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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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认定第16卷第4期2001年8月天中学刊JourrtalofTiatzhong,o116No4Aug2001合同诈骗罪既遂的认定刘永春,杨国举.(1驻马店师专政史乐,河南驻马店463000;2兰州商学院法学乐.甘肃兰州730020)摘要: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舍同诈骗既遂的认定标准尚未达成其识,正确做法应是,在既递一般标准指导下鲒合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评断.关键词:犯罪既进;犯罪构成:标准;一般;特珠中图分类号:1)9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261(2001)040029(03)随着合同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突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问题越来越严重,表现为数量不断增多,诈骗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虽然该罪是我国刑法增设的一个罪名,但在刑法理论上对其进行研究早在8O年代后期就开始了,并有一些学者陆续就该罪的构成及其相关的一些争议撰写了一些论文,但到目前为止,有关合同诈骗罪的一些争议远未达成一致,如什么是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其既遂时间如何确定等,这些都是我国刑法理论还没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对合同诈骗罪的既遂问题进行较为深人的研讨,以就正于法学界同仁一,犯罪既遂概说犯罪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结果时,为犯罪既遂反之为未遂.未遂犯的处罚,有些国家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就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而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处罚犯罪未遂,这样,既遂与未遂的区别.一般来讲是刑罚适用的轻重的问题.尽管如此,犯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仍占有重要的地位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以犯罪结果已否发生为界然而何种结果能充当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分界结果.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如”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行为只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时,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它混淆了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既遂成立条件的关系.因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是我国刑法的核心理论,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某行为只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个犯罪构成要件时,犯罪才能成立,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个具体犯罪构成,就不能认为是犯罪由此可以得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也完全符台刑法分则某种具体的犯罪构成,而它们是不可能有未遂状态的.主张上述理论者可能认为,只有犯罪既遂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是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某具体的犯罪构成的,这种观点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冲突,也与现行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为笔者所不取”法定结果说”认为,犯罪行为只有发生了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时,才是既遂,否则为未遂l.该观点亦是值得商榷的,理由有二:第一,法律所规定的结果,这个概念不明确.何种结果是法律所规定的结果,我国刑法中大都没有明文规定,只有靠学术上进行解释,这难免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此,可举出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杀人罪的危害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如果该结果发生,则成立杀人罪既遂.按照该说观点,”被害人死亡”就是杀人罪的法律所规定的结果,这没有问题.但如果行为人用放火的手段杀人,何为法律所规定的结果,要看”放火”这种方式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如危及到公共安全.则构成放火罪.看来,法律所规定的结果不是一成不变的,还有个转移的问题,这难免会使犯罪既遂的标准复杂化.第二,收稿日期:2000.09.11作者简介:刘永春L1948.),男,河南上蔡凡驻马店师专政史系副教筱30?刘永春杨国举:台同诈骗罪既遂的认定犯罪既遂,通俗地说就是行为人已达到了犯罪目的,其既遂是否成立,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有密切联系,而犯罪既遂又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所完成的,所以其标准也应该与犯罪行为有直接联系,只有从这两个方面把握犯罪既遂的标准,才是犯罪既遂概念的本质要求.笔者认为,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分界之犯罪结果,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该结果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笔者称之为主观条件).一个行为往往不只造成一个结果,但并非每一个结果都能作为既未遂的分界结果,只有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才能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如合同诈骗罪有两个危害结果,即市场管理秩序的破坏和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这里,市场秩序的破坏不能作为台同诈骗罪既未遂分界的结果,因为它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只有公私财物的非法占有才是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二是该犯罪结果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所决定的(笔者称之为客观条件).如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必然发生市场秩序之破坏和公私财物非法占有这两个结果,只有这两个结果,才是合同诈骗行为所决定的结果,除此之外的其他结果如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自杀,破产等都不是合同诈骗行为所决定的结果一句话,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结果,才§作为区分既未遂的分界结果,就合同诈骗罪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结果是否发生,是判定其既遂与否的标准.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上的行为是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骗取是一种有形的行为,既包括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采取的诈骗行为,也即骗的行为,也包括被骗人由于受骗而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的行为,也即”交付”的行为,只有这两个行为相互结合,才能使诈骗行为得以完成至于这两个行为符合到何种程度始能称该行为完成,此乃关系到合同诈骗罪何时成立既遂的问题,对此.