽最小不小于800mm,且应保证担架电梯的顺利出入。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是为了满足担架能顺利进入电梯而提的要求。对于轿厢尺寸为2100mm(深)1100mm(宽)的电梯,若轿厢在长边侧开设中分门,很难满足普通担架顺利进入的要求(如图7所示,长度为1800mm的担架很难进入电梯)。图7即便在电梯轿厢长边侧采用旁开门,也很难满足普通担架车顺利进入电梯的要求,如图8所示,采用旁开门的电梯仅能容纳长度不超过2000mm的梭形担架。图8因此,本条规定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门宜设置在轿厢短边侧。3.2.6 候梯厅的深度要求,是为了保障轮椅和担架的顺利出入。近年来随着居住条件的改善,很多住宅电梯厅采用干挂石材或面砖的做法,该做法会占用较大的空间,因此本条要求候梯厅的净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0mm。对于老年人居住建筑,其候梯厅墙面扶手要尽量保证与走廊扶手的连接、延续,供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扶持,设计时应考虑墙面扶手合理确定候梯厅深度,确保候梯厅的净深度满足相应要求。3.2.9 电梯及其机房的供电、照明、接地、防雷以及视频监控、通风空调等机电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本标准不再赘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9.4.1条规定“客梯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负荷的客梯,应由引自两路独立电源的专用回路供电;二级负荷的客梯,可由两回路供电,其中一回路应为专用回路;2、当二类高层住宅中的客梯兼作消防电梯时,其供电应符合本规范第13911条的规定;3、三级负荷的客梯,宜由建筑物低压配电柜以一路专用回路供电,当有困难时,电源可由同层配电箱接引;4、采用单电源供电的客梯,应具有自动平层功能”。本条各款,参考了正在修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调整。具体到担架电梯的供电负荷等级,现行国家规范尚无针对性规定,但考虑其兼具医疗救护功能,故本标准规定“供电负荷等级应按其所在住宅区的最高负荷等级确定”,其包括两层含义:首先,应按现行规范中关于电梯供电的要求确定担架电梯的负荷等级;其次,如果住宅区供电设施具备高于前述负荷等级的供电条件,例如多层住宅或二类高层住宅的担架电梯,其所处高层住宅区的最高供电负荷等级为一级,则应提高担架电梯的负荷等级为一级。3.2.10 现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范第9.4.1条仅针对单电源供电(三级负荷)的电梯作出“自动平层”要求。目前,不少省市出台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对所有电梯作出该项要求,且正在修编的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也做了相应调整。断电自动平层功能实现的主要方式为,电梯带有或加装储能式断电平层控制装置,突然遇到供电系统故障(停电、缺相、火灾)时自动切换投入工作,接管电梯全部控制权,输出电梯所需电能,将电梯运行至平层位置,打开轿厢门让乘客安全走出电梯。 电梯设置五方通话系统时,即具备紧急报警和对讲功能。对于无物业值班的建筑,与担架电梯轿厢相连的警报和对讲装置应设在首层显著位置,且轿厢内报警装置应采用一键式,首层警报装置应具备声、光警报功能。4 既有住宅增设可容纳担架电梯的设计要求4.1 一般规定4.1.1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可容纳担架电梯后,不得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同时电梯增设及改造应满足消防等现行规范相关要求。以下条款中的电梯均指可容纳担架电梯。4.1.2 当增设或改造电梯对既有建筑通风、采光和声环境有影响时,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4.1.3 原住宅做有节能设计时,应考虑加建部分的节能设计,保证住宅节能效果不变。4.1.4 为确保既有建筑增设或改造电梯部分的安全性,防止意外事故,与周边道路的距离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16年版)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相关规定。4.2 建筑设计要求4.2.1 增设或改造的电梯不应影响建筑的使用功能,可采用建筑外部或内部增设的方式,且不应影响既有住宅的功能和交通。当在建筑外部增设电梯时,电梯井若需占用现状通道,应确保剩余的通道宽度满足行人、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通行要求。4.2.4 一般情况下,增设或改造电梯所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实际安装电梯所需面积。4.2.5 一般情况下,增设或改造电梯增加风井有难度,并且容易造成既有建筑通风、排烟、采光量不够,因此电梯增设及改造设计宜优先考虑利用阳台、凹廊等开敞空间解决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通风、采光等要求。4.2.6 本条对可容纳担架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音、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户干扰很大,尤其对最需要安静的卧室干扰更大。