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建设工程货物采购招标文件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系统采购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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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号:招标编号:GXTC-SZMC045/2010GXTC-SZMC045/2010深深圳圳地地铁铁建建设设工工程程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第一册(第一册 共三册)共三册)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系统采购及安装深圳北站综合交通枢纽配套工程信息化集成系统采购及安装招标人名称招标人名称( (盖章盖章)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黄瑞黄瑞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盖章盖章) ):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02010 年年 3 3 月月 3131 日(填入招标文件公司批准发布日期)日(填入招标文件公司批准发布日期)目 录第一册第一册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 .3第一章第一章 致投标人致投标人.4 4第二章第二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6 6第一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6第二节投标须知 .8附件一.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22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2323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24第二节 合同协议书(格式).51第二卷 项目专用部分 .55第四章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5656A 资信标书封面.57B 技术标书封面.81C 商务标书封面.91第五章第五章 招标项目专用资料招标项目专用资料.100100第一节 投标资料表.100第二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103第三节 投标须知修改表.104第四节 评标方法及评审细则和评审表格.105第六章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117117第七章第七章 技技术术要求要求.132132其中:其中:第七章中的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第七章中的技术规格书单独成册 (第二册)(第二册)第七章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附图清单单独成册(第三册)第七章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附图清单单独成册(第三册)第一卷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项目通用部分第一章第一章 致投标人致投标人一本招标文件是依据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本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的。本招标文件的编制遵循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招标文件所包含的内容已清楚地反映了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方法及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二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随时查看有关该项目的所有信息。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内容相互矛盾时,以发出日期最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三投标人应在遵循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编制投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注意:1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的规定。投标人制作的投标文件要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且没有偏离或保留。如果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2投标文件的所有否决条款已在第一卷第二章第一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汇总明示。若出现其中任何一个情形,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当“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的内容为准。3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不明之处或持有异议的,应向招标人求得彻底澄清。若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回应,不能在投标文件中加进额外的条件。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四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注意:1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密封、装订和标记。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投标员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五投标人应该注意的其他事项:1投标人应事先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办理企业信息卡(即企业投标卡)和投标员指纹采集。相关手续请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服务指南”专区的 “其他类企业办理信息卡、投标员指纹采集指南”。2投标人只能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是办理了指纹采集的投标员办理与投标有关的事宜。如果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应携带企业投标卡和本人身份证明;如果委派其投标员,要进行指纹验证(投标报名时还须携带企业投标卡)。与投标有关的事宜是指投标报名、提交资格预审文件(若有)、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招标会、开标会、参与答辩等等。3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投标人应当遵守该中心的相关交易服务规定(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查询 )。若投标人因违反交易服务规定而导致的不利后果,责任由该投标人自负。4投标人须对其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有权将投标文件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向外公示,若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弄虚作假投诉的,招标人将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一旦查实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投标文件中的有关承诺做出处理。招标人(盖章):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盖章):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 1016 号地铁大厦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0 层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天健世纪花园 5 栋 9F邮政编码:518026邮政编码:518026联系人:李海洋,余保红,吴海君联系人:潘睦鑫、尉琳联系电话:23992956,23992862,82769537联系电话:0755-81932558 15989878984传真:0755-23992933传真:0755-82870092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章第二章 投标须知投标须知第一节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提示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1本节和第五章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中涉及的所有否决性条款的汇总。否决性条款包括:投标文件的不予受理(开标会) 、无效标(初步评审)和废标(详细评审) 。2投标文件中没有本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所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否决处理。3本招标文件其他章节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节或“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不一致的,以本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当本节内容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由招标人负责判定)1.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第二节第 19 条的规定密封、标记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3. 投标总报价超出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的;4. 未参加投标报名或报名审核未通过的;5.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担保的。6.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时的名称不一致者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二初步评审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内容、承诺提交投标函的,或投标函上未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2投标文件“签定盖章页”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的;3合同通用条款未承诺完全响应;4. 合同专用条款未承诺完全响应;5. 未承诺完全响应“投标函”中“技术条款招标要求及投标人承诺表”中各项内容6、投标报价缺漏值超过投标总报价的 5%三详细评审中有关废标的情形(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判定)1 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1.