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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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修订背景及新制度调整情况的简要介绍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 彭志凯一、条例修订背景情况(一)条例的历史变迁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旅游行业第一部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调整(如:设立保证金制度等)。 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增加中外合资和外资旅行社的相关规定(增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 2009年1月21,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50号,发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于2009年5月3日起施行。(二)条例修订的动因 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旅行社在经营体制、经营模式、经营行为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1996年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行社业在产业组织分散、企业管理落后、市场秩序混乱等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直接关系到旅游业的形象和声誉。 当前问题表现:产业组织分散表现在,除行业自身特点外,分工不合理,批零体系不健全。企业管理落后表现在,承包挂靠,部门管理倒挂,对过程监管严重失控。 市场秩序混乱方面表现在,恶性竞争,零负团费,强行购物,企业拖欠等等。 (三)条例修订中的一些争议 旅行社市场准入的门槛是提高还是降低? 旅行社的分类还要不要保留? 旅行社业务和分工体系怎样描述? 旅行社责任体系如何构建?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要不要调整? 旅行社的审批与监管的关系如何统筹? (四)条例修订中遵循的基本原则 着眼于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体现合理维权、关注民生的特点; 着眼于与国际通行规则全面接轨,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的需求; 着眼于机构改革后政府职能的转变,简化行政审批程序,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便利; 着眼于对旅游市场的监管,设定层级和属地管理的责任。 二、条例新旧对比分析 (一)类别划分调整 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 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划分为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 2009年,旅行社条例取消旅行社类别划分,今后旅行社只有业务划分而没有类别划分。(二)审批权限调整 1996年,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级旅游部门申请批准。 2009年,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向国家旅游局或其委托的省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场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金的变化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分别为:50万元人民币、25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 1996年,国际旅行社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009年,旅行社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不少于等于 (四)分支机构设立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由审批改为备案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旅行社设立分社,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设立地旅游部门备案。 (五)质量保证金数额 1995年,一类旅行社60万元,二类旅行社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10万元; 1996年,国际旅行社60万元,国内旅行社10万元; 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60万元; 2009年,旅行社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六)旅行社的经营 1996年,10条内容对经营、合同、投诉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 2009年,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共有17条,对“零负团费”作出了禁止性规定,细化了合同、权利和义务,这也是本次修订的重点; 核心内容 (七)旅行社的年检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八)监督管理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九)法律责任 1996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5至30天,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2009年,责令停业期限为1至3个月,对旅行社的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增加了对导游和领队的处罚,额度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对旅行社承包、挂靠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三、条例及细则核心内容 (一)关于旅行社的定义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关于旅行社业务的解释 细则第2条解释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导游、领队、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 接受旅游者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 公务委托有界定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 三大业务有特指 细则第3条解释条例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指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三)关于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 条例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向所在地省级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与不许可的决定; 条例第8条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设立分社、门市部必须备案 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旅游部门备案; 细则第23条规定,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办理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与工商部门同级的旅游部门备案; 条例第12条和细则第12条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质量保证金存入方式问题 条例第13条中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质量保证金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动用 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质量保证金动用后要补足 条例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旅行社要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六)关于旅行社的经营 这一章是本次条例修订的重点 针对“零负团费”问题,条例第27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的纠纷问题,条例第28条对合同14事项内容进行了细化。 