确定一个一一般的标准是容易的,但由于合同诈骗行为比较复杂,各被骗人对其财物控制的强弱不.且合同诈骗行为侵害的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经济用途各有不同,故就各个具体的案件判断其既遂时间难免会发生问题,后文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研|寸二,合同诈骗罪既遂的一般标准合同i乍骗罪何时方成立既遂,刑法理论界是有争议的,该争议是和诈骗罪的有关争议相一致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区分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被骗者已否交付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为标准”,至于行为人是否达到骗取财物之目的,则在非所问,这种主张是台湾刑法学者根据台湾刑法第339条的规定得出的结论.该条规定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是”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这显然是基于绝对保护财产所有权这一思想而作出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诈骗犯罪的既遂.应以犯罪分子是否取得被骗财物为标准.理由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行为人只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才表明财物的所有状态发生转移,犯罪目的才能实现.笔者原则上赞同该说,但认为应对其补充诈骗罪的犯罪结果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该结果是否发生,是诈骗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犯罪分子取得被骗人的财物,当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种情形,但并不是全部,犯罪分子没有取得他人财物也不能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未发生这里主要是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的含义.笔者认为,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途径(形式合法)获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实质不法)的一种状态,这里实际控制被骗财物,并非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只要行为人能够控制该财物即可,其实际控制被骗财物的时间长短以及行为人是否实际利用了该财物,均不影响诈骗罪既遂的成立,如行为人刚拿到该财物就被人偷走即是三,合同诈骗罪既遂的特殊标准合同诈骗罪以行为人将他人的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为既遂,换言之,即以完全排除”他人”(既包括被骗人,也包括被骗人以外的第三人或中间机构如银行等)对被骗财物的支配为既遂,这是合同诈骗罪成立的一般标准.然而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何种程度方能谓已将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对于具体的个别事实加以判断.不元困难必须就有关的诸项事实如被骗人财物的性质,被骗人对财物控制的方式等的判断以资补充,才能得出正确的结沦但这些判断的标准如何,向为理论界所忽视.由于合同诈骗行为所指向的财物不外乎两种:一种是骗取对方的款物,如预付款,定金,货款,质押金等:另一种是骗取对方的货物,故下文笔者拟分别探讨其既遂时间c一)骗取对方款物的既遂时间在意图骗取对方款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时间是行为人将所骗款物转为自己的白由支配时,所谓”自由地支配”是指行为人排除_r他人的控制,从而能够刘永春杨国举:台嗣诈骗罪既遂的认定?31.自主地管领,处分该款物在当面付款的情况下,以交付完成为既遂,没有疑义.在通过中间机构如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的情况下,何时谓为既遂,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骗方的钱已转人行为人在银行所开的账号上,就应当认定为既遂】.理由是:被骗方的款已转到行为人的账号上,就意味着行为人已可以支配这笔款,行为人是否要从银行中取出货款,是他对所骗赃物的处置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行为人必须从银行取出货款方为既遂,否则只能为未遂ll笔者认为,这一观点需对其进行补充.因为行为人如从银行取出这笔款,当然是既遂,但不取出这笔款,也不能说行为人不能对其进行支配如行为人将该笔款转到另一银行自己的账号上,此时说行为人已支配了被骗款,并无不妥在经济生活中,也有通过邮局款的,其既遂时间应以行为人在邮局完成取款登记时为既遂,其理与上通,不再深论(二)骗取对方货物的既遂时间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有时以定金,预付款为诱饵或以帮助推销为名,骗取对方的货物,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货物的目的.一般来说合同诈骗行为所指向的货物的体积,数量,价值都较普通诈骗罪所指向的货物的为大,行为人对其占有的实现,往往要结合其他的事实判断,如被骗人对该货物支配的强弱,该货物的体积,数量等进行综合评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在商业交易中,货物的交付主要有三种形式:?是买方自提,即由买方自己去提货:二是卖方送货上门.即由卖方将货物送到买方指定的地点;三是通过托运的方式交货,即由买方或卖方或买卖双方通过协议订立一个运输合同,由第三方将赁物运至买方指定的地点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货物的交付同样也有上述三种方式.交付方式的不同,对于既遂与否关系甚大,下面分别加以探讨(一)由诈骗分子自行提货的既遂时间.所谓诈骗分子自行提货,是指行为人本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到被骗人指定的地点提货,在这种情况下何时成立既遂要根据其选择的运输工具,货物的性能,体积和形状以及被骗人对财物管理的严格程度等作综合判断,不可能有一个统一不变的标准,如行为人到被骗方厂内提货,原则上应以把货物提出厂外为既遂,但如果被骗人的警戒比较松,对于出人也无严格管理时,也不妨将行为人已将货物装运完毕并使之处于便于运走的状态时为既遂;如果被骗方管理严格,货物有相当的体积与重量,未将货物搬到被骗人的管理区外,似难谓为既遂.(二)由被骗人送货的既遂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何时成立既遂,同样要结合具体个案进行具体评断.如果货物交付的地点是行为人的工厂,仓库或其他行为人能严格管制的地方以交付之完成为既遂:如果交付的地点是港口,码头,车站等,即使交货完毕也不能都渭为既遂因为从交付完毕到行为人对该货物进行控制有一个过程在该过程未结束之前,仍处于未遂状态,那么,何时该过程可认定为结束呢?这同样要结合货物的有关特性.港口,码头的警戒程度及行为人自身的一些因索进行判断一般情况下应以行为人将该货物搬到港口,码头或车站外为既遂.但如果该港口,码头或车站管理较为松弛.也可以以行为人使货物处于易于搬出之状态时为既遂.(三)由托运方式交付货物的既遂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一般由莉垂方将货物运至诈骗分子指定的地点,为其既遂时间概言之,如承运方将货物运至行为人的工厂及仓库,以交付之完成为既遂:若是港口,码头,车站,要根据其警戒程度来判断,如管理较严,以行为人将货物搬运到港口,码头外为既遂,如管理较松,以将货物处于便于搬出状态时为既遂需说明的是存行为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取款或物的情况F.以该第三人取得对该财物的自由支配时为既遂,尽管此时其背后之行为人尚未取得该财物.但在利用人和被利用人都未取得该财物的支配的情况下,不能认为既遂参考文献:1】张明楷刑法学一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熊选国论合同诈骗罪【A】.赵秉志,等编全国刑法硕士论【2】高铭暄主鳊中国刑法学I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文葬萃【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I98961纂全阳.曼于诈骗罪认定若干问题的探讨lJ_击学3杨春洗着刑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家,I996,(2)f4I林山田刑法特论【Ml台湾: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f责任编辑刘清珍,司,I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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