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1.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1.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1.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1.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出现同一人的;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1.7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1.8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1.9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2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格进行调整,投标人不接受调整方式的,或不接受调整后的价格的;3除商务标以外,在其他标书内包含任何有关投标价格信息的(适用于二阶段开标的);4.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第二节 投标须知一、总 则1 1 项目概况项目概况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1.1 招标人:见第二卷“项目专用部分”第五章“招标项目专用资料”第一节“投标资料表” (以下简称“投标资料表” ) 。1.2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资料表” 。1.2.1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该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1.3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资料表” 。1.4 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1.5 招标范围:见“投标资料表” 。2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2.1 招标项目资金来源:见“投标资料表” 。2.2 本招标项目已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资金已落实,且能保证其顺利实施。3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招标文件。3.1.1 投标人资格要求:与招标公告完全一致。本项目招标公告已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核、公示已完成,评标委员会不再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核。3.1.2 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3.2 投标人彼此之间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同时投标的情形的,不得同时投标。4 4 投标费用投标费用4.1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及参加投标相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5 5 踏勘现场踏勘现场5.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对本招标项目的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5.2 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自理。5.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时发生的人员伤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他的损失和损害;投标人因上述情形受到的损失和损害所发生的费用自理。5.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6 6 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的公示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的公示6.1 招标人将按照“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公示投标报价上限和下限。公示的时间、地点见“投标资料表” 。7 7 投标担保投标担保7.1 投标担保是为了避免招标人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可根据本节第 7.5 条规定的条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7.2 投标担保的提交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形式及金额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于现金担保的,请投标人考虑时差问题,自行承担风险。采用现金担保的,凭招标人财务部在截标时间 3 个工作日前出具的钱款收讫验证;采用保函担保的,凭保函原件验证,保函原件应装订在资信卷的正本中;采用年度保证金担保的,凭交易中心收据验证。7.2.1 提供投标担保的提供人必须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一致。7.2.2 投标人在截标日期 1 个工作日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撤回投标担保,招标人应退还投标担保。撤回投标担保的投标人,视为其放弃投标资格。7.3 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7.4 投标担保的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7.4.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了合同协议书,并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7.4.2 招标过程中因正当理由被招标人宣布终止;7.4.3 需重新组织招标;7.4.4 投标有效期满而投标人不同意做出延长的。7.5 投标担保的不予退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7.5.1 投标人有不真实投标或有违法违规投标行为的;7.5.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后补充、修改、替代、撤回其投标或放弃其投标的;7.5.3 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约定修订投标报价;7.5.4 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7.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或其澄清的文件中提供任何虚假文件资料。7.6 如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不满足“投标资料表”中最低投标人数量的要求的,招标人应依法重新招标。二、招标文件8 8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8.1 本招标文件除以下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招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招标文件分两卷共八章,内容如下:第一卷 项目通用部分第一章 致投标人第二章 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二卷 项目专用部分第五章 招标项目专用资料第六章 合同专用条款第七章 技术要求第八章 项目实质性要求8.2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售(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如有残缺,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 3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或由潜在投标人在“深圳建设交易服务网”下载(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项目) 。投标人获得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第 9.1 条规定提出质疑。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8.3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9 9 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招标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9.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或通过网上质疑(适用于资格后审的项目)方式通知招标人。逾期不予受理。9.2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澄清,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发布。资格后审的项目,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网()向所有投标人发布,投标人应随时查看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中有关该项目招标文件的信息。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9.2.1 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澄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发出日期最近开标日期的文件为准。9.2.2“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与“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内容为准。9.2.3 招标人为使投标人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或澄清文件进行研究,可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确定新的投标截止时间应在原投标截止时间前 3 日(不含截标当日)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告知所有的投标人。该补充文件的内容只限于对投标截止时间的修改。1010 招标会招标会和投标预备会和投标预备会(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适用于除资格后审以外的项目)10.1 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招标会。10.1.1 投标人委派代表应随身携带身份证明文件。10.2 投标预备会10.2.1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可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或招标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地点,委派代表参加招标人主持的投标预备会。