对签订合同要格外注意条例第29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定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委托代理有新规矩,谁组团谁责任 针对互为代理问题,条例第36条规定,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针对接待社甩团问题,条例第37条规定,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转、拼要征得游客同意 针对拼团和转团问题,细则第35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当发生约定的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形时,经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将旅游者推荐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由旅游者与被推荐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对导游、领队的权益保护有新要求! 条例第30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为旅游团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条例规定第32条规定,旅行社聘用导游、领队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条例第34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设立分社和门市部、办事机构有本质区别 针对旅行社发展的需求,条例第10条规定,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条例第11条规定,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细则第28条规定,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发生滞留要及时报告 针对滞留问题,条例第40条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领队应当及时向驻外使领馆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信息。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发生旅游者非法滞留我国境内的,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七)关于法律责任 针对承包挂靠问题,条例第47条规定,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和低价竞争有人管针对虚假广告和宣传,条例第53条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针对恶性竞争问题,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或者存在其他旅游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自费项目要写在合同里! 针对自费项目问题,条例第28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事项中要载明:“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条例第54条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履行合同义务,处罚力度大啦! 针对甩团、擅自变更计划、强迫购物等问题,条例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考虑到现实情况,细则第37条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调整或变更行程时,应事前向旅游者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在事前说明的,应在事后作出说明。 千万慎重选择产品供应商啊! 细则第53条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而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关于政府引导的问题 对旅行社的激励政策除放宽分支机构限制和质量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外,实施细则中还有: 鼓励旅行社实行服务质量等级制度; 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 鼓励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险销售代理资格,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旅游者提供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服务。 (九)关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管理权限问题 旅行社条例总则中规定,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在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关系上,可能会成为今后省、市与区县执法如何分工的一个焦点问题。 2、关于旅行社质保金的划拨 除人民法院外,只有旅游部门可以动用质量保证金。但是,条例对旅游部门异地动用质量保证金没有限制,理论上可行,但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阻力,需要监管司出具体操作办法。 3、关于旅行社的监管问题 条例第41条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生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工商、价格或者商务部门申诉,接到申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4、关于质监所的执法依据问题 实施细则中规定,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5、关于对旅行社的处罚问题 细则第59条规定,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旅游合同的履行。 需要说明的是,旅行社年检取消后,不能再用过去“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方式对旅行社进行处罚。四、对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 到2007年底,入世过渡期已经结束,各行各业都在开始兑现相应的承诺。对于旅行社行业而言,开放直接要求不多,且基本已经兑现。 由于旅行社在旅游领域中的特殊功能,使开放问题成为牵一发动全身的问题,而且其他方面的开放也直接影响旅行社行业的市场结构和发展。 基本判断: 一是未来的几年内,旅行社行业可能会有一个大洗牌的过程,并会出现一个“大动荡、大分化、大改组 ”的局面。 二是旅行社要想占领市场,走品牌化、网络化、标准化发展道路会成为必然选择。 三是现有市场格局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大致会出现两类情况,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主导和四个一部分”。 三个主导: 一是新生力量主导,以携程旅行网等为代表,会在市场上形成一种主导性的力量; 二是外资主导,随着进一步开放,外资在促进整个市场分工体系上会起到主导性作用; 三是民营企业主导,除旅行社的自身改制外,主要是将有一批其他领域的民营企业集团进入市场,而且会进行系列化和网络化发展,这种现象已经发生。 四个“一部分” : 一是倒闭一部分,现在每年几百家旅行社倒闭,已经形成常规; 二是合并一部分,通过对旅行社进行整合(如港中旅等企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边缘化一部分,在市场上的份额、影响力和发展后劲都会下降; 四是发展一部分,着重在品牌化、网络化方面,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形成竞争优势。 各位尊敬的读友,谢谢大家观看本文,如有需要请下载编辑使用,谢谢大家,本人将继续为大家分享跟多的文档资料,谢谢! 以下为附加文档,如果不需要请下载后编辑删除二、管理规定和制度公司资质、法人委托书的管理制度1、 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样本、ISO9001质量证书、ISO14001环境证书、ISO18001安全证书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2、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前,应填写资质领取申请表,提供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详细地址和工程具体情况后方可登记领取公司资质复印件壹套。