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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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_年_月十六、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齐齐哈尔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昆仑能源及黑龙江分公司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场站。第三条根据上级公司有关规定,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昆仑能源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分级负责体制。我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第四条在上级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公司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过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六条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物的危险状态。第七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八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条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审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督促立项整改。第十一条公司hse(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全环保隐患整改的日常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2(一)负责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二)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三)牵头组织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审查;(四)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五)督查事故隐患整改,并分级挂牌督办。第十二条公司机关部室的职责:(一)生产运行部负责安全环保隐患整改前后的生产协调,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提供技术支持;(二)市场开发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资本化项目的投资计划上报;(三)财务资产部负责安全环保隐患整改项目的资金落实;(四)工程项目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施工质量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五)其它部门应按安全生产职责要求,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整改的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建立安全环保隐患管理台帐,实施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第十四条作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3(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第十五条公司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时,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在未整改或销项前,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以监控管理,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4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第十七条公司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八条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七)其他方式。第十九条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第二十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一)现场操作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5现并报告事故隐患;(二)基层场站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三)公司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第二十一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二十二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6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将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第二十四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现状;(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四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五条所属场站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公司将组织及时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7(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第二十六条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公司将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二十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第二十八条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九条所属场站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8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三十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场站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一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9第三十三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公司将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上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上级公司、公司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将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督办内容主要包括:(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二)项目形象进度;(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五)治理效果。第三十五条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公司将在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第三十六条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将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10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昆仑能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第三十八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第五章监督、责任与考核第三十九条公司将平均每半年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单位考核评比。第四十条公司将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一条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11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第二篇: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公司一般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未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已失效仍继续使用。2.起重机械制动、限位、限载、驾驶室联锁等功能缺失。3.起重机械登车平台与司机室的水平间隙超过15cm。4.起重机械缺少载荷标识或标识不清晰。5.起重机械电源滑线未安装信号灯或信号灯损坏。6.室外龙门吊使用完毕未采取地锚、夹轨器等防风固定措施。7.吊索具达到报废条件未进行报废处理。8.压力容器(钢瓶)表面锈蚀严重,外观颜色剥落,连接部位不牢固,存在泄漏缺陷。9.乙炔气瓶未安装回火防止器。10.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未达到5米,气瓶与明火的距离未达到10米。11.天然气管线或阀门存在严重腐蚀或泄漏,室内燃气管线缺少有效报警装置。12.电梯轿厢内报警装置失效。13.厂内机动车辆的灯光、制动及附属安全装置失效。14.变配电室能够进入蛇、鼠、鸟等小动物的通道未设置防护装置。15.电器线路有破损、挤压,对横跨道路并有车辆通行的临时用电线路,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16.使用一个电源开关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17.配电箱(柜)电源开关缺少控制标识,带电部位缺少可靠防护。18.机床设备、配电箱(柜)缺少有效接地保护。19.手持式电动工具未接在漏电保护器上使用。20.电焊机的一次线接线处没有防护罩,一次电源线超过5米,焊把钳绝缘破损。21.每月未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一次检查。22.消防设施或器材挪作他用。23.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缺少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或说明书中缺少危害性、应急措施等内容。24.设备维修过程中电源开关无人监控且未上锁挂签。25.未对承包方进行风险告知和作业检查。26.高危和非常规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监护的,或作业许可申请人、审批人、监护人、监督人等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或作业许可票证上非本人签字。27.对可能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的作业所采取的能量隔离措施不完善、存在明显隐患。28.高危作业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人员数量超出规定要求的,或作业人员对应急处置知识不掌握。29.违章指挥作业,或违反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作业。30.正常生产时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产品)、新材料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或未对操作规程、hse作业指导书修订,或未开展使用和应急培训。31.设备超过检修期或带病、超范围运行,以及存在明显缺陷不采取有效措施监控,或未按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备、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仪器。32.重点岗位(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持岗位应急处置卡上岗,或对应急处置卡的内容不掌握。33.未按规定对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未给岗位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34.未按规定与承租方、承借方等签订有效的“安全环保合同”,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将设备、设施租借给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或未按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环保合同”同意施工。