未出席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不能取消其投标人资格。10.2.2 投标预备会的目的是澄清、解答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现场时出现的任何方面的问题。投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疑问。在投标预备会上,招标人将对提出的问题做出澄清、修改或补充。10.2.3 招标人在投标预备会上所做出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按照本节第 8.2 条的规定,告知所有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1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11.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就有关投标的所有往来通知、函件必须用中文书写。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资料,投标文件和图纸均使用中文文本。11.1.1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提供的支持文件、印刷文献等若有另一种语言,必须附中文译文;对不同文字文本的资料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为便于理解投标文件,以中文译文为准。如投标文件未附中文译文,该资料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负。11.1.2 投标文件中的专业术语,须附中文注释。否则,按照本节第 11.1.1 条规定执行。11.2 除在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12 投标文件的构成投标文件的构成12.1 投标文件由资信标书、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和电子文档组成。12.2 资信标书,是投标人用于说明及证明投标人的资质、人力、物力和资金能力等履约能力的文件,说明和证明对招标文件商务方面要求的响应情况,以及投标的承诺等文件的汇编。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12.3 技术标书,是投标人用于证明对招标文件技术方面要求的响应情况的文件,如投标货物和服务的方案、指标等。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12.4 商务标书,指投标报价文件的汇编。见第四章和第二卷要求。12.5 电子文档,包含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应刻录为只读光盘。1313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13.1 投标文件应包括本节第 12 条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统一以 A4 幅面,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顺序编排、5 号宋字贴、1.5 行距、双面印刷装订成册。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3.2 投标人应提供一份正本和 “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电子文档。13.2.1 电子文档为一式二份,使用 WORD、EXCEL、AutoCAD 格式,并刻录为只读光盘。13.3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在投标文件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若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凡是本招标文件规定要提供原件的,原件全部纳入投标文件正本内。13.3.1 投标文件的副本,文本部分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但相关的签名和盖章应该按第13.4 款执行。13.4 投标文件须按投标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13.4.1 本卷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名称(公章) ”之处,应填写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3.4.2 本卷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代表(签名) ”之处,必须由投标人代表手写签名(手签章无效) 。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3.5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修改处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旁边签名才有效。否则,将不予认可,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13.6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1414 投标货币投标货币14.1 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见“投标资料表” 。1515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15.1 投标报价的完整性:投标报价应包含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责任义务的充分和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包括货物的价格,以及为提供货物而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后续服务包括合同文本印刷费等等的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合同执行期内是固定不变。15.2 投标报价的时效性:投标报价应保证在投标有效期以及合同执行期内有效,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种价格影响因素。15.3 投标人应按“货物需求及数量一览表”中列出的货物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个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15.3.1 投标报价中未填单价或合价的部分,将被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招标人将不另行支付。15.3.2 投标人若是提供了可变动价格或包含价格调整要求投标,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5.3.3 投标人若是提供了两个(含两个)以上报价,且未明确哪个是有效报价,其投标将会被拒绝。15.4 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免费赠送的货物或服务。如有,将按缺漏项处理。15.5 投标报价的上限和下限见“投标资料表” 。1616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16.1 投标有效期应符合“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在此期间,所有投标均保持有效。16.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其投标有效期。相应的要求及回复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同时相应的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1717 备选投标方案备选投标方案17.1 除“投标资料表”中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17.2 如果招标人允许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1818 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文件的编制18.1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及澄清文件) ,并严格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要求。如果投标人不能履行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或者随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18.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所引用的顺序和编号应与招标文件一致,但可以增加说明或描述性文字。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未提出异议的条款,均被视为接受和同意。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任何差异之处,均应在“资信条款响应表”和“技术要求响应表”中列出。18.3 除商务标以外,在其他标书内不得包含任何有关投标价格信息的(适用于采用二阶段开标的项目) 。否则,其投标将会被拒绝。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919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 投标文件中的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电子文档四部分(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四个密封包。密封袋上相应注明:资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商务标部分/电子文档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章):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不得开启。19.2 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交电子文档的,无需提供。19.3 对于因标书标识不清、密封不严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该投标人自负。2020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的提交提交20.1 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20.2 截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数量要求:投标人应根据“投标资料表”的规定数量提交投标文件。2121 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21.1 投标人已提交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还未到,投标人可提出对其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投标人须提交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1.2 招标人收到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确认后,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是撤回其投标。21.3 投标人的修改文件应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注明“投标修改” 。