工程信息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发资质文件。该资质所加盖公司证件章上注明工程名称、有效期、编号。此资质复印无效。无具体工程名称者不得领取资质。3、 领取资质文件须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和缴纳管理费。否则,公司拒绝出据任何资料。4、 工程项目登记以谁先登记,谁为主的原则。5、 资质应由各工程处负责人到工程管理部领取。若负责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资质的,由负责人委托12人办理领取资质事宜。委托应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职务、详细联系方式。被委托人对登记的项目应跟踪落实,及时了解详细项目进展情况。6、 对工程情况不详细的,公司有权不办理资质登记手续。如登记项目名称相似,以甲方正确名称和详细工程地址为准。7、 各分公司应设立信息员,每天及时将本区域的项目信息电话及传真报公司登记。8、 资质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工程处对所跟踪项目应主动续领资质,如不申报将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再进行核实,其他工程处有权直接登记和领取资质。9、 各工程处领取资质后应积极主动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如遇到两个工程处相遇且不让出项目,又不报名参加投标,对此公司将作出处罚,同时取消该工程处项目登记优先权。10、 工程处在工程管理部领取公司样本及承接工程的加盖证件章的公司资质文件,须交纳工本费。11、 公司要求工程处施工现场使用统一制度牌,统一着装,统一佩带胸卡。由公司统一制作,工程处到工程管理部付费领取。12、 项目登记后,招标文件下发之前,可由公司开据介绍信进行工程洽谈。13、 公司的法人委托书由工程管理部登记签发,招标文件获取后,各工程处在领取资质的基础上,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表,内容包括:被委托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项目名称、对应的资质编号、项目名称、被委托事宜。经法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14、 委托代理人应为各工程处负责人。若确实需要第二代理人时,由工程处负责人出据委托书,并将第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简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留工程管理部备案,否则有权不予办理。公司资质证书管理规定一、 公司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IC投标卡、三个认证及公司的各项获奖证书等资质原件均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进行管理。二、 各工程处对外洽谈工程,需使用资质原件,应事先向工程管理部提供工程名称及相关招标文件或邀请函登记使用。三、 凡是借用公司资质,工程管理部须派人员同去,以缩短资质使用的周转时间。四、 各工程处如需在外地投标、施工或办理相关手续,须出示有关证明提前通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指派专人陪同前去,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使用单位承担。五、 各工程处建造师证书和岗位证书及获奖证书,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进行保管。六、 异地IC卡的使用规定执行公司关于省级施工许可证和省级以下备案证的管理办法七、 凡是需要公证公司资质,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陪同办理手续,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使用完毕及时交回工程管理部保存。八、 公司资质扫描件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根据招标文件或预审文件要求提供,并登记备案。九、 为保证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完好,凡使用证书均需爱护,保证资质证书干净、整洁、不损坏。十、 凡未在公司登记备案和登记内容不符,对外所发生的一切事宜均与公司无关,由责任方自负。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一、 公司印签及法人印签、设计专用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工程处因工程等需盖公司章,应到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联系到办公室盖章登记。二、 凡是需要盖设计专用章,应到办公室登记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办理。三、 各工程处如需盖安全、消防等章,应到公司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负责办理。四、 公司的合同章归工程管理部管理,各工程处签订工程合同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执行。五、 工程竣工后,需盖竣工图专用章和决算章,各工程处应按照公司关于工程资料管理规定执行,将竣工资料交公司后,由工程管理部登记并签订汇签单,方可盖章。六、 负责管理印签人员严格按相关要求审核和批准,详细做好登记工作。特殊情况工程处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和说明,公司主管领导签字,方可盖章。七、 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公章使用管理规定,不准私刻公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责任人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八、 以下各类情况之一均须到公司盖章,具体情况如下:1、 投标书及资格预审文件盖章,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根据具体情况加盖公司章或投标专用章及封标专用章。2、 凡是以公司名誉对外发布的公函、往来文件等经公司负责人审核登记后,盖公司公章。3、 工程预算书盖章,工程管理部需留存复印件一份备案后,盖预算专用章。4、 工程结算盖章,工程管理部留存经甲方确认后的原件备案。5、 工程管理部盖章,一般工程性往来文件、信函、洽商等文件的使用范围,需盖工程管理部印章。项目部印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依据公司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1、 凡是施工合同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该工程项目部可向工程管理部申请刻制“公司某工程项目部”印章壹枚,并办理相关手续。2、 项目部印鉴由工程管理部资信部负责联系,指定刻章单位统一刻制,项目部无权自行刻制印鉴。3、 项目部印章只可使用于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与甲方的洽商等文件往来。4、 项目部印章须由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详细登记其用途。5、 项目部不得使用于任何形式的合同签订、对甲方的结算,对供货商的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特殊情况需主管领导批示,所对外盖章的资料原件须报工程管理部备案)6、 凡是违反第五项规定私自使用项目部印章的,公司均不予以承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全部由项目部自行承担。7、 各工程处因工程项目需要刻项目章,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向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工程名称、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保管人员等事宜,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司(资信部)办理、备案后方可使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另行说明)将项目部章和盖章登记薄交工程管理部备案,待该项目保修期满后,经公司核定后,集中销毁。未按公司规定执行的,公司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承诺书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我处因工程需要,特申请刻制工程项目印章一枚。,做到以下承诺:一、 项目名称:二、 使用范围:1、与甲方项目洽商、设计变更、往来文件。2、向公司申报有关资料。三、 使用时间:依据合同开、竣工日期,限定该项目章的有效使用日期 自 至 止。