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表中上期数如何填列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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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上期数应该如何填列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第八条规定:“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第五条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由此可见,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那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理解,利润表中的“上期数”是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数据。但是,按照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版财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第二条:填报口径规定:“财务报表填报口径原则上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但按照税务管理需要,有关口径明确如下: 1、利润表本期金额栏为当期(本月或本季)数据,上期金额栏为上月或上季的数据。若为月报,2008年1月份上期金额栏为零,2月份本期金额栏为2月份当月数据,上期金额栏为1月份当期金额栏数据,依次类推。若为季报,2008年一季度上期金额栏为零,二季度本期金额栏为二季度当季数据,上期金额栏为一季度本期金额栏数据,依次类推。年报表口径恢复为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口径。”该规定在中期报表时与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但在年报时恢复为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按照本人了解的信息来看,目前除河南省国税局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并未明确利润表中的“本期金额”该如何填列。那么各位同行,在填列利润表的“本期数”时,可以自行选择“上期数”是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数据,也可按照河南省国税局相关规定选择,都不算错误。本文观点仅供大家参考。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第三条 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以及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第五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第六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七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第八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项:(一)编报企业的名称。(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三)人民币金额单位。(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第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第十一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第十二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第十三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四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五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第十六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第十七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业预计能够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归类为流动负债。第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协议,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宽限期,企业能够在此期限内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理。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一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短期借款;(二)应付及预收款项;(三)应交税金;(四)应付职工薪酬;(五)预计负债;(六)长期借款;(七)长期应付款;(八)应付债券;(九)递延所得税负债。第二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二)资本公积;(三)盈余公积;(四)未分配利润。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第四章 利润表第二十六条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第二十七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第二十八条 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第五章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第二十九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第三十条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六章 附注第三十一条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第三十二条 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第三十三条 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一)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二)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三)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四)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七)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第三十五条 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附件2: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2006)财会20063号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应当遵循的确认与计量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第二章 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第三条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第四条 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第五条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一)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二)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第六条 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第七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第八条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一)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二)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三)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四)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五)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七)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八)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十一)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十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十三)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企业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第九条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第十条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报告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企业又不单独编制该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第三章 确认和计量第十一条 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二)或者第十条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第十四条 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并按照本准则第八条(一)的规定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附件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7版财务报表填报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现将纳税人填报财务报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财务报表报送本着不重复报送原则,纳税人按以下方式报送。1、增值税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随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月报送,不再按季报送;2、只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随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按月(季)报送;3、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随年度申报资料一并报送。4、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行政事业单位等行业财务报表,暂不报送电子报表,但应按季度报送纸质报表。(二)填报口径财务报表填报口径原则上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但按照税务管理需要,有关口径明确如下:1、利润表本期金额栏为当期(本月或本季)数据,上期金额栏为上月或上季的数据。若为月报,2008年1月份上期金额栏为零,2月份本期金额栏为2月份当月数据,上期金额栏为1月份当期金额栏数据,依次类推。若为季报,2008年一季度上期金额栏为零,二季度本期金额栏为二季度当季数据,上期金额栏为一季度本期金额栏数据,依次类推。年报表口径恢复为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口径。此口径与现行企业填报利润表习惯有所不同,主要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一是本次启用新的财务报表对所有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个学习和逐步适应的过程,年度中间只填报当年数可简化处理;二是电子申报软件已设定上月(季)自动取数功能。2、资产负债表一年内(含)到期的待摊费用等资产,暂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项目反映,预提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3、其他未尽事宜可通过12366热线咨询。 二八年四月七日 (注:文件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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