21.4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其投标。在此期间撤回投标的,其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21.5 评标结束后,不论中标与否,投标人均不得收回投标文件。六、开标2323 开标开标23.1 招标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23.2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只委派一名代表,且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凭企业投标卡。 投标人的投标员,进行指纹签到。23.3 开标会由招标人主持。23.4 开标采用两阶段的开标方式。23.5 第一阶段开标,开启资信标和技术标。商务标和电子文档封存在交易中心标书室。23.5.1 招标人当众宣布开标纪律、招标人参会人员的名单,公布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23.5.2 公布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人名单,并将其投标文件原封不动地退回。23.5.3 招标人负责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在场所有投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共同见证。23.5.4 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并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一节“一、开标会上,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的规定进行开标审查,受理的标书移交评标委员会。23.5.5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23.5.6 招标人应把开标过程记录在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 ,并由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拒绝在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23.5.7 第一阶段开标会结束,资信标、技术标、 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以及其他评标资料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23.6 第一阶段评审完成后,进入第二阶段开标程序。23.6.1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委派代表参加第二阶段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参加第二阶段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代表要符合本节第 23.2 条的规定。23.6.2 招标人拆封在第一阶段评审中未被判定为废标或无效标的投标人的商务标书,进行开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程序同本节第 23.5 条。23.6.3 招标人应记录第二阶段的开标过程,并由投标人再次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拒绝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同意开标程序和结果。23.7 第二阶段开标会结束,商务标书、电子文档、开标记录等资料一并送交评标委员会。2424 投标文件的受理投标文件的受理24.1 当投标文件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24.2 招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后,未出现本节第 24.1 条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视为有效投标,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七、评审与定标252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25.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该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见“投标资料表” 。与本招标项目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25.2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入围参加抽签的投标人。25.3 评标委员会的原则: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应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评标委员会成员记名表决半数以上通过的评标结果有效。25.4 招标人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以下资料,供评标使用: 经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 经备案的设计文件、技术文件等资料; 记录开标过程的建设工程招标开标报告 ; 评标委员会需要的所有评分表格及其电子文档(Excel 格式) ; 其他评标必须的资料。2626 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6.1 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26.2 投标文件有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初步评审不通过,应作无效标处理。2727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27.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离。投标偏离分为重大偏离和细微偏离。27.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分析和比较。27.3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每项评审内容进行评审。2828 投标文件的重大偏离投标文件的重大偏离28.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的,应作废标处理。投标须知第一节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相关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2929 投标文件的细微偏离投标文件的细微偏离29.1 细微偏离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离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9.2 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离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离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3030 投标报价的调整方法投标报价的调整方法30.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如出现错误,将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得出评标价:、以价格卷中总报价大写文字表述部分为准;、单价与数量之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大者为准;、投标数量少报,单价不变,以招标数量调整合价;、缺项、漏项时以所有投标人中该项报价最高者加入后调整;、其他情况均按照价格审核计算后,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予以调整。30.2 如果出现多报或超出本招标项目“货物需求及数量一览表”中列明项目的数量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具体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按照不利于该投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30.3 按照本节第 30.1 条、第 30.2 条规定的调整方法确定的调整后报价,须取得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调整方法以及调整后的报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0.4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按照本节第 30.1 条、第 30.2 条规定的进行了调整的,中标价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如果投标人拒不接受的,其投标将被拒绝。30.4.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总价小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总价;投标报价的总价大于调整后的总价,中标价即为调整后的报价。3131 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无效标和废标的处理31.1 除第一卷第二章第一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第二卷第五章第二节“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中规定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应坚持谨慎确定无效标和废标的原则。31.2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任何一项无效标和废标决定之前,都应严格遵循以下程序:31.2.1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当事投标人作相应的答辩;31.2.2 评标委员会将答辩记录送当事投标人委派答辩人签字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在答辩记录上签字确认的,视为同意答辩记录;31.2.3 评标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记名的集体表决方式做出决定;31.2.4 如果评标委员会通过表决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决定,应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中详细记录做出无效标或废标的理由、依据和评标委员会表决的过程和结论。 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若评标如果委员会成员对表决结论持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如果该成员拒绝在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表决结论。31.3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3232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澄清和对答辩人的要求32.