四、 印章管理负责人:五、 严格执行公司项目章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不准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协商和付款承诺及欠款文书。六、 项目章交回公司的同时,一并将印章使用登记记录交回公司存档。七、 该项目章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均由我工程处自行承担和处理相关事宜,公司不负任何连带责任。承诺人:工程 处 年 月 日公司建造师、职称、上岗证等证书管理规定为了整合公司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各工程处资源优势,达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目的,使各分公司、工程处在对外洽谈项目过程中,能够充分利用人力资源,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率,现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1、 公司的建造师证书、职称证及各种上岗证书的原件,由工程管理部统一管理。2、 各工程处凡是以公司名称办理的各种证书,原件留存在工程管理部。3、 工程管理部对所有证书原件进行统一建档、保存,并输入计算机管理,留存所有扫描件。4、 各工程处如需借用建造师证书,须出示相关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并在工程管理部登记备案,由工程管理部统一调配使用,用完后保证按时返回工程管理部。5、 工程管理部负责证书的年检、联系培训学习及办理新增证书的工作。6、 各种证书的使用包括复印件,统一由工程管理部调配,凡使用本处各种证书原件、复印件,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使用其它处证书原件、复印件,均须收取一定费用,使用范围包括:预审文件、投标文件以上收取的费用由工程管理部代收,公司财务负责管理,此费用专款专用。范围:证书年检、专业培训、学习资料等。7、 投标单位如需建造师或各岗位人员出现场,工程管理部负责与其它工程处协调联系,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和被使用单位协商解决。8、 各工程处使用证书原件,应保证证书原件干净、整洁、完璧归赵。9、 凡使用公司一级建造师证书投标或资格预审的工程处(本工程处建造师除外),应提前向公司申报,避免发生工程项目重复使用建造师或废标等现象。10、 凡是公司提供建造师证书或岗位证书复印件均需加盖红章,并写明用于工程字样,如果在投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公司加盖工程名称红章,公司不予盖章。工程合同管理规定为了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使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1、 合同的签订,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划,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2、 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由工程管理部管理,设计合同由办公室管理。3、 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取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 签订合同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任命的各工程处负责人,特殊情况第二签订人须由第一签订人开据授权委托书报工程管理部备案。5、 签定工程合同必须提前2天,将合同文本交工程管理部进行审核对合同内容不严谨或不利于公司及工程处方面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变更。6、 签订工程合同前须经法律事务部、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审核后填写“合同签订前汇签单”,汇签单一式三份,领导、财务处、工程管理部各一份,作为合同的基本内容参考,汇签单各项内容均填写真实有效,以便对工程进行跟踪。7、 工程合同签定公司留存合同文本一正三副,财务处留存正本原件,工程管理部留存副本两份,信用管理处留存副本一份。8、 工程管理部对所签订的工程合同进行登记,建档并建立明细表,同时对合同内容进行跟踪。9、 合同文本中须填写建造师,如此建造师不是本公司在册人员,应由工程处负责人写书面委托并将其建造师原件、复印件保留公司,直至工程竣工完成。10、 工程合同需变更或合同终止,应及时通知工程管理部,否则,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事宜,均由责任方承担。11、 未生效合同,需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回公司,各工程处负责人监督执行交回情况,对未按规定执行且没有说明情况的工程处,公司将对其停办一切事宜。12、 凡需携带工程合同章出京的工程,应事先提出申请及核定合同内容,提请主管领导批准,由工程管理部派专人保管及盖章。13、 对于未签订合同已施工的项目,须及时将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并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管理部负责将工程基本情况写明,并转财务处和信用管理处备案。14、 凡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再次施工的工程,须签订新的工程合同或提报公司备案。15、 没有按照公司规定擅自施工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制度对其进行严肃处理。16、 合同签定须写明公司开户银行:17、 工程合同1000万以下由各部门审定汇签,大型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应由主管领导审定,2000万以上由公司总经理审定。 18、 合同履行完毕并已竣工,应向公司上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施工图,工程照片等资料。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的通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信用体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解决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进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施工劳务分包管理 1、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劳务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使用无资质企业。凡违反规定使用无资质企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必须先行支付工资。 2、外地建筑劳务企业来京施工,必须按照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进京施工实行档案管理的通知(京建管2001595号)的规定建立企业管理档案。没有建立企业管理档案的外地建筑企业,不得在北京承揽建设工程。 3、外地建筑劳务企业在京施工应办理项目管理备案。未办理项目管理备案的,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 1、劳务企业需录用人员从事施工劳务的,必须与录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切实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 2、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视同零散工,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不得使用零散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3、使用零散工的用工单位,应按规定结算工资,并清退零散人员。拒不执行上述规定,致使发生极端、群体事件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驻京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省在京劳务分包企业和人员的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 三、切实解决劳务工资兑付 1、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务分包管理制度,设立管理机构,配备与施工劳务作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劳务分包款支付制度和措施。 2、各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京建经2003185号)等有关规定,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极端、群体性事件,情节严重的,取消在京承包工程资格。 