35.挪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或不能保证安全环保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存在较大安全环保隐患。36.未按规定在环境敏感区范围内开展施工作业,或随意排放污染物。37.建设项目、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项目、工艺设备变更项目、停车检维修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未开展启动前安全检查。38.未按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环保设施、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39.未按规定将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处理等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未按规定建设、引进国家明令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40.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环保问题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员工上报的较大及以上隐患未及时整改。第三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环境安全隐患(以下简称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建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3环境安全隐患,是指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危险状态。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按照整改难易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监控运行,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分级负责体制。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专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属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五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环保优先、安全第一、综合治理;(二)直线责任、属地管理、全员参与;(三)全面排查、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第二章机构与职责4第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二)组织界定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三)督促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协调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五)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的管理。第七条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规划计划部门负责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下达和权限范围内资本化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批,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二)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费用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三)资金部门负责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四)审计部门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五)矿区服务工作部门负责矿区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总部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第八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5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和上报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二)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三)指导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进行挂牌督办;(四)协调解决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九条所属企业是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修订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岗位员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二)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如实记录和统计分析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上报并向员工通报;(三)组织编制和上报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建议计划;(四)负责权限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审批和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五)编制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六)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6隐患治理的跟踪检查,并分级挂牌督办;(八)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第十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十一条所属企业应当明确本单位规划计划、财务预算、生产组织、工艺技术、机动设备、工程建设、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齐抓共管。第十二条所属企业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hse)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控职责。所属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第三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与评估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评估,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四条所属企业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应当与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监督检查、hse体系审核等工作相结合,可7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二)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三)专业性事故隐患排查;(四)季节性事故隐患排查;(五)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事故隐患排查;(六)事故类比隐患排查;(七)其他方式。第十五条所属企业在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时,可以选用现场观察、工作前安全分析(jsa)、安全检查表(scl)、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故障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等技术方法。第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频次:(一)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二)基层班组应当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三)车间(站队)应当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四)所属企业下属单位应当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8(五)所属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综合性事故隐患排查,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应当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第十七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所属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一)颁布实施有关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者原有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新修订的;(二)组织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区域位置、物料介质、工艺技术、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或者操作参数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四)国家、地方政府有明确要求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或者获知同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六)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预报可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排查出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及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报告。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领导9小组,由主管领导牵头,职能部门和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对于重大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确定风险可接受标准,评估事故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风险的方法和等级划分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风险防控管理规定执行,评估结果应当形成报告。第二十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现状;(二)事故隐患形成原因;(三)事故发生概率、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四)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五)事故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分析;(六)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四章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第二十一条所属企业对发现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应当组织治理,对不能立即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和落实事故隐患监控措施,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所需的条件;10(二)提出对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三)制定针对潜在危害及影响的防范控制措施;(四)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五)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六)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事故隐患风险等级、危险程度、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威胁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所属企业应当立即停产、停业整改。