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2.2 投标人委派的答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32.2.1 拟进行投标答辩的,答辩人必须是投标人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32.2.2 答辩人须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其身份。答辩人务必携带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投标人拟委派答辩人非本节第 32.2.1 条规定的人员不得进入答辩室,进入答辩室的不超过 3 人。32.3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答辩,但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派出答辩人的,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且投标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异议。3333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和确定原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标准和确定原则33.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标结果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有效。3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在评标报告中推荐规定的参与抽签的投标人。本次招标抽签产生了中标候选人,无论随后出现何种情形,招标人在本次招标中不再接受另外的中标候选人,除非重新组织招标投标。33.3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33.3.1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33.3.2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33.3.3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33.4 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报告和抽签结果确定中标人。33.5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和“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修改表”的规定否决无效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为 3 人或不足 3 人的情况,招标人重新招标。3434 招标过程的保密性招标过程的保密性34.1 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否则,对招标人给予不良行为纪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4.2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否则,给予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34.3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无需向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及其未能中标做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成员或其关人员不得向未中标人透露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3535 评标方法评标方法35.1 本项目招标采用“先评后抽法”确定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资料表”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抽签。35.2 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具有抽签资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签产生中标候选人。35.3 中标价的确定:中标价即为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35.4 中标的原则:由招标人在抽签会现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大号中标或小号中标原则。规定:号码数在 140 号(含 1、40 号) ,为小号中标;号码数在 4180 号(含 41、80 号) ,为大号中标。35.5 抽签顺序:小号中标的,按投标人截标签到时间从先到后顺序抽签;大号中标的,按投标人截标签到时间从后到先顺序抽签。35.6 抽签应公开进行,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抽签时间由招标代理公司通知;抽签地点在市工程交易中心,具体地点由招标代理公司通知。(1)参与抽签的投标人只能委派一名代表参加抽签,抽签代表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投标员。法定代表人参加抽签的,随身携带“企业信息卡”及本人身份证;投标员参加抽签的,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法人代表人专项抽签资格授权书。(2)招标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抽签中标的方式(大号中标或小号中标) 。(3)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抽签资格。(4)招标人根据规定的抽签顺序,依序查验有抽签资格的投标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身份证明,符合本须知第 35.6(1)条规定者,安排依序抽签。(5)若投标人派出参加抽签的代表在经招标人三次呼叫不到场,或未按本须知第 35.6(1)条的规定提供身份证明,则该投标人被视为放弃抽签资格。招标人当场宣布该投标人放弃抽签资格后,依序对下一名投标人进行本步骤;招标人应对该投标人的抽签结果予以记录,根据抽签结果当场宣布一名中标候选人;当有多名投标人号码相同,且为中标号码时,继续上述抽签程序,直至产生一名中标候选人。35.7 具体评标方法和程序详见:第二卷第五章第四节。八、合同授予3636 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36.1 招标人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中标人。36.2 招标人将根据本招标文件列出的标准审查中标候选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36.3 审查投标人按照本须知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合适的资料。36.4 如果审查通过,招标人将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人。36.5 合同价的确定投标报价如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或出现错误,招标人将根据投标人的报价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按照下述原则修正,确定合同价。 (但无论如何修正,合同价不能大于中标价)(1)合同价不超过中标价;(2)以价格卷中总报价大写文字表述部分为准;(3)各项汇总数额合计与上述文字表述不一致时以小者为准;(4)单价与数量之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小者为准;(5)缺项、漏项时视为包含在其他项目中;(6)按照上述调整后总额如果超出投标人的报价,则合同价仍为中标价,并按合同价调整分项报价,以形成计算合理的价格构成;(7)如果按照上述修正后总额小于中标价,则多出的部分可以转为暂定金额,由买方掌握使用或者根本不予使用。3737 中标通知中标通知37.1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结果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7.2 公示期内对评标结果若无质疑,公示期结束后该评标结果自动生效。招标人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接到有关投诉的,招标人将可能暂停发出中标通知书。37.3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838 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的权利38.1 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接受或拒绝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8.2 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货物数量或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8.3 招标人追加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应与中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3939 履约担保履约担保39.1 本招标项目履约担保的金额和方式:见“投标资料表” 。39.2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参照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39.3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本节第 39.1 条、第 39.2条的规定。39.4 如果中标人拒不提交本节第 39.1 条、第 39.2 条要求的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4040 支付担保支付担保40.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不提供支付担保。4141 签订合同签订合同4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41.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其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242 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招标投标投诉的处理42.1 本招标项目实行分段限时投诉制度,即在每个招标投标阶段,投标人均应对所存异议及时投诉。凡超出被投诉阶段投诉时限的,其投诉将不予受理。42.2 关于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详见本章附件。4343 其他其他43.1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及保留最终解释权。43.2 若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出现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办法操作细则(试行)(深建字200298 号)列明的各种情形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将提请主管部门对相应投标人作不良记录。43.