4、自2004年起,市和区县建委每一季度检查一次全市建筑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给予严肃处理。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公司为树立对外统一形象,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现制定投标书制作管理办法,望参照执行。一、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原则上由工程管理部经营部统一制作,收取部分工本费详见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经营部制作标书服务范围包括答疑、现场勘测、封标、开标、竞争对手报价分析等详见北京业之峰诺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部简介。二、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必须由专业人员编制,使用由公司提供的统一徽标和业绩文件。三、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制作,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四、 各工程处自行编制的工程预算和结算文件,需经工程管理部经营部审核后方可盖章报送,并在经营部留存备案一份。五、 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书的装订方式应参照经营部制作的标准范本,封装应使用建委标办的统一封条或甲方要求格式。六、 委托经营部制作的标书,应视标书的难易程度预留足够的制标时间。后附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 标书制作费用计取办法序号业务类型取费基数取费标准备注一资格预审正本成本计取300元/套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副本成本计取100元/套分页资料单页计取25元/页二招投标商务标工程造价0.81000万以上取0.8,500万及以下取1.0技术标正本2000元/本视内容复杂程度调整收费副本500元/本分页资料单页计取25元/页三项目过程服务已做预算工程造价1.01.51000万以上取1.0,500万及以下取1.5未做预算2.02.51000万以上取2.0,500万及以下取2.5四结算参与投标结算造价1.01.51000万以上取0.5,500万及以下取1.5成本造价增幅额度10未参与投标结算造价2.02.5有预算资料2.53.0无预算资料成本造价增幅额度10注: 1、对于“标准套用”工程取相应折减系数。2、计取费率标准在5001000万元之间,按曲线插值法计算。3、上表未尽项目标准,实际发生双方协商制定。4、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下,按1000元计取。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关于“三个认证”贯标管理及强化现场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各分公司、工程处及项目部规范化管理强化三个认证体系的贯标意识,树立公司的对外形象,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现制定如下管理规定,望各单位遵照执行。一、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所有施工项目必须进行“三个认证”的贯标工作。二、 各工程处须设立专职部门及人员专项负责“三个认证”工作,公司将各单位的贯标工作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依据。三、 各施工项目须设立以建造师为主并配以专职人员组成贯标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贯标工作。四、 各项目的管理资料,往来文件形式应统一,施工和贯标资料应认真填写并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整理。五、 施工现场必须挂贴公司标志性标语(最少一次),如:质量方针,环境安全方针等。六、 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佩带标志和编制成员名册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七、 开工前须报开工资料到工程管理部后方可施工,否则公司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八、 现场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制成统一的牌示挂贴。九、 所有对外管理协议须由工程管理部审定、认可方可签订。十、 施工前编写质量、环保、安全保证、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工程管理部审查、认可,并接受监督、检查。十一、 施工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三个认证管理手册的学习和培训,做好记录。十二、 施工前与各劳务分包及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环保、安全协议。十三、 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做好记录。十四、 施工中与工程管理部定好的检查项目和竣工应提前三天报工程管理部到场检查、验收。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并根据公司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贯标要求,针对建造师部的质量管理作出以下规定,各分公司、工程处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一、 基础工作1.1建造师部对全体员工进行“三个认证”贯标意识教育,牢固树立“精心设计,严细施工,管理达标,工程创优,顾客满意,质量取胜”的思想。1.2 根据公司建立的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依据承包的项目及内容,由建造师部组织体系的有效运行,由质检员按要求认真填写有关的质量记录,并经常检查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1.3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及企业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1.4按照质量验评标准检查施工质量,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组织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交项目工程师核查。1.5每个分项工程(工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及工长必须对操作班组进行技术、质量安全交底,交底书形式按照统一格式进行,且要求形成书面资料交建造师部。1.6建造师部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其中自检、交接检必须有检查记录。二、 物资检验规定2.1建造师部必须对所有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组织检查,并认真作好书面记录。2.2所有进场的物资必须提供合格的材质证明或出厂合格证。2.3对需要做复试的原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料、各种附加剂、焊条、焊剂、防水材料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取样试验,并将试验报告提供给建造师部备查。2.4对进场的物资必须进行标识,按照已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和经检验不合格等三种状态进行分种类堆放,严格保管,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2.5对于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各分项施工部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建造师部汇报,同时要注明处理结果或材料的去向。三、 工序检验规定及报验3.1建造师部应抓好班组的自检工作,设立质检人员认真督促操作班组的自检,并作好书面记录。3.2分部分项(工序)工程完成后,各分项施工部必须组织检查,不合格的部分及时返修,达到合格后由建造师部进行复查。3.3在分项工程或工序完成后认真组织两个工序(工程)间的交接检查,不合格的分项或工序,不经返修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4自检合格后须经建造师部复检并得到认可后方可开始下道工序施工。申请复检必须以书面形式填写,并附自检记录、交接检记录、隐蔽记录、预检记录、质量评定等资料,否则一律不予验收。3.5严格按照“三检制”组织检验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隐蔽工程项目要由监理工程师、专职质检员、技术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做到”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真正做到严格控制工序的质量。