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七不准四公开文明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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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 “七不准”1不准以贷转存(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不准存贷挂钩(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不准以贷收费(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4不准浮利分费(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不准借贷搭售(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6不准一浮到顶(笼统地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不准转嫁成本(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银行服务收费“四公开”一、公开收费项目。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二、公开服务质价。服务收费以质定价,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三、公开效用功能。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四、公开优惠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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