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招标人不负担因招标失败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43.4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43.5 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专门负责跟踪、接收、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及随时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 公布的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资料。43.6 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各种费用,招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43.7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43.8 本招标文件中所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43.9 本招标文件所有的附件与本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43.10 招标人在和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前,有权组织对该中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可以作为招标人决定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对存在造假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有权将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并追究中标候选人的缔约过失责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合同签订之前,对存在造假的中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附件一附件一. .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招标投标分段限时投诉的规定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效率,本工程招标投标各阶段的投诉处理按“分段限时投诉”原则进行。投诉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投诉或超过本规定要求投诉时效的,主管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1 对招标公告内容的投诉时限:1.1 招标公告发布当日起五日内。2 对招标文件内容的投诉时限:2.1 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当日起五日内;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发布当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2.2 资格预审、投标报名的招标项目。自获得招标文件获取当日起五日内;补充、修改或澄清文件发布当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内。3 对资格后审结果或开标结果的投诉时限:3.1 开标结束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4 对中标结果投诉时限:4.1 中标结果公示结束之时。5 对抽签会程序及结果的投诉时限:5.1 抽签会结束前当场向交易中心现场监管人员提出,可以口头投诉方式。6 对合同签订过程的投诉时限:6.1 合同签订前。第三章第三章 合合同通用条款及格式同通用条款及格式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指合同双方签署的文件,由“专用合同条款” 、 “通用合同条款” 、 “技术要求” ,卖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买方根据卖方对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承诺所整理的“招投标澄清与确认文件”等组成。1.2.“合同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费用。1.3.“买方”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即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1.4.“卖方”指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公司或实体,即 。1.5.“监理或监理单位”是指 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买方)委托的本项目的监理单位,负责在买方授权范围内进行监理。1.6.“监理工程师”是现场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的统称。1.7.“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需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仪器与仪表、技术文件,以及必须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1.8.“服务”系指卖方提供的设计联络、外协考察、样机制造、配合监造、检验验收、安装(如果有) 、安装督导、单机调试、联调配合、培训、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服务。1.9.“规范与标准”指包括在合同中的规范、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必须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措施等;还包括根据条款修改或增加的技术要求,或由卖方提供的买方批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1.10. “技术文件”指由买方根据合同向卖方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卖方提供的经买方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操作和维护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它技术资料。1.11. “变更指令”系指“通用条款”第 17 条所述,买方向卖方发出的、要求卖方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规定格式的书面命令。1.12. “天”指日历天数。1.13. “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现场。1.14.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5.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6. 本合同中的标题和题名仅作提示参考,并无作合同解释之特殊用意。本合同中引用某个条款时,除非特别说明,应解释为包含该条款项下所有子条款的内容。1.17. 凡指当事人或各方的措辞应包括商行、公司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包括复数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1.18. 凡合同中规定通讯是“书面的”或“用书面形式” ,即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通讯,包括电报和传真等。2.适用性2.1.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2.一旦“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抵触,则以“专用条款”为准。3.原产地3.1.原产地系指设备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3.2.设备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或其供货商的国籍。3.3.若卖方提供的货物的主要部件来自于国外,则卖方自行解决进口批文、外汇及关税等所有相关手续、费用和问题(本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4.适用标准和规范4.1.货物和服务均应符合“技术要求”中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最新发布的版本。4.2.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向买方提供有关标准的中、英文文本。4.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计划、图纸资料、样品等提供给卖方雇佣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本条款第 5.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本条款第 5.1 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还给买方。6.知识产权6.1.卖方(指设计方、施工方、设备供应方、广告商等)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在签订合同时,应向买方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名称等权利状况,相应知识产权使用费由卖方负责支付。6.2.在卖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卖方应取得买方同意,所使用知识产权应支付的费用由卖方承担。6.3.卖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买方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在使用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追究买方侵权其知识产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的,卖方经买方书面告知后应积极主动与第三方沟通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书面送达买方,买方对卖方与第三方的沟通给予积极配合。如卖方拒绝或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致使买方被第三方追索侵权责任的,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买方的被控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因应诉、沟通协调发生的费用。7.风险和保险7.1.项目的风险买方的风险是:因买方使用或占用合同项下货物的某一部分而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但合同中规定的除外。除上述买方的风险和不可抗力外,其余均为卖方的风险。7.2.保险7.2.1 卖方应对货物在制造、购置、运输、装卸等直至交付买方为止的全过程中的风险以合同规定的货币进行不低于货物重置价值的足额保险,并以买方为共同被保险人。7.2.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保证已为其人员和财产购买保险,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向甲方提供保险单副本。7.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保障买方、买方人员、以及他们各自的代理人免受以下索赔或损害:(1)任何人员的人身伤害、患病、疾病或死亡,不论是由于货物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修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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