第二十三条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评估结果,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治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事故隐患部位、现状和治理的必要性;(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三)治理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经费和物资的落实;(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七)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第二十四条所属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11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二十五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资本化支出项目,所属企业应当在设备设施检测、事故隐患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费用化支出项目,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七条各级审查、审批部门应当严格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审核把关,禁止下列项目挤占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以及投产运行3年以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产生的事故隐患;(二)与事故隐患无关的搭车、扩能增容和技术改造;(三)借事故隐患治理新建建(构)筑物、新建装置设施、12购置更新生产设备等;(四)新增工业电视、警示标识等;(五)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消防器材等;(六)安全环保评价、等级评定、检测检验、体系推进、信息系统建设等。第二十八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计划下达后(其中资本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纳入集团公司统一投资计划下达后),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物资采购、施工管理、资金使用、变更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按照“谁审批、谁督办”的原则,实行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分级挂牌督办,各级督办单位应当明确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涉及两个及以上所属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督办内容主要包括:(一)治理资金使用情况;(二)项目形象进度;(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四)存在问题与纠正情况;(五)治理效果。第三十条各级督办领导和业务部门应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检查等方式督办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所属企业应当在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13信息管理子系统中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并定期向员工通报。第三十一条因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治理工作结束后,所属企业应当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第三十二条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的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应当及时销项,并录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子系统。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时,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五不验收”,即:项目变更不履行程序不验收、治理项目不符合安全环保与节能减排要求不验收、挪用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项目不验收、违反事故隐患治理原则搭车和扩能的项目不验收、项目竣工不进行效果评价不验收。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将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年度安全环保考核的重点内容,纳入安全环保业绩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纳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业绩考核。第三十四条专业分公司应当定期对本专业安全环保事故1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环保先进企业考核评比。第三十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环保绩效考核。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三十六条对于及时发现报告非本岗位和非本人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事故隐患报告特别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存在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未采取防范措施或者监控、整改不认真的;(二)事故隐患监管不到位引发事故的;(三)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四)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变更没有及时上报的;(五)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发生次生事故的;(六)在事故隐患治理后又出现新的事故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存在事故隐患的;15(八)事故隐患治理资金没有专款专用的;(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对存在重大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没有治理或者治理资金不落实的所属企业,禁止批准立项新项目(工程)。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安全环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隐患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_6_号)同时废止。16第四篇: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排查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部发(_)3_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的生产、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共分为、四级。级隐患为影响程度特别重大级(对应国家劳部发(_)3_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中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解决难度最大级,其它、级依次递减。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级事故隐患分别是: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级。其它微小事故隐患。第四条拓博昊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生产副总负责重大及以上(、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各个车间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级)排查与管理;安全生产部和公司工会组织负责安全隐患(、级)排查与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级行政一把手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措施的编制。二、安全隐患排查及报告程序第五条公司每月召开由技术负责人主持,行政一把手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会。会议落实以前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并进行相应考核。对所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隐患分级,制定整改措施。第六条公司每月18_日召开总工程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会(以下简称"总工排查会"),对总工排查会排查收集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按隐患分级责任范围制定编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落实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负责单位负责人,落实督促检查单位。难以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分级责任制订防范、监控措施。安全生产部按照总工排查会要求编写会议纪要,三、重大隐患排查及报告主要内容第七条应设置而未设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如通风、照明、防尘、防毒、防辐射、喷淋冲洗、防寒保暖、防熟降温、空气净化等设施。第八条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劳动安全技术措施,如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切断装置、泄压防爆装置、限位自动装置、灭火装置、防雷击、防静电、防触电设施等。第九条系统装置中未实施安全技术措施,如抢险救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回收装置等。第十条机电设备、电气运行与检修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第十一条锅、容、管、特设备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等相关规定。第十二条物资存储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仓库管理、储罐区管理、气(液)瓶储存管理等。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过程不符合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四条系统设计、安装不规范,不符合化工建筑安装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十五条防火与防爆、动火与用火、消防管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第十六条生产、工艺操作不符合相关规程、规定、标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第十七条特殊作业未达到相关规程要求。如焊接作业、设备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空作业、起重吊装、断路作业、动土作业等。第十八条对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对重大危险源未做到检查、辨识、登记建档,对重大危险源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施有效监控。第十九条未编制本单位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等。第二十条其它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潜在问题和情况。