3.6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不得隐瞒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督促操作者及时整改。3.7建造师部专职质检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一经其提出(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施工部门必须无条件的执行,并认真整改,整改完毕报建造师部质检人员复查。四、 不合格分项(工序)处理规定4.1施工中若出现施工质量严重不合格。施工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处理,必须及时向建造师部质检部门汇报,由建造师部制定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处理方案进行返修,并将处理结果报建造师部质检部门。4.2凡因施工不当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一律由施工单位自负。4.3施工中出现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及时报建造师部,按规定严格处理。五、 工程质量评定规定5.1各施工部门应对承包范围内的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应按照验评标准进行评定,不得闭门造车。5.2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必须在班组自检的基础上由工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由质检员核定质量等级。5.3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过程中出现不合格,由质检员下发整改通知,并于整改后重新评定。5.4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由施工部门组织自检评定,报建造师部进行核定,主要分项由建造师部核定。六、 质量检查资料管理评定6.1质量检查基础资料,由质检员负责填写、整理,报建造师部质检部。6.2各种质量保证资料,必须与施工同步进行,不得后补,以保证资料的完整、真实、整齐。6.3施工单位质检组必须编制月度质量检查计划,并列出检查标准的依据,严格按照检查计划进行控制、检查、评定。6.4质量检查资料必须统一,格式要标准化,严格按照DBJ01-51-2003进行质量检查、评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主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保证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2、 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安全生产指标是考核企业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之一。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对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确定相应的责任人。否则不得开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提出,防止一般化。4、 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5、 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加强管理,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6、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安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保证设备安全使用。7、 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场地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必须专人管理,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8、 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大风到来之前应对临时设施和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一)安全责任制度1、 公司员工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文化、技术和业务水平、操作技能,做到全员持证上岗。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搞好安全生产。2、 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工种作业,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3、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4、 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空、悬崖和徒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指投掷物料,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二)安全教育1、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地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2、 要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员工技术档案。3、 对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必须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4、 电工、焊工、机械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工人。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每年进行一次复审。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6、 定期轮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干部,提高政策思想水平,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三)安全检查1、 公司制定三级检查制度,公司每月至少一次,分公司工程处每周至少一次,项目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工人参加,边检查边整改。2、 每次检查要有重点、有标准,列入本单位考核内容。3、 对查出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制度,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4、 如拒绝整改,公司将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罚。消防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1、 消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2、 各施工部门都要建立义务消防队,重点工程要组织驻场消防队,各生产班组设消防员(兼职工人),每季度学习或训练不少于二次(每次二小时以上),活动期间的工资和资金等照发。3、 根据工程特点编制本单位的消防规章制度、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措施。4、 向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检查,纠正违章行为,排除火险隐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上存在的问题。5、 负责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6、 组织审查、批准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及消防保卫方案。7、 与公司雇用和合作的包工队签定治安防火协议书,负责进行入场教育和书面交底。8、 认真贯彻、执行公司OHSMS2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配合公司完成相关认证资料的填写及上报工作,做到体系的实用性、持续性和有效性。9、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易爆物品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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