增设或改造电梯对既有建筑的噪音影响,应满足现行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1的相关要求。4.2.9 电梯基坑防水设计参照地下工程防水设计技术规范(GB 50108)的地下室防水要求,考虑到基坑设有电梯部件,为保障增设电梯的可靠性,本条对基坑的防水等级作出规定。4.2.11 电梯井壁宜选用轻质防火墙体材料。当电梯井壁采用轻质板材与钢结构连接时,应考虑防火涂料的厚度对安装尺寸的影响。4.2.12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的电梯基坑如设计在原建筑使用空间上方,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使用基坑下方空间,宜采用轻质墙体将基坑下方封闭成不可利用的空间。4.2.14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兼做无障碍电梯时,电梯功能应满足无障碍设计的相关要求。当出现既有住宅出入口未做无障碍设计、候梯厅门在楼梯半层平台或与建筑地面有高差等情况时,应同时对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设计,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要求。4.2.15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不同于新建住宅的情况,由于各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的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年代不同,所执行的供电公司的设计要求和电价政策也往往各异,既有的单元配电装置也可能因建设年代久远而不宜“伤筋动骨”,故此,设计前应充分了解供电和配电现状,制定切合实际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供配电方案。由于增设电梯多针对多层住宅,其单元电源往往是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生活照明电源,按照本标准3.2.9条第3款规定并考虑到电梯频繁启停可能造成的电压冲击,不宜由单元生活照明电表箱直接接引电源。当增设或改造电梯数量较多,原有配电系统型式不能满足要求或老旧变压器容量不足时,应对现有供配电设施进行改造或增容。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因涉及住户的用电计量,且各单元改造情况不同,可能造成电费分摊方式的不同,建议为每部电梯设置电能表以避免纠纷。4.2.16 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必然会对住宅的机电设施造成影响,其影响程度需在前期进行必要的评估。电梯增设位置位于公共区域或基座落于室外管线上方时,包括单元竖向的热力管道、电源线路和通信线路等势必会受到影响,增设电梯的基底也可能在室外占压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等管线。故此,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应同时提供设备、设施及各类管线的综合改造、迁移方案。增设电梯后,建筑屋顶平面会有局部变化,应结合既有设施,对所涉及的防雷、接地装置进行变更调整。4.3 结构设计要求4.3.2 对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本导则要求了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宜采用的钢筋级别和应采用的胶粘剂级别,现分别说明如下:1 增设或改造电梯采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之所以要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30,不仅是为了保证新旧混凝土界面以及它与新加钢筋或其他新增材料之间能有足够的粘结强度,还因为局部新增的混凝土,其体积一般较小,浇筑空间有限,施工条件远不及全构件新浇的混凝土。调查和试验表明,在小空间模板内浇筑的混凝土均匀性较差,其现场取芯确定的混凝土强度可能要比正常浇筑的混凝土低10%以上,故有必要适当提高其强度等级。2 增加强度为5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推广400MPa、500MPa级高强热轧带肋钢筋作为纵向受力的主导钢筋;限制并逐步淘汰335MPa级热轧带肋钢筋的应用;用300MPa级光圆钢筋取代235MPa级光圆钢筋。箍筋用于抗剪、抗扭及抗冲切设计时,其抗拉强度设计值受到限制,不宜采用强度高于400MPa级的钢筋。当用于约束混凝土的间接配筋(如连续螺旋配箍或封闭焊接箍)时,其高强度可以得到充分发挥,采用500MPa级钢筋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3 由于增设或改造电梯结构比较重要,同时使用的粘胶剂用量较小,因此加固时采用的粘胶剂采用A级。4.3.3 新增结构所用的砌体材料首选与原结构同种同规格参数材料,保证变形,受力协调性;次选与原材料规格参数相近的同类产品。4.3.6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应以结构鉴定结果作为设计依据。我国已发布的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是通过实测、验算并辅以专家评估才作出可靠性的结论,因而较为客观、稳健可以作为既有住宅增设或改造电梯工程鉴定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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