四、隐患的整改第二十一条公司负责a、b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专业部门负责a、b、c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并负责对不能及时整改的a、b级隐患制定监控运行和应急防范措施(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处的安全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按"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三不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隐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化、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在总结近年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作如下规定: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全区交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二、制定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1、隐患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区局、质监站、运管处、各中心交管所对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科负责本局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隐患排查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和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重大节日以及今年的奥运会、纪念“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动期间,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及内容按照亭湖区交通局_年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亭交_号)的要求执行。要加强隐患的登记建档工作,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基础档案,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3、隐患报告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报告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存在的一般隐患、重大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治理责任人,对一般隐患要报告隐患整改排除时限,对重大隐患还要报告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见附表)。报告程序:各单位将本行业、本辖区排查出的一般隐患报区局备案,将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报区局,由区局上报市局,同时报区安监局备案。4、治理实施制度。各单位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行业、本辖区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书,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进行治理整改。隐患治理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单位及责任人。隐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整改,确保治理整改到位。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整改。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督促隐患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及时进行验收。5、验收注销制度。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隐患单位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行业监管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管单位应及时会请区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监管单位及时向隐患单位发出确认书,并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和区安监局对该隐患进行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6、定期督查制度。区局成立隐患整治督查小组,由分管局长陶永成任组长,局法制安全科、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定期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动态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结果将在全系统通报。考核结果纳入局年终考评,凡隐患治理工作不落实、督查不合格的单位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督查重点:按照区局_号通知制订、细化本单位隐患治理年工作实施计划情况;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具体职能部门和负责人,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将区局_号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被监管单位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础台帐资料,实行隐患登记、整改、销号全过程管理情况;及时上报隐患治理工作信息、报表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情况,已发现事故隐患落实监控措施及整改责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等情况。三、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重要举措,是安全生产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确立一把手负责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2、规范基础管理。各单位要着眼于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各项台帐资料,经常对本行业、本辖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检查,不断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3、严格考核奖惩。区局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要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五篇:铝材公司环保管理实施细则公司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新修订环保保护法_年_月开始执行,为落实企业严格依法生产,特制定成都公司环保管理实施细则。使部门人员熟悉环保要求并认真执行;主管部门加强日常检查指导,以确保公司生产和生活过程完全符合环保要求。一、职责分工:1.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环保承担全责,并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环境方针、政策,监督执行公司产品环境有害物质控制程序。2.设备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做好技改项目的环保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监测验收工作;负责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环保信息的收集;并传达至相关单位;督促落实产品环境有害物质控制程序的实施推进。3.生产副总经理兼产品环境管理代表。负责协助总经理做好公司生产经营和产品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生产计划和组织调度,现场管理、定置管理,协调应急状态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响应。负责参与制定环境政策,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环境有害物质控制程序,确保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持续运作所需的人员和资源,组织环境质量保证管理系统内部审查及产品环境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的上传下达和监督执行。4.综合管理副总经理兼党支部书记。协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监测验收;督促分管部门按照程序要求做好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5.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负责环保日常监督检查,负责向环保部门申报排污工作,组织或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负责该类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和督促整改;负责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宣传教育、监督落实工作;会同工程部落实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目标管理方案的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环保技措项目方案论证等工作。负责公司内环保公文及外来环保文件的管理归档,环境文件的收集、整理、编号、保管工作。负责宣传工作,组织环保宣传报道,提高职工环保意识。负责环保所需各类岗位定员、配备、培训考核、继续再教育工作。负责生活区、食堂、宿舍的环保设施日常管理。6.工程部。负责技改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及竣工监测验收工作。7.财务部。负责环保项目资金到位,按时缴纳排污费工作。8.设备部。确保采购的设备、原料、燃料及物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对相关方施加环境影响。保证环境应急状态和紧急情况下所有物质的供应。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采购及设备维修维护等工作;负责收集购入的原材料耗材辅助材料的环境物质检测资料、msds表等有关环境的数据(符合我司标准);环保信息之传达;供货商的环境体系之评估。9.表面处理部。负责本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负责管理废水处理站等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工作,负责危废物暂存和处置工作,做好环保应急预案宣贯和演练工作。负责管控环保材料的制造,监控生产工具、设备、周转箱等的环保符合性,防止造成污染;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产品生产、检测和有害物质控制等工作。10.挤压部。负责本部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做好环保设施日常运行工作。负责管控环保材料的制造,监控生产工具、设备、周转箱等的环保符合性,防止造成污染;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产品生产、检测和有害物质控制等工作。11.技术质量部。负责监测设备的计量监督管理。进料制程出货各制程环保管控;公司内部及供货商材料进行验证及内部环境物质检测.环保内部审核计划作成及实施,公司环保状况的定期稽核。员工环保培训教材的修定,制定培训计划,按照教材对员工进行环保意识的培训。对供应商环保意识的培训及环保体制的考核;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开展产品及原辅材料中的有害物质检测、评价和整改督促落实等有害物质控制等工作。12.销售部门。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明确各客户所需产品之环境有害物质要求,并传达至各相关部门和人员。13.计划物流部。负责按照产品环境质量保证管理体系的要求,对产品有害物质进行检测和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各原材料、耗材、辅助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收、发料以及库存管理.负责不合格品的隔离及摆放,检查相应的环保标签的张贴。二、各部门具体要求和措施:(一)挤压部环保要求1.熔铸生产(1)1-2#熔炼炉、保温炉和铝屑熔炼炉生产时,必须同步开启烟气净化设备,不得将未净化烟气直接排放。(2)铝渣处理设备运行时,必须同步开启烟气净化设备,不得将未净化烟气直接排放。(3)烟气净化设备运行过程需巡视和记录,每2小时一次,发现故障及时停产维修。(4)熔炼产生烟气不得超过烟气抽吸的限额,避免集中烧化烟气大的废料。(5)锯切润滑油、废油不得倒入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水口。(6)粉末不得露天堆放产生扬尘。(7)设备用水不得外排至雨排口。2.挤压生产环保要求(1)含油废水不得流入雨排水口。(2)回收废油要装桶,专门场所存放,委托资质单位处理。(3)擦拭设备的含油破布需收集,固定场所存放,委托资质单位处理